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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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司短漏报未分配盈余 最高处一倍罚锾
时间Mon Feb 2 18:28:52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表示,依据两税合一规定,营利事业若超额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致
有漏报或短报未分配盈余者,依法将处以所漏税额一倍以下罚锾。
台北市国税局最近发现,不少营利事业因疏误或错误,未如实分配股东可扣抵税额,漏报
未分配盈余,已违反两税合一精神,国税局将处以罚锾。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营利事业缴纳87年度以後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得於盈余分配时,由其
股东、社员、合夥人或资本主,将获配的股利或盈余总额所含的税额,自该年度综合所得
税结算申报的应纳税额中扣抵。
国税局指出,两税合一制度自民国87年实施後,营利事业除必须另行设置「股东可扣抵税
额帐户」,并增加申报「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变动明细申报表」「未分配盈余申报书」,
办理盈余分配时也必须计算「税额扣抵比率」「税额扣抵比率上限」及申报「全年股利分
配汇总资料申报书」等。
同时,股东可扣抵税额申报後,营利事业帐上如仍有保留盈余时,须再就当年度未分配盈
余依所得税法规定加徵10%营利事业所得税。
国税局提醒,自动诚实申报为所得税法基本精神,营利事业若未依上述税法规定,超额分
配股东可扣抵税额,致有短漏报应税的未分配盈余者,依法将处漏税额一倍以下罚锾。
【2004/02/0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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