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oot (昵称不见了?!)
看板sp_teacher
标题Re: [问题] 多重障碍
时间Mon Jul 17 06:29:18 2006
※ 引述《jdwreck (小瑞可)》之铭言:
: ※ 引述《liaowon (拉拉拉)》之铭言:
前文恕删
: : 为什麽订法规的时候 不能放宽为多障呢? 这样在教育上不是可以有更多元的支援?
: 教育所提供的服务很多元
: 不会因为他拿的手册而某些服务就不提供
谢谢jdwreck网友的说明,我想他/她已经说明的很清楚
但我想再补充一下
对於liaowon的问题,您提到"为什麽定法规的时候不能放宽为多障呢"
其实这问题可能又得再细分:
1.您所指的法规是特殊教育类法规,或是社会福利类的法规呢?
我在上一篇的回文曾经引用过"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监定标准"(特教类法规)
与"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社会福利法规)
因为拿身心障碍手册的学生,不一定有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需求(如患有地中海贫血)
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的学生,不一定持有身心障碍手册(如学障)
2.承上
其实只要学生通过特教监定,确定该生需要特教服务
在IEP上就必须将所有他所需要的"教育支援/资源"列入
教育单位也就依法提供相关服务
而您所提及的"这样在教育上不是可以有更多元的支援"
其实,也就无须担心了
但万一该生除了教育上的需要外,在社会福利也需要政府的支援或补助
那麽是否协助该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身心障碍手册or其他相关协助
则得视该生实际的情形,以及该县市政府单位是否有经费能给予补助而定了
例如,该生为一学障生,但因为家境不佳,需要学杂费减免,或是交通费补助
: : 又譬如说 一个因车祸导致智能障碍与视觉障碍的个案 到底怎麽算?
一个因车祸导致智能障碍与视觉障碍的个案
我想视觉障碍大家比较能够理解,争议点在於智能障碍
我们来看看相关规定怎麽说
1.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监定标准 第三条规定智能障碍
本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所称智能障碍,
指个人之智能发展较同年龄者明显迟缓,且在学习及生活适应能力表现上有
严重困难者;其监定标准如下:
一 心智功能明显低下或个别智力测验结果未达平均数负二个标准差。
二 学生在自我照顾、动作、沟通、社会情绪或学科学习等表现上较同
年龄者有显着困难情形。
2.DSM-IV Mental Retardation
(1)一般智力功能显着低於一般水准
(2)适应功能中如下述至少两项同时有缺陷障碍.
这些包含:沟通,自我照顾,家居生活,社交/人际关系技巧,使用社区资源,
自我管理,功能性学业技能,工作,休闲娱乐,健康,以及安全维护.
(3)十八岁以前即初发.
车祸会造成"智能障碍",我个人比较少在教育现场听到这种说法
但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我想可能在医学上会有不同的用字或说法
板上若有医学专业背景的网友可以提供意见
有可能就如jdwreck网友所提到的"脑伤"再加上"视障"
(但视障是因为脑伤而导致的吗?脑伤不是也会导致智能障碍吗?
如果是因为脑伤而引起视障+智能障碍,那麽应该拿何种障碍类手册呢?
我想很多时候必须看个案情形/家长心态而定了)
但若该个案是在上小学前发生车祸,造成了脑伤
(已符合持有身心障碍手册资格,不管当初家长为孩子申请的是多障or听障or智障)
而脑伤会不会影响学习以及智力发展?当然可能
假设家长害怕孩子被标记等因素,而只申请"视障"的身心障碍手册
在该生接受特殊教育服务(视障)的同时,能不能再申请智能障碍的服务呢?
当然可以,只要经过监辅会等规定程序,就能同时享有视障与智能障碍的服务
和他/她所持有的身心障碍手册类别关系不大
但据我个人的经验,一般监辅会在监定智能障碍类的学生时
通常会要求出示"智能障碍类"的身心障碍手册
若家长坚持不申请,如同jdwreck网友所提到的标记问题
就要看特教老师如何突破家长的心防
希望家长能以学生的教育需求为第一考量了
个人看法,欢迎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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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 pense ,donc je su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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