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lli (只是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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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税实务》如何执行薪资所得扣缴
时间Wed Oct 2 18:42:20 2002
叶维惇、叶刘顺裕
扣缴义务人於给付员工(含长、短期及临时聘雇人员)薪资所得时,有关薪资所得之
定义,及扣缴实务上所应注意之事项,谨择要分析说明如后:
壹、薪资所得之定义:凡公、教、军、警、公私事业及执行业务者聘雇职工之薪资及
执行业务者聘雇职工之薪资及提供劳务者之所得为薪资所得。薪资所得以在职务上或
工作上取得之各种薪资收入为其所得额,包括薪金、俸给、工资、津贴、岁费、奖金
、红利及各种补助费。但为雇主之目的,执行职务而支领之差旅费、日支费及加班费
不超过规定标准者,及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之免税项目,不在此限。
差旅费中之交通费及宿费,如属现金给与而非检据报销者,则属对员工之补贴款性质
而为员工之薪资所得之一种。
差旅费中之膳杂费:
1. 国内出差膳杂费:未超过财政部订定之标准者,免视为出差人员之所得,超过部
分属出差人员之薪资所得。
2.国外出差膳宿杂费:
a. 未超过公务人员国外出差旅费规则所定日支生活费标准者,免视为出差人员之
所得,超过部分属出差人员之薪资所得。
b. 但营利事业自行订有宿费检据核实报销者,宿费核实认列,免视为出差人员之
所得;膳杂费部分未超过公务人员国外出差旅费规则所定日支生活费标准之五
成者,免视为出差人员之所得,超过部分属出差人员之薪资所得。
3.大陆地区出差膳宿杂费:未超过公务人员大陆地区出差旅费规则所定日支生活费标
准者,免视为出差人员之所得,超过部分属出差人员之薪资所得。
三、加班费:加班时数未逾劳动基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者,免视为员工之薪资所得。
超过部分为薪资所得。
贰、薪资所得之分类:薪资所得分固定与非固定薪资所得两类。
固定薪资所得指:无论盈亏均须按月给付者,为固定薪资所得。月薪分次发放者,仍
为固定薪资所得,应按月给付总额计算扣缴税款。
非固定薪资所得指:并非每月固定发放者,为非固定薪资所得。如奖金、红利、津贴
、补助费及兼职人员之薪资等。
参、扣缴义务人:机关、团体之责应扣缴单位主管,及公司、合作社、合夥、独资等
事业组织之负责人暨执行业务者,给付薪资所得时,应依所得税法及相关法令,办理
扣缴所得税款及扣(免)缴凭单申报。
肆、扣缴义务人应於何时扣缴税款及申报扣缴凭单:
一、给付薪资所得对象为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
1.固定薪资所得与非固定薪资所得并同发给者,可选择:a. 依每月给付总额於给付
时,可就给付总额依「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规定之扶养亲属人数、薪资所得级距,
个别适用之应扣缴税额扣取税款,b. 或按给付总额扣取 10% 所得税款,c. 或固定
薪资所得按上述方式择一扣缴税款、非固定薪资所得按 6% 扣缴税款
2.固定薪资所得与非固定薪资所得分别发给者:a. 固定薪资所得依每月给付总额於
给付时,可就给付总额依「薪资所得扣缴税额表」规定之扶养亲属人数、薪资所得级
距,个别适用之应扣缴税额扣取税款,或按给付总额扣取 10% 所得税款,b. 非固定
薪资所得按 6% 扣缴税款。
3.上述扣缴税款,应於次月 10 日前合并向公库缴纳,并於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
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给付之薪资所得(含固定及非固定),按所得人
各别汇总填具薪资所得扣缴凭单,向辖区国税局分局或稽徵所申报,并应於 2 月 10
日前将扣缴凭单填发与各所得人。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足 2 千元,免予扣缴,惟仍需
依所得税法第 89 条第 3 项规定列单向稽徵机关申报;全年度对同一所得人给付薪资
所得总额未逾1 千元者,并免列单向稽徵机关申报。
二、给付薪资所得对象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
1.每次给付时按给付总额扣取 20% 所得税款(无论固定或非固定),给付日起算十
日内(1)向公库缴纳扣缴税款(2)并填具外国人专用之扣缴凭单向辖区国税局分局
或稽徵所申报(即扣缴税款之缴纳及扣缴凭单之申报均至迟需於给付後十日内完成)。
2.薪资所得对象为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无(1)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足 2 千元,免
予扣缴,及(2)全年度对同一所得人给付同类所得未逾 1 千元,免予列单向稽徵机
关申报等两项之适用。
三、给付薪资所得对象为大陆地区人士者:
1. 每次给付时按给付总额扣取 10% 所得税款(无论固定或非固定),於次月 10 日
前向公库缴纳扣缴税款,并於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给付之薪资所得(含固定及非固定),按所得人各别汇总填具大陆地区人士专
用之扣缴凭单,向辖区国税局分局或稽徵所申报。
2. 薪资所得对象为大陆地区人士者,同无(1)每次应扣缴税额不足 2 千元,免予
扣缴,及(2)全年度对同一所得人给付同类所得未逾 1 千元,免予列单向稽徵机关
申报等两项之适用。
伍、上述系就实务上较易孳生疏忽之处,特列举说明,尚难一一尽述,日常中若遇有
扣缴之法令或实务疑虑,宜随时洽询各税捐稽徵机关服务中心,或会计师等专业人员
,即可避免因疏忽而违反扣缴义务情事之发生。
(作者叶维惇是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叶刘顺裕是资深经理 )
【2002/10/0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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