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11i (双胞胎)
看板tax
标题中科院会计补税罚款合法性探讨
时间Fri Oct 4 05:29:37 2002
陈清秀
报载,九名前中科院会计及主计人员因办理所属单位职员「品位加给」及「技术津贴」
未办理扣缴,而被依扣缴义务人负担连带责任,要求补税及罚锾约27亿元,并遭受查封
财产及限制出境处分。稽徵机关的做法引起各界讨论,究竟此种处理方式是否合法妥当
,值得探讨。
依据当时所得税法第89条及第114条规定,机关主办会计人员应对於机关职员的薪资所
得负扣缴义务,如有违反,应处以一倍到三倍的罚锾,由於本案稽徵机关认为上述会计
人员违背扣缴义务,因此依法课以赔缴税款责任,并处以应扣缴未扣缴税款一倍到三倍
的罚锾,乃累积税款及罚锾约27亿元,乍看之下,在「形式上」似乎於法有据。
然而此种做法,「情理法」上,仍有待商榷:
首先,依据大法官第275号解释,行政秩序罚应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本件主办会计人
员倘因本件给付自68年至82年均以免税方式处理,稽徵机关也无不同意见,而已经形成
惯例,事後稽徵机关要改变课税做法,以致产生是否课税尚有疑义,而系听命於机关长
官之指挥监督命令,仍循以往惯例未办理扣缴,则似难认有故意或过失,应可依法免罚
。
其次,就本税部分,扣缴义务人负担连带赔缴税款责任,性质上属於「公法上的损害赔
偿」,依据损害赔偿的法理采「过失责任主义」,应以扣缴义务人违背扣缴义务有故意
或过失,才要负赔缴税款责任,本案既然难认有故意或过失,则应不负担赔缴税款责任
。
再者,赔缴税款责任是以纳税义务人短漏税款致稽徵机关遭受损害为前提,如果稽徵机
关已经可以从最後应负责的纳税义务人补徵税款,就不应该再对於扣缴义务人课以赔缴
税款责任。
且根据「赔缴责任的补充性原则」,稽徵机关原则上也应等到对於纳税义务人补徵税款
无效果後,再对於扣缴义务人追究其赔缴税款责任。本案如果中科院1万多名职员已经
补税完毕,其税捐债权债务归於消灭,稽徵机关已经无损害,自不得再对於九名会计人
员要求赔缴同一税款。又如果稽徵机关未先行向中科院1万多名职员补税无效果,就直
接对於九名会计人员要求赔偿税款9亿余元,在法律上便有重大瑕疵。
本案当时所得税法规定,机关主办会计人员应对於机关职员的薪资所得负扣缴义务,在
制度设计上似不尽妥当,因为机关主办会计人员只是受领薪俸公务人员,与机关职员间
只是同事关系,并无特别的利益关系,却要无偿为稽徵机关负担协助扣缴税款义务,并
负担无限的赔缴责任,此种法律上义务的正当性及合理性实嫌不足,而有违反宪法的嫌
疑,此从现行所得税法已经加以修正变更扣缴义务人为「责应扣缴单位主管」,也可明
了。
加上所得税法对於违背扣缴义务的罚锾责任过重,又无最高额度限制,以致出现本案巨
额赔缴税款及罚锾的「罚重情轻」现象,而涉有违反「比例原则」的显失公平合理的结
果。因此,如果认为依据上述的分析处理方式,仍然有其执行困难,则最後仍然可以援
引税捐稽徵法第40条的规定,以本案执行欠缺妥当性为理由,停止执行强制徵收税款之
全部或一部,以给予个案救济。
本案最後是否能够合理解决,正考验有关主管机关的智慧与道德勇气。由於本案涉及金
额庞大,又有法律争议,致争议多年尚无结果,成为「封产抄家的税务奇谭」,故上级
机关财政部或行政院如能主动出面协助解决,当可有效率圆满处理,以符合国民一般法
律感情与社会公义。
(作者是台北市政府法规会主任委员)
【2002/10/04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84.150.42
1F:→ smartlai:钱要给 olli还是o11i? 推 61.216.82.224 10/04
2F:→ olli:随便吧 我现在是个有钱人(得意貌) 推 218.184.150.42 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