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diogu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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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题] 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准则的人数有无矛盾?
时间Fri May 11 10:40:43 2018
各位好,请教一下
依照「国民教育阶段办理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准则第 3 条」:
国民小学阶段学生总人数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人
国民中学阶段学生总人数不得超过七十五人
这样加起来顶多只有225人,那麽「高级中等以下教育阶段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
第 4 条」:
国民教育阶段学生总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五十人
规定不得超过250人根本没意义啊,因为「国民教育阶段办理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准则第
3 条」就已经锁死人数,国小加国中最多也只有225人而已,不是吗?另外的25人要从哪
来?
想请教,这样的人数规定有没有矛盾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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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11.251.4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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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ikar: 为什麽会单纯使用加法计算...... 05/11 11:20
您好,请问这不用加法算要怎麽算@@?
国民教育阶段=国小+国中。
国小阶段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人,国中阶段不得超过七十五人,光是这里顶多就225人而已。
因此底下再规定:国民教育阶段学生总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五十人,根本没意义啊。
这不就是一个很简单的逻辑吗...?
※ 编辑: kadioguy (111.251.42.179), 05/11/2018 11:59:09
2F:推 csihcs: 12年国教的全称是 ? 05/11 12:11
3F:推 csihcs: sorry 推错 05/11 12:13
这跟12年国教无关。我把全文贴出来比较清楚;
国民教育阶段办理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准则
第3条
实验教育应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个人实验教育:指为国民教育适龄学生个人,在家庭或其他场所实施之实验教育
。
二、团体实验教育:指为三人以上国民教育适龄学生,於共同时间及场所实施之实验
教育。
三、机构实验教育:指由非营利法人设立,以实验课程为主要目的,在学校以外固定
场所实施之实验教育。
前项第二款团体实验教育学生总人数,以三十人为限。
第一项第三款机构实验教育,每班学生人数不得超过二十五人,国民小学阶段学生总
人数不得超过一百五十人;国民中学阶段学生总人数不得超过七十五人,且生师比不得高
於十比一,并不得以学生之认知测验结果或学校成绩评量纪录作为入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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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等以下教育阶段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
第4条(办理实验教育之方式)
实验教育应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个人实验教育:指为学生个人,在家庭或其他场所实施之实验教育。
二、团体实验教育:指为三人以上学生,於共同时间及场所实施之实验教育。
三、机构实验教育:指由学校财团法人以外之非营利法人(以下简称非营利法人)设
立之机构,以实验课程为主要目的,在固定场所实施之实验教育。
前项第二款团体实验教育学生总人数,以三十人为限。
第一项第三款机构实验教育,每班学生人数不得超过二十五人,国民教育阶段学生总
人数不得超过二百五十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生总人数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师
比不得高於十比一,并不得以学生之认知测验结果或学校成绩评量纪录作为入学标准。
※ 编辑: kadioguy (111.251.42.179), 05/11/2018 12:18:45
4F:推 joylin781227: 高级中等以下教育阶段非学校型态实验教育实施条例 05/11 13:16
5F:→ joylin781227: 生效的同时,旧的国民教育阶段准则就不予适用了 05/11 13:16
6F:→ joylin781227: 两个法不会同时用啊 05/11 13:16
7F:→ joylin781227: 这几年旧的学生适用条例的应该陆续也都毕业或升学到 05/11 13:17
8F:→ joylin781227: 下一个阶段,几乎没有还适用准则的学生了 05/11 13:17
9F:→ joylin781227: 103年以後应该都是适用新的高级中等以下条立了 05/11 13:18
10F:推 a9041231: 条例位阶高於准则,且准则中总人数225人并没有抵触条例 05/11 13:58
11F:→ a9041231: 的250人 05/11 13:58
好的,感谢。
※ 编辑: kadioguy (114.25.217.252), 05/14/2018 13:5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