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yao (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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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代PO] 针对特殊教育法细则修订之意见调查
时间Sat Jan 30 19:18:35 2010
贴一下这细则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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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草案(99.01.21)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身心障碍学生接受高级中等教育阶段以下基本教育年龄为三足岁至二十一足岁。
第三条 凡持医疗机构、社政单位出具之身心障碍证明或身心障碍需求证明欲接受特殊教
育服务者,应接受各级主管机关监定及就学辅导会之监定与安置。
第四条 本法第六条所称专业人员,系指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列之人员。
第五条 本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专责单位,系指各级主管机关所设具有专责人员与预算之
单位,负责办理特殊教育业务。
本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承办特殊教育业务人员,系指办理特殊教育相关业务之专责学校人
员。
本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特殊教育学分,系指在教育部认可之国内外大学校院特殊教育相关
学系(所、学程)所修习之特殊教育学分。
第六条 各级主管机关应依本法第八条实施特殊教育学生状况调查,定期办理特殊教育通
报,并与卫生、社政主管机关之通报系统互相结合。
本法第八条所定出版统计年报,应包含特殊教育学生、师资、安置类型之人数与比率,及
经费状况等项目。
第七条 本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称之其他适当场所,系指少年矫正
学校、少年辅育院、社会福利机构或医疗机构附设之特殊教育班。
第八条 本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之特殊教育班办理方式分为三种:
一、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系指学生大部分时间於特殊教育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二、 分散式资源班系指学生在普通班就读,部分时间接受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三、 巡回辅导班系指由巡回辅导教师部分时间到校、机构或到特殊教育学生家中提供特
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本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称特殊教育方案,系指高级中等以下无设置特殊教育班、资源班之
学校,应依学生身心特性及学习需求,规划特殊教育方案办理之。内容包括生活与学习辅
导、相关专业服务、特殊性向及才能培养等。
前项特殊教育方案得以个别学校或跨校方式办理之。
第九条 本法第十四条所称专责单位,系指依高级中等以下各教育阶段学校之特殊教育班
级规模,设置专责处理特殊教育业务之处(室)或组。
第十条 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关服务,系指学生已被监定为
身心障碍学生,若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接受监辅会之安置及特殊教育相关服务,监辅会
应专案审议,考量学生身心障碍特质及个别学习需求,得迳行安置及提供相关服务。
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对监辅会审议结果有所争议,得依本法第二十一条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本法第十八条所称社区化系指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措施,应考量社区特性并结
合相关资源;无障碍系指接纳身心障碍学生并排除环境之限制;融合系指各教育阶段身心
障碍学生,应以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为原则。
第十二条 本法第二十条所称特殊专才者,包括校内外具教师资格之专长教师或曾荣获政
府机关颁发相关证照之人士,以协助进行相关领域之教学。
第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特殊教育之专业知能,系指至少修习特殊教育三学分,并
从事特殊教育教学、辅导及行政等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四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所称个别化教育计画,系指运用团队合作方式,针对身心障碍
学生个别特性所拟定之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计画,其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家庭现况及需求评估。
二、学生所需特殊教育、相关服务与支持策略。
三、学年与学期教育目标及其评量方式、日期与标准。
四、具情绪与行为问题学生所需之介入方案与行政支援。
五、各教育阶段间之转衔服务内容。
参与拟定个别化教育计画之人员,应包括学校行政人员、特殊教育及相关教师、学生家长
,必要时得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及学生本人参与。
第十五条 前条个别化教育计画,学校应针对身心障碍新生及转学生於入学後一个月内订
定;校内旧生则应於开学前订定;每学期至少检讨一次。
第十六条 本法第三十条所称高等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方案,系指依身心障碍学生特性及学
习需求,规划生活与学习辅导、相关专业服务等内容。
前项特殊教育方案得配合学校资源,由学校学生辅导中心或特殊教育中心成立资源教室负
责办理之。
第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六条所称资赋优异学生个别辅导计画,其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能力与需求评估。
二、学生认知、情意与特殊才能教育目标、课程与辅导方案之设计。
参与拟定个别辅导计画之人员,应包括学校行政人员、特殊教育及相关教师、学生家长、
特殊专才者等,必要时得邀请学生本人参与。
前项个别辅导计画得以小组或个别方式实施之。
第十八条 依本法第四十一条监定身心障碍之资赋优异学生及社经文化地位不利之资赋优
异学生时,应选择适用该学生之评量工具及程序,得不同於一般资赋优异学生。
依本法第四十一条辅导前项学生时,学校对於身心障碍之资赋优异学生教学,应就其身心
状况,保持最大弹性,不受班级人数限制,予以特殊设计及支援,并得跨校实施。
第十九条 特殊教育学生如须转入普通班或一般学校就读,原就读学校应辅导转班或转校
,并将个案资料随同移转,以便追踪辅导。
第二十条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为改进特殊教育课程、教材教法及教具之需要,应主动
办理或委托学术单位、特殊教育学校或机构等,进行研究或编制,并定期展示成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结合监辅会、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特殊教育谘询会
、身心障碍教育专业团队及其他相关组织,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网络。
前项所称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系指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为协助办理特殊教育相关事项所
设之单位;其成员由各级主管机关聘(兼)任之。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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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ayume:IEP内容变得很简要~真好~~以前十项要背好久~ 01/31 00:40
2F:→ fyao:我是觉得特教资源中心、谘询会和特教科/课等单位重叠性过大 01/31 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