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gki (我想看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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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修正「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
时间Sun Feb 24 20:28:25 2008
全国教师会特殊教育委员会主委 谢曼莉
中华民国97年2月22日
台参字第0970021477C号
修正「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条文。
附修正「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条文
部 长 杜正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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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设施及人员设置标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修正条文
第 七 条 身心障碍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幼稚园,每班人数规定如下:
一、 学前教育阶段:每班以不超过八人为原则。
二、 国民小学教育阶段:每班以不超过十人为原则。
三、 国民中学教育阶段:每班以不超过十二人为原则。
四、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每班以不超过十五人为原则。
资赋优异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幼稚园,每班学生人数不得超过三十人。
第一项修正规定,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九 条 特殊教育学校员额编制如下:
一、 校长:一人。
二、 主任、组长:各处、室置主任一人,由教师兼任;各组置组长一人,除总务处各组
组长专任外,其余组长由教师兼任。但复健组组长得由专任之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兼任
。
三、 秘书:设二十五班以上或三学部之学校,置秘书一人,由教师兼任。
四、 教师:学前教育及国民小学教育阶段,每班置教师二人;国民中学及高级中等教育
阶段,每班置教师三人。
五、 导师:每班一人,由教师兼任之。
六、 教师助理员:学校身心障碍学生人数,每十五人置一人,未满十五人以十五人计。
原本是20人喔!
七、 住宿生管理员:设有学生宿舍之身心障碍特殊教育学校,置住宿生管理员四人,其
住宿学生人数超过四十人者,依下列规定增置之:
(一) 国民小学教育阶段(含幼稚部):每增加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学生均为以听
觉及语言障碍为主者,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
(二) 国民中学教育阶段:每增加十五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学生均为以听觉及语言障
碍为主者,每增加二十五人,增置一人。
(三)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每增加二十人,增置一人。但增加之学生均为以听觉及语言障
碍为主者,每增加三十人,增置一人。
八、 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依学生需要置下列各类专任人员
六人至九人,第四目所列
人员并得依特殊教育相关专业人员及助理人员遴用办法规定聘用:
原本是4至9人
(一) 医师:以具有专科医师资格者为限。
(二) 物理治疗师、职能治疗师、临床心理师及语言治疗等其他治疗人员。
(三) 社会工作师。
(四) 职业辅导、定向行动专业人员。
九、 护理师或护士、营养师:除依学校卫生法规定设置外,十五班以上或设有二校区者
,并得增置护理师或护士一人。
十、 干事、助理员、管理员、书记:按同等级学校一般标准配置。
十一、 技士、技佐:设有职业类科之学校,视职业类科之实际需要,配置技士或技佐一
人至三人。
十二、工友、技工、司机:
(一) 工友:学生以听觉障碍为主之学校,每四班置工友一人。学生以视觉障碍、
智能障碍及肢体障碍为主之学校,十二班以下置工友六人,十三班以上,每四班增置一人
。设有学生宿舍者,住宿学生人数在二百人以下,增置四人,超过二百人者,每满一百人
增置一人。
(二) 技工、司机:视实际需要配置。
十三、 运动教练:为专门从事运动团队之训练或比赛指导之工作,得置运动教练。
前项修正规定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十五 条 本标准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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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对特殊学校和特教班来说,是好消息吧!
人数真的减少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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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inwater:推一个~ 感谢分享 02/24 21:01
2F:推 rokyomj:推推推 02/24 23:31
3F:推 tomatogirl:请问有包含一般小学内的特教班吗? 02/25 19:15
4F:→ tomatogirl:因为上面写「身心障碍特殊教育学校」 02/25 19:16
5F:推 shanyi:请问学前阶段是97/8/1实施,那国小实施日期呢?也是比照吗? 02/25 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