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lli (考古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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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实物抵缴遗赠税 退税以变现後价款计算
时间Thu Dec 12 06:34:27 2002
记者李惟平/台北报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决指出,民众以实物抵缴遗赠税款,抵缴完毕之後,若是日
後税款有所更正,纳税人反而可以领回溢缴退税,此时税款的计算,应该以实物变现
後的价款来计算,而不是以先前国税局核定的抵缴金额,计算退税款。
台北市的陈先生继承哥哥遗产,其中含有士林电机的股票27万股。陈先生申请以这些
股票抵缴遗产税。经国税局核定後,股票总价约为1,500万元。陈先生将这些股票抵
税之後,差不多也就抵完了应纳遗产税额。
不料事後陈先生发现,哥哥还有一笔扣除额,可以从遗产税中减除,因此向国税局申
请更正遗产税额。
这麽一来,遗产税大大减少,当初陈先生拿士林电机股票抵缴,依照国税局最初核定
的价值,陈先生应该可拿回60万元的溢缴税额。
不过国税局表示,这些股票已经处理掉了,卖得的价钱只有700多万元。陈先生若要
拿回退税款,应该依照股票日後变卖的价钱,重新核算退税金额。如此一来,陈先生
只能拿回30万元的退税款。
陈先生不服,认为当初国税局已经核定过股票价值,现在要退税,应该还是要依照当
时核定的抵缴价值,怎可重新依照变卖过後的股票价格计算。陈先生还要求,国税局
退回税款时,应该加计利息。
国税局依据的法令是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8条第1项。条文规定,民众以实物
抵缴应纳税额,若是实物价值超过应纳税额,应该等到政府卖掉实物後所得的价款,
按比例计算应退税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则是同意国税局的说法。法官指出,以实物抵缴,抵缴价格若是超
出应纳税款,那麽超出的部分已经不算税款范围之内,自然不能以当初计算遗产税的
价值为准,应该要重新核算,也就是以抵缴物品变卖後的价格计算退税款项。
至於利息部分,法官认为,纳税人是以实物抵缴遗产税,并非缴纳现金,因此也没有
利息损失的问题。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0年度诉字第6524号判决维持台北市国税局原处分。
【2002/12/1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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