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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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阳明溢缴税款 获计息退还
时间Tue Feb 3 18:14:08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指出,阳明海运因作业疏漏而溢缴1亿余元税款,虽不符所得额「适用
法令或计算错误」的退税条件,但稽徵机关既已同意核退税款,即须按法定利率,按日加
计利息一并退还。
最高行政法院并废弃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认为利息的起算不应从「取得合法扣缴凭证日
」起算。税捐官员说,依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意旨,阳明获退税款的利息,可望从「溢缴税
款日」起算。
阳明海运申报82至85年度的营所税时,疏漏未将已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从应纳税额中扣
抵,於88年向台北市国税局申请,获得1亿3,000万元的退税款。阳明海运不服,认为国税
局仍应加计此段期间溢缴税款的利息,而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阳明海运向法院主张,所得税法规定国外所得扣抵租税债权的金额上限,仅为避免国外税
率过高,不当侵蚀本国税源所做的规定,而阳明这项抵税权并未超过法定可扣抵总额,国
家对此部分的税捐债权自始不存在,依税捐稽徵法规定,稽徵机关须从纳税人溢缴税款给
付日起,按日加计利息一并退还。
国税局则表示,阳明海运补报扣抵国外已纳的所得税款,申请更正退税,是自应纳税额项
下减除。然本案全年课税所得额的计算,并无适用法令或税额计算错误的情形,自无退税
必要。
根据税捐稽徵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因适用法令或计算错误所溢缴的税款,可在五年内提出
证明申请退还。稽徵机关应自给付日起,至填发国库支票日止,依邮汇局一年期定存利率
加计利息一并核退。
国税局强调,国外扣抵凭证本质属抵税债权,而非退税债权,阳明海运在82至85年间因未
取得相关凭证而无抵税权,取得合法凭证後,税捐机关已依法核退溢缴税款,并无不当得
利的情形,更无退还加计利息的必要。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审理此案後,判决指出,利息请求权超过五年未行使即失效,而阳明
海运在申请退还溢缴税款时,并未请求加计利息,因此国税局仅须给付阳明海运取得合法
扣缴凭证後起,总计120余万元的利息。
但阳明海运仍不服,认为利息的计算基础应从溢缴税款日起算,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
诉。
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判决指出,高等行政法院的判决不符税捐稽徵法中,有关退税计算起始
日的规定,且阳明海运在补充理由中已说明,不同意稽徵机关的计算方式,依此废弃高等
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回高等行政法院审理。
【2004/02/0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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