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zuku (~*きずく*~)
看板sp_teacher
标题[考题] 98高雄县Q21
时间Fri Jan 13 10:53:03 2012
Q21.下列有关任用特殊教育学校(班)教师之叙述,
哪一项符合我国现行「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之规定?
(A)应优先任用具有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B)应以任用具有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为原则
(C)应任用特殊教育相关科系毕业者
(D)应任用具有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答案:D
我是选A,因为想说,
平常招不到特教老师时,不是都这样说吗?而题干又没有说到是「正式老师」
加上我查了网路:
现行条文:
第十条 为执行特殊教育工作,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设专责单位,各级政府承办特殊
教育业务人员及特殊教育学校之主管人员,应优先任用相关专业人员。
修正条文:
第七条 各级主管机关为执行特殊教育工作,应设专责单位。
各级主管机关及学校承办特殊教育业务人员,应优先进用具备特殊教育相关专业者。
现行条文後段移列为第二项,为利特殊教育政策之推动,明定各级主管机关及学校承办特
殊教育业务人员应优先进用具备特殊教育相关专业者。至於承办人员是否具备其专业,由
用人单位在进用时筛选。
请问是否有板友帮我解答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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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5.225.162.119
1F:推 Skinner: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27条 01/13 11:34
2F:→ Skinner:各级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师,应具特殊教育教师 01/13 11:35
3F:→ Skinner:资格 这题很像在玩文字游戏啦 01/13 11:35
4F:推 Skinner:另外他问的是权益保障法 你查的是特殊教育法 01/13 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