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6m3kimo (名为变态的神父)
看板sp_teacher
标题Re: [新闻] 智障少女遭利诱性侵 法官竟判7被告无罪
时间Sat Sep 11 18:27:05 2010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CYrT4nI ]
作者: g6m3kimo (名为变态的神父)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新闻] 智障少女遭利诱性侵 法官竟判7被告无罪
时间: Sat Sep 11 18:17:37 2010
我必须修正之前 "智能障碍者不能性交的看法"
智能障碍者的心智年龄或许一辈子都是那样,而幼童有成长的可能.
但相对的,
我觉得法条认定的心智障碍心智成熟年龄,应该往後延,
起码在心智障碍者的求学阶段,应该比照未成年者办理,
性教育课程并不是一堂,两堂,或着是知道性交动作与
过程就可以习得"已有男女之防之观念".
而智能障碍者在其思考 认知 辨认是非,也绝对不仅仅一堂
"性教育"课程就可以解决,还需要其他诸如生活课程相辅相成以及训练.
求学过程也无法谋职 求生 照顾自己的後代,简单来说,他们
还是在"学习"的状态,所以我认为任何人都不该与之性交.
虽然,我不认为他毕业後是否能习得所有"已有男女之防之观念".
但我无法认同的,就是当教育这一块还在进行时,
就有人在进行可能伤害身心障碍者的行动.
补八卦
刚刚有人提到智能障碍对智能障碍
在我本身的经验中,
有遇到类似的身障孩子,
被同班或别班的摸.
很遗憾的,她是真的不知道怎麽去拒绝.
所以放学後被另一个男同学纠缠上,她可能又被抓去摸.
老师们真的已经很拼命的在教他们.
身心障碍的最高学历大部分是在高职阶段,
并且有类似十二年国教的规定.
所以我认为,起码,
在这十二年,这些孩子都应该受到保护及辅导.
总之,很抱歉我也只能想得这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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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4.12.12.186
※ 编辑: g6m3kimo 来自: 124.12.12.186 (09/11 18:19)
1F:推 ouyang:法律是有问题的 这个部份应该要怪立委.... 09/11 18:19
2F:→ ouyang:因为法官审判本来就不会加入太多情感...... 09/11 18:19
3F:→ ouyang:就是依法 依法理 09/11 18:20
4F:推 YMSH205:突然觉的法律制定包山包海,需要各样的人才 09/11 18:20
5F:→ coolchin:楼上的,不能因为被告无罪,就要修法,修到被告有罪吧!! 09/11 18:20
6F:→ coolchin:喔~~我是指1F那位 09/11 18:20
7F:→ ouyang:不是有罪无罪 是法条设计有问题..... 09/11 18:21
8F:→ coolchin:那以後法院所有判决 只有 ""被告我一定判你(你)有罪"" 09/11 18:21
9F:→ ouyang:尤其是对於原PO所指的这一块 保护明显不足 09/11 18:21
10F:推 ChrisBear:怪立委啊..修法乱用= = 09/11 18:22
11F:→ coolchin:现在是真的法条问题?还是适用 选择问题?还是要件解释? 09/11 18:22
12F:→ ouyang:有问题的部分 你去看教科书 论文大都会提到 09/11 18:22
13F:→ coolchin:教科书 还是文献也都是作者自己心证,不能说明法界(学术 09/11 18:23
14F:→ ouyang:而且刑法 在罪刑法定下 本来就要求明确性 该条法条 09/11 18:23
15F:推 meblessme:问题是不一定看得出来啊! 09/11 18:23
16F:→ coolchin:和实务)都认同 09/11 18:23
17F:→ ouyang:显然欠缺明确性的要求..... 09/11 18:23
18F:→ ouyang:我的看法是这样 数年前 最高法院见解 也不采严格证明 09/11 18:24
19F:→ ouyang:的证据法则 数年後几乎都采了....因为学者一直骂 09/11 18:24
20F:→ meblessme: 尤其是轻度的 09/11 18:25
21F:→ ouyang:然後在教学上把新的观念教给学生.... 09/11 18:25
22F:推 urreed:法官判决=低智女同意要爽,7狼无罪 该修的是法还是法官的脑 09/11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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