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cc9002 (nostomania)
看板studyteacher
标题全教产: 敬告修法者 教师应有免於恐惧的自由
时间Tue Apr 16 00:49:34 2019
【苹果】
敬告修法者,教师应有免於恐惧的自由
出版时间:2019/04/15 10:36
顾立民/台北市及新北市学校教育产业工会顾问
攸关数十万教师工作权益的《教师法》草案定於本月15日排入立法院委员会进行讨论审查
,近日来已经引起许多家长团体与教师团体的各种评论及相互指责:若干家长代表团体认
为此次修法可以让学校更有效地依法处理不适任教师的问题,避免「师师相护」的情形,
进一步保障学生的受教权;而多数教师团体则认为草案是对教师的一种「奴化」与变相惩
罚,将使教师动辄得咎,最终沦为一群没有自主意识(或不敢有自主意识),凡事唯学校
与学生之命是从的教学傀儡。
其中对影响教师工作权益最严重者,莫过於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三款增订「行为违反法规,
且违反教师专业伦理、学术伦理或损害教师职务之尊严,经学校查证属实,有解聘及终身
不得聘任为教师之必要。」以及第十五条第七款修订「行为违反法规,且违反教师专业伦
理、学术伦理或损害教师职务之尊严,经学校查证属实,有解聘之必要。」(可解聘一
至四年)上述修法的问题在於对究竟那些违法行为属於「违反教师专业伦理、学术伦理或
损害教师职务之尊严」、违法又是指违反那些法规(仅限於《刑法》或是所有法规),或
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如有期徒刑、罚金、罚锾)等重要事项,条文中都未明确律定,而
仅是授权学校进行查证,一但属实即可将教师解聘一至四年,甚至是解聘且终身不得聘任
。
我们必须了解,教师伦理原本就是一组涵盖范围极广的概念,在此爰引台湾大学的《教师
伦理守则》做说明,守则中胪列「教学伦理」(热诚、充实、专业等原则)、「学术伦理
」(敬业、严谨、诚信、公正等原则)、「人际伦理」(和谐、合作、纯净、身教等原则
)、「社会伦理」(服务、自律等原则)等项目。诸多的伦理规范旨在树立一个最高标准
,其用意是期许教师要以此作为努力的目标,而非将之作为一种惩罚的基准。试问如果一
位教师在课堂上教导学生要遵守交通规则,但若有一天自己不慎违反交通规
则(例如忘记要求所有乘客系安全带、忘记随身携带驾照等)而被裁罚,算不算是「违反
教师专业伦理」或「损害教师职务之尊严」的违法行为,学校是否可以据此将其解聘或终
身不予聘任?
我们当然期望每位教师都是臻於至善的「完人」,就如同所有老师及家长希望自己的学生
(或孩子)都能成为「品学兼优」的「英才」,但是我们也知道这在现实环境中是「不
可能的任务」。「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以最高的伦标标准来期许及策励教师自我进德
修业,无可厚非;但以此来作为解聘的构成要件,毋宁太过,更遑论此一要件还缺乏明确
的规范。如此修法,将使全体教师终日陷於因小过(包括无心之过)而遭重惩的恐惧之中
,更有可能让这些条文沦为有心人士用以整肃异己、控制教师的工具,从根本上违反「人
民有免於恐惧的自由」之普世价值,敬告修法者宜三思。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90415/1550721/
--
posted from bbs reader hybrid on my samsung SM-N900U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9.77.159.136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tudyteacher/M.1555346976.A.9D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