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bjan (海潮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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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考题] 100年新北市高中职特教 Q7 关於特推会
时间Thu Jun 2 08:18:02 2011
关於这题,应参照教育部最新颁的法令,其中第四条
有详细说明:
教育部 令
中华民国100年2月8日
台参字第1000010689C号
订定「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设置办法」。
附「高级中等以下学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设置办法」
第 四 条
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
由校长兼任之,其余委员,由校长就处室(科)主任代表、
普通班教师代表、特殊教育教师代表、身心障碍及资赋优
异学生家长代表、教师会代表及家长会代表等遴聘之。委
员任期一年。
故本题出题并没有错误,是老师您不慎引用不适切的法规
,而造成认知上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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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0.242.9
1F:推 zyxcba5:大家疑惑的点应该是 要特教学生"家长"代表 可是该题选项 06/02 08:51
2F:→ zyxcba5:只写"学生"代表 很容易误解成是学生本人参加会议的意思 06/02 08:52
3F:→ yaoki:对啊明明就是选项的问题,怎麽可以说是引用错误。 06/02 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