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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债券前手息课税 不扩及个人
时间Fri Jan 10 15:59:25 2003
债券前手息课税 不扩及个人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争讼多年的票券等业债券前手息课税争议,财政部做成重大决定,将由税捐机关与业
者和解,同意业者附买回债券向个人融资期间的利息支出,可扣抵债券利息收入,且
追补税对象仅及於票券等业者,不扩及与其往来的高所得者或个人股东。
财政部这项决定,虽然包括万通票券等多家票券金融业者仍要面对追补税款的处罚,
但补税额将会下降。为使业者能够接受财政部这项处理原则,昨天的会议同时决定,
税捐机关的补税对象只能及於企业,个人与票券金融业者的附买回交易融资期间,个
人所产生的融资利息收入,国税局将不再追税。
财政部昨(9)日召集五区国税局长、金融局与证期会等相关单位,就债券前手息课
税争议,研商统一处理原则。由於债券前手息的课税争议,已经延续超过五年未解决
,在最高行政法院做成不利税捐机关的判决後,财政部认为可以在「各让一步」的原
则下,与业者和解。
对於未提供帐证资料的票券业者,财政部昨天的会议也订定课税比率。据了解,目前
利息的扣缴税额为10%,无法提供帐证资料者,其实质扣缴率将降为6.25%,补税额会
下降。
对於最高行政法院援用宪法第19条权利与义务不能割裂原则,财政部表示,票券金融
业者与个人间买卖债券的利息收入与支出,必须采用实质课税原则,也就是业者与个
人进行附买回交易(RP),个人持有期间的融资利息支出,可以让业者列为费用,并
扣抵其已申报的利息收入。
昨天的会议确定补税只对企业,不再向个人追税的原则後,全国五区国税局将会分头
与票券商公会和解。据指出,如果业者愿意接受税捐机关这项让步做法,债券前手息
的课税争议将暂时获得解决,国税局也会根据业者提示的成交单与电脑帐证记录,重
新核算票券金融业者应退或应补的所得税。
债券前手息课税案,肇始於83年,包括万通、富邦等票券金融业者,原申报退还遭国
税局剔除的债券利息扣缴税款约计2亿元,因国税局否准退税後,提出行政救济,最
高行政法院在去年的8月21日首先就万通票券案做成业者胜诉的判决後,富邦、台新
与远东商银的前手息课税案,也都获得最高行政法院支持,撤销国税局课税处分。
最高行政法院的理由认为,国税局承认票券业者申报持有期间的债券利息,却不同意
业者持扣缴凭单上的扣缴税款抵税,违反宪法第19条的规定,造成权利、义务出现割
裂适用,判决业者胜诉,其前手利息所得扣缴税款应准予扣抵,要求国税局需重新做
适法处分。
【2003/01/1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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