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uden (遗失的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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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中] 参加暑期辅导的代理教师需纳保
时间Mon Aug 13 21:19:42 2012
劳保年资是以日计 攸关劳保退休金权益的问题
请各县市有参加暑期辅导授课但聘期尚未开始的的代理代课教师注意自己是否已加入劳保
以下是高雄市教育局的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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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市民 您好:
有关您101年8月4日寄给局长的电子邮件收悉,兹将办理情形敬复如下:
一、查劳工保险条例第11条及其施行细则第14条规定,各投保单位应於其所属劳工到职
、入会、到训之当日,列表通知保险人(本局),其保险效力之开始,自投保单位将加
保申报表送交保险人或邮寄之当日零时起算。邮寄之当日,以原寄邮局邮戳为准。」又
依同条例第72条第1项规定,投保单位不依本条例之规定办理投保手续者,按自雇用之日
起,至参加保险之日止,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以2倍罚锾,劳工因此所受之损失,并应
由投保单位依本条例规定之给付标准赔偿之。」
二、次查就业保险法第6条第1项规定,本法施行後,依规定应参加本保险为被保险人之
劳工,自投保单位申报参加劳工保险生效之日起,取得本保险被保险人身分。又依照同
法第38条第1项规定,投保单位不依本法之规定办理加保手续者,按自应为加保之日起,
至参加保险之日止,应负担之保险费金额,处以10倍罚锾。劳工因此所受之损失,并应
由投保单位依本法规定之给付标准赔偿之。
三、以您所反映内容来看,贵子弟参与暑期辅导课程,如担任授课教师,应与其聘期为
101年8月23日至102年7月5日担任代理教师无涉,为另一代理(课)期间,惟该期间内学
校仍应依规定,为其办理加保。为责令学校依规定办理,烦请提供学校名称,俾利妥善
处理。
倘您对本案处理结果还有任何疑问,欢迎您与本局人事室承办人李姿莹,电话2011550#
2043联系,我们同仁将会详细为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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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4.11.231.201
※ 编辑: studen 来自: 124.11.231.201 (08/13 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