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ri900916 (nari9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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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叙薪] 代理教师因疫情延後论文口试可改叙
时间Sat Nov 26 10:37:14 2022
依据教育部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111年10月28日台教法(三)字第1110095362号
再申诉评议书:110学年度代理教师若因疫情延後取得较高学历,若在收到叙薪通知後30天内依教师待
遇条例施行细则第5条第1项规定申请重行叙定,或於法定救济期间内提出申诉或诉愿,得
改依较高学历叙薪,并自学位证书缴交至学校当日生效。
有类似状况因疫情延後论文口试申请改叙被地方政府拒绝者请记得依法提出诉愿
如果不会写申诉书或诉愿书
请加入代理教师工会
有专人指导如何写诉愿书+如何利用学校行政疏失把法定救济期限变成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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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limo: 请问有相关代理教师因疫情延後交证书改叙薪的函文分享吗? 11/27 19:14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 111 年 10 月 28 日
发文字号:1110095362
教育部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再申诉评议书
再申诉人:萧米君
出生年月日:○○○
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服务学校及职称:○○○
住 居 所:○○○
原措施学校:○○○
再申诉人因叙薪事件,不服○○县政府○○○号函检送○○县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评议书
之评议决
定,提起再申诉,本会决定如下:
主 文
原措施及原申诉评议决定均撤销,学校应依本评议书之意旨,於2个月内另为适法之措施
。
事 实
一、再申诉人系○○国民小学(下称学校)前代理教师(於○○○年○月○日聘约届满离职)
,参加学
校110学年度公开甄选普通班实缺代理教师,经录取於110年7月8日办理报到。依学校110
学年度普通
班代理教师第二次甄选简章规定,聘期原则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1年7月1日止,以学历
支薪。学校
依○○县政府○○○号函(下称○○县政府110年7月27日函),兼任行政职务之代理教师
聘期自每
学年度8月1日起至次年7月31日。因学校急需兼行政职务教师推动业务,遂依○○县政府
110年7月
27日函,将再申诉人之聘期由原110年8月25日更改为110年8月1日起兼任学校行政职务,
并以
○○○号书函(下称学校110年8月3日书函)予再申诉人,以再申诉人学历为○○学系毕
业,核定薪
级为本薪190薪点,并自110年8月1日生效。再申诉人主张因疫情影响於110年8月18日取得
硕士学位
证书,并於110年8月19日提交影本予学校,申请改叙薪级。经学校以○○○号函(下称学
校110年
8月20日函)请○○县政府同意再申诉人因受疫情影响致延後取得学位证书,得比照正式
教师溯及起
聘日予以改叙薪级。○○县政府以○○○号函复略以,代理教师於聘期中取得较高学历者
不予改叙
,由学校於110年8月30日转知(下称原措施)再申诉人。再申诉人不服,向○○化县教师
申诉评议
委员会(下称彰化县申评会)提起申诉,○○县申评会以该会於110年10月12日方收受申
诉书,认定
已逾30日法定救济期间,爰作成「申诉不受理」之评议决定。由○○○县政府以○○○号
函检送检
送评议书。再申诉人仍不服,於110年4月27日提起再申诉。
二、再申诉人提起再申诉意旨:
(一)再申诉人於110年8月11日接获学校110年8月3日书函,以学校临时通知提早自110年8
月3日上班
,并未通知提早缴交学位证明,却片面发文起叙,再申诉人随即向学校提出异议,并於
110年8月
19日缴交学位证明时,同时要求学校改叙,学校乃以110年8月20日函请○○县政府同意再
申诉人因
受疫情影响致延後取得学位证书,得比照正式教师溯及起聘日予以改叙薪级。○○县政府
以110年
8月23日号函复代理教师於聘期中取得较高学历者不予改叙,学校於110年8月30日将○○
县政府
110年8月23日函转知再申诉人,再申诉人即於当日请托第三人递送申诉书。
(二)希望获得之具体补救:学位证书已依原简章公告起聘期限110年8月25日前缴交,即可
提请改叙
。
三、学校说明意旨:
(一)教育部110年7月26日台教授国字第1100075047号函,释示教师在职进修学位因受疫情
影响,延
後取得较高学历者申请改叙,若教师於110年10月31日前通过学位考试及取得学位证书,
视为109学
年度第2学期毕业者,渠等向服务学校办理教高学历改叙时,改叙日期得溯自110年7月31
日生效,得
追溯改叙者为正式教师。
(二)○○化县政府以○○○号函(下称○○县政府110年11月3日函),就再申诉人叙薪疑
义一案
,於说明四载明:「倘○师(按:即再申诉人)确於7月9日完成硕士学位考试,且因当时
紧急被告
知须配合提前到校服务,至未及备妥硕士学历证件办理叙薪,如○师已於叙薪书函发文日
30日内提
出异议,得重新叙定薪级,以维当事人权益,惟重新叙定之薪级仍需以学位证书缴交至学
校日为生
效日。本案请贵校依上开规定及实际情形再行审酌,并於文到5日内将办理情形副知本府
。」嗣学校
以○○○号函复○○县政府略以:「论文」只是研究所必修学分之一,完成论文口试不等
於完成硕
士学位考试。再申诉人於○○○年○月○日通过论文口试,惟未办理完成离校手续,口试
尚未视为
有效,○○○年○月○日未完成硕士学位考试;○○○年○月○日完成离校手续及取得硕
士学位证
书,○○○年○月○日之口试才视为有效,○○○年○月○日完成硕士学位考试。
四、机关申评会说明意旨:本会迟至○○○年○月○日方收受申诉书,已逾30日法定救济
期间。
理 由
一、本件所涉相关规定如下:
(一)教师法第42条第1项规定:「教师对学校或主管机关有关其个人之措施,认为违法或
不当,致损
害其权益者,得向各级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申诉、再申诉。」第47条第2项规定:「
兼任、代课
及代理教师之权利、义务、资格、聘任、终止聘约、停止聘约之执行与其通报、资讯之蒐
集、查询
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二)教师待遇条例第5条规定:「本条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编制内,依法取得教
师资格之专
任教师适用之。」第7条第1项规定:「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之
薪级,以
学经历及年资叙定之;……。」第8条第1项第1款规定:「初任教师,其薪级之起叙规定
如下:一、
中小学教师以学历起叙;……。」
(三)教师待遇条例施行细则第3条第1项规定;「教师应於到职之日起30日内,检齐学经历
证件及教
师证书,送请学校办理叙定薪级。但专科以上学校初任教师或有正当事由无法於规定期限
内缴齐证
件办理叙薪手续者,得报准延长其期限,以本学期终了为限。」
(四)行政程序法第98条第3项规定:「处分机关未告知救济期间或告知错误未为更正,致
相对人或利
害关系人迟误者,如自处分书送达後1年内声明不服时,视为於法定期间内所为。」
(五)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兼任代课代理教师聘任办法(下称代理教师聘任办法)第2条第3款
规定:「
本办法所称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定义如下:……三、代理教师:指以全部时间担任学
校编制内
教师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遗之课务者。」第14条第4款规定:「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於
受聘期间
,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各该主管机关或学校有关其个人待遇、终止聘约、停止聘约
之执行及
退休金之措施,聘期3个月以上代理教师对其请假及聘期3个月以上代课、代理教师对学校
有关其平
时考核与个人服务成绩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益者,得准用本法之申诉程序,请求救
济。」第
16条第1项第2款规定:「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之待遇规定如下:……二、代理教师待遇
分本薪
(年功薪)、加给及奖金三种。」第2项规定:「前项各款待遇支给基准,由教育部定之
。」第18条
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得由各该主管机关订定补充规定。」
(六)中小学代理教师待遇支给基准第1点规定:「中小学代理教师待遇(包括本薪、加给
及奖金)之
支给,比照专任教师之规定;但未具代理类(科)别合格教师证书者,其加给(现称为学
术研究费
)按相当等级专任教师八成数额支给。」
(七)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111年10月3日台教国署人字第1110129765号函:「……地方
政府所辖
学校代理教师办理叙薪,依聘任办法第18条规定自订之补充规定,由地方政府本权责认定
。」
(八)○○县政府○○○号函:「……(二)代理教师……2、学期中取得较高资格不予改叙
:自104学
年度下学期起,聘期内『取得较高学历』或『教师证』者,修正为不予改叙……。」
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准则(下称评议准则)第30条第1项规定:「申诉有理由
者,申评会
应为有理由之评议决定;其有补救措施者,并应於评议书主文中载明。」第2项规定:「
前项评议决
定撤销原措施、原申诉评议决定,发回原措施之学校或主管机关另为措施,或发回原申评
会另为评
议决定时,应指定相当期间命其为之。」第36条第3项规定:「本准则有关申诉之规定,
除於再申诉
已有规定者外,其与再申诉性质不相抵触者,於再申诉准用之。」
二、本件原措施及原申诉评议决定认事用法违误,兹说明如下:
(一)依学校110学年度普通班代理教师第二次甄选简章规定,聘期原则自110年8月25日起
至111年7月
1日止。复因○○县政府110年7月27日函,兼任行政职务之代理教师聘期自每学年度8月1
日起至次年
7月31日。学校乃以再申诉人因兼任行政职务,按规定於110年8月1日起聘。复依○○县政
府110年
11月3日函,就再申诉人叙薪疑义一案,於说明四载明:「倘○师(按:即再申诉人)确
於7月9日完
成硕士学位考试,且因当时紧急被告知须配合提前到校服务,至未及备妥硕士学历证件办
理叙薪
,如○师已於叙薪书函发文日30日内提出异议,得重新叙定薪级,以维当事人权益,惟重
新叙定之
薪级仍须以学位证书缴交至学校日为生效日。」查地方政府所辖学校之代理教师办理叙薪
,依代理
教师聘任办法第18条规定,得由地方政府订定补充规定。再申诉人起聘期间原订为110年8
月25日
,因配合学校需求兼任行政职务,学校依○○县政府110年7月27日函自110年8月1日起聘
再申诉人
,致未及备妥硕士学历证件办理叙薪。而再申诉人於○○○年○月○日通过硕士论文口试
,并於
○○○年○月○日完成离校手续,於○○○年○月○日缴交硕士毕业证书予学校;依○○
县政府
110年11月3日函意旨,其於学校110年8月3日函发文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得重新叙定薪
级,并以再
申诉人缴交学位证书予学校之日为生效日。
(二)学校虽以再申诉人於○○○年○月○日通过硕士论文口试,与○○县政府110年11月3
日函所叙
之该日完成硕士学位考试要件不符,仍不予重叙薪级;惟查○○县政府已以○○○号书函
补充说明
略以,该府110年11月3日函业请学校再审酌如○师已於叙薪书函发文日起30日内异议,得
重新叙定
薪级,惟以学位证书缴交至学校日为生效日。再申诉人於110年8月11日收受学校110年8月
3日函,於
110年8月19日缴交硕士学位证书,自得依○○县政府补充说明办理,自110年8月19日以硕
士学位起
叙。
(三)原措施并无教示条款,依行政程序法第98条第3项规定,应视为再申诉人於法定期间
内提出申诉
。○○县申评会不察,以提起申诉逾期,作成「申诉不受理」之原申诉评议决定违误。
三、本件原措施及原申诉评议决定,认事用法违误,均应撤销。学校应依本评议书之意旨
,於2个月
内另为适法之措施。
四、据上论结,本件再申诉为有理由,依评议准则第36条第3项准用第30条第1项及第2项
规定,决定
如主文。
主席○○○
如不服本评议决定,得於评议书送达之次日起2个月内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中 华 民 国 ○○○ 年 ○ 月 ○ 日
※ 编辑: nari900916 (114.44.37.177 台湾), 11/27/2022 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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