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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转录]台大山社山难部细则s
发信站成大土木大地雕塑家 (Thu Apr 27 17:44:05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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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PTT台大山社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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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台大山社山难部细则
时 间: Wed Apr 26 14:31:04 2000
台大登山社山难防治部细则
通则
第一条(宗旨)
为确保本社登山队伍之安全及推展山难防治工作,山难防治部(以下简称本部)
负有收集地域、技术、山难经验资料,进行登山安全教育及训练,并对於本社
之登山队伍予以审核、留守,且针对山难状况作适切之处置的责任。
第二条(任务)
本部负有以下之任务:
一、 督导、推动各项技能、体能训练活动,并安排登山安全研习活动。
二、 配合向导部、技术组办理新进干部讲习。
三、 本社各种登山队伍之审核、留守及救援工作。
四、 收集各种与登山安全相关之资料。
宣传正确登山观念、建立登山道德、发挥登山运动精神。
第三条(组织)
本部系由向导部领队、技术组教练及助教组成,设部长一名。部长由原任部
长提名,经现任社长同意後任命之。
本部成员负有本细则所载之所有权利及义务。
第四条(轮值留守人)
轮值留守人系於每学期初排定,负责该时期之留守工作。并於山难部长不在
时,得代理其职。
第五条(临时委员会)
部长负责召集山难部会议,并於情事急迫时,直接与社长、轮值留守人组成
临时委员会代为处理业务。
第六条(裁定之效力)
山难部长之裁定,随时可提出异议。
山难部会议之决议,不得当场异议,为就执行後之困难不可行,在行提出异
议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财产及其移转)
本部财产包括山难基金、通讯器材及其他财产,由部长负责管理。
山难基金系获自登山活动之山难费,平时由部长负责管理,以应山难救援工
作的不时之需,其动用须经过临时委员会的同意,并由山难部会议於事後加
以追认。
通讯器材系提供做为登山与攀登队伍联络之用,须依本部相关规定办理借用。
其他财产包括登山安全、山难经验资料及部内文件,由部长负责管理。
本部财产之移转过程,社长应於现场监督;原任部长须检具财产清单,逐一清
点无误後方能办理交接。
第八条(未规范事项)
本细则未规范事项,依惯例及本部会议决定之。
第九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本社所有登山队伍及攀登队伍。
审核
第十条(审核人)
各类队伍依其归属单位规定开立,依队伍的性质、难度,其审核人如下表所示:
队伍分类 审核人
一般攀登队伍(如:大炮、龙洞...) 免审核人
A级登山队伍(活动、勘察) 轮值留守人+山难部长
B级以上登山队伍(活动、勘察) 临时委员会 或 山难部会议
大型攀登队伍(雪攀、岩攀) 山难部会议
登山队伍若携带攀登器材,除原审核人之外,山难部长应另行指派一名具技术
背景之部员,协助审核。
第十一条(审核要件与程序)
各类应审核之登山队伍、攀登队伍,其提送审核工作之基本要件如下:
一、 人员登山经历资料
二、 队伍预定行程、路线资料及地图
三、 队伍预定装备资料
四、 相关行程参考资料
五、 状况评估及应变处理决策
队伍召集人应主动联络审核人员,备妥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之审核要件,进行
审核之工作。A级队伍召集人应於队伍预定出发时间1日前提送审核;B级以上
队伍及大型攀登队伍之审核工作则应於预定出发时间3日前开始。
审核过程中,本部审核人员得对於队伍人员、物质、行程要求变动,队伍召
集人有遵行义务。审核程序之双方,应於审核过程中约定队伍之山难时间。
第十二条(申覆程序)
凡队伍之召集人对於审核结果有不满之处者,应向山难部长要求申覆,经其
裁定应重新审核後,由临时委员会或山难组会议,与原审核人一齐重新审核
,重审结果即为最後之定案。
留守
第十三条(留守人)
本社各类登山队伍之留守人,原则上以审核人为之。然因同期间队伍数目较
多、难度较高,致轮值留守人无法独力完成所有队伍之留守工作时,山难部
长应另行协调合适人选分担留守工作之责任。
各项队伍之留守人如下表所示:
队伍分类 留守人
一般攀登队伍(如:大炮、龙洞...) 免留守人
A级登山队伍(活动、勘察)B级以上登山队伍(活动、勘察)大型攀登队伍
(雪攀、岩攀) 轮值留守人*视队伍性质、难度及地区而定,每位留守人最
多留守2~4队
第十四条(山难费)
凡B级以上、高山及大型攀登队伍,均应缴交山难费,做为本部山难基金之来源。
山难费之缴交应连同留守资料一并交予留守人。
各留守人负有将所收之山难费全数缴回部内之责。
第十五条(登山保险)
凡B级以上、高山及大型攀登队伍以及山社训练队伍(初级向导训练,溯溪训练营
,溯溪体验营,初级攀岩体验营)之学员,均应自行投保人身意外保险,每人保额
应在60万元以上,且应附加医疗险。
第十六条(留守要件及程序)
各类队伍应於留守程序完成後才能出发。
留守程序应具备之要件如下:
一、 已完成审核程序
二、 经过审核定案的人员、行程、路线资料
三、 经过审核定案的队伍装备资料
四、 经过审核定案的状况应变与处理决策
五、 相关行程参考资料
六、 本细则十四、十五条规定之要件。
队伍召集人应於审核完成後,应主动於队伍出发至少6小时前与留守人联系,否则留守人得拒绝为其留守。
第十七条(撤销山难)
队伍一返至有自动有线电话可资通讯处,应即由队伍召集人或其指定之人向留
守人撤销山难。
状况之处理
第十八条(山难之定义)
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者,皆为本细则所称之「山难事件」:
一、 未於山难时间之前解除山难
二、 队伍有人受伤、死亡、失踪等事件的发生
第十九条(山难处理程序)
山难时间届至後3小时内,由部长召集紧急会议,其决定以合议为之。
并於山难时间届满6小时内,首批搜救人员须出发完毕,若队伍於搜救人员出
发前,以其他通讯器材与留守人取得联系,得视队伍状况延缓搜救行动。
紧急会议决定搜救方式、後勤补给一切业务及报警时间。并完成任务赋予,
决定前进指挥所知位置与通讯方式,及通知家属等杂项事务。
第二十条(山难状况之应变)
一旦发布山难状况,未出发之队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发。
山难状况中,全社人力、物资调度由山难部管理,为应向社长核备之。
第二十一条(检讨会议之举行)
山难检讨会议应於山难状况结束後一周内,由山难部长召集山难部成员举行
,进行检讨。并於会後整理资料为一式两份,除自存外,复本交档案组存查。
异议的提出
第二十二条(申覆程序)
凡对於检讨会议结果有异议之当事人,须检附说明,以书面向山难部会议提出。
於第六条第1项之情形,若系当场提出,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申覆之处理)
异议之提出,经部会否决後,不得再行异议。
於第六条第1项之情形,若异议案经全部二分之一成员出席及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之通过,则视为对山难部长提出不信任案,由社长召集听证会例行决定处置方式。
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处分之种类)
处分有公开书面惩戒、有限期停职、开除职务、退社等四类。对於违规事项处分之裁量,由山难组会议为之。
第二十五条(处分案之提案权)
队伍是否违反规定,依本部章程及既有案例定之,其处分,全部成员皆有提案权。
第二十六条(处分案之成立)
惩戒案应於部会中提出,且至少须两名以上附议,方能进入讨论。讨论中,违规当事人於提出说明後,应退出会场。
第二十七条(处分成立条件)
处分之成立须经二分之一成员出席及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为之。
处分之程度须经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及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为之。
公布、修改与废止
第二十八条(公布)
本细则须向社务会议核备後,由社长公布之。
第二十九条(修改与废止)
本细则之修改须经二分之一成员出席及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为之。
本细则之废止须经三分之二成员出席及出席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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