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ng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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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规]山野活动分级和审核细则 bbs版 2012.01.12
时间Wed Jan 25 22:16:55 2012
山野活动分级和审核细则 2012.01.12.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干部会议之职责拟议,经干部会议表决通过後,自公布日起实施。
第二条 宗旨
一、健全本会登山队伍
二、保障人员安全
三、建立正确登山观念
四、维护良好登山风气
第二章 山野活动分级
第三条 活动队(传统路线)
以既有之明显路径进行山区越野健行活动路线称之,依天数可再分五级。
D级----可当天或二日内往返之山区称之。
C级----凡行程为三、四日,没有困难地形,适於无登山经验者参加,
可在校内公开招生之活动。
B级----凡行程为五~八日之长程纵走路线,成员须具备基本登山常识与山区生活技能。
A级----九日以上之长程纵走路线。
第四条 勘察队(探勘路线)
凡新开辟路线,或旧有路迹不明,或本会五年内未有行程记录之路线称之(含中级山),
依路线天数分级,分级原则与活动队之天数同。
第五条 溯溪队
溯溪班底的认定:
a.具中岩资格
b.有初级急救员证
c.总累积天数:溯溪天数至少8天(不含溪底休息天和传统路走溪)
d.leading完成大岩场face面
中岩考核项目:系统转换、系统脱出、省力系统(含负重解除结)、横渡(含先锋攀登)
、突袭吊桥、固定点架设(含岩钉, 须在野外实际架设且被使用过)。
上溯基本规定:
a.枯水期且不须先锋攀登的溯溪队:如海神宫、大小葫芦谷、三地北溪
至少要有几个溯溪班底:1个
中岩资格:至少2个(含溯溪班底)
急救员资格:至少2个(含溯溪班底)
队员:新生=1:1
b.枯水期需要先锋攀登的溯溪队:如大小水冲(枯丰水期皆同)
至少要有几个溯溪班底:2个
队员:新生=1:1
※以下溪谷审核须找一半以上的干部审核,若总干部人数小於四人(包含四人)则须由全
体干部审核通过,人员结构以更高标准定之,可再商讨是否需要请教OB的意见。
1.丰水期的溯溪队伍
2.溯勘:溯行未知溪谷
3.已知的高难度溪谷:如山羊洞溪、中长程溯溪
4.下溯/溪降:每只下溯队伍都要有具备打bolt能力和器材
第三章 社内活动审核
第六条
社内队伍至少四人方能成行。
第七条
D级队伍须於五日前提出活动计画送交山防组长与干部群长审核。
第八条
C级队伍须在七日前提出活动计画提送交干部会议审核,
或干部群半数以上包含群长及山防,内容包括行程计画、人员、团体装备单、
领向与留守人员基本资料、路线图(含撤退路线)、粮食计画、行前训练计画。
第九条
B级队伍须在七日前提出活动计画提送交干部会议审核,内容包括
行程计画、人员、团体装备单、领向与留守人员基本资料、路线图(含撤退路线)、
粮食计画、行前训练计画。
第十条 人员更动原则
D级队伍:须在出发前将正确人员资料送交山防组长、干部群长审核,
并将正确之人员资料送交指导老师、留守人员与重填山防簿。
C级以上队伍:所有人员更动须在出发前重新审核,队员级以下须於七日前提出。
第十一条 人员级数
活动队:除C级(含)以下队伍外,不得越级参加。
勘察队:皆不得越级参加,即未参加过D勘队伍不得参加C勘队伍,其余类推。
第十二条
B级队伍C级成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2B 1C)。
第十三条
若队伍违反第十条之越级、第十一条之2B1C,须经全数干部同意後方可。
第十四条
路线中包含岩、雪、溯溪地形另审,
溯溪队伍参照第五章第五条之规定。
第十五条
变更活动计画须送干部会议重审。
第十六条
行前训练计画未达预订目标,或干部会议建议改善事项未在期限内完成,
得由干部群长或山防组长提议召开临时干部会议禁止该活动或个别成员出发。
第十七条
山防装备费收取以每人每夜计算,详细费率与资源分配则由会务会议决议之
第四章 领向资格
第十六条 领队资格
一 A级队伍由具干部资格者担任。
二 B、C、D级队伍由具队员资格者担任。
第十七条 向导资格
一 A级队伍由具向导资格者担任。
二 B级队伍由具干部资格者担任。
三 D级队伍由具队员资格曾担任D级队伍领队者担任。
四 下列C级队伍可由具队员资格担任C级队伍向导。
1. 南横双星
2. 合欢主北东
3. 石门山
4. 雪山东峰
5. 北大武山
6. 库哈诺辛山
7. 奇莱南华
8. 松萝湖
9. 玉山主前西峰
10.毕禄山
11.羊头山
12.屏风山
13.八通关草原
14.闩山
15.清水大山
第五章 社外活动
第十八条
社外队伍的定义:队伍中社员人数不达总人数1/2以上,且社员皆不为领队及向导。
第十九条
参加社外队伍必定要知会山防和群长和老师
(需附上人员、行程、日期、留守人、留守人电话。
以纸本型式交由指导老师保存,山防群长亦可利用电子信箱)
第二十条
社外队伍建议办理校内公文。校内公文要具指导老师签名,
直式企划书不需经社上审核。
第二十一条
社外队伍之登山资历由干部会议认定之。
第二十二条
该社外队伍之队员是以个人身分参加与,不是社团名义参加的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须经干部群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表决额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始得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之解释由干部会议为之。
本细则於2012年1月12日修正通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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