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lamess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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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修正「完成国民教育身心障碍学生升学辅导办法」(100.2.11)
时间Fri Feb 11 18:15:53 2011
中华民国一百年二月十一日教育部台参字第 1000015400C 号令修正发
布全文 9 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 1 条 本办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身心障碍学生,指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之学生:
一、经各级主管机关特殊教育学生监定及就学辅导会(以下简称监辅会)
监定为身心障碍。
二、领有身心障碍手册。
第 3 条 身心障碍学生参加高级中等学校申请入学、甄选入学或登记分发入学者,
其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成绩或经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准之直辖市、
县(市)主管机关所办入学测验成绩,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身心障碍学生参加专科学校五年制免试入学外之各类方式入学者,其国民
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经中央主管机关专案核准之直辖市、县(市)主
管机关所办入学测验成绩,以加总分百分之二十五计算;或依各区招生委
员会决议之其他优待方式办理。
达前二项录取标准者於学校原核定之各招生方式所定名额分别外加百分之
二。但成绩总分同分者,增额录取。
参加高级中等学校甄选入学者,其第二阶段非学科测验分数,亦以加总分
百分之二十五计算。
第 4 条 身心障碍学生参加高级中等学校及专科学校五年制免试入学,其优待方式
,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民中学荐送入学: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订定各国民中学荐送学生之
原则,应涵盖由国民中学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评估学生特殊才能与优
势能力,综合研判,推荐适性就读学校,并由各国民中学酌予考量优
待。
二、学生申请入学:各区招生委员会决议之优待方式。
身心障碍学生依前项优待达录取标准者,其入学各校之名额采外加方式办
理,不占各级主管机关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额。
第 5 条 身心障碍学生年龄在二十一岁以下者,得自愿就读高级中等学校集中式特
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高职部,经各级主管机关特殊教育学生监辅会监
定後,由主管机关依社区化就近入学原则适性安置。
国民中学应届毕业生之年龄不受前项年龄规定之限制。
第 6 条 除依第三条至前条之升学方式外,该管主管机关得依身心障碍学生实际需
要,自行订定升学高级中等学校之规定。
第 7 条 中央主管机关应为完成高级中等学校或专科学校五年制教育之身心障碍学
生,每学年办理一次升学专科以上学校甄试。必要时,得委托学校或有关
机关(构)办理。
学校依身心障碍学生之特性,办理单独招收身心障碍学生考试者,中央主
管机关应予以奖助。
第 8 条 身心障碍学生参加升学甄试,应由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原就读
学校提出申请。
前项申请程序,由该管主管机关另定之。
第 9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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