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llaElla (EllaEl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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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3读 同志、情侣可适用
时间Mon Mar 19 12:58:32 2007
(不是最新的新闻,但是版上好像都没人贴,还是贴一次提醒一下好了@_@)
单身(未婚)者,不分性别,皆适用
有与他人一起"共同居住事实'存在的单身朋友们请注意自己的权益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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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也是可以从宽解释,如:我跟朋友或我跟阿姨的朋友共同居住
就视为是一种同居关系(虽然我还是单身的、没有恋爱对象的、未婚的)
并非一定要是同性、异性情侣等关系才具备同居要件
不过新闻报导重心比较放在妇女身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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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ti.org.tw/News/NewsContentHome.aspx?t=1&NewsID=64193
「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3读 同志情侣可适用
时间: 2007/03/05
撰稿:徐忠佑 编辑:夏治平
立法院5日三读修正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除了增列警察对於家暴受害人的
具体帮助之外,
同性恋和情侣也可以视为家属关系,适用於家庭暴力防治法。
根据家暴法规定,未来家暴受害人,依据保护令,可以请求警察代为向施暴对方取回
所扣留的汽机车,证照、文书单据、印章、各式凭证,或是生活、职业与教育上的必需品
。警察依法在进入住宅或建筑物取得後,必须交给受暴者。
另外,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对於家暴受害人,可以发给紧急生活扶助费用,或是补助诉
讼与律师费用 ,甚至包括房屋租金、子女教育等安置费用。而家暴被害未来声请保护令
,也不需要缴交声请费。
http://tw.epochtimes.com/bt/7/3/8/n1640131.htm
妇团:立法完备 安全保障和执行仍待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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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先凤台北八日电)妇女团体不断督促政府推动两性
平权、妇女人身安全措施,在相关立法上,台湾在亚洲地区是最为完备的;然而,现代妇
女基金会今天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台湾女性在人身安全的保障和对各项法令措施的
执行,仍有待努力。
现代妇女基金会今天召开记者会表示,政府陆续完成「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
防治法」、「两性工作平等法」及「性骚扰防治法」。近日更三读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的
修正,无疑是在妇女节前夕,为女性送上一份大礼;但随着法案上路、制度建立,妇女朋
友是否感到人身安全更有保障?妇女朋友对於各项法令及协助措施是否了解?
基金会执行长张锦丽表示,曾分别在八十七及八十九年针对国内女性朋友进行「人身安全
」的调查,了解国内女性对於自身安全的担忧情形;今年同样问券再做调查,受访妇女对
於政府在维护妇女人身安全的各项措施的满意度,只有百分之二十九点六。
经过近十年,今年的妇女安全满意度比八十七年的百分之三十二点九低,呈现下滑的情形
。张锦丽解释,可能因为社会日益发展,人民对於政府施政的要求亦日渐增加,各项法案
制度的落实与民众更为关切的缘故。
她说,在国内政治口号喧腾的同时,却没有人重视妇女面对人身安全恐惧的问题,因而提
出「要合理经费」、「要专业人力」、「要专责组织」、「要县市首长重视」─「四要都
没有」的呼吁,希望政府正视妇女们的需求。
台北律师公会妇女问题研究委员会主委王如玄表示,今年有百分之八十受访妇女都知道国
内已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骚扰防治法」等人身安全相
关法令;法案的认识度相较於前两次调查,有大幅度的提升,是值得欣慰的现象。
王如玄指出,去年正式实施的性骚扰防治法,也有八成受访者表示知道;但对於企业主需
建立申诉管道及防治措施等的内容了解者不到四成,显示对相关措施不甚清楚,主管机关
仍有加强宣导的必要。
3/8/2007 11:03:15 PM
http://www.epochtimes.com/b5/7/3/5/n1637115.htm
立院三读 同居与同志关系者适用家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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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五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修正家
庭暴力防治法,明定凡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以及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也就是包括
同性恋者均可适用家暴法。此外,相关业务执行人员如接获家暴讯息,应在二十四小时内
报知当地主管机关立即处理,以强化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效能。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四施行迄今已八年余,为使相关单位与实务工作人
员更有效率推展家暴防治工作,让规范更符合社会实际需要,两年来经立法院举行三次联
席会议与四度朝野协商,下午院会三读修正通过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黄淑英(不分区)於家暴法三读後指出,妇女节前夕家暴法大幅翻修完
毕,送给妇女同胞最佳贺礼,且翻修後的家暴法,立法意旨由原先促进家庭和谐调整为防
治暴力行为,纳入同志与同居关系者适用家暴法,符合当前社会需求,最具划时代意义。
此外,为强化家庭暴力事件通报机制与处理,新法明定相关业务执行人员接获通报,二十
四小时内应立即通报当地主管机关。为利适用并配合实务,明定民事保护令分为通常保护
令、暂时保护令及紧急保护令三种,并增列通常保护令种类及加害人处遇计画裁定前监定
制度。
修法後另放宽对被害人讯问与诘问限制,法官得依声请或依职权在法庭外讯问或诘问,或
采取适当隔离措施。
若当事人因实施家庭暴力、对被害人施以骚扰等非必要联络行为、未依规定迁出住所或依
法裁定的特定场所、破坏加害人处遇计画,触犯违反保护令罪,依法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罚金。
另增列中央主管机关为加强推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关工作,得设置家庭暴力及性侵
害防治基金;各级地方政府主管机关,亦应整合所属警政、社政、民政等单位,成立家庭
暴力防治中心,协调司法单位,办理二十四小时验伤、紧急救援与安置等事宜,并提供被
害人多元化或支持性就业服务。
至於其他加强被害人保护措施还包括,比照「特殊境遇妇女家庭扶助条例」,增列被害人
子女教育、生活费用、儿童托育费用、创业贷款等相关补助。
3/5/2007 7:35:12 PM
※ 编辑: EllaElla 来自: 61.228.241.44 (03/19 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