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nband (I need courage)
看板streetsinger
标题[资讯] 新竹县街头艺人艺文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Thu Oct 22 10:03:10 2009
新竹县街头艺人艺文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竹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使本县艺文活动多元发展,并营造街头艺文活动新风貌,特
订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名词定义如下:
一、街头艺人系指於公共空间从事艺文活动之个人或二人以上之团体,经依本办法取得街
头艺人证者。
二、公共空间系指经本府公告开放供街头艺人从事艺文活动之场所。
三、公共空间管理人系指对特定公共空间依法令或契约具有管理权者。
四、艺文活动系指於公共空间从事戏剧、默剧、丑剧、舞蹈、歌唱、乐器演奏、魔术、
民俗技艺、杂耍、偶戏、诗文朗诵、绘画、工艺、雕塑、行动艺术、使用非永久固定之媒
材或水溶性颜料之环境艺术、影像录制、摄影及其他与艺文有关之现场创作活动。
第三条
街头艺人证之核发,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街头艺人於本县公共空间从事艺文活动前,应向新竹县文化局(以下简称文化局)
申请核发街头艺人证。
二、申请街头艺人证,应缴纳申请证照费新台币二百元;证照因遗失或毁损申请补发者
亦同。
三、街头艺人证应由文化局审查通过後发给,审查时得请申请人於指定场所解说、操作、
示范或表演。
四、街头艺人证有效期限二年,并於期限届满前一
个月申请换证,旧证期满後自动失效。
第四条
街头艺人从事艺文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街头艺人从事街头艺文活动,应於活动前徵得该公共空间管理人之同意,并得请求该
公共空间管理人给予必要之协助。
二、从事街头艺文活动时,得接受乐捐或就其现场创作自由合意收取费用。
三、从事街头艺文活动时,应揭示街头艺人证并配合公共空间管理人之查证。
四、从事街头艺文活动时,应维护现场环境清洁,如造成表演场所损害时,应负赔偿
责任。
五、从事街头艺文活动时,应衡酌其活动内容,自行设置安全维护设施。
第五条
街头艺人从事街头艺文活动时,应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
第六条
本辨法所定之书表格式,由本府另订之。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6.104.185
1F:推 pcikwj:新竹也有街头艺人罗^^ 10/22 13:30
2F:→ pinkstyle517:^^ 11/17 1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