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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无障碍空间相关法规
时间Thu Oct 19 23:16:16 2006
法规: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
第10章 公共建筑残障者使用设施 167条-177条
第167条 为便利行动不便者进出及使用,公共建筑物应依本章规定设置各项无障碍
设施。
第168条 公共建筑物内设有供行动不便者使用之设施者,应於明显处所设置行动不
便者使用设施之标志。图示如左:
前项标志之规格与国际符号标志同。
(备注:图示请参阅行政院公报 第 7 卷 39 期 7 页)
第169条 本章用语定义如左:
一 引导设施:指为引导行动不便者进出建筑物设置之延续性设施,以引
导其行进方向或协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况。
二
室外引导通路:指建筑物出入口至道路建筑线间设有引导设施之通路
;该通路
宽度不得小於一.三公尺
第171条 供行动不便者使用之
坡道,其坡度不得超过一比十二。供行动不便者使用
之内外通路、走廊有高低差时,亦同。
前项坡道、通路、走廊之高低差未达七十五公分者,其坡度不得超过下表
之规定。
(备注:附表请参阅 行政院公报 第 2 卷 48 期 6 页)
第172条 供行动不便者使用之
避难层出入口、室内出入口、剪 (收) 票口,其净宽
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且地面应顺平,以利轮椅通行。
前项避难层及室内出入口应装设听视觉警示设备。
第173条 供行动不便者使用之楼梯依下列规定:
一 不得使用旋转梯,梯级踏面不得突出,且应加设防滑条,
梯级斜面不
得大於二公分,梯级之终端三十公分处应配合设置引导设施。图式如
下:
二 梯缘未临接墙壁部分,应设置高出梯级踏面五公分防护缘;楼梯底版
至其直下方楼板净高未达一‧九公尺部分应加设防护栅。图式如下:
三 楼梯两侧应装设扶手,扶手应连续不得中断。设於壁面之扶手,应与
壁面保留至少五公分之间隔。图式如下:
(备注:附图请参阅 行政院公报 第 2 卷 48 期 6-7 页)
第174条 供行动不便者使用之昇降机,应装设点字、语音系统及供其使用之操作盘
,其出入口净宽度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昇降机出入口前方六十公分处之地
板面
应设置引导设施,且应留设深度及宽度一‧五公尺以上之轮椅回转空
间。
第175条 供行动不便者使用之
厕所及浴室,所设置之门应可使行动不便者自由进出
及使用,内部并应设置固定扶手或回转扶手,地面应使用防滑材料。
供行动不便者单独使用之厕所,其深度及宽度均不得小於二公尺;附设於
一般厕所内者,其净宽度不得小於一‧五公尺,净深度不得小於一‧六公
尺。
第176条 供行动不
便者使用之轮椅观众席位,应宽度在一公尺以上,深度在一‧四
公尺以上,地板面应保持顺平,并加设扶手。
第177条 供行动不便者使用之
停车位应设於便捷处所,
其宽度应在三‧三公尺以上
,并在明显处标示行动不便者停车位标志。图示如左:
(备注:图示请参阅行政院公报 第 7 卷 39 期 8 页)
第177- 1条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本章修正发布施行前取得建造执照之建
筑物,其行动不便者使用设施之改善办法,由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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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节录自 http://0rz.tw/241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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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规资料库 http://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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