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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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消费合作社对外营业不得免税
时间Thu Feb 5 18:52:19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机关学校经营的消费合作社,若对外营业 (包括其他机关学校的员生)即不得享有免徵营
业税的优惠。不过,如果溢缴的税款在法令修改以前,仍可申请退还。
政大员生消费合作社在民国84年经人检举,销售货物给非其社员的其他公教机构人员,不
符营业税法减免范围的规定,税捐机关通知後,政大已如期缴纳,但89年政大以其适用法
令错误为由,申请退还84至89年间溢缴税额,被税捐机关驳回,因此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政大向法院主张,根据财政部79年解释函令,不对外营业的消费合作社,直接销售货物给
所属联合社社员,依法免徵营业税。而其既同时为全国、台北市各机关学校员生消费合作
社联合社社员,销售给同为社员的他校公教人员,仍应准予免税。
台北市国税局则表示,纳税人因适用法令或计算错误所溢缴的税款,应在缴纳日起五年内
提出申请,否则不得再行申请。且根据检举内容显示,政大已取消原来设置验证的关口,
消费者甚至包括附近居民,已明显违反「不对外营业」的规定,自无退还已纳税款的必要
。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则指出,上述函令所针对解释的行政计画,已在87年经联合社通知
所属社员,即日起停止适用,亦即在此之前,依该计画销货予他校公教人员的行为,仍应
免徵营业税,判决国税局应退还该部分缴纳日期未逾五年的税款,而在计画停用以後,政
大销货与他校员生的行为,则不符免税规定。
【2004/02/0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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