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wtone (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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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教育部特殊教育谘询会设置办法
时间Sat Feb 26 22:30:48 2011
※本法规部分或全部条文尚未生效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1 条 本办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促进特殊教育发展,应设特殊教育谘询会(以
下简称本会),就下列事项提供谘询意见:
一、研拟修订特殊教育法规。
二、规划特殊教育资源分配。
三、培训特殊教育师资及相关人员。
四、建置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网络。
五、提供特殊教育教学及辅导。
六、提供特殊教育服务措施。
七、提供社会福利、劳工及卫生等有关特殊教育转衔服务。
八、其他有关促进特殊教育研究发展之相关事项。
第 3 条 本会置委员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为
召集人,由本部部长兼任;
一人为副召集人,由本部部长指定次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部部长遴聘学
者专家、教育行政人员、学校行政人员、全国性教师组织代表、家长代表
、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相关机关(构)及团体代表兼任之。
本会委员名额,其中教育行政人员及学校行政人员代表人数,合计不得超
过半数,任一性别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本会委员任期为二年,期满得续聘。但代表机关出任者,应随本职同进退。
委员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有不适当之行为者,由本部解聘;其缺额,由本
部依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遴选适当委员补足其任期。
第 4 条 本会为因应特殊教育相关事项谘询之需要,得设立身心障碍组及资赋优异
组。
第 5 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本部部长指派特殊教育业务单位主管兼任;所需
工作人员,由本部相关业务人员派兼之。
第 6 条 本会
每四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时由召集人担
任主席,召集人无法出席会议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本会开会时,其委员由学者专家出任者,应亲自出席;代表机关团体出任者
,得派员代表出席。
本会开会时,本部相关单位应派员出席;必要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或人员列
席。
第 7 条 本会委员为
无给职。
第 8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一百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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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07.174.105
1F:推 yushang0115:请问这是特殊教育小组转型的单位吗? 02/26 22:35
2F:推 pop9009:印象中旧特教法里就有这个组织了 02/26 23:14
3F:推 petseal:感谢分享 02/27 15:08
4F:→ petseal:这非新增,而是原本就有的法规唷 03/01 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