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rryVoe (Cherry V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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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奉国家之命成婚(兼论单身、同志、性别)
时间Wed Apr 14 13:22:00 2010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0,5252,11051401x112010041300120,00.html
奉国家之命成婚
2010-04-13 中国时报 【陈昭如】
《奉国家之命成婚》一文插图(图/YUSHA)
以往,父母不顾子女意愿而为之安排的婚姻,叫做强迫婚姻。现在,国家取代了父
母,遂行现代版的强迫婚姻。
人们或许不再奉父母之命成婚,但奉国家之命成婚。不只是卫生署长杨志良近日言
论与二代健保费率争议,及内政部「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国家早就透过各种威胁利诱─
─奖励已婚者,惩罚单身及非婚姻的伴侣关系──来制度性地使人们「选择」走进婚姻。
诸多制度政策都创造了已婚地位的优势,而这些因为结婚所享有的优惠待遇是如此的理所
当然,以致於通常不被称为特权,虽然这些都符合特权的定义:系统性地让某个群体处於
优势。
美国白人女性主义者Peggy McIntoch发明了「特权自我检视表」,列出各种身为白
人(相对於黑人)所享有特权:可在超市购物而不被怀疑偷东西;不会因肤色原因而被警
察拦检…。如果将制度上的婚姻特权列张表,那真是琳琅满目:已婚者可享有配偶的加倍
标准扣除额、配偶薪资特别扣除额,配偶之间的赠与可免缴赠与税、遗产税、土地增值税
;领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的主要资格条件之一现有或曾有婚姻关系;必须是「不孕夫妻」
才能合法使用人工协助生殖科技;须具有婚姻关系才能领取公教人员、劳保生育给付;公
教人员结婚可领取两个月薪资结婚补助,如果结婚双方都是公教人员,还可领加倍。
大法官经在第六四七号解释中宣告配偶间的赠与免课赠与税是合宪的。其实,大法
官早在释字第四五七号解释(荣民的已婚女儿无法继耕退辅会农场)中宣告基於「性别」
与「已否结婚」差别待遇违宪。第六四七号是孙道存为让自己赠与给「小老婆」财产免课
赠与税所提释宪案,本案,差别待遇则因婚姻受「制度性保障」而合宪,虽大法官也说立
法者应考量将免税优惠扩及「像夫妻一般」异性关系。
近年来大法官在重婚、通奸等释宪案中一再宣示婚姻受到制度性的保障,确认一夫
一妻婚姻乃是宪政秩序保障的对象。然而,这种赋予婚姻特权地位的制度性保障将婚姻塑
造为被偏好、符合常规的「选择」,排除了所有非一男一女异性恋关系的亲密伴侣关系,
包括同志以及不想或不能进入婚姻的其他人们。这不只是「偏袒异性恋」,而且是「偏袒
婚姻」,压抑了多元社会中公民身分认同与实践的差异性。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略,婚姻并不总意味着好处,特别对女人而言。许多社会福利
法规在计算家户所得时将出嫁女儿排除在外,女儿也会因出嫁而不能成为原生家庭的全民
健保被保险人。这些规定传达讯息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只如此,女人一旦
结婚,就被迫放弃部分生育自主权,因优生保健法规定已婚女人堕胎须取得丈夫同意。强
迫婚姻在赋予已婚者优势的同时,却也强化了已婚女性的弱势。
释字第六四七号认为应立法扩大「婚姻特权」,将类似夫妻关系的伴侣关系与夫妻
关系相同对待,这是否足以实现平等的亲密公民权?问题的关键是异性恋婚姻霸权制造了
压迫,否定人们所应享有的平等公民身分,将一夫一妻婚姻塑造为唯一理想的家庭型态与
生命选择,也使得婚姻中的女性处於劣势。历史经验显示,弱势群体获得与优势群体相同
的权利,并无法真正实现平等。二○○七年民法修正赋予女人「和男人一样」的子女姓氏
协商权,然而新法施行两年之後,却只有一.五三%的新生儿是约定从母姓。差别待遇经
常造成不平等,而相同的权利也未必带来平等。
差异与平等可以共存。该停止给予异性恋婚姻优惠性差别待遇了。我们需要的,是
给单身、同志以及其他类型亲密关系的积极矫正歧视措施。
(作者为妇女新知基金会董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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