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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税实务》遗赠税实务研讨(上)
时间Mon Dec 16 11:08:37 2002
财税实务》遗赠税实务研讨(上)
许志文、陈羿君
当继承人因继承现金以外之财产,而无法缴清巨额的应纳税额负担时,依相关法令规
定,将不得办理产权继承登记,唯继承人仍可藉由分期缴纳或实物抵缴方式,缴清巨
额之应纳税额,以顺利办理产权继承登记,以下谨就分期缴纳及实物抵缴相关规定谨
摘要说明。
(一)分期缴纳:
继承人之应纳遗产税额如在30万元以上,如确有困难无法一次缴纳现金时,可依遗产
及赠与税法第30条规定,於规定缴纳期限内,向主管机关申请分12期,每隔二个月为
一期,缴纳应纳税额,唯继承人於尚未缴清分期缴纳税款时,仍不得为产权移转登记
,且分期缴纳应自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之日止,依邮政储金汇
业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别加计利息。
至前项得以申请分期缴纳之应纳税额,分别依财政部67年6月29日台财税34182号函及
72年6月18日台财税第34267号函规定,应包括遗产税之应纳税额、罚锾及逾期自动补
报加计之利息;唯前项遗产税之罚锾如申请分期缴纳者,依财政部90年5月31日台财
税第90045309 号函规定,将不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3项规定加计利息。
(二)实物抵缴
继承人之应纳遗产税额如在30万元以上,如确有困难无法一次缴纳现金时,除可依遗
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规定申请分期缴纳外,亦可依同条第2项规定,於规定缴纳期限
内,以课徵标的物或其他易於变价或保管之实物一次抵缴,并於经主管机关核准及办
妥相关法定程序後,依法办理继承移转登记。
(作者是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许志文、资深经理陈羿君)
【2002/12/16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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