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lli (tiger's retu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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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房屋列报房贷利息 不得供执行业务
时间Tue Nov 19 04:17:14 2002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行政院已核定通过所得税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案,限制纳税人申报享有扣除购屋
借款利息支出的房屋,除不得出租或供营业使用者外,也不能供执行业务使用。
从明年申报 91 年度的所得税开始,纳税人借款购屋供执行业务使用,将无法享有扣
除购屋借款利息支出的优惠。施行细则并改以「课税年度」纳税人是否已在该地办妥
户籍登记,取代目前的「申报年度」,做为是否准予申报扣抵借款利息支出的依据。
配合所得税法修正後准许企业采取试算暂缴申报所得税暂缴税款,财政部亦在施行细
则中明订,营利事业试算前半年所得并缴纳暂缴税时,其以全年为基础者,得以减除
的费用或损失亦只能按半数申报扣除。且全部所得均为免税所得的营利事业,可以免
办暂缴申报。
政院已核定通过财政部所提「所得税法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修正案」。这次所得税法施
行细则修正,主要是配合信托课税与所得税暂缴申报的变革等规定为主。总共增订7
条条文,修正22条条文,删除3条条文。主要重点包括:
一、受托人依所得税法第3条之4第1项规定计算受益人的各益所得额时,得采用现金
收付制或权责发生制,一经选定不得变更。计算所得之起讫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止。
二、明订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额的证明文件,包括: 承租房屋者需提供如租赁契约书、
付款证明;租屋供自住的证明文件则为纳税人本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课税
年度於该址办妥户籍登记的证明等。
三、明订购屋借款利息的扣除,应符合以下条件,包括: 以纳税人本人、配偶或受扶
养亲属名义登记为其所有,纳税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在课税年度於该址办妥户籍登
记,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
财政部表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只要经行政院核定发布即生效实施,纳税人明年5月
申报今年的所得税时,即要依据新修正的规定办理相关报税手续。
【2002/11/1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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