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看板sex
标题[新闻] 经纪人性侵旗下传播妹 要点台抵消她欠款判刑
时间Sat Jan 30 07:23:14 2021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217259
2021-01-30 07:00 联合报 / 记者白锡铿/台中即时报导
经营传播业的李姓经纪人,以旗下传播妹小苹向他借款欠2000元, 表示要点台以抵销她
积欠的借款,强行性侵得逞,经被害人告诉男友後报警处理,李否认犯行,辩称他并未违
反小苹的意愿,她甚至有回亲他,一审依强制性交罪将他判刑3年8月,李不服上诉,二审
认上诉无理由,将全案驳回。可上诉三审。
台中高分院合议庭以原审认李犯强制性交罪,事证明确,并审酌他为图一己性慾满足,无
视被害人挣扎、抗拒,仍强制对她性侵害以泄性慾,造成她身体、心理上终生难以磨灭之
恐惧与伤害,李否认犯行,难见悔意,恶性非轻,更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合议庭认一
审量刑3年8 月,认事用法并无违误。
二审参酌李在性侵被害人後,未见悔意,复出言表示要对被害人提出诬告告诉,犯後态度
不佳,难认有予以减轻其刑理由,认李上诉无理由,予以驳回。
判决书指出,李男透过微信群组经营传播业,小苹是他旗下传播小姐,他明知小苹的工作
内容仅是陪同客人饮酒、唱歌、玩游戏等,并未包含从事性交、猥亵行为。
2019年3月24日上午,小苹工作甫结束,酒後疲惫,李驾车载小苹至她的友人住处管理室
取物,将车停在台中市区某巷口,待小苹回到车上後,李表示要点台以抵销她积欠新台币
2000元借款。
李未经小苹同意,将上半身自驾驶座横越至副驾驶座以压制被害人,先行开始强吻她,再
出手抚摸胸部、大腿内侧及下体,继而指侵被害人得逞。期间被害人一直不愿配合,且试
图推开他,最後他脱下长裤及内裤并问「要不要做」时,被害人表示不要,李始停手并载
送她返回住处。
小苹的男友见她返家後不断哭泣,查觉有异询问始末後,陪同小苹报警处理。合议庭审酌
,李为图一己性慾满足,无视她挣扎、抗拒,仍强制对她实施性侵害以泄性慾,造成她身
体、心理上终生难以磨灭之恐惧与伤害,犯後未赔偿被害人损害,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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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 109 年侵上诉字第 142 号刑事判决
贰、认定犯罪事实所凭证据及理由:
二、得心证之理由:
(一)讯据被告固坦承於上开时间驾驶A 车,搭载工作甫结束,饮酒後疲惫之甲○,而将A
车停放在台中市某处,於甲○上车後,伊向坐在副驾驶座之甲○表示要点台以抵销借款,
伊有亲吻甲○,抚摸甲○胸部、大腿内侧及下体,继而以手指插入甲○阴道内,最後脱下
长裤及内裤并问甲○「要不要做」,於甲○表示不要後停手,并载送甲○返回甲○住处等
情,然矢口否认有何强制性交之犯行,辩称:伊所为并未违反甲○意愿,甲○甚至回亲伊
云云。辩护人为被告辩护称:被告上诉後亦表示愿与甲○一同测谎,堪认被告并未说谎,
且证人甲○就被告手指有无伸入其下体一事,於侦查中及原审审理时证述前後不一,证人
甲○关於强制性交之指述是否可信,已非无疑,除证人甲○之证述之外,其余证人之证述
并不足以佐证被告涉有强制性交犯行,纵认被告之行为系违反甲○之意愿,依甲○侦查中
所述,应仅构成强制猥亵犯行等语。
(二)被告透过微信群组「总代理娱乐」经营传播业,甲○为其旗下之传播小姐,被告於
108 年3 月24日上午,甲○工作甫结束,酒後疲惫,被告驾驶A 车搭载甲○至甲○友人住
处管理室取物,而将A 车停放在台中市○○区○○路0 段与○○路0 段000 巷口,嗣於上
午7 时12分许甲○回到A 车後,乙○○向甲○表示要点台以抵销甲○积欠之2,000 元借款
後,亲吻甲○,抚摸甲○胸部、大腿内侧及下体,继而以手指插入甲○阴道内,最後脱下
长裤及内裤并问甲○「要不要做」,於甲○表示不要後停手,并载送甲○返回甲○住处等
情,业据被告於警询、侦讯、原审准备程序、审理时供认不讳,核与证人即告诉人甲○於
警询、侦讯及原审审理时证述情节大致相符,并有警员蔡XX、黄XX制作之职务报告、
指认犯罪嫌疑人纪录表、路口监视器画面截图8 张、被告社群软体脸书之网页截图、甲○
手绘现场图各1 张、车辆详细资料报表、通联调阅查询单、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侦
查队受理刑事案件报案三联单、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林新医疗社团法人林新医院受理疑
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疑似性侵害案件证物采集单、刑事案件证物采验纪录表、性侵
害犯罪事件通报表、微信群组「总代理娱乐」於108 年3 月24日之聊天纪录翻拍照片1 张
在卷可参,此部分事实,首堪认定。
(三)就被告与甲○於A 车上事发经过,被告於警询时供称:甲○大概於108 年3 月初开始
成为伊旗下传播小姐,甲○先前向伊借款1 万元,只返还8,000 元,当日刚好伊要给甲○
薪水,甲○虽然有喝酒,但意识清醒,伊有确认甲○是清醒的,伊问甲○欠债是否从薪水
扣除,经甲○反对,伊问甲○要不要下班後让伊买2 节时间,1 节是1 小时费用1,000 元
,甲○说好,於是伊先驾驶A 车载甲○到台中市○○区○○路与○○路附近之全家便利商
店,将A 车停在便利商店门口,甲○自己下车到隔壁大楼拿钥匙,上车後没多久,伊右手
放在副驾驶座椅背上,人靠过去,就直接亲甲○的嘴,有伸舌头,然後左手隔着衣服抚摸
甲○胸部,後来直接把手伸进衣服摸甲○胸部,也有将左手手指伸进去摸甲○下体,大约
2 分钟停下等语;於侦查中供称:当时甲○下班,伊就说要点甲○台来抵销2,000 元欠款
,伊没有做媒介性交、猥亵的行为,伊载甲○跟客人作桌边服务,没有说客人可以摸胸部
跟下体,伊点甲○台摸甲○胸部及下体,是因为当时感觉就来了等语;於原审准备程序中
供称:伊在A 车上和甲○表示要点台以抵借款,甲○就说好,点甲○台不代表伊可以亲他
或摸他,伊确实亲吻甲○嘴巴,及用手抚摸甲○之胸部、大腿内侧、下体,伊触碰甲○下
体时间至少有1 分钟,这是很自然发生,甲○还有回亲,甲○没有不愿意配合,也没有推
开伊等语;於原审审理时另供称:甲○当时并无意识不清,一开始伊是隔着衣服摸甲○胸
部,之後有将手伸入衣服里隔着胸罩摸甲○胸部,及隔着内裤抚摸甲○下体,之後将甲○
内裤脱到大腿抚摸甲○下体,有将手指伸入甲○阴道内等语。依被告上述供述内容,可认
被告主观认为点甲○台不代表可以亲吻或抚摸甲○,甚而将手指伸入甲○阴道,被告於甲
○甫进入A 车副驾驶座後,所为一连串举止,泛泛辩称「自然发生」、「感觉来了」,事
先并未徵得甲○之同意,抑或询问甲○之意愿,仅依其「感觉」认定甲○同意被告对其为
上开猥亵、性交之行为,被告所为是否并未违反甲○意愿,已属可疑。
(四)关於本案事发经过,证人甲○於108 年3 月24日警询时陈称:伊传播经纪人绰号「○
○」之人,於108 年3 月24日7 时20分载伊到台中市○○区○○路0 段000 巷口,伊下车
跟朋友拿钥匙上车後,「○○」开始强吻伊嘴巴,当时伊无法反抗,伊穿着连身裙,「○
○」用左手抚摸伊下体及胸部,然後「○○」脱下外裤及内裤,作势要与伊做爱,伊回说
不要,一直闪躲,「○○」才放弃,并载伊回家,伊当时有喝醉,但还可以走路,意识很
清楚;伊与「○○」是从事传播小姐认识的,认识约15天等语;於108 年3 月25日警询时
另陈称:伊於108年3 月10日认识「○○」,「○○」是伊工作的总代理传播娱乐公司的
老板,108 年3 月24日早上7 点左右,「○○」来统领大楼载伊回家,伊因工作关系有喝
酒喝到很茫,但还有意识,「○○」载伊到台中市○○区○○路0 段000 巷口,伊下车向
朋友拿钥匙後上车,「○○」问伊要让他点台吗?伊当时没有理他,伊直看着窗外,「○
○」突然整个人靠过来亲伊,舌头伸进伊嘴巴,伊一直闪躲,头往窗户方向撇开,「○○
」一边亲伊一边用左手摸伊胸部,再往下伸进裙子摸伊大腿及下体,当时伊手被他抓住,
伊手一直挣扎,也试着推开他,但因伊喝酒没甚麽力气,且「○○」力气很大,伊怕「○
○」不知道会不会打伊,不敢打他,伊左手小拇指有0.6 公分的伤口,应该是与「○○」
拉扯时受伤的,伊有想开车门,但伊被他压住,手被他抓住,所以没法开门,後来「○○
」坐回驾驶座把裤子脱掉,问伊要不要(伊觉得是问要不要跟他做爱),伊没有理他,也
没有回应,「○○」就坐回驾驶座,并送伊回居住地;伊回家後有告诉男友事发经过,也
有打电话告诉朋友,并於108 年3 月24日21时至林新医院验伤等语;於侦查中另结证证称
:伊只记得是三月底的事情,伊当天穿连身裙、高跟鞋,约早上7 时许,在○○区一家全
家外面转角,伊要去朋友家管理室拿机车钥匙,回来後,以为被告要直接载伊回家,结果
没有,被告停在那里,伊上车後坐在副驾驶座,在车上滑手机,不想跟被告有任何交谈,
伊当时刚下班,上班有喝酒,意识没有很清楚,被告突然问伊同不同意点伊的台,可以抵
掉欠款2,000 元,伊没有说同意或好,有回一句「嗯」,但是不经意的,不代表同意,正
常来说,客人点台的话,伊工作内容是陪客人唱歌、喝酒、玩游戏,客人不能摸伊胸部或
下体,最多可以接受搭肩,或手靠在腰部,太超过是不行的,但过没多久,被告就突然靠
过来强吻伊嘴,并摸伊胸部及下体,期间大约1 分钟,被告强吻伊时,伊有反抗,试图推
开,脸一直撇开,看向全家的方向,被告一直要亲,整个人往伊身上扑,伊手被被告压着
,也没有同意被告这样,被告又坐回驾驶座,就是要脱裤子,已经将皮带解掉了,伊没有
看着被告动作,因为很害怕,不敢看,最後确定被告有将外裤脱下,伊有听到声音,但伊
一直没有理他,被告最後就将裤子穿上;被告没有脱伊内衣裤,摸到下面的时候伊不确定
有无摸到下体,伊大腿有闪,过程中伊没有和被告有任何对话,也没有发出任何声音或说
任何话,但被告脱裤子时有问伊类似要不要跟他那个,伊说不要,被告就放弃了,送伊回
家,手上的抓伤在当天下班前都没有,回到家才出现等语;於原审审理时另证称:伊从
108 年3 月开始在被告旗下担任传播小姐,工作内容并未包括从事性交、猥亵行为,也未
包括让人抚摸胸部、下体;当时伊自前一天的晚上11、12时开始上班,直至当日上午6 、
7 时左右,中间并未休息,有饮酒,但没有醉到不省人事,伊之前欠被告1 万元,後来还
了8,000 元,被告确实有表示如果点台可以折抵欠款,伊下车取物又上车後,本以为被告
要马上开车载伊离开,但被告上半身横到副驾驶座,突然开始强吻伊嘴巴,伊整个愣住,
被告还有抚摸伊胸部,以及从大腿根部伸进内裤抚摸伊下体,但并无褪去伊的内衣或内裤
,伊有反抗,伊有一点醉,没有太大的力气,且伊力气比被告小,手被被告身体压住,不
太能抗拒被告,被告有用手伸入伊阴道内,先前未证述此部分,是怕被男友知道,也不好
意思说,过程中伊也有闪躲,手指有受伤,後来被告有脱下长裤、内裤,问伊要不要做,
伊吓到,说不要,被告才停手送伊返回住处,过程中伊没有呼救,因为伊在车上叫了也没
用,外面的人听不到,且被告当时已经亲伊了,伊要怎麽呼救,伊一直在闪,伊有想要下
车,但车子被反锁,伊返家後自己爬楼梯上三楼住处,有跟伊男友即乙男讲事情发生的经
过等语。证人即甲○男友乙男於原审审理时另证称:甲○当天打电话叫伊开门,伊开门後
发现甲○一直哭,回家时发现甲○手上有伤口,且还在流血等语。
综观甲○於警询、侦讯及原审审理时所为之证述,对於被告於伊上车後,向其表示要点台
抵扣欠款後,随即突然横到副驾驶座强吻其嘴巴,以手抚摸其胸部、下体等被害过程陈述
尚属一致,於侦查中更有流泪等情绪反应,若非甲○亲身经历且有此受害经验,实无从为
如此详尽之证述。被告为证人甲○传播公司之老板,於案发前相识不到1 月,证人甲○与
被告彼此间并无何仇恨怨隙,案发後亦未对被告求偿,当无刻意诬陷被告身罹重罪甘冒伪
证、诬告风险而为虚伪证述之动机及必要,甲○就被告对其为性侵害之举措指证不移,益
徵其上开证述并非杜撰。又甲○经验伤诊断之结果,受有左手小指0.6 公分抓伤,有林新
医疗社团法人林新医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可参,证人乙男亦证称乙女当日返
家後手指上确有伤口,且还在流血,核与证人甲○证述在A 车内挣扎未果因而受伤乙节相
符。更可徵甲○遭被告性侵害时,已陷於性自主意志受到限制及剥夺之情状,被告确系在
违反甲○意愿之情况下,对甲○为上开强制性交既遂行为。证人甲○於警询时虽未证述被
告以手指伸入其阴道,於侦讯时亦证称不确定被告有无摸到下体,而与证人甲○於原审审
理中之指述虽略有出入。然被告确有将手指伸入证人甲○阴道乙节,业据被告於警询、原
审审理时供认在卷,且经证人甲○於原审审理时证述明确。而遭受性侵害除对个人身心灵
造成侵害外,对个人之自尊、隐私及名誉皆构成严重之创伤,非值得对外声张之事,证人
甲○於108 年3 月24日返回居所後经男友乙男询问下告知上情,并於同日在乙男陪同下至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报案制作笔录,乙男於108 年6 月20日亦经检察官传唤到庭作
证,则证人甲○於警询及侦讯时,为免影响其与男朋友之感情、或个人私德遭议论或不洽
之联想,而选择隐忍部分遭性侵害之过程,均难谓与常情有悖,由是可认,甲○於侦查中
并未证述被告以手指进入其阴道之内容,或因不愿让乙男知悉,或因其他原因,而有所保
留之陈述,被告所陈有将手指深入甲○阴道之自白,应与事证相合无讹。
(五)按透过「被害人陈述」以外之证据,得证明被害人声称被害事件时之言行举止、情绪
表现、心理状态或处理反应等情景者(间接事实),系独立於(即不同於)被害陈述之证
据方法暨资料,属具补强证据适格之情况证据,可藉其与待证事实有盖然性之常态关联,
资为被害人遭遇(直接事实)致生影响之推理素材,此并非传闻自被害陈述之重复或累积
,当容许由法院透过调查程序,勾稽被害陈述相互印证,进而产生事实认定之心证(最高
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8号判决参照)。另按闻自被害人在审判外陈述之转述,仍只是
被害人指述之累积,属重复性之累积证据,固不能作为补强证据,但倘证人所述内容,系
供为证明被害人之心理状态、认知或所造成之影响者,乃证人之亲身体验,属於情况证据
,如与待证之指诉具有关联性,自可为补强证据(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321号判决
意旨参照)。经查:证人甲○於侦讯时具结证称:伊回家後准备要入睡,但因害怕当天发
生的事,当时一直哭,伊男友看到伊哭下到问伊发生何事,伊说伊现在很害怕,并把刚才
的情况告诉他,伊男友听完很生气,坚持要到警局报案,伊才去报案等语。证人乙男於警
询时陈称:伊女友甲○在做传播小姐,108 年3 月24日7 时36分左右,甲○下班因没带家
里钥匙,就打LINE予伊,叫伊帮忙开门,伊开门之後就看到甲○一直在哭,就先带她进门
安慰她,伊问甲○发生何事,甲○一直哭都没说话,伊就叫甲○先去休息,等伊下班回来
再聊,当日下午4时左右伊下班回家,问甲○发生何事,甲○才告知「○○」在车上强吻
她,摸她胸部及下体,伊就直接带甲○去派出所报案等语(见108 年度核退字第203 号卷
第9 至10页);侦讯时则结证称:伊与甲○同住,当日甲○打电话要伊帮忙开门,甲○回
到住处,一直哭,伊先安抚甲○,下班後甲○才告知她被老板上下其手、欺负,伊就带甲
○至○○派出所报案等语;於原审审理时另证称:伊为甲○男友,当日约7 时半见到甲○
,甲○先用通讯软体LINE打电话给伊,伊被叫起床後去开门,伊看见甲○一直哭泣,就先
将甲○带进来安抚,甲○当下还能自己行走,但状态是茫的,有点醉,还没有醉到不省人
事,意识还可以,甲○没有讲经过,说现在不想讲,不舒服,持续哭泣,伊当下是觉得甲
○可能被欺负了,约下午4、5时下班回来问甲○,甲○才跟伊说事发经过,还跟伊说一个
朋友跟她说如果去报案说不定会变成诬告,甲○不敢去,当下不知道怎麽办,其後伊与甲
○先去大墩派出所,大墩派出所表示非其管辖区,伊等有先询问警察会不会构成诬告,才
安心去○○派出所报案;这件事对甲○影响很大,她都睡不好,约莫2 天就做一次恶梦等
语。上开证人乙男证述所其初见闻甲○返家时之情状,与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後,受有极大
心理压力,创伤迄未平复、情绪异常之反应相符,甲○於事後将详情告知乙男时,尚有内
心挣扎、犹豫是否报案等情况,与性侵害被害人甫遭侵害後可能出现之反应亦为相符。上
述证人亲身所经历见闻,足见该性侵行为对甲○情绪、心理均有显着影响,应得作为甲○
指述遭被告强制性交犯罪事实之补强证据。
(六)此外,甲○在案发斯时已有固定男友即乙男,系因工作关系始认识被告,与被告间并
无男女之情,足见其等既非两情相悦,甲○於案发时甫工作7 、8 小时之久,且有饮酒,
亟待被告接送其返家休息睡觉,实难认甲○有何突生情愫,同意於白日在停放於路边之A
车上与被告为性交行为之理。又性决定自主重在个人意思决定之自由,不得以被害人疏於
防备即谓其举止异常,甚至恣意曲解,以对方行为欠检,据为戕害其性自主决定之理由。
再面对特定情境时之反应,受其内心惊恐程度、个人性格与应变能力等诸多影响,本即因
人而异,难期完全一致,更无从要求被害人必须采取「理想」、「有效」之规避行为。本
案甲○确有表达拒绝与被告性交之举,已如前述,再当时甲○甫结束工作,於工作期间有
饮酒,而当人饮酒後,反应会较慢,感觉亦减低,思考会改变,精神混惑不清晰,甚至有
神智不清、判断力失误之情,为众所周知之事实,甲○又与被告独处A 车此狭小空间内,
且被告为男性,身形、力气均较甲○强大,甲突然遭受被告性侵害,心里当极为慌乱、害
怕,综合主、客观状况,则甲○在孤立无助之情境下,挣扎未果,未采取更激烈反抗行为
或高声喊叫求救,并非事理所无。被告虽辩称案发时系将A 车停放於台中市○○区○○路
0 段000 巷口,该路段为热闹、车流量多之道路,且事发之时为早上7 时许,A 车之隔热
纸亦可由外往内窥视,被告不可能选择该处对甲○为强制性交,且被告於後续脱下内、外
裤,询问甲○要不要做,亦系因甲○并未拒绝,更亲吻被告,被告始会有感觉来了并询问
甲○「要不要做」,要难认被告违反甲○之意愿云云。然甲○遭被告强制性交之过程,系
被告以亲吻甲○,抚摸甲○之胸部、大腿内侧及下体,并以手指插入甲○阴道,业如前述
,性侵过程中被告、甲○之衣物均无脱下,被告行为时间约数分钟,且彼时甲○於饮酒後
反应较慢,实难反抗被告突如其来之强制猥亵及性交之行为,兼以汽车车窗多贴有深色之
遮阳窗贴用以遮蔽车外阳光,甲○在A 车内挣扎反抗情况,纵有行人经过,除非行人刻意
停留观看,亦难以察觉,自无从以此推论甲○系合意性交。又被告於脱下内、外裤後虽曾
询问甲○是否要进一步为性交之行为(即性器结合),然被告系於甲○下车拿取钥匙上车
,向甲○表示要以点台抵偿欠款,即强吻甲○,并抚摸甲○胸部、下体,以手指伸入甲○
下体後,始脱下内、外裤询问甲○「要不要做」,经甲○拒绝後,始搭载甲○返回居所等
情,业经本院认定如前。故被告於强吻、抚摸甲○胸部、下体甚而以手指伸入甲○下体前
,并未询问甲○意愿或徵得甲○同意,自难以被告嗣後询问甲○是否要进一步为性交之行
为,即推认被告先前之行为系未违反甲○之意愿而为。且甲○纵未明白表示是否同意以点
台抵偿欠款,然依被告及甲○前开证述,点台之客人亦不能对坐台小姐为猥亵或性交之行
为,实难认甲○在与被告无男女情谊之情况下,会因同意被告点台,即与被告在A 车上为
猥亵及性交之行为。再者,被告若确未违反甲○意愿而对甲○为前开猥亵及性交之行为,
甲○也同意被告点台抵偿欠款,被告於询问甲○要不要做,经甲○拒绝後,大可继续与甲
○至KTV 或酒厅,要求甲○陪其唱歌、喝酒、玩游戏等履行其2 小时之坐台义务,惟被告
於甲○拒绝後,随即驾车搭载甲○回家,亦堪认被告与甲○并未达成坐台之合意。此外,
甲○返家後,於同日下午4 时许即告知其男友乙男其遭被告强制猥亵,如案发时确系被告
与甲○两情相悦之下发生,甲○当无主动告知乙男其与被告踰矩行径之可能,是被告抗辩
其所为并无违反甲○意愿云云,并不足采。
(七)被告上诉意旨另指称本案未有相关积极证据可证明被告以手指插入甲○阴道系违反甲
○意愿,亦无使被告就甲○行使质问诘问权云云。然原审於109 年7 月21日审理期日传唤
证人甲○、乙男到庭进行交互诘问,於检察官、辩护人交互诘问完毕,原审补充询问结束
後,确有给予被告与甲○对质、询问之机会,被告亦与甲○就本案案发经过进行对质,有
原审审理笔录附卷可佐,是被告前揭辩解,亦难凭采。被告另声请对其进行测谎监定。然
查,测谎监定,系依一般人若下意识刻意隐瞒事实真相时,会产生微妙之心理变化,例如
:忧虑、紧张、恐惧、不安等现象,而因身体内部之心理变化,身体外部之生理状况,亦
随之变化,例如:呼吸急促、血液循环加速、心跳加快、声音降低、大量流汗等异常现象
,惟表现在外之生理变化,往往不易由肉眼观察,乃由测谎人员对受测者提问与待证事实
相关之问题,藉由科学仪器(测谎机)纪录受测者对各个质问所产生细微之生理变化,加
以分析受测者是否下意识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并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实;测谎机本身并不能
直接对受测者之供述产生正确与否之讯号,而系测谎人员依其专业之学识及经验,就测谎
纪录,予以客观分析解读;然合法之测谎检查结果,可信赖至何种程度,由法院以自由心
证判断之,但因困难,故不能使用检查结果作为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之实质证测谎系以人的
内心作为检查对象,其结果之正确性担保仍有据,而仅能作为弹劾或增强证据证明力之用
,法院仍应调查其他证据,以察受测谎人所述事实是否与事实相符(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
字第1797号判决参照)。是以,测谎监定之结果,是否正确,除有赖於接受测谎时受测者
是否完全配合外,受测者的生理、心理因素以及解读者的解读,均是影响的因素,故测谎
监定具有相当之不确定性。再者,测谎之所以有效,理论植基於心理唤醒(arousal )所
导致之生理反应,藉由适度刺激受测者亲历事实之回忆产生心像(Mind Picture),而得
研析判读仪器纪录显示之生理指标曲线。测谎系以受测者是否曾有之具体行为,据而设计
适当之相关问题(relevant question )凭以施测,故涉及单纯认知或评价性之问题并无
法监测。被告声请测谎监定以明其对甲○并非施以强暴或强制性交,然於前述实然存否之
客观事实已臻明确之情况下,「强暴」或「强制」与否之规范性判断,无法藉由测谎厘清
,且本件被告对甲○实施强制性交犯行,依前开论述之事证已臻明确,已无再对被告进行
测谎之必要,故被告此部分之声请,应予驳回,附此叙明。
(八)综上所述,本案事证已臻明确,被告上开犯行,堪予认定,被告上开所辩,系事後卸
责之词,尚难凭采,应依法论科。
叁、论罪科刑之理由:
三、原判决认被告犯刑法第221 条第1 项之强制性交罪,事证明确,并审酌被告为图一己
性慾之满足,无视甲○挣扎、抗拒,仍强制对其实施性侵害以泄性慾,造成甲○身体、心
理上终生难以磨灭之恐惧与伤害,行为可訾,应予非难,又被告犯後始终否认犯行,难见
悔意,恶性非轻,更未能与甲○达成调解,赔偿甲○所受损害,兼衡被告素行(见台湾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被告自陈之教育程度、从业状况、家庭经济及生活状况等一切
情状,量处有期徒刑3 年8 月,认事用法并无违误,并无量刑轻重失据之不当。本院并参
酌被告在性侵害甲○之後,未见悔意,复出言表示要对甲○提出诬告告诉,犯後态度实属
不佳,难认有予以减轻其刑理由,被告徒以否认有本案犯罪云云为由提起上诉,辩护人认
被告应系构成刑法第224 条之强制猥亵罪,均无理由,上诉应予以驳回。
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之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陈述,迳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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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蒹葭覆水滨,徘徊南望倚阑频;年光似鸟翩翩过,世事如棋局局新。
岚积远山秋气象,月生高阁夜精神;惊飞一阵凫鹫起,蓬叶舟中把钓人。
——【宋】释志文《西阁・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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