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看板sex
标题[新闻] 以为学长是好人!男大生投宿他家「深夜遭侵犯」
时间Sun Apr 6 07:07:31 2025
新闻来源: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406/2938091.htm
记者柯振中/综合报导
高雄市一名大学生阿翔(化名)与学长阿宏(化名)交情相当好,先前因故需要外宿,於
是到阿宏的租屋处借住,没想到在睡觉的过程中,竟遭阿宏侵犯。高雄地院一审依照强制
猥亵罪,判阿宏8个月有期徒刑,高院驳回阿宏的上诉,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内容,阿翔是高雄某大学的大一学生,阿宏则是大四的学长,2人平时交情不
错。2023年某天吃完消夜後,因为阿翔返家路途遥远,阿宏於是邀约到他家投宿一晚。
基於对学长的信任,阿翔并没有多想,顺从了对方的一番美意,跑到阿宏家投诉。怎料等
到洗完澡、2人在房间内聊天时,阿宏突然开始聊色情话题,并且开始动手侵犯、意图触
碰阿翔的生殖器。
当下阿翔不断拒绝,并且表明自己的性向,阿宏却仍不断毛手毛脚,还不断试图说服阿翔
,直到最後发现自讨没趣,才转身回到床上休息,并且威胁阿翔,不能把今晚的事情说出
去。
阿翔虽然害怕,当天还是硬着头皮住了下来,怎料隔天起床以後,阿宏仍旧不断毛手毛脚
,让他实在受不了,只能随意找个藉口离开。
事件发生以後,阿翔不敢声张,直到隔了约一周,才找到学校的长官,在聊天的过程中透
露这件事,全案因此曝光。
後续案件经过调查、审理,阿宏被依照强制猥亵罪,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阿宏对於判刑
不服提上诉。
高雄高分院审理後,认为阿宏欠缺对他人身体自主权及性自主决定权的尊重,恶行难认轻
微,且犯案後否认犯行、至今也未弥补阿翔所受伤害的举措,犯後态度不佳,考量原判决
的认事用法核无不合,量刑属允当,阿宏否认犯罪、指摘原判决的有罪判决不当为无理由
,因此予以驳回,全案仍可上诉。
附注:
刑事判决编号:台湾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一一四年度原侵上诉字第四号
被告辩词:
我没有抠甲男的乳头,也没有吻甲男,我只是在嘻笑打闹的时候摸到甲男的胸部,我没有
违反甲男的意愿。
辩护人辩词:
甲男於案发後仍主动邀约被告用餐、询问被告行程、向被告报告自己的行踪,而与一般的
好友、情侣往来无异,对被告显未产生恐惧排斥心理,足徵根本未有被告违反甲男意愿之
强制猥亵情事存在,双方乃合意为之,原审竟以「被告嗣後传送予甲男、但与本案无关之
道歉讯息」,认定被告犯行,显有违误。尤以案发当时被告与甲男均系A校在学生,因该
校对男同性性行为保守,本案实有可能是甲男与同学乙男讨论後,将此事塑造成被告强迫
甲男,以此自保,此由乙男举报被告部分乃经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亦足佐之。
法官心证:
(二)关於本案案发时,被告、甲男间完整互动过程之认定:
1.证人甲男於警询时证称:我、同学张○○(真实姓名年籍详卷)及被告,於112年1月14
日23时许至高雄市○○餐饮店用餐,结束後我原本打算载张○○返家後要再去屏东,被告
表示路程太远且时间已晚,询问是否要回他家(即B租屋处,以下迳称B租屋处)休息,我
同意後即先载张○○返家,再前往B租屋处,我约於15日凌晨2时许抵达,被告提供盥洗用
具及换洗衣物供我使用,盥洗结束後,被告邀请我至房间打地铺休息,被告睡床上,我与
被告在聊有关A校生活及学长姐八卦,聊到一半被告突然用手触模我的下巴,并把话题转
向情色方面、同性恋性行为的话题,同时移动至地舖上我的旁边,身体靠近我,被告以脸
磨蹭我的脸,并强吻我嘴唇,以手碰触我的身体及胸部,期间被告以手搓揉我的乳头,并
企图触碰我的生殖器,以手指放入我的口中,我有咬被告的手让其缩手,但被告感觉很兴
奋,要求我帮他打手抢,我当下拒绝表示不要,并表明自己喜欢女生,被告还是持续靠近
,讲话过程中被告提及乙男也有帮他打手抢,想说服我帮他打手枪,我还是拒绝,但被告
还是持续要求,我为了避免被告继续碰触我的身体,遂成趴下状态,此时被告将身体单脚
跨坐我身上,以生殖器碰触我的大腿後方,被告的生殖器为勃起状态,我表示不喜欢,被
告因一直未得逞而生气,就将我推开返回床上睡觉,迄至15日8时许被告醒来後,以手触
碰我的胸部,以手指搓揉我的乳头,并以手机拍我的脸,我为了离开B租屋处,下载模拟
来电的软体,假称同学要求归还机车立即离开。被告嗣於同月17日传讯息询问我为何不理
他,并表示为上次放假的事情道歉(下称「C道歉简讯」)等语。
2.证人甲男於侦讯时复证称:我、张○○、被告一起吃完消夜时已经半夜12点多,张○○
没有交通工具,我原本打算载张○○回去,再返回乙男屏东住处,之後被告说太晚很危险
,邀请我去B租屋处,所以我就先载张○○回去再去B租屋处。我到了之後,被告请我盥洗
,叫我晚上跟他一起睡,後来洗完澡我就去他房间,被告有帮我打好地铺,我睡地上,被
告睡在床上,当时有继续聊八卦,被告有聊到跟我一个合租的学姐,并提到该学姊的女友
及女同性恋房事的话题时,被告就从他床上下来对我毛手毛脚,被告有摸我的胸部,还有
强吻我,还一直抠我的奶头,一直摸我的下巴,当时我就一直闪避,有跟被告说不要,但
被告没有停,还想出手摸我的生殖器,但没有摸到,我为了不让被告继续摸我,我就趴在
地上,被告的左脚跨到我的臀部,然後叫我帮他手淫,当时被告有穿衣服跟裤子,但我有
感受到被告是勃起的,我拒绝帮他手淫,被告就说要跟我讲个秘密,被告想说服我,就跟
我说乙男也有帮他手淫过,我当下一直拒绝,一直跟被告说不要,但被告还是继续对我毛
手毛脚,一直摸我胸部,我一直拒绝帮他手淫,被告後来就把我推走,自己回床上睡,我
就留在地上继续睡,因为担心被告会对我做一些不利的事情,所以我也不敢离开,被告也
要我不能把事情讲出去。醒来後,被告还是有继续摸我胸部,对我毛手毛脚,早上我就用
模拟来电,骗被告说同学乙男在催我还机车,赶紧藉机离开。离开被告租屋处後,我先去
找乙男,问有没有这件事情,乙男承认他有帮被告手淫,我就跟乙男说我被被告毛手毛脚
的事,我们有讨论要不要上报,但当时担心被告四年级、人脉较佳,可能把事情压下来,
所以没有立刻上报,之後隔一两个礼拜左右透过一个学长找师长聊天,在聊天中提及这件
事情的,乙男当时也在等语。
3.证人甲男再於原审审理时证称:112年1月15日凌晨在被告之B租屋处,被告有要求我帮
他手淫,被告有强吻我,也有企图想要摸我的生殖器。当时我有拒绝,印象中我是一直推
开、拒绝,我说我喜欢女生,不喜欢这样子,被告先摸,我说不要,但他还是一直对我这
样做,然後我认为被告变成想要说服我,就是以告知乙男部分他有得逞,感觉是要用炫耀
、说服的方式要我去帮他打手枪。被告也有抠我的乳头,因为被告力气比较大,直接强迫
得逞,我因此把我的身体转到趴在地板上,让他不要再抠我的乳头。一开始我是躺着的,
被告就摸我的胸部,摸到最後我受不了,我就翻身过来,让我整个身体的正面面向地板,
采取让他摸不到我的胸部、生殖器官的方式,就是整个趴在地板。我的正面面向地板的时
候,被告用脚跨到我身上,企图继续摸我。被告一开始在床上,期间有一半的身体在床上
,也有在地舖上,等於是从床上摸到地铺旁边。我现在已经记不太清楚当下的画面,只是
以我的印象去回答,制作警询的时候我的记忆会比较清楚,因为那时候距离案发时间比较
近,现在已经过了快两年,我也不想要一直去回忆这件事等语。
4.被告於警询时系称:甲男到我租屋处後就去洗澡,洗完澡後我们开始聊天,我躺在我的
床垫,甲男躺在地板上聊天,期间没有关灯,过程中我发现甲男的脸很红,我用右手碰甲
男的脸颊说「你很热吗?」甲男笑笑的回我说「不会啊」,之後我们聊天的过程中有嘻笑
打闹,我用右手一直碰他,直到我的手碰到甲男的嘴唇,甲男就把我的手指含住,我以为
他在暗示我对我有好感,我就问甲男说「你有帮男生打过吗?要帮我吗?」甲男回我说「
太累了,想睡觉,等有力气再说」,我说「好吧,那睡觉了」,甲男就用左手握住我的右
手说「学长晚安」,说完就来回抚摸。直至早上8点多9点左右起床,我去刷牙洗脸後问甲
男「你现在有力气吗?」甲男回我说「很累」,我说「好吧」,甲男就说「我现在有生理
反应」,我回应他说「要不然我帮你打」,讲话的同时开玩笑的以我的右手假装要过去碰
他的生殖器但没有碰到,甲男说「学长不用」,我手就收回来了等语。
於侦讯时称:我跟甲男发生的事是在假日,甲男先说他没地方住,不然他就要回屏东,我
就问他要不要来我这边住,他说好,我们回到B租屋处时就已经凌晨4点多,甲男到了就去
洗澡,洗完澡就在我房间聊天,我们一样在嬉闹,有聊到甲男是不是处男,他说他不是,
我有问他有没有有帮男生打过手抢,他说没有,我问他要不要帮我,他说他很累,我就去
闹他,摸他的脸跟手,後来他就说他想睡觉,我在睡觉前他还有摸我的手,後来就睡觉到
早上。当时我有去摸甲男的胸部,还有抠他的乳头,我有出手想去摸甲男的生殖器,但我
只是去闹他,我没有摸到,甲男没有闪避及抗拒的动作,他就转身趴睡。因为甲男、乙男
都跟我比较好,我当时有跟甲男说乙男有帮我打过手枪等语。於原审准备程序时则改称:
1月15日我找甲男到我的租屋处的时候,当时还没有想要与甲男做猥亵的行为,是後来我
们在聊天、嬉戏的时候,我一开始是先摸甲男的脸,甲男就脸红,我摸他的脸的时候,甲
男就含住我的手指,然後我就摸甲男的胸部及抠他的乳头,并且问他能不能帮我手淫,甲
男就说他现在很累,没有力气,等他有力气的时候再帮我手淫。後来甲男在睡觉前有抚摸
我的手臂,但我转身没有让他继续摸,之後我们就睡觉了,整过个程中,我没有强吻告诉
人,也没有试图摸他的阴茎等语。
5.关於被告在房间内对甲男为猥亵行为时之具体躺卧位置,证人甲男於原审审理时虽陈称
因时间久远略有记忆不清,然甲男就案发前後经过情形、被告猥亵之动作与部位、在自己
已表示反对後被告仍持续动作,甚至被告进而告知乙男也有帮忙其打手枪等关於自己遭被
告猥亵经过等重要情节,均能陈述明确,且前後互核一致。又被告对於本案之供述虽前後
不一,与甲男所述亦有所出入,然对照证人甲男证述与被告先前之供述,其等均曾陈称在
案发当时,被告屡要求甲男为其手淫遭甲男拒绝,被告亦有抚摸甲男之脸部、胸部、抠甲
男乳头、将手指插入甲男口腔,及试图摸甲男阴茎之行为,被告斯时曾告知甲男关於乙男
有为其打手枪之过往,且甲男於案发时确有将身体转身朝向地面之举止。上情堪认甲男证
称被告於案发时之整个过程,乃屡要求甲男为其手淫遭拒,并抚摸甲男之胸部、抠甲男之
乳头,另吻甲男且试图摸甲男阴茎,而甲男为闪避被告动作只好面朝下躺卧等节,应属实
在。被告辩称仅曾於嘻闹过程中摸到甲男的胸部云云,显系避重就轻之词,要非实情。
(三)被告前揭对甲男所为之摸胸、抠乳头、亲吻且试图摸甲男阴茎等举措,确已违反甲男
意愿,且此情乃为被告所明知之认定:
1.证人乙男於侦讯及原审审理时证称:那天(指14日夜间)甲男本来要住我家,後来他去找
学长(指被告,以下迳称被告)吃饭,吃一吃之後就去住B租屋处,甲男是骑我的车去,
当时我已经睡着,但早上时甲男有打给我说有事情要跟我讲,然後甲男藉机离开B租屋处
回到我家,他说被告一直想亲他想抱他,还有问甲男说可不可以帮他打手枪,他觉得很不
舒服。因为被告有跟甲男说我有帮被告手淫过,所以甲男跟我确认,我跟甲男觉得这件事
情很严重,所以就去寻求协助等语。乙男既证称在案发当日甲男即立刻告知被告有令人不
舒服之肢体行为,且互核乙男、甲男证述内容及被告上开供述,足徵被告於案发时确有向
甲男提及关於乙男曾为其手淫之事。倘若被告在租屋处房间内猥亵甲男之行为,系出於两
情相悦而合意为之,并未违反甲男之意愿,甲男并无立即转知他人自己感到不舒服之理,
被告亦实无在此爱抚欢愉之际,刻意向甲男提及自己与乙男间私密往来之必要,故足佐证
甲男证称被告案发时在房间内,曾试图说服甲男为被告手淫,且被告之猥亵行为均违反自
己意愿等证述,可以采信。
2.况被告坦承於112年1月17日22时25分,传送内容为「我不知道是你很累还是觉得我很烦
所以不想回讯息,因为我觉得这样子让我很难过,所以还是打算跟你说,上次放假的事情
我跟你道歉,知道你不喜欢但感觉好像我一直在强迫你,在这边跟你道歉。然後因为你我
这几天也过得很不好,因为总觉得失去了一个很重要的人,但我不想要再跟之前的我一样
再也走不出来,我也不知道要怎麽跟你相处,所以我们就保持距离吧,我知道你很乖也很
贴心,就当作我自己在发疯,没有把握好分寸,有机会改变的话,那就再看看吧,抱歉让
你不舒服了」等语之「C道歉简讯」予甲男。而以:
⑴被告既於「C道歉简讯」中「指明」要对「上次放假的事情」向甲男道歉,当然系指112
年1月15日晚间收假「前」之「该次放假期间」内所发生者;又依被告所提出之其与甲男
自112年1月13日18时39分提及「终於放假了」起、迄112年1月15日17时39分提及「到学校
了」止之「完整」LINE对话纪录,可知该次放假期间,并无任何被告所传送讯息遭甲男无
视之事,更遑论被告询(质)问甲男为何不回自己讯息之情,是以被告及辩护人辩称:被
告之所以传送「C道歉简讯」,乃是要对「被告频繁追问甲男为何不回讯息」一事道歉,
而与本案发生在B租屋处内之事无关云云,断非事实而要无足采,首应指明。
⑵在「C道歉简讯」之中,被告既一方面以「就当作我自己在发疯,没有把握好分寸」自
责;另方面又称赞甲男乖巧、贴心,并承诺会先「保持距离」,静待後续有无改变而拉近
彼此关系之可能,则若非被告深知自己并未争获甲男同意,即利用甲男借宿之机会,单方
跨越双方间之学长、学弟分际,而一头热对甲男迳为拟大幅拉近彼此关系之极不理性举措
,且当下乃遭甲男明确拒绝,孰能置信?况由被告既在表示「上次放假的事情我跟你道歉
」後,旋接续称「知道你不喜欢但感觉好像我一直在强迫你」及「在这边跟你道歉」,益
徵被告明确知悉甲男对於两人间「在上次放假」时发生之事并不情愿,而是自己屡屡设法
强迫甲男,否则被告又焉有以「抱歉让你不舒服了」之字句,而在单则讯息中第三度向甲
男致歉之必要?
3.综上,被告於案发时对甲男所为之摸胸、抠乳头、亲吻且试图摸甲男阴茎等举措,确已
违反甲男意愿,且此情乃为被告所明知并犹仍执意为之。职是,被告於案发时除屡要求甲
男为其手淫遭拒外,确曾执意强行抚摸甲男之胸部、抠甲男之乳头,另强吻甲男且试图摸
甲男阴茎无讹。辩护人抗辩被告、甲男於案发时乃系合意为各该猥亵行为云云,同并非事
实,不足采信。
(四)被告及辩护人其他辩解亦不可采之说明:
1.辩护人另以「甲男於案发後仍主动邀约被告用餐、询问被告行程、向被告报告自己的行
踪,而与一般的好友、情侣往来无异」等情,而为被告与甲男乃合意为本案种种猥亵行为
、被告并未违反甲男意愿之推论。惟查:
⑴「C道歉简讯」既充斥「我不知道是你很累还是觉得我很烦所以不想回讯息」、「我觉
得这样子让我很难过」、「因为你我这几天也过得很不好」、「总觉得失去了一个很重要
的人」等内容,若非被告明显於本案後感受到甲男之有意疏远,且深知缘由即为本案其对
甲男所为,焉可能如此?是辩护人所称甲男於案发後与被告之互动依旧,而核与一般的好
友、情侣往来无异云云,显非实情。
⑵至甲男於112年1月15日离去B租屋处後,当日固仍持续主动传讯息予被告,且讯息内容
乃为告知被告自己正准备喝汤,而询问被告有无意愿一起聚餐等。惟妨害性自主罪之被害
人,殊无可能有典型之事後情绪反应及标准之回应流程,被害人与加害者间之关系、当时
所处之情境、被害人之个性、被害人被性侵害之感受及被他人知悉性侵害情事後之处境等
因素,均会影响被害人遭性侵害後之反应,所谓理想的被害人形象,仅存在於…想像中(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87号判决意旨参照)。准此,辩护人徒以甲男上述主动传讯息
予被告之举,即期推翻本院之前述认定,原显不可采;况被告不仅在A校为高(长)甲男
三届之学长,更是甲男甫入学时之干部,乃据甲男、被告分别证、供述明确且互核相符(
侦一卷第85、110页),自堪认定,则甲男因此於顺利举报被告前对之有所顾忌,不得不
勉强自己尽量与被告保持互动、联系,以免被告生疑,断非不可想像,尤以证人甲男於原
审审理时确另证称:当初被告对我做这件事,我就是先假装表现很正常,不要让被告发现
异状,但其实暗中我跟乙男已经准备要去投诉被告了,我不能让被告发现异样。就算约了
被告,我也不一定真的要跟他去吃饭,只是假装跟当初一样。我只是假装表现得没发生过
一样,主要是我不想让他发现我已经在慢慢计画要上报这件事,所以就假装好像真的没有
发生过这件事一样。後来因为已经上报了,至於是何时上报的,我已经忘记确切的时间点
,但是师长之後有指示我说不要再回应被告了,让我不要再跟被告有任何接触,所以从那
天开始我就没有回应被告等语,自更不能以甲男於本案後犹仍传讯息予被告等节,即遽认
甲男所述全属虚妄、被告与甲男乃合意为本案种种猥亵行为。
2.辩护人又以甲男系畏惧校风保守之A校知悉其与被告之本案合意猥亵行为後,自己会遭
到惩处,方指称系遭被告强制猥亵期以自保云云,为被告辩护。惟本案之案发地点并非在
A校内,而是远在校外之B租屋处之被告房间内,衡情鲜有遭A校校方知悉之顾虑。况本案
乃系因甲男与乙男自行循校内管道反映,始遭A校校方知悉,此有A校案件调查报告可参,
且证人甲男就此乃於原审审理时明确证称:其实一开始我们就有跟一个学姐讲说发生这件
事,学姐也是尊重我们,让我们想清楚到底要不要上报,或者她可以陪我们走出这个阴霾
,但後来我跟乙男想一想觉得还是要上报。因为乙男是第一个,乙男当时如果有上报,或
许我就不会发生这件事,如果我再不上报,如果又有第三个、第四个甚至第五个新生怎麽
办,我不想害其他同学又遭受这样的对待,我觉得这件事到我这里结束就好,所以我决定
要上报等语,则苟甲男真意系在向保守A校隐瞒其与被告间之同性合意性行为,以免遭受
校方惩处,甲男大可直接闭口不言,又何必在此事原无第三人知悉之情形下,反其道而行
,主动向乙男、其他学姐与校方全盘托出,并大费周章推诿卸责予被告,干冒万一无法取
信於他人,反使自己的隐私徒然泄漏等风险?故辩护人此部分之辩称,同不可采,而显无
足为有利被告之推论。
3.甲男、乙男固相偕循A校校内管道对被告举报,惟其等本系陈述各自於不同时、地之亲
身经历,而互不相干,则乙男举报被告部分纵经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本不能执此推论甲
男之举报内容不实;遑论乙男所举报部分,之所以经检察官不起诉处分,亦非认定被告、
乙男间乃合意为猥亵行为,而系以被告主观上确有可能认知与乙男间之种种互动系出於合
意为之,亦即被告误认已获乙男同意为由,是故辩护人另以乙男所举报部分经检察官不起
诉处分,推论甲男所述不实、被告与甲男乃合意为本案种种猥亵行为,亦无足取。
上诉论断理由:
原审认被告罪证明确,审酌被告身为甲男学长,罔顾甲男对其之信任,为满足自身性慾,
在未得甲男之同意下,违反甲男之意愿,强行抚摸甲男胸部、抠甲男之乳头,并强吻甲男
且试图摸甲男阴茎,对甲男为猥亵行为,显欠缺对他人身体自主权及性自主决定权之尊重
,恶性难认轻微。复考量被告犯後否认犯行,迄今亦未有任何积极弥补甲男所受伤害之举
措,犯後态度实属非佳;兼衡被告本案动机与目的、犯罪手段与情节、犯行所生损害,及
被告於原审审理中自述之智识程度、家庭、经济暨生活状况,前无其他犯罪前科之素行等
一切情状,量处被告有期徒刑捌月之刑。本院经核原判决之认事用法,核无不合,量刑亦
属允当。被告上诉意旨,犹执陈词,否认犯罪,指摘原判决对其所为有罪判决不当,为无
理由,应予驳回被告之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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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选择,患得患失只会让你身陷囹圄。
——孙衍《愿你出走半生,归来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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