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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404000018-260402?chdtv 中时新闻网 尹维源 国中少女小萱指控父亲阿国(化名),某日中午进到卧室,强行掀开她的上衣及内衣,狂 舔胸部近20秒,後来某天晚间又强行压住她,还对她说:「爸爸会慢慢进去」,所幸她挣 扎抵抗才未被得逞,但後来陆续有9次惨遭强制性交、指侵、猥亵或是拍摄下体裸照。 法院审理,小萱指控,爸爸会乱触碰她已经记不得有多少次了,印象深刻的大约有10次左 右,第一次是她7岁的时候,当时只有上半天课,所以她中午就放学,在住家的房间里, 爸爸突然把她压在床上,把她的衣服掀起来舔胸部。 当时我才7岁,爸爸怎麽下的了手,她有尖叫也有用力踢,但力气比不过爸爸,大约1、2 分钟才停止。父亲後来陆续对她侵犯,甚至强制性交,後面几次爸爸会把她的手机拿走, 还对她说,不帮她缴手机费,藉此来强迫她,她因为害怕所以不敢说出来。 阿国辩称,他确实有拍摄小萱的下体照片,但那是为了拍摄小萱的「病徵」,小萱也都有 同意,因为小萱大腿内侧有蜂窝性组织炎,他赶着上班,想要请小萱的妈妈欢欢(化名) 处理,拍照是为了留下当时状况给欢欢看,但後来忘记将照片删除。 阿国指称,其余小萱指控的强制性交或猥亵行为他都没做,小萱所说的都不是事实,因为 他有带女友回家,他先前与欢欢曾有协议,如将来婚变,孩子会跟妈妈,小萱是受到要去 国外及换一个人照顾的刺激,才会对他这样指控,而且如果他有做出这些犯行,小萱为何 不早点报案。 法官调阅小萱的病历纪录,阿国所拍摄小萱的性器官照片显示,外观均属正常,并没有疑 似罹患疾病的徵状。而小萱因蜂窝性组织炎到医院就诊的时间,与拍摄照片的期间也不相 符,法官认,阿国辩称拍照是要让欢欢带小萱去就医与事实不符。 法官考量,阿国不顾未成年女儿身心健康发展与人伦关系,仅为满足性慾而做出犯行,并 且持续时间甚久,所为显然不当,应予严惩,而且阿国犯後矢口否认犯行,未与小萱达成 和解,还指称小萱是故意栽赃。日前依法从重量刑,阿国应执行有期徒刑20年。 附注: 刑事判决编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侵诉字第六十六号 一、认定犯罪事实所凭证据及理由 讯据被告矢口否认有何加重强制性交、加重强制猥亵、对於14岁以下之女子为性交、猥亵 行为、拍摄少年性影像等犯行,辩称:伊确实有拍摄A女之下体照片,但是是为了拍摄A女 病徵,A女也都同意,因为A女大腿内侧有蜂窝性组织炎,伊赶着上班,请A女妈妈即F女处 理,拍摄照片是为了留下当时状况给F女看,但後来忘记将照片删除;其余强制性交或猥 亵之行为伊都没做,A女所述均非事实,是因为伊在113年3月13日带女友即H女回家,伊先 前与F女曾有协议,如将来婚变,小孩会跟妈妈,A女受到要回印尼及换一个人照顾之刺激 ,才会为此等陈述,且如伊有对A女为本案犯行,A女为何不早点报案云云。辩护人则为被 告辩护称:被告并无性侵,拍摄性影像也没有违反A女意愿,另本案仅有A女指诉,无其他 积极事证等语。兹查: (二)关於如事实栏……所示之加重强制性交、加重强制猥亵犯行部分: 1.被告有对A女为如事实栏……所示之性交、猥亵行为,业据证人A女於侦讯时证称: (问:你上开称你爸爸会乱触碰你,这样的事情发生约几次?) 数不过来了,我印象深刻的部分大约10次左右。 (问:10次之部分,是否记得第一次发生是在几年级?) 我国小一年级7岁,当时只有上半天课,所以中午放学。当时是在中华路住处,在家中的 大房间里,我跟爸爸当时在看电视,看电视看到一半,爸爸就突然把我压在床上把我衣服 掀起来舔我的胸部,当时我才七岁,他怎麽下的了手,中间我有尖叫也有踢他,但是我力 气比不过他,过了约1、2分钟他才停止。 (问:二次发生之详情?) 三年级时,当时也还是住在中华路旧家,当时我也是在大房间内的床上看电视,爸爸就突 然进来房间把我压在他身体下,并用他的下体隔着衣服顶我的下体,大约3分钟之内就停 止,在这期间爸爸有说『爸爸会慢慢进去』,当时家里也是没有人,那时候我才9岁,这 样算猥亵吧。 (问:第六次发生之详情?) 应该是在我国中一年级暑假晚上时,当时我已经搬到莒光路住处,当时我洗澡完披着浴巾 ,在我经过客厅要进我房间时,爸爸将我拉到客厅的沙发上,把我的双腿打开看我的下体 并用手也触我的下体亲大约1分钟以内。 (问:第七次发生之详情?) 当时是在冬天,在莒光路住处,我在浴室用美工刀割我的手腕,後来我要去我房间拿书包 找0K绷,当时我披着浴巾坐在我房间的床上,爸爸就走进我房间就打开我双腿,我就因为 惯性躺在床上,看、摸我的下体约1分钟。 (问:你是否记得在七年级上学期发生何事?) 我再想一下,应该是闻胸部的事情,地点是在莒光路住处,时间应该是早上5点多,当时 我在我房间睡觉,穿着连体睡衣,我睡觉睡到一半,爸爸突然打开灯我就被亮醒,他就突 然过来按住我的双手,掀开我的衣服闻我胸部,约1分钟到1分半以内他就自己离开。 (问:第八次发生之详情?) 我想先讲游乐园发生的那一次,地点是在台北市儿童新乐园,我跟弟弟、爸爸一起做(按 :应为坐之误缮)摩天轮,在快下去时爸爸就拉扯我,并趁机隔着衣服偷摸我胸部很多下 。 (问:最後一次发生何事?) 是在113年3月13日,我刚刚讲拍照的部分是在3月13日之前,这次是在莒光路住处的房间 内,当时除了我、妈妈、弟弟、爸爸以外,还有我刚刚讲的爸爸的情人也在,当时我在画 画,爸爸就突然进来房间隔着衣服摸、捏我胸部。 等语明确,堪以认定被告确有对A女为此等性交、猥亵行为。 2.关於被告上开性交、猥亵行为对被告施用之强制手段部分,除就如事实栏……部分,业 据证人A女明确证称「爸爸就突然把我压在床上把我衣服掀起来舔我的胸部」、「爸爸就 突然进来房间把我压在他身体下,并用他的下体隔着衣服顶我的下体」等语,堪认被告对 就……对A女施以强暴之强制手段外,证人A女另证称: (问:爸爸在做上开事情时,有无使用何强制力?) 在第一、二次时有压住我,後面几次爸爸会把我的手机拿走说,不帮我缴手机费来强迫我 。 (问:你先前在侦讯中提及,被告会用不帮你缴手机费用之事要胁你,是从本件案发第几 次开始有这样的胁迫行为?) 我是小学五年级後开始有手机,当时我11岁。11岁以後被告就有这样的胁迫行为。 等语,亦堪认定被告就如事实栏……所示部分(即A女11岁以後之犯行部分)有取走A女手 机并表示如其不从则不缴纳手机费用之情。 而按刑法第222条的加重强制性交罪,既以犯同法第221条之罪为基本构成要件,自仍须以 「对於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为前提。 立法者在「违反其意愿」之前,例示「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等方法,也就是对被 害人施以不论「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强制或限制意愿之行为,不一定为有形的强制力 ,只要是足以证明违反被害人意愿的方法,即构成本罪。另自法益保护角度而言,刑法妨 害性自主罪章除了保护「性自主决定权」外,另保护「儿少身心健康发展权」,亦即对於 特定年龄的儿少,不论其有无意愿的决定权,一律加以保护,此所以刑法第227条仅以「 年龄」作为构成要件的原因所在,未必得一概以合意性交视之。从而,刑法第222条第1项 第2款「对未满14岁之男女犯之者」的加重条件,於判断行为人是否对之施以上述违反其 意愿之方法,更应该兼顾此等年龄之被害人,因其尚无行为或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於行 为人所施以或营造的强制状态忍受力,势较一般具完全行为能力之成年人为低,始符常情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87号判决意旨参照)。 是以,A女於如事实栏……所示部分案发时为年仅11、12岁之未成年人,并无自行谋生之 能力,一切食衣住行育乐,均须仰赖其父即被告之供养,被告取走A女之手机并表示将不 为其缴纳手机费用等情,应已足使A女陷入恐惧无法继续使用手机之不安状态,而足以压 制A女之性意思决定自由,当属违反A女意愿之方法无疑。从而,被告确有对A女为如事实 栏……所示之加重强制猥亵犯行及为如事实栏……所示之加重强制性交犯行,堪可认定。 (三)关於如事实栏……所示之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猥亵犯行部分: 1.被告有对A女为……性交、猥亵行为,业据A女於侦讯时证称: (问:第三次发生之详情?) 我记得好像是第二次当天晚上大约18、19时左右,也是在中华路旧家的大房内当时我跟爸 爸是在同一张床,爸爸就靠过来把手伸进我的内裤用手指进入我的生殖器,并用手指抽插 ,当时我感觉很痛,但我能有什麽反应。这次维持大约2、3分钟以内就停止,後来就继续 睡觉,都没有其他人进来。 (问:第四次发生之详情?) 我跟爸爸、爸爸的情人一起去环岛,晚上在云林斗六的旅馆厕所内,当时我忘记是我在洗 澡还是我爸爸叫我进去,他就叫我去握他的生殖器,我就有去握,但是後来我觉得不好、 不舒服,我就离开了。 (问:第五次发生之详情?) 是在我四年级夏天时,我记得我当时是穿着运动服短袖,在凌晨5点时,地点也是在中华 路旧家的大房间,当时我有瞄到电视在播晨间新闻,旁边好像有妈妈跟弟弟,我感觉到爸 爸在隔着衣服摸我的胸部,我就被弄醒,在我醒来之後爸爸还有摸我下体,当时我是穿运 动服短裤,但爸爸就有把手指伸进我的下体,并有手指抽插的动作,维持1、2分钟。 堪以认定被告确有对A女为此等性交、猥亵行为。 2.公诉意旨虽认被告系利用A女惧怕遭其殴打之心理强制力对A女为前揭性交或猥亵行为, 然证人A女於侦讯时另证称: (问:被告在你11岁之前有无以何方式强制或胁迫你做案发时让你感到不舒服之事) 在11岁以前,我大多是怕被被告打,他情绪很不稳定,有时候他生气就徒手打我。频率大 约几年一次,且他也有打过妈妈,从我幼稚园开始就会打我妈妈,我记得我幼稚园时我妈 妈有要求我帮他受伤的地方拍照。 等语;於本院审理中证称: (问:你跟父亲的平常互动如何?他会殴打你吗?) 平常的话没有。 (问:你可以计算出你父亲殴打你的次数吗?被告是否曾在你国小时因为你玩他的手机而 打过你?) 是有被打过,但不是玩他的手机这件事情。 等语,另就A女母亲即F女曾遭被告殴打一事,则与证人I女於本院审理中证称:「在打人 方面我只有看到被告打老婆过,但也很少,我不曾看到被告打孩子。因为是在夜里打老婆 的,很大声,连我这个聋子都听到,所以我有醒来看到。」等语一致,足认A女确因其曾 遭被告殴打,或目睹F女遭被告殴打而惧怕遭被告殴打。 惟该等恐惧心理终属A女之内心想法,并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确实知悉A女惧怕遭其殴打, 而利用此一心理状态,对其有何强制之力,故公诉意旨谓被告系以强制手段使A女与其为 上开性交或猥亵行为,尚有未洽。是凭现有证据资料,既无从认定被告有以强制之手段使 A女与其为上开性交或猥亵行为,依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则,仅能认被告涉有……对未满14 岁之女子性交、为猥亵行为之犯行。 (四)关於如事实栏……所示之拍摄性影像之犯行部分: 1.被告有於112年10月21日凌晨5时17分许,在新住处之客厅,持其所有之本案手机,拍摄 A女阴道及大腿之照片共3张等情,已据被告、辩护人所不争,核与证人A女於侦讯时证称 :「(问:还有无其他要补充之事?)我还有一次是在警询时没有说的,是在七年级时发 生的,当天是大约上午五点半,我在莒光路住处客厅的沙发上睡觉,我当时就醒了,爸爸 就跟我说要用他的手机拍我下体的照片,他拍了之後就用LINE传给我,但我已经删掉了。 他当时有把我的内裤跟外裤脱下来,有将我的双腿掰开,就是阴道都看得到的那种,之後 就拍照。」等语相符,且有如附表二编号1、2所示之物可佐。又按称性影像者,谓内容有 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电磁纪录:二、性器或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耻之身体隐私部位 ,刑法第10条第8项第2款定有明文,是被告所拍摄者,既系A女阴道内外部之性器官照片 ,自足认其确有拍摄少年性影像之行为。 2.被告固辩称:因为A女大腿内侧有蜂窝性组织炎,其系为拍摄A女病徵予F女带同A女就医 之用,A女亦同意其拍摄,而否认其主观上有拍摄性影像之犯意云云。惟观诸被告拍摄之A 女性器官照片,外观均属正常,实未见有何疑似罹患疾病之徵状。又依A女於OO医院( 真实名称详卷)之就诊病历资料,A女罹患蜂窝性组织炎至医院就诊之时间为「112年3月 21日」、「112年4月1日」,此情距离被告拍摄A女性器官照片之时最接近之日,乃「112 年10月17日」,均非「112年10月21日」,且A女除於「113年5月31日」、「同年6月14日 」有至上开医院精神科就诊之纪录外,别无其他就诊纪录,足认被告辩称其拍摄A女性器 官之性影像系为供F女带同A女就诊之用云云,显属无稽,自堪认被告确有非法拍摄少年性 影像之犯意。 3.至公诉意旨虽认被告系以停止缴纳A女手机费用要胁A女,并利用A女畏惧遭被告殴打之 心理强制力而拍摄A女之性影像,惟参诸A女於侦讯时证称:「(问:112年10月21日 ,被 告对你的下体拍摄特写照片时,他有无用任何强制手段为之?)当天我就是怕被被告打。 他没有压住我的手脚。」等语,显见A女仅表明其系害怕遭被告殴打始未拒绝被告拍摄, 然就被告是否知悉A女此一心理状态,并利用此种心理状态强制A女拍摄性影像等情,则尚 乏其他积极证据可兹佐证,此外复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对A女施以何具体之强暴、胁迫、 药剂、诈术、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等行为,依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则,尚难认定 被告系以强制之方式使A女被拍摄性影像,而仅能认定被告确有拍摄A女性影像之犯行。 (五)本院认证人A女证述可采之理由 辩护人虽为被告辩护称本案仅有A女单一指诉,不足以认定被告犯罪云云,惟本案尚有下 列补强证据,足使本院认证人A女之证述为可采: 1.证人即首度听闻A女遭被告性侵之班长B女於侦讯时证称: (问:有无印象AW000-A113260在今年3月时有发生何事?) 在午休吃饭时,我感觉到他有心事,我就带他到外面去关心他,他就有跟我说他跟他爸爸 的事情。他跟我说在他7岁时他爸爸就会摸他的身体,当时他爸妈就给他一个选择,如果 跟妈妈的话就要回印尼,但如果跟爸爸的话就要跟爸爸一起住在台湾。另外他说他现在跟 阿嬷一起住。他还有说他爸妈吵架的事情,他爸爸会家暴他妈妈。 (问:当时你与AW000-A113260在聊上开事情时,他的情绪表现如何?) 他平常很开朗,但他那天跟我讲时在哭,一直抓着我的手臂,很用力的抓。这样的状况已 经有2、3次。 (问:後来这件事老师是否知道?) 知道,因为我问他要不要跟老师说,他一开始有点犹豫,但我就鼓励他,请他去问老师该 怎麽办,後来我就带他去找林姓导师,我就先回避让他自己跟老师说,後来导师就带他去 找辅导老师。 (问:当时你带AW000-A113260去找导师时,他的情绪状况如何?) 他跟老师说的时候一直在哭。 (问:AW000-A113260跟你讲到他爸爸之事时,他的情绪反应为何?) 感到害怕、恶心。 等语,已明确证述A女平时很开朗,但向B女告知其遭被告性侵之事时,有哭泣、崩溃之情 绪反应,并对此事感到害怕、恶心之情,酌与长期遭受性侵害之受害人,因吐露其遭侵害 之情事,遂於压力释放後情绪崩溃之反应一致,且於B女请其向老师表达此事时,A女亦表 现出犹豫不决之状态,显现出家内性侵之受害人对於是否指证同时为其主要照顾者之加害 人所生之矛盾、犹疑心理,则证人A女之证述,已因B女之证述补强而可信采。 2.证人D女於本院审理中证称: (问:方才检察官所讲11项的犯罪事实,最早是从106开始至113年今年,你是如何发现或 被害人如何跟你说的,能否请你叙述?)印象中是今年3月底,七年级下学期的班长在某 一个午休的时候来跟我说,说A女有这样的情形,就带A女来找我,把这件事情说出来,我 才知道的。 (问:A女如何陈述她父亲对其侵害及性猥亵的情形?) 我跟A女在辅导室,A女有跟我、E女说她父亲有乱摸她,摸下体、身上的部位。 (问:A女只有跟你及E女说被摸身体部位,有无提及她被父亲性侵?) 第一次好像有说父亲是以手指侵入。 (问:第一次有说手指侵入,是指第一次性侵还是指第一次跟你讲?) 我们第一次去辅导室,A女有这样讲。 (问:所以并不是指父亲第一次的性侵,是指A女第一次跟你们讲,父亲性侵的手法是以 手指侵入,是否如此?) 对。A女有提到。 (问:你方称A女在晤谈时情绪低落,这个部分A女是怎样的表现?) 我印象中A女有哭。 (问:A女哭泣的反应有无嚎啕大哭?) 有,讲到不堪的点时,她就暴哭了。 等语;证人E女於本院审理中证称: (问:你来辅导A女是因为父亲有外遇,导师很担心,仅此而已吗?) 一开始是这样,3月的时候导师带A女下来辅导室,有提及父亲对孩子会有一些不当的对待 (问:你所谓的不当对待所指为何?) 当时A女陈述父亲对她会有抚摸胸部、舔胸、手指侵入的状况,後续A女有再去警察局做笔 录,A女说还有记起来父亲有拍她的下体。 (问:你从事辅导工作20年,你可否判断A女是说谎还是说实话?) 我觉得可以。 (问:你判断依据为何?) A女对情况的描述,及在描述时的情绪反应来判断。 (问:情况的描述及情绪的反应,你能否在法庭上具体的陈述?) A女可以说具体时间点、从何时开始、在何状况下父亲对她做出的什麽行为,这些A女都可 以描述的清楚,在描述的时候是哭泣的,对於要说出这些话A女有蛮多挣扎,也有不理解 ,为什麽电视上剧情不可思议的状况会发生在她身上,A女会有很多的委曲。 (问:你在笔录中还有提及,A女认为她接受父亲的侵犯,是回报父亲的方式,A女是否有 向你做如此的陈述?) 孩子说法是说她对说出来这件事情她也很挣扎,一方面国小上了健康教育课,她知道这样 的行为是不妥,另一方面除了这些行为外,爸爸平常对她也是有照顾的,所以A女很挣扎 ,这到底是该说还是不该说,甚至会觉得因为父亲平常对她也不错,这个是报答爸爸的方 式吗?A女有点混淆。 (问:第一次D女带A女找你,A女跟你告知这件事情的时候,她的情绪反应如何?) A女情绪是低落的,觉得为什麽这些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很不可思议,讲到难过的地 方会哭泣。 (问:你方称A女讲到一些难过的地方会哭出来,指的是哪个部分?) 父亲会对A女做一些抚摸、舔胸、手指侵入等状况的时候。 (问:你认为A女对本案的情节所述都是实话,就你的观察,A女讲这些话有无可能是因为 A女不喜欢父亲带回来对象,或是有提到要送A女去印尼的事情,因为排斥这些事情,因而 想捏造一个谎言来诬陷父亲?) 没有,送去印尼这件事情,也是这件事情讲完後我才听到的,所以反而讲出来之後变成要 送去印尼,这对A女来讲她应该是更不喜欢,A女也没有说她不喜欢父亲,甚至她说她很挣 扎该不该说,因为小时候会觉得这是不是回报父亲的方式,只是越大越懂事後,会觉得这 件事情非常的不合理,累积之後才会说出来。A女会觉得父亲虽然做了很多对她不好的行 为,但有的时候也是对她也是不错。 等语,可见证人D女、E女亦证称其等听闻A女陈述其遭遇时,A女呈现出难过、哭泣,乃至 於崩溃之情绪反应,且依证人E女之证述,亦可见A女确有对於指证身为其主要照顾者之被 告而感受到犹豫、挣扎,而与前揭所述家内性侵被害人之情绪、心理状态相符,益徵证人 A女所为证述,同属可信。 3.又观诸证人A女於本院审理中作证时,呈现出哽咽之情绪反应,并於被告要求由其自行 诘问证人A女时,A女即透过社工表示无法接受由被告反诘问等语,足见证人A女於本院作 证时,仍呈现出悲伤之情绪,且惧怕而不愿面对被告,衡情倘被告未对A女为任何加害之 行为,A女当不至有此等反应,更徵证人A女之证述并非无稽。再徵诸在被告之本案手机内 ,确实查有A女之性影像,被告亦坦称已保存上开性影像有些许时日,且非如其所辩之事 由而保存,足证证人A女之证述,实属可信。 4.辩护人固以证人I女指被告宠爱A女,且A女从国小三年级开始就有幻听、幻觉,辩称A女 之证述不可信云云。然证人E女已证称A女向伊表示虽然知道被告之行为不妥,但被告平常 对她也是有照顾的,甚至会觉得被告平常对她也不错等语,实与证人I女於本院审理中证 称:「(问:就你同住在家时,被告与A女或小孩互动情形如何?)我觉得他们互动很好 ,被告很爱他们。」、「被告很宠A女、弟弟,宠得不得了」等语并不相违,反而更徵A女 因被告对其仍有所照顾,而就是否向他人吐露本案情节感到挣扎、矛盾乙情,确属实在。 又证人I女虽另证称:「(问:你也不知道在你与被告一家同住期间,被告有对A女做侵犯 行为?)我看是没有。」,惟另证称:「(问:同住时,你是全天在家,还是有个人的事 业要处理,上班时间不在家?)上班时间不在家,以前在职场时我是早出晚归,退休後我 仍在做志工,所以我每天都是早出晚归。」、「(问:你刚回答辩护人说你向来是早出晚 归,晚归是多晚回家?)通常下班时间是5、6点。我们办公室是5点多下班,来得早就早 走,一般不是5点就是5点半下班,但我都会晚回去,有时会吃饱才回家,不一定。」、「 (问:你刚回答说作息时间不一样,所以他们是自理吗?)我自理,他们做他们的。」、 「(问:同住期间是否看出A女有异常反应,例如因为有被被告冒犯,而有一些肢体动作 、表情或感到不快乐、不愉快?)从来没有,我没有办法面对面那麽长的时间,我向来都 早出晚归,三餐也自理,所以我比较不太理解,我只知道孙子、孙女那麽大,洗澡都洗不 乾净,还要被告帮忙洗,我觉得有点怪。」等语,可见I女亦证称其与被告及其他家人的 生活作息并不相同,且都是各自处理自己的生活事项,堪认I女与被告及其他家人之连结 并不甚紧密,则其未注意到被告、A女有何异常,实与常情无违,且被告如欲对A女为性侵 害之行为,亦应会谨慎避免遭他人目睹,是仍难凭证人I女前揭证述,对被告为有利之认 定。 再证人I女虽证称:A女说她小学三年级开始就有幻听、幻觉,是有一个男生始终一直跟着 她,跟他说关心的话等语,惟依A女於OO医院精神科就诊之诊断证明书,其上仅载明A女 经诊断罹患「儿童期情绪障碍症」,并未显示A女有幻听、幻觉之情形,且徵以证人I女复 证称:「(问:A女的幻听、幻觉中是否有被告?)没有,是其他年轻的人。」等语,堪 认A女仅称有一名年轻男子对A女说关心的话,显与本案被告之涉案情节并无关联,自难凭 此遽认A女之证述为不可采。是辩护人前揭辩词,均无足采。 (六)至被告辩称:A女是受到要回印尼及换一个人照顾之刺激,才会指控其涉犯本案云云 ,惟上开辩词均属被告单方臆测,并无任何证据以实其说。又被告辩称如其有对A女为本 案犯行,A女为何不早点报案云云,然依A女所述,其第一次遭被告性侵害时仅为小学一年 级,实难想像A女於斯时有认知其系遭被告性侵害,并具有脱离被告掌控自行报案之能力 ,反观A女直至其成长迄今,已至国中阶段,有一定性方面之认知及自主能力後,始将本 案情节对外吐露,方与常情无违。是被告此部分辩词,显属无稽,亦非可采。 个别宣告刑: 对未满十四岁女子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肆年 对未满十四岁女子强制性交未遂罪,处有期徒刑陆年 对於未满十四岁女子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肆年 对於未满十四岁女子为猥亵行为罪,处有期徒刑壹年陆月 对於未满十四岁女子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肆年 对未满十四岁女子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玖年 对未满十四岁女子强制性交罪,处有期徒刑玖年 对未满十四岁女子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肆年 修正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拍摄少年性影像罪,处有期徒刑贰 年 对未满十四岁女子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肆年 对未满十四岁女子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肆年 -- 我们的一生会遭遇各种各样的意外,有的意外,只会让你变得颓废,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则会让你找到另一个自己,重获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谁,你的抛弃和拥有,都是你自 己的选择,患得患失只会让你身陷囹圄。                     ——孙衍《愿你出走半生,归来仍是少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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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嘘 dengweki: 自己的亲身女儿,都的下去,还说爸爸会慢慢进去,是A片 04/04 08:07
5F:→ dengweki: 看太多是吗脑袋坏掉了,还是老婆牌飞机杯被你玩松了要 04/04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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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F:→ anthaeilleo: 了 04/04 18:00
16F:推 dkswktj: 为啥每篇都是小萱 04/04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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