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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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金遭挪用获偿 应设算利息课税
时间Mon Feb 2 18:25:09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公司负责人不当挪用公司资金後,如果双方签订还款协议书还款,公司因此衍生的债权利
息收入即须入税,不因没有实质资金借贷行为而免税。
环隆电气申报民国88年营所税时,原列报利息收入新台币1亿余元,全年所得额约15亿元
,後因当时环隆的董事长蔡坤明挪用公司资金,与公司达成协议,提供股票及不动产设定
抵押 (至95年归还),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据以设算利息收入,重核利息收入为2亿余元,所
得额17亿余元。环隆不服,提起行政救济。
环隆向法院主张,前任董事长未经授权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并无营所税查核准则第36之1
条的适用,在该资金已不存在、公司遭受巨额损失的情形下,国税局仍设算虚拟无法回收
的利息收入,已违反实质课税原则。
营所税查核准则规定,公司股东、董监代收款项,不於相当期间照缴或迳行挪用,须按当
年1月1日台银基本放款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课税。
环隆并强调,公司与蔡坤明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是为减少公司损失,并非资金借贷合约,
应不予再设算利息。
国税局则表示,该挪用款项行为已经判决确定,即须依法计算利息收入,且公司既已与蔡
坤明签订协议书限期还款,自产生债务债权关系,依协议书内容股东无息使用公司资产,
造成公司实质收入减少,依查核准则立法意旨,必须设算利息。
高等行政法院审理时认为,公司资金遭挪用,依法已有损害赔偿权存在,环隆与蔡坤明间
和解订立的协议书即已变更为契约债权,在未依法认列为呆帐前,「具价值且可创造未来
经济效益」,符合会计学有关「资产」的定义,自应将此债权衍生的经济价值设算课税。
环隆於上诉时指出,蔡坤明以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借款的行为,已达窃盗的程度,依法应属
「其他损失」的性质,而非具有未来经济效益的资产,非如税捐机关所言,未认列为呆帐
即须依法入税。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则认为,依商业会计法有关「权责发生制」的规定,收益在确定应收 (
或费用在确定应付)时,即须入帐。
因此,环隆前董事长挪用公司资金所应收取的利息,自属已确定的收益,须按发生年度以
应收收益科目列帐。认为国税局的处分并无违误,驳回环隆所提起的诉讼。
【2004/02/0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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