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消灭公司移转货物劳务 免课营业税
时间Thu Feb 5 18:48:42 2004
■ 记者黄诗凯/台北报导
财政部发布解释令,公司若依照企业并购法办理合并,消灭公司移转货物及劳务给存续公
司,不属於营业税课税范围,不须开立统一发票。
财政部官员说,原来依照营业税法及相关解释令规定,公司因合并而消灭,其移转材料、
存货及固定资产,应被视为「销售」,必须开立统一发票。
不过,官员说,因为企业合并法为特别法,优先於营业税法及相关规定,因此公司若依照
企并法办理合并,被合并公司移转货物及劳务给存续或新设公司,不属营业税的课税范围
,自然不须开立统一发票。
企业合并法第34条规定,公司依规定收购财产或股份,而以有表决权的股份作为支付被并
购公司的对价,并达全部对价65%以上,或进行合并、分割者,其移转货物或劳务,不属
於营业税课徵范围。
官员解释,为减轻并购时公司缴税负担,简化稽徵程序,才在企并法条文中明订,企业依
规办理合并时,劳务及货物的移转,不属於营业税课税范围。
同时,针对消灭公司的营业税累积留抵税额 (即溢付的营业税额),财政部官员说,依照
现行税法规定,应退还给合并後存续或新设公司受领,不能由存续或新设公司继续留抵。
官员说,依照营业税法及税捐稽徵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营利事业一旦申请注销登记,溢付
的营业税额应予以退还,不能由合并後存续公司继续留抵,而且一旦退还,应由合并後存
续或另立的营利事业受领。
【2004/02/05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3.86.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