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deint (madeint)
看板sp_teacher
标题Re: [请益] 关於导师费
时间Thu Apr 10 22:56:56 2008
我搞不懂,
既然有网友提供法源依据了,
为什麽还有网友不自行去查查看,
而再来版上讲些似是而非的言论,
如果真的有去研究过了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
那还会认为导师的设置只是针对特教班?
第三章 特殊教育班设置标准
第 10 条
学校特殊教育班之办理方式如下:
一、自足式特教班。
二、分散式资源班。
三、身心障碍巡回辅导班。
国民教育阶段资赋优异教育班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以前项第二款之办理方式为限。
但九十五学年度以前已依前项第一款方式设班者,得继续办理至该班学生毕业为止。
第一项特殊教育班之班舍及设备,准用第六条之规定。
第 11 条
前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自足式特教班,每班学生人数准用第七条之规定。
前条第一项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分散式资源班及身心障碍巡回辅导班,每班学生人数依该管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规定。
第 12 条
身心障碍特殊教育班员额编制,由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视实际需要准用第九条第四款至
第六款及第八款之规定。
资赋优异特殊教育班员额编制,由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视实际需要准用第九条第四款及
第五款之规定,并得聘请兼任之特约指导教师。
至於第九条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规定为何?
四、教师:学前教育及国民小学教育阶段,每班置教师二人;国民中学及高级中等教育阶
段,每班置教师三人。
五、导师:每班一人,由教师兼任之。
六、教师助理员:学校身心障碍学生人数,每二十人置一人,未满二十人以二十人计。
八、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依学生需要置下列各类专任人员四人至九人,第四目所列人
员并得依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及助理人员遴用办法规定聘用:
(一)医师:以具有专科医师资格者为限。
(二)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临床心理师及语言治疗等其他治疗人员。
(三)社会工作师。
(四)职业辅导、定向行动专业人员。
我想这些文字都是白话文,不是古文,应很好理解。
就如同某些网友所言,
多给其他老师一点掌声吧!
没必要如此质疑其他教师所付出的努力,
我们既然不在某个位置,
自无法完全了解这个位置到底在做什麽事。
但我想,
少点诋毁多点赞赏,
这是每一个人都可以做到的。
增强原则的应用在特教教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但它所能应用的范围广大,
特教教师亦包含其中。
纯粹有感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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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5.229.220.161
1F:推 SU28:在普通学校体制下算少数的特教老师都自己起内哄不团结 04/10 23:48
2F:→ SU28:人家幼教团结整取双导师 那特教老师勒 还在这里内斗 04/10 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