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大股东以人头分散所得 财部查获
时间Thu Jan 29 19:09:07 2004
■ 记者黄诗凯/台北报导
财政部赋税署近日查获数宗漏税案,有公开发行公司的大股东或董监事,借用亲友名义认
购及买卖公司股票,藉以分散个人所得,同时规避持股变动申报制度。
赋税署官员说,个人投资有价证券,其认购、买卖等理财行为,应以本人名义从事,从中
获得的股利属「营利所得」,应并入个人综合所得税申报。
官员说,此次查获的数宗案例当中,人头户获配的股利加上利息,最高接近2,000万元。
若按最高综所税率40%计算,单一个案漏税金额约800万元。
官员说,此次查获案例当中,不乏经营情况良好、获利甚佳公司的大股东或董监事,除涉
及分散个人所得逃漏税捐外,也有藉此规避持股变动申报规定嫌疑。
除补缴税额外,官员说,若有故意逃漏税的事实,还将处以罚锾。依照所得税法规定,罚
锾最高可达纳税额的三倍。
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纳税义务人依本法规定办理结算申报,但对应课税所得额有漏报
或短报情事,处所漏税额二倍以下的罚锾。若未依规自行办理结算申报,经稽徵机关调查
後发现有应税所得额,除依法核定补税外,还应按照补徵税额,处三倍以下的罚锾。官员
说,类似违规情形之前多发生在家族企业,但近年来发现公开发行公司的大股东或董监事
,也会藉此管道逃税,而且金额比以前大得多。
【2004/01/2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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