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rryVoe (Cherry Voe)
看板single
标题[分享] 自己一个人住的地方不能称「家」
时间Sat Nov 14 19:49:44 2009
照法务部解释
如果一个人住、生活的地方,就算自己当户长,那个地方不算"法律"定义下的"家"
好先进、好卓越、好顶尖呀.......
(为什麽我总觉得不少单身者的人权被侵害呢?)
http://www.rootlaw.com.tw/lawletter/s.aspx?soid=106366
令函文号: 法务部 98.10.28. 法律决字第0980044787号令
日 期: 98/10/28
要 旨: 家的定义系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也就是以永久同居之意思
出 处: 法务部
本 文:
主旨:关於卓女士申请民法第 1111 条第 1 项第 4 款家长身分办理其
母之禁治产监护人登记疑义乙案,复如说明二、三。请 查照参考
。
说明:
一、复 贵部 98 年 10 月 20 日台内户字第 0980190206 号函。
二、按民法第 1122 条规定:「称
家者,谓以
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
同
居之
亲属团体。」所谓「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系指
以永
久同居之意思,继续的经营实质共同生活,而具有永久同居之事实
而言。至於「家长」之产生,依民法第 1124 条规定,首应由亲属
团体中推定之。而所称「亲属团体」,与民法第 1122 条「以永久
同共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之亲属团体」涵义相同(本部 93 年 5 月
14 日法律决字第 0930019425 号、86 年 11 月 18 日法 86 律
字第 039308 号函参照)。故家长之确定,应以合於民法第 1124
条规定条文者为之,与同法第 1131 条亲属会议成员产生之规定无
涉。
三、本件申请人与其母是否具有家长家属关系,要属事实认定问题,仍
请贵部参考前开说明,本於职权就具体个案事实审认之。如有争议
,宜由当事人声请法院选定监护人(民法第 1111 条第 2 项、第
1113 条第 1 项准用同法第 1094 条第 2 项参照)。
正本:内政部
副本:本部资讯处(第 1飊类)、本部法律事务司(4 份)
参考资料
民法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或父母死亡而无遗嘱
指定监护人,或遗嘱指定之监护人拒绝就职时,依下列顺序定其监护人
:
一、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与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项监护人,应於知悉其为监护人後十五日内,将姓名、住所报告法院
,并应申请当地直辖市、县(市)政府指派人员会同开具财产清册。
未能依第一项之顺序定其监护人时,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亲等内之
亲属、检察官、主管机关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声请,为未成年子女之最
佳利益,就其三亲等旁系血亲尊亲属、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
适当之人选定为监护人,并得指定监护之方法。
法院依前项选定监护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条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条之一
另行选定或改定监护人时,应同时指定会同开具财产清册之人。
未成年人无第一项之监护人,於法院依第三项为其选定确定前,由当地
社会福利主管机关为其监护人。
第一千一百十一条
法院为监护之宣告时,应依职权就配偶、四亲等内之亲属、最近一年有
同居事实之其他亲属、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适当之人选定一
人或数人为监护人,并同时指定会同开具财产清册之人。
法院为前项选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机关或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访视,提
出调查报告及建议。监护之声请人或利害关系人亦得提出相关资料或证
据,供法院斟酌。
第一千一百十三条
成年人之监护,除本节有规定者外,准用关於未成年人监护之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家之定义)
称家者,谓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之亲属团体。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家长之选定)
家长由亲属团体中推定之;无推定时,以家中之最尊辈者为之;尊辈同
者,以年长者为之;最尊或最长者不能或不愿管理家务时,由其指定家
属一人代理之。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亲属会议会员之选定顺序)
亲属会议会员,应就未成年人、禁治产人或被继承人之左列亲属与顺序
定之:
一、直系血亲尊亲属。
二、三亲等内旁系血亲尊亲属。
三、四亲等内之同辈血亲。
前项同一顺序之人,以亲等近者为先;亲等同者,以同居亲属为先,无
同居亲属者,以年长者为先。
依前二项顺序所定之亲属会议会员,不能出席会议或难於出席时,由次
顺序之亲属充任之。
※ 编辑: CherryVoe 来自: 218.160.179.164 (11/14 19:51)
1F:推 icelips:一个人就不能叫做家吗? 那孤儿自己住在法律上不能算是住在 11/14 22:30
2F:→ icelips:家里的意思吗?? 11/14 22:30
3F:→ zzaacc:「亲属团体」有包涵朋友吗? 另,这篇可否转个版? 谢谢 11/15 15:27
4F:→ CherryVoe:请转 :) ("亲属"好像指有血源关系者吧?朋友恐怕就...) 11/15 19:00
5F:推 YangWenli:法律该修改了 11/16 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