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puser (万里长城万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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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资讯] 个人资讯保护法修正草案己经修正通过了
时间Sun Jul 10 17:18:19 2005
台湾人权电子报 09/29/2004
《利用个人资料 须经书面同意》(09.09)
行政院会8日通过「个人资讯保护法」修正草案,将扩大对个人资料
的保护,不以经电脑处理的个人资料为限,且扩大受该法制约的行业,
由过去仅徵信业等八类行业,扩及所有公务及非公务机关,凡在中华
民国领域对中华民国人民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者,均为该法规
范的范围,以确保人民隐私权益。为免取得个人资料者未经当事人同
意及扩大引用,修正案中明订,利用个人资料需当事人书面同意,不
得以概括方式取得其同意,而应另以单独书面同意方式为之,以确保
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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