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tseal (海獭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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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视多障(身心障碍儿童)之问题行为
时间Sun Jun 17 23:35:39 2007
考前补充资料,多多阅读吧!多读多分。
(本资料由petseal所整理,请尊重作者之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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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多障(身心障碍儿童)问题行为之特徵
视多障儿童由於无法缺乏视觉回馈,
再加上其他各方面的障碍,例如认知能力低下,肢体的不便等,
以至於无法经由视觉管道来观察环境中的种种事物,
获得资讯的管道相对减少了,学习进而受到影响。
他们无法观察他人的反应、面部表情,也无法理解与遵守社会规范,
於是问题行为就出现了。
这些特徵大致与其他的身心障碍儿童问题行为相似,且经常反覆且持续出现,
原因可能是有口难言,或是受环境因素的影响,
这些问题行为不但影响个体的生活与学习,更是令照顾者及教育者困扰,
并成为其压力的主要来源(张正芬,1997)。
每个问题行为所表达的,都是一种需求,背後都有不同的功能,
如不正视或是加以满足,问题行为则会长久存在,
并成为身心障碍儿童控制环境和达到目的的最佳工具。
Meyer 和 Evans(1989)认为,问题行为依其特徵的不同,可大略分为三种类型:
一、紧急行为(urgent behaviors):
必须立刻做处理,否则就会危及个体的生命及健康,例如自伤。
二、严重行为(serious behaviors):
需要仔细考量的严重行为,只要符合下列四点中的其中一点,即可称为严重行为:
(一)干扰教学;
(二)不加以处理便会更严重;
(三)危及他人;
(四)照顾者很关心的行为。
三、过度行为:
指达到偏差标准的不当行为,这些行为通常有以下特徵:
(一)行为并无改善,也没有恶化;
(二)行为会造成破坏;
(三)行为会妨碍社区对个人的接纳程度;
(四)改善此行为也能帮助其他行为的改善;
(五)行为在某特定时间内会造成问题。
Baker(1980)从行为後果的角度来看,他认为问题行为是:
一、严重妨碍学习活动或工作进行的。
二、严重扰乱社会的安宁及秩序。
三、造成本身或他人身体上的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
施显烇(1995)认为除了从行为後果的角度看,也应从时间的角度看,
问题行为往往是因人、因地、因时而异的,
因此对於问题行为之认定,还需加上时间的两个条件:经常性及时间性,
换句话说,就是问题行为的出现频率很高,且已维持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钮文英(2001)则认为,对於问题行为的认定,我们还须考量下列因素,
才能真正定义出问题行为:
一、行为本身是否符合个体的当前年龄、性别、发展程度以及社会文化,
例如当众裸露上半身在我们的社会中是怪异的,但在新几内亚则是正常的。
二、行为发生的时间与地点是否适当。
三、周遭人物对此行为的看法。
四、行为对个体来说是否不适当,次数是否过多或是过少、是否严重、
是否已对他人和自我造成伤害,以及和别人相处时,是否会对他人带来困扰。
因此综合以上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观点,我们可以归纳出问题行为包含了以下的特质:
一、该行为对自己的生理、心理财产造成损害。
二、该行为对他人的生理、心理财产造成损害和困扰。
三、该行为持续了很长的一段时间,且频率高。
四、该行为不符合当前的情境、文化、时间。
五、该行为严重妨碍或破坏社会的安宁、学习活动或工作进行。
六、该行为会妨碍他人对个体的接纳。
七、不尽快处理,会对他人或自己造成困扰。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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