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移转订价细则未订定 企业难遵循
时间Thu Jan 29 19:07:39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会计专家指出,营所税查核准则中虽已新增移转订价的计算方式,符合国际趋势,但财政
部至今未订定相关执行细则,部分规定也有矛盾之处,有必要尽速厘清,以利企业遵循。
财政部日前已於查核准则中规定,企业进行跨国交易时,得采可比较未受控价格法、再售
价格法、成本加价法申报所得额。不过资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吴德丰表示,很多企业其
实无法适用这三种计算模式,因此势必得采行法规中「其他财政部规定的方法」,但究竟
所指为何、纳税义务人须提供哪些佐证资料以供查核?都有待进一步明定。
「政府要介入,就必须制定更明确的法令规范,来反映经济实质表现,」安侯建业会计师
事务所副总经理陈嘉宜表示,移转订价的概念,说穿了只是政府基於税收角度,针对不合
常规的交易,以人为方式说服企业如何订价,并藉此规范不当的避税管道。因此,如何说
服纳税人,调整後的订价模式已反映真实市场状况,至为必要。
「就像宏碁和华硕,都是卖电脑,但整体营运模式、产品走向、投资考量都孑然不同,」
她举例,不同商品的经销商能否视为可比较、而界定的业别规模应该多大多小?必须在法
令中厘清,「否则政府干涉的缺陷将被迫放大。」
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副总经理张卫义则强调,不同国家的移转订价细部规范自有
不同,「符不符合自身使用需求,才是立法重点,」而此次查核准则中,规定纳税人「得
依序采行」三种计算方式,缺乏强制性,执行上也有矛盾之处。
张卫义指出,国外做法多要求企业经过合理分析及佐证,择定最佳计价方式 (best metho
d),且因其属於事前估算,最早立法的美国即强制规定,企业须提供关系人交易的文件、
佐证资料,做为稽徵机关查核之用,否则违法。
「规范越明确,对徵纳双方造成的困扰也越小,」他指出,尤其今天商业环境中,研发、
生产、行销往往集中在同一供应链之下,利润分摊的认定计算,更须从各个层面加以分析
明定。
陈嘉宜表示,以经济角度进行利润的合理分析,一般包括企业功能、资产、承担风险等三
大考量,而由於产销过程中对於各项成本利润的认列,专业知识要求极高,可预见未来税
务部门的人员将更受企业重视,以对营运布局做出整体规划。
【2004/01/29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63.4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