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看板sex
标题[新闻] 屏东母醉倒男友客厅 高中女儿竟遭他猥亵
时间Sat Apr 5 07:38:47 2025
新闻来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002038
自由时报 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
屏东妇人和读高中的女儿,到江姓男友住处一起喝酒,结果自己醉倒,女儿也因酒醉遭猥
亵,後经校方通报始查获,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强制猥亵罪,判处他徒刑18月。
判决书指出,2022年6月底,妇人小茹(化名)带就读高中的女儿小芳,前往屏东县江姓
男友住处喝酒,席间小芳(化名)因不胜酒力,先行到楼上房间休息。其母和江男则在1
楼客厅续摊,直到她醉倒在椅子睡着。
此时,江男见机不可失,跑到2楼房间,涉嫌将小芳压制在床,多次亲吻、抚摸她胸部和
生殖器,後经校方通报警方查获,恒春分局依强制猥亵罪嫌,将江男移送屏东地检署侦查
起诉。
江男则辩称,当天小芳意识清醒,过程中她没有反抗,坚称两情相悦。
1、2审调查,小芳因此事承受压力,情绪难以宣泄,为减少困扰,而向校方寻求心理谘商
,进而由校方通报警方处理,经社工介入後,她始提出告诉,加上两造均称没有过节,认
定小芳不会恶意诬告,判处江男有期徒刑1年半,仍可上诉。
附注:
刑事判决编号:台湾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一一三年度原侵上诉字第九号
上诉意旨:
被告坚决否认有何违反告诉人即代号AV000-A112152成年女子(真实姓名详卷,下称甲女)
之意愿,而为强制猥亵犯行。甲女既称案发地点在被告住处2楼房间内,当时甲女之母即
代号AV000-A112152A女子(姓名详卷,下称甲母)则在该址1楼,若被告真有对甲女强制猥
亵,甲女必当挣扎喊叫,足以使甲母听闻。甲女另证称被告反覆进出2楼房间,下楼再上
楼共4次,前後达1小时,然而甲女竟未下楼呼救,待在甲母身边或直接离去,亦未拨打、
接听男友电话以求助,亦未锁住房门以阻止被告再次入内,仍继续停留在上址2楼房内,
翌日更与被告及甲母一同外出购物、用餐後再返回被告住处,未表现任何遭强制猥亵之反
应,显违一般常情。甲女於警询中从未提及被告反覆进出2楼房间,下楼再上楼共4次等重
要情节,证词前後不一;关於甲女於案发当晚有无告知甲母其遭强制猥亵等情,亦与甲母
证述不合,非无瑕疵可指。且甲母与甲女关系密切,亦难排除其为甲女而陷害被告之可能
,其证词不足为补强证据。学校心理谘商纪录并非专业心理监定报告,所载为甲女主诉之
创伤反应,与甲女案发翌日仍与被告及甲母一同购物、用餐之互动情形不符,亦不足为补
强证据,尚不得仅凭甲女具有前述瑕疵之单一指诉,而无补强证据,遽为被告不利之认定
。原审论处被告强制猥亵罪刑,显有违误,为此提起上诉,请将原判决撤销,另谕知被告
无罪之判决。
二审心证:
(一)被告坦认进入其住处2楼客房内,触摸及舔吻甲女之胸部及下体,而告诉人甲女於警
询指称:我与母亲在被告住处喝酒,我因不胜酒力,先上2楼客房休息,被告上楼进入客
房要摸我,我把他赶走,他走了後又上来,就这样反覆了几次,然後他脱我衣裤,触摸及
舔吻我的胸部及下体,一直压着我,一直舔我,我跟他说我有男朋友了,叫他不要弄我,
但他还是一直弄我等语,核与甲女於侦查中证称:被告进入客房,一直靠过来我这边,我
把他推开,他还是反覆下楼又上楼,之後就脱掉我的衣物,舔我胸部及下体,我有拒绝他
,一直跟他说我不要,也有把他推开,叫他滚出去,但他力气比我大等语,及原审中证称
:我先上楼睡觉,被告进来要脱我裤子,我说不要,把他赶出去,但他一直反覆进来,他
有摸我胸部及下体,一直弄我,我叫他不要弄我,也有把他推开,但我因酒醉所以力气没
有很大等语。甲女於警询、侦查及原审中始终指证被告进入2楼客房试图对其为猥亵行为
,经甲女拒绝,并将其赶出後,被告仍不放弃,下楼後再上楼,反覆进出2楼客房,最後
不顾甲女拒绝,而强压甲女并触摸及舔吻胸部及下体等语,对於被告违反甲女意愿而为强
制猥亵行为之情节,证词前後一致,尚无上诉意旨所指瑕疵。
(二)甲母於原审中证称:甲女跟我说被告有亲她、舔她这件事情时,虽然没有哭,但我看
的出来她情绪很低落、很怕的样子等语(原审卷第124至125页)。证人及甲女友人邱○威(
全名详卷)於原审亦证称:我得知本案是在一次朋友餐叙,甲女当面跟我说的,她讲这段
内容时情绪激动,有哭、有生气,比较倾向被侵犯的感觉等语(原审卷第201至203、205页
)。证人甲母及邱○威证述之内容,可证明甲女陈述被害事件时之情绪表现及心理状态等
,乃证人之亲身体验,属情况证据且与甲女指诉内容具有关联性,足为补强证据,而佐证
甲女陈述其被害情节时,确有哭泣、害怕、心情低落等负面情绪反应,核与一般人遭受强
制猥亵行为之侵犯後,心理上惊慌无措、难以自处及悲愤等自然反应相符,足认被告前述
猥亵行为,确系违反甲女意愿所为,非如被告所辩「你情我愿」之合意行为。
(三)被告於案发时系53岁中年男子,而甲女当时甫满18岁,仍系在学学生,年龄差距达35
岁,且被告曾与甲母交往而为男女朋友,甲女与被告间不论年龄、身分甚至辈分,均存有
巨大差距,衡情难如被告所辩其与甲女间有何男女情愫。况且,被告自承於案发前不曾与
甲女单独出去约会,亦无讲电话、传讯息(原审卷第42页),显无男女感情互动关系。参以
甲女案发後经谘商心理师进行心理谘商之个别谘商纪录表记载:「C1(即甲女,下同)对於
透露相关事件有焦虑感极大,此状态可能涉及所属社群之人际互动,因社会地位或亲属关
系皆有可能受影响,因此让C1明显退却而不愿多谈。此脉络中Cl可连结的支持系统相对较
少,故目前选择隐忍与自我伤害缓解,须留意持续性痛苦所造成持久创伤」等语(原审弥
封卷第29页)。足见甲女於本案後确受有身心压力而创伤难平之情绪反应,显非与被告互
有情愫之表现。被告所辩上述猥亵行为系两情相悦,未违反甲女之意愿云云,核与前述卷
证及经验法则不符,自不足采信。
(四)上诉意旨另指称甲女於被告反覆下楼再上楼进出房间,竟未趁该期间下楼呼救、待在
甲母身边或直接离去,亦未拨打、接听男友电话以求助,亦未锁住房门以阻止被告再次入
内,仍继续停留在上址2楼房内,翌日更与被告及甲母一同外出购物、用餐後再返回被告
住处,而未表现任何遭强制猥亵之反应,似违一般常情云云。然而,甲女於原审中到庭证
称:
「(你说当时拒绝被告,跟被告说不要,是否有大声跟他讲或叫你妈妈?)
我没有叫我妈妈」
「(为何没有?)
因为就觉得这种事很那个、谁讲的出来,就很尴尬啊」
「(你说当时在跟男友讲电话?)
是被告进来的时候在弄我,我男友有听到一些声音,我就把电话挂掉了」
「(男友没有回拨给你问发生什麽事情吗?)
我就没有接」
「(他就一直打,你就没有接?)
他也没有一直打」
「(为何没有想到去妈妈的身边寻求保护?)
我没有想到」
「(被告侵犯你的这件事情你没有跟妈妈讲?)
对」
「(什麽时候才跟妈妈讲?)
应该是隔天晚上或是过几天之後,我记得我一直没有讲细节。我忘记我什麽时候讲细节
的,应该是很之後,我已经上大学之後,就是从发生到我上大学之前,我就一直压着这
件事,尽量不去想这件事情,是因为後面有影响到我的生活,所以我才会想要把这件事
情解决,才会把这件事情讲出来,不然我没有想要讲出来」
「(你说被告侵犯你造成你不开心,为何还会跟他一起外出讲物、吃饭?)
我没有要讲这件事情出来」
「当时没有想到要怎麽处理,就觉得按照原本行程,看妈妈想去哪里就跟着,没有特别讲
什麽,就是不要让妈妈觉得我有什麽奇怪的」
「我觉得如果跟妈妈讲的话,可能就要去报警,这样大家都会知道这些事情,担心别人会
知道」等语。
本案社工於原审陈称:本案不是甲女主动要报案,是社会局经由学校通报,依法定职权通
知被害人陪同报案。一开始跟甲女约去高雄妇幼队,但当天没有完成笔录,因为她非常犹
豫,担心会影响家里的关系,或是部落中的一些议题」等语。而前述心理谘商个别谘商纪
录表晤谈历程记载:「Cl核对通报资讯,知悉可能通报相关人员而拒绝继续晤谈」、「Cl
提到自己经案母认识的人,受到性相关骚扰(严重程度尚不明),加上父母因为此人而离婚
,故对案母有怒气,又因案母强烈自责,而不愿指责对方,故情绪难以宣泄」、「Cl表示
虽目前作息饮食未被影响,但只要想到事件当下便会有强烈的情绪,导致无法完成当前的
工作或任务,且会因此有自我伤害行为,如以笔戳自己等」、「Cl期望能减少被情绪影响
的次数或状况,另外也希望自己能走出事件但不须牵涉其他人」等语。
(五)甲女当时甫满18岁,为尚未入学之准大学生,其生活历练及经验明显不足,被告则系
与甲女相差35岁,曾与其母亲交往之中年男子,甲女对於被告突然对其为上述猥亵行为,
一时不知所措而无法反应,未立即呼救、求助或逃离,并未违反常理。另因恐母亲及他人
知晓此事,使自己或母亲遭受异样眼光,严重影响人际关系(涉及家族及部落),选择长期
隐忍不宣,直至心理创伤已影响工作及生活,甚至产生自我伤害行为,始经社工协助报警
,亦无违常情,自不能以18岁年轻女性未能於案发当时立即作出呼救、求助或逃离等自我
保护措施,长期隐忍而未尽速报警处理,反推甲女未遭被告强制猥亵,而属双方合意行为
。
原审因认被告上述犯行,事证明确,适用刑法第224条规定论处。复以行为人责任为基础
,审酌被告年长甲女30余岁,曾为甲母男友,而甲女於案发时甫18岁,称呼被告为叔叔,
被告竟为满足私慾,对甲女为前述强制猥亵行为,妨害甲女之性自主决定权,造成甲女心
理上长久伤害,犯罪所生危害非轻,始终否认犯罪,迄未和解或赔偿,而未弥补损害,亦
未获被害人原谅,犯後态度欠佳,另有多笔酒驾前科,素行亦非良好,经检察官建请从重
量刑,及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与被害人之关系、智识程度、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
而量处有期徒刑1年6月。经核原判决认事用法,均无违误,量刑亦属妥适,应予维持。被
告仍执上诉意旨,否认犯罪,指摘原判决不当,经本院引用原判决所载之证据及理由,并
补充对其第二审所提出辩解不予采纳之理由,而论驳如前。核其上诉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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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衍《愿你出走半生,归来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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