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看板sex
标题[新闻] W饭店小模命案翻版?开「毒趴」性侵害死传播妹 6恶徒判刑
时间Wed Jan 20 11:55:28 2021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16424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1/01/20/3416424_1_1.jpg
「传播妹」小芳参加毒趴,喝毒咖啡後昏迷,被性侵害拍裸照後,弃於饭店内死亡。(取
自脸书)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
17岁「传播妹」小芳,前年7月被中市男子何丰亿等5人带去开「毒趴」,施用过量毒品昏
迷後,他们没有把小芳送医,而是由何男等人「捡屍」,轮流性侵害或猥亵,被施姓女子
撞见并责骂「人渣」後,他们抬着昏迷的小芳「转战」饭店继续性侵害,并由临时加入的
男子赖麒元,「掌镜」拍摄小芳裸照上传网路,之後丢下昏迷的小芳离去,饭店人员清理
房间,惊见小芳已死亡多时,台中地院依转让伪药罪、乘机性交罪等罪名,判处何男等6
人各4年2月不等徒刑。
判决书指出,台中地检署起诉指控,17岁少女小芳(化名)渴望经济独立,当陪客人喝酒
唱歌的「传播妹」,去年7月13日,她传简讯给刚认识1天的何丰亿(22岁),何男遂与朋
友庄钧任(28 岁)、赖奕宇(23岁)、吴宇浩(21岁)、邓乔皇(23岁),於7月14日凌
晨,把小芳带到邓男位於中市丰原区的住处举办「毒品趴」,何男联系毒贩,由赖奕宇载
邓男向身分不详的毒贩,买10包含有三级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俗称喵喵)
的毒咖啡助兴。
当天清晨3时许,小芳喝3包毒咖啡昏迷,何男先性侵害,再怂恿吴男「要不要摸胸」,吴
男摸胸猥亵後,庄男又接续性侵害,清晨5时许,邓男的女友到邓男住处,见小芳裸身倒
卧地上,气得痛骂何男等人是「人渣」,何男赶紧叫来计程车,将小芳带到丰原区一家饭
店内
小芳於饭店内持续昏迷,何男又性侵害小芳,还拍摄裸照4张,庄男接着性侵害,吴男则
先「掌镜」拍摄小芳裸照,传给男子赖麒元(20岁),再性侵害小芳,接获裸照的赖麒元
(未参与毒趴)直奔饭店,用手机拍摄小芳裸照,上传微信的群组,众人於下午1时许全
部离去,独留小芳在饭店内,傍晚5时许,饭店人员发现小芳已冰冷死亡。
台中地检署法医相验,小芳死因是服用第一级毒品海洛因、俗称「喵喵」的三级毒品甲基
甲基卡西酮,并混和第三级毒品恺他命、俗称一粒眠的硝甲西泮等毒品,引发急性中毒死
亡。
台中地院审理时,6人几乎都坦承犯行,但吴男等人否认转让伪药(毒品),台中地院依
共同犯转让伪药罪、乘机性交罪、犯窃录身体隐私部位罪,判处何丰亿徒刑4年2月(不得
易科罚金)、4月(可易科罚金),庄钧任则依共同犯转让伪药罪、乘机性交罪,判处徒
刑3年10月,吴宇浩依乘机猥亵罪、窃录身体隐私部位罪、乘机性交罪,判刑3年(不得易
科罚金)、8月(可易科罚金),赖麒元依窃录身体隐私部位罪与散布猥亵影像罪判刑5月
,可易科罚金,至於购毒的邓乔皇、赖奕宇,依共同犯转让伪药罪判刑6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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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9 年侵诉字第 5 号刑事判决
甲、有罪部分
贰、实体部分:
一、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讯据被告丙○○坦承有乘机猥亵、窃录身体隐私部位及乘机性交等犯行。被告辛○○坦承
有窃录身体隐私部位、散布猥亵影像等犯行。被告乙○○坦承有转让伪药、乘机性交及窃
录身体隐私部位等犯行。被告戊○○固坦承有於被告己○○住处小房间内抚摸甲女胸部,
及在饭店用手指插入甲女阴道之犯行,然矢口否认有何其他犯行,辩称:我并没有转让毒
品,也没有在客厅用手指插入甲女阴道云云。被告己○○固承认有帮被告乙○○购买毒品
咖啡包,然矢口否认有何转让伪药犯行,辩称:我没有转让伪药给甲女的意思云云。被告
庚○○固承认有骑机车载被告己○○去拿东西,然矢口否认有何转让伪药犯行,辩称:我
不知道是去买毒品咖啡包云云。被告戊○○之辩护人为其辩护称:被告戊○○否认有转让
的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事实上从相关证人的描述来看,决定要购买毒品是被告乙○○,
出资购买者也是被告乙○○,出门去拿毒品的是被告己○○及庚○○,毒品拿到被告己○
○家中是放在桌上,任由大家自行施用,所以被告戊○○对於转让部分并没有任何的行为
分担,被告乙○○虽然事後在备忘录上有自行记载费用的分担,但这是在行为结束之後被
告乙○○所为的行为,没有办法认定在提供毒品给被害人施用之初被告戊○○即有分担的
意思。被告丙○○及辛○○有指证被告戊○○有插入的行为,但是被告乙○○与庚○○是
证称都没有看到,认为即便有部分不利於被告戊○○的指述,但以主要与甲女接触者也就
是被告乙○○的说法应较为可采。被告戊○○坦承在乔苑大饭店有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甲女
的下体,相关的DNA监定报告里面也没有验出有被告戊○○的精液反应,应以被告戊○○
自己坦承的范围为主等语。被告己○○之辩护人为其辩护称:被告己○○事实上没有转让
给甲女毒品的行为,被告没有转让毒品给甲女的动机,被告联系药头购买毒品,是受到被
告乙○○的嘱托,且甲女施用毒品咖啡包之前也没有询问或经过被告己○○的同意,且出
资是乙○○,被告己○○客观上根本没有分摊甲女施用的费用,主观上也没有想要为甲女
分摊费用的意思。被告己○○跟乙○○在甲女到场之前就有讨论购买毒品的事情,但是充
其量也只是被告在协助乙○○去取得毒品,并不能直接认定被告有转让毒品给甲女的意思
,本案没有积极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己○○犯行等语。被告庚○○之辩护人为其辩护称:被
告并无转让毒品咖啡包给被害人之意思,被害人所施用之毒品咖啡包费用系由被告乙○○
与戊○○平分,被告庚○○并无需分担被害人施用咖啡包之费用,可见其并无转让毒品咖
啡包与被害人之行为等语。经查:
(一)犯罪事实一部分(共同转让伪药兼第三级毒品):
1、乙○○於108年7月12日经由友人陈XX介绍认识甲女,甲女於108年7月13日下午以通
讯软体微信与被告乙○○联系,被告乙○○即在「乔皇搞事只搞咖啡」脸书群组,将其与
甲女微信对话内容截图贴在群组中,甲女於同日晚间以微信联系被告乙○○後,即於晚间
9 时44分许搭车至全家便利超商水源店与被告乙○○及戊○○会合,再一同至被告己○○
家等候被告己○○、丙○○及庚○○返家,被告乙○○委请被告己○○联系药头「鲁夫」
以4000元购买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0包,并於同年月14日凌晨1 时10
分许,由庚○○骑乘机车搭载己○○前往台中市丰原区镇清宫停车场,向「鲁夫」拿取毒
品咖啡包後返回己○○家,由甲女及被告乙○○等人施用等情,业经证人陈XX、施XX
、吴XX、赖XX於侦讯时、证人谢XX於警询时证述在卷,并有乙○○扣案之行动电话
内脸书通讯软体「乔皇搞事只搞咖啡」群组对话内容撷图41张、微信通讯软体与昵称「新
老婆」之对话记录撷图1张、台中市○区○○路0号「心媞SPA休闲旅馆」监视器录影画面
翻拍照片8张、台中市丰原区水源路与水源路七巷口路口监视器录影画面撷图2张、「全家
便利超商新水源店」监视器录影画面撷图5张、心媞SPA休闲旅馆至全家便利超商新水源店
路线图1张、台中无限叫车专线纪录单、车牌号码000-00号营业小客车之台中市警察局车
行记录汇出文字资料、GPS资料、赖XX行动电话内「乔皇搞事只搞咖啡」群组成员及对
话内容翻拍照片、监视器画面一览表、台中市丰原区水源路7 巷口路口监视器录影画面撷
图2 张、乙○○扣案之行动电话内脸书通讯软体对话内容撷图、法务部法医研究所毒物化
学监定书在卷可稽,且为被告乙○○、戊○○、己○○、庚○○所不争执,此部分事实应
堪认定。被告乙○○转让伪药犯行,其於公开法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既有前揭卷证可佐
,足认与事实相符,自堪采为论科之依据。
2、证人即被告己○○於本院审理时证称:乙○○在脸书请我帮他买毒品咖啡包,我记得
在对话纪录里面有讲,晚上10点多有先打电话说要帮他买毒品咖啡包,再来我回到家之後
我有亲口问他还有没有需要拿,我真的忘记我们中间讨论的过程,但是他有跟我说要,他
跟我说要之後,我用微信联络一位「鲁夫」,我请他送来我家後面的庙,当时我是给庚○
○载过去的;侦查中我回答「大家说好要买毒品咖啡包回来大家一起用」,我忘记过程,
也没有印象为什麽是我去买,我只记得是乙○○要求我买的,买回来之後我是在大家面前
直接拿给乙○○等语。
3、证人即被告乙○○於本院审理时证称:7 月13日晚上10:00:02己○○问「东西要拿
?」,我说「没有,需要你们大神的帮忙」,是在讲毒品咖啡包,因为我自己没有办法拿
,当时在全家,还没有到己○○家,我就有想法要买毒品咖啡包;群组中我说「我没有饮
料带不走」,是因为我跟甲女聊天知道她的职业,她来台中是为了工作,工作场合一定会
有毒咖啡,这个「饮料」指的是毒咖啡,我身上没有毒品咖啡包的情况下,怎麽能让她来
找我;甲女到己○○家後,有接到经纪的电话,她就跟我说她要离开,那时是请庚○○送
她下去,当时还有戊○○、辛○○陪同,後来她离开到楼梯时,戊○○问我是不是要把甲
女叫回来,我说随便,那时毒品咖啡包有联络了,但还没有去拿;侦查中我说甲女所施用
的毒品咖啡包数量均分到我与戊○○身上,我记得有事先跟戊○○讨论过等语,复有脸书
通讯软体「乔皇搞事只搞咖啡」群组对话内容撷图为证。由此可知,在被告乙○○带甲女
到被告己○○家之前,被告乙○○已在被告戊○○、己○○、庚○○均在内之群组告知要
有毒品咖啡包才能留住甲女,故认被告戊○○、己○○、庚○○主观上均应知悉要留住甲
女需有毒品咖啡包。
4、证人即被告丙○○於本院审理时证称:乙○○说甲女在做陪摇的,一开始就有讲到要
喝毒品咖啡包,7 月13日晚上11点左右我在己○○家,乙○○还没有拿出毒品咖啡包时我
已经知道要叫毒品咖啡包,乙○○有问我毒品咖啡包要叫几包,他说有要喝的就拿,没有
要喝就不要拿;侦查中我回答「毒品咖啡包是乙○○拿出来放在桌上,他没有说我们拿多
少钱出来,是乙○○说他先出钱,要的人就拿」,钱的部分乙○○说之後再算等语。证人
即被告戊○○於本院审理时证称:之前在检察官那边陈述内容是照我的印象去陈述的,
108年9月17日侦讯时,检察官问「是谁去叫毒品的?」,我回答「当下是乙○○问一人要
几包,乙○○算完就跟己○○讲包数,己○○跟辛○○借机车,己○○跟庚○○出去,是
己○○打电话或微信」,对当时回答「毒品咖啡包是在镇清宫那边拿的,己○○、庚○○
回来都有提到」、「我看到的是己○○拿给乙○○,乙○○算完包数就放在桌上,我个人
就拿一包起来喝,其他人陆陆续续拿来喝」的内容没有意见,是事实,我当时会这样讲表
示当时是知情的,但是现在没有印象了等语。证人乙○○於本院审理时证称:侦字19867
号卷三备忘录是我记载施用毒品咖啡包的包数及价钱我是看他们拿多少就算多少等语。互
核证人戊○○、丙○○、乙○○上开证述,佐以被告戊○○、己○○、庚○○均自承知悉
甲女职业为传播小姐,在做陪摇,由此堪认被告戊○○、己○○、庚○○在被告己○○住
处时,均知悉甲女在做陪摇,且有叫毒品咖啡包来施用,则在场之甲女自会陪同施用,此
亦合於一般客人提供毒品供传播小姐施用陪摇之常情。
5、证人即被告庚○○於侦查中具结证称:是乙○○要买毒品咖啡包,己○○帮他联络,
是前面去载己○○女友回来时,乙○○就有一直打电话问我们有没有办法帮他叫毒品咖啡
包;我知道是己○○去买的,是因为後面己○○叫我骑机车载他去镇清宫旁边的停车场拿
,己○○上对方的自小客车去拿的,他拿了之後放口袋我就载他回去了;毒品咖啡包还没
有来时,甲女本来要离开,我跟辛○○送她下去的,走到楼下时,戊○○过来了,戊○○
说乙○○有帮他叫毒品咖啡包,所以她就留下来了等语,已明确证称被告戊○○以被告乙
○○已经叫毒品咖啡包为由将甲女留住,且自承知悉其骑乘机车搭载被告己○○到镇清宫
旁边的停车场是要拿取购买之毒品咖啡包,是其於本院翻异前词,改口辩称不知是去拿毒
品咖啡包云云,为犯後卸责之词,并无可采。证人即被告辛○○於本院审理时证称:是己
○○跟庚○○骑我的摩托车去拿毒品咖啡包回来的,拿回来後放在桌上,要喝的人自己拿
,我没有喝;甲女在己○○家讲电话讲完,不知道多久她就说她要走了,走到快到门口,
戊○○就过来说乙○○有帮她叫毒品咖啡包,所以後来甲女就留下来,确实有用叫毒品咖
啡包把她留下来,因为原本门开了要把她送走等语。证人辛○○、庚○○上开证述互核一
致,且与证人乙○○前揭证述被告戊○○有询问其是否要将甲女留下乙情相符,堪认被告
戊○○确实有於甲女准备离去时,告知甲女有叫毒品咖啡包,以此为由将甲女留住,且证
人乙○○亦证称有告知被告戊○○由其2 人朋分甲女施用之毒品咖啡包费用,是被告戊○
○主观上有转让伪药之犯意,已堪认定。
6、证人乙○○虽证称:不知道甲女会施用毒品咖啡包等语,然其前已在群组内表示没有
毒品咖啡包带不走甲女,且被告乙○○、戊○○、己○○、庚○○均知悉甲女为传播小姐
,工作内容为吃毒品陪摇,亦即甲女会陪同施用毒品咖啡包,且当天被告戊○○亦以此为
由将甲女留住,故其此部分所述显与常情不符,难以采信。证人己○○虽证称:联络好之
後要出去时,没有跟乙○○或其他人说要出去拿毒品咖啡包,记得我那时说我出去买个东
西,刚好庚○○在楼下,我跟他说叫他载我去,没有告诉他要去买什麽东西;我记得好像
是直接出门,但我现在不确定等语,然亦证称不记得在机车上有无跟庚○○说去做什麽事
情等语,则与前揭被告庚○○於侦讯时自承知悉是去拿毒品咖啡包等情不符,是证人己○
○上开证词不足为被告庚○○有利之认定。
7、按共同正犯之行为人已形成一个犯罪共同体,彼此相互利用,并以其行为互为补充,
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实行之行为,非仅就自己实行之行为负其责任,并在犯意
联络之范围内,对於他共同正犯所实行之行为,亦应共同负责。此即所谓「一部行为,全
部责任」之法理。复按共同正犯,系二人以上基於共同实行犯罪之意思,形成一个犯罪共
同体,彼此利用行为之分工、互补作用,以协力完成构成犯罪行为事实之实现,在法律上
就全部行为及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之犯罪型态。故共同正犯之成立,并不问犯罪动机起於何
人,亦非必每一阶段之犯行,均经参与为必要。从而,被告乙○○、戊○○、己○○、庚
○○均已知悉要有毒品咖啡包才能留住甲女,且被告戊○○亦以此为由让甲女留下,被告
庚○○当时在旁亦有听闻,再由被告己○○联系药头购买後,被告庚○○即骑乘机车搭载
被告己○○外出购买毒品咖啡包回来,被告乙○○并将毒品咖啡包放在桌上任由甲女自行
取用,是被告乙○○、戊○○、己○○、庚○○主观上基於提供毒品咖啡包与甲女施用同
欢,有转让伪药之犯意联络,客观上则有转让伪药之行为分担,自应就转让伪药犯行共同
负责。
(二)犯罪事实二部分(乘机性交):
1、被告乙○○於甲女施用毒品咖啡包後陷入昏迷时,在沙发上以手指插入甲女阴道内抽
动,被告丙○○则在沙发上以手抚摸甲女胸部,之後甲女由被告戊○○抱到小房间,在小
房间内,被告乙○○先抚摸甲女胸部及身体其他部位,本欲以阴茎插入甲女阴道,因施用
毒品咖啡包无法勃起,而以手指插入甲女阴道内抽动等情,业据被告乙○○、丙○○、戊
○○坦承在卷,并经证人辛○○、丙○○於本院审理时、证人戊○○、庚○○、乙○○於
侦讯时证述明确,佐以脸书通讯软体「乔皇搞事只搞咖啡」群组对话内容撷图,被告乙○
○、丙○○於公开法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既有前揭卷证可佐,足认与事实相符,自堪采
为论科之依据。
2、被告戊○○前於侦查中坦承在沙发上只有摸甲女胸部,在小房间内有摸甲女下体等语
,於本院审理时仅坦承有在小房间内抚摸甲女胸部之乘机猥亵犯行,而矢口否认有何乘机
性交犯行。然证人丙○○於本院审理时证称:除了乙○○之外,被告戊○○也有用手指挖
女生的下体;侦查中检察官问你们将灯关掉以後还看得到里面的人在做什麽吗?我说「楼
梯那边有开灯,有一点点光线,还是可以看到人在那里。」检察官问乙○○、戊○○是否
有用手指去挖死者的下体?我说「是,我有看到,在沙发上的时候」、「是乙○○、戊○
○挖完女生下体之後,才问我要不要摸那个女生的胸部」,之前讲的这些都是照我当时的
印象回答的,当时我的意识状况是清楚的等语。
3、证人辛○○於本院审理时证称:甲女喝完毒品咖啡包之後有讲电话,讲完有去厕所,
我看到他跟戊○○在聊天,乙○○也有在旁边,我对面的黑色沙发是戊○○、乙○○跟甲
女坐,乙○○、戊○○、丙○○有用手去摸被害人的胸部,现场只有楼梯灯,灯光昏暗还
是看得到在做什麽事情;检察官问「乙○○用手指挖死者下体时死者有何反应?」我回答
「没有反应,我看到乙○○一直亲她的嘴、挖她的下体,後来过20分钟换戊○○用手指挖
她的下体、用手伸进死者的衣服摸她的胸部…,丙○○也有靠过去,也有摸死者的胸部。
」这段叙述正确,乙○○跟戊○○确定有在沙发上挖甲女下体,所以己○○才会在群组传
有『水声』的讯息;甲女是用完毒品咖啡包之後,再喝他自己的原料才昏迷,甲女是被抱
进去小房间,我知道乙○○跟戊○○有进去小房间等语,其於侦查中具结证称:毒咖啡包
施用约1 小时候,死者就昏迷或睡着了我不清楚,但是乙○○一直亲她的嘴,看死者没有
反应,乙○○就开始挖死者的下体,乙○○和戊○○在沙发上玩那个女生约1 个小时;乙
○○跟戊○○是轮流亲死者,并用手指挖死者下体等语。又证人己○○於侦查中具结证称
:乙○○跟死者靠在一起,我真的有听到水的声音,很像男生在挖女生下面的水声,我在
群组问为何有水声,我没有看到,但我有听到,我只知道戊○○有靠过去等语,并有脸书
通讯软体「乔皇搞事只搞咖啡」群组对话内容撷图在卷可参。互核证人丙○○、辛○○上
开证词,均明确证称被告乙○○、戊○○趁甲女昏迷不能抗拒时,有在沙发上以手指插入
甲女阴道内抽动,以此方式对甲女乘机性交。
4、证人乙○○虽於本院审理时证称:没有看到戊○○用手指插入甲女的下体等语,然其
亦证称:我跟甲女、戊○○是坐在同一张沙发上,我好像有跟戊○○交换位置;在沙发戊
○○有与甲女靠很近讲话,但我真的记不得有没有什麽互动,因为那时候我自己神智不是
很清醒,我不是可以确定其他人没有摸甲女,因为我的印象记不太清了等语,从而,证人
乙○○已自称当时因施用毒品咖啡包而神智不清,对於当时现场情况不是很清楚,相较於
证人丙○○、辛○○上揭明确之证述,佐以证人辛○○并无施用毒品咖啡包,且当时是坐
在被告戊○○与甲女对面,业据证人辛○○於本院审理时证述在卷,且有被告己○○、庚
○○、丙○○手绘现场图存卷可参,视野较为清晰,故认证人丙○○、辛○○所述应与事
实相符,堪以采信,证人乙○○所述,尚难为有利被告戊○○之认定。而证人庚○○对於
被告戊○○有无在沙发上以手指插入甲女下体一事,虽於侦讯时具结证称不清楚,然对於
被告乙○○有在沙发上以手指插入甲女阴道而乘机性交之行为亦证称没有看到,由此可见
被告庚○○上开所称不清楚并非没有之意思,并无法为有利被告戊○○之认定。从而,倘
若被告戊○○并无在沙发上与被告乙○○交换位置,以手指插入甲女阴道抽动之行为,何
以在场之证人丙○○、辛○○均会证称有看到,又证人丙○○、辛○○与被告戊○○并无
仇隙,自无甘冒伪证罪责而为不实证述,足徵被告戊○○上开辩解应为犯後卸责之词,不
足采信。
(三)犯罪事实三部分(乘机性交、窃录身体隐私部位、散布猥亵影像等接续犯):
1、被告乙○○於108年7月14日上午5 时多许叫计程车,由被告戊○○抱着甲女进入计程
车内,由被告乙○○陪同甲女搭乘计程车,於同日上午6时许,入住乔苑大饭店505号房,
被告乙○○於同日上午6时至7时49分间某时,见被告戊○○已睡着,乘甲女昏迷而不能抗
拒之际,以阴茎插入甲女阴道内之方式,对甲女乘机性交1次,随後在同日上午7时49分许
,乘甲女昏迷不能抗拒之际,以手指插入甲女阴道内,并以扣案之iPhone 6plus行动电话
拍摄甲女裸露胸部及手指插入甲女阴道内之照片共4 张;被告丙○○於被告戊○○离开後
,以未扣案之iPhone 7plus行动电话拍摄甲女裸照,再以行动电话之通讯软体传给辛○○
,另趁甲女昏迷不能抗拒之际,以阴茎插入甲女阴道内抽动之方式,对甲女乘机性交1 次
;被告辛○○趁甲女昏迷之际,以未扣案之iPhone 6行动电话拍摄甲女裸照并上传至微信
群组等情,业据被告乙○○、丙○○、辛○○坦承不讳,并经证人李景森於侦讯时、证人
丙○○於侦讯时、证人乙○○於侦讯时、证人辛○○於侦讯时证述在卷,且有乔苑大饭店
现场照片22张、乔苑大饭店柜台监视器录影画面撷图14张、乔苑大饭店外监视器录影画面
撷图23张、乔苑大饭店505 号房间外走廊监视器录影画面撷图17张、乔苑大饭店505 号房
间位置图、乔苑大饭店505号房间外走廊监视器录影画面翻拍照片8张、被告乙○○扣案之
行动电话内拍摄之照片、照片详细资料翻拍照片8 张、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丰原分局扣押笔
录、扣押物品目录表、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1月1日刑生字第0000000000号监定
书在卷可稽,前揭被告於公开法庭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既有前揭卷证可佐,足认与事实相
符,自堪采为论科之依据。
2、被告乙○○虽於本院审理时改口称:我在饭店乘机性交应该是在下午我第二次抵达饭
店的时候,上午只有用手指插入及拍摄照片,我第二次进入时才有用阴茎与甲女性交云云
。然其於侦讯时已自白供称:应该是6点到7点中间在乔苑饭店性侵甲女,是戊○○睡着了
,我才对甲女性侵,有使用保险套;中午12点4 分许又到乔苑饭店时没有再性侵甲女,我
在那边玩手机等语,可见其於本院审理时所述,乃因时间已久,记忆淡忘所为之陈述,应
以其先前所述较为可采。
3、证人丙○○於侦查中具结证称:我去的时候,戊○○一直躺在床上摸甲女的腿、下体
、胸部,戊○○有说乙○○走之後他才跟甲女发生性关系等语,佐以被告戊○○虽於本院
审理时称在乔苑大饭店时是以手指插入之方式对甲女乘机性交,而否认有以阴茎插入,然
其於警询、侦讯及本院讯问时均供称在乔苑大饭店房间内有以生殖器插入方式与甲女为性
交行为,仅辩称是甲女主动掏出其生殖器云云,并称:当下我正在睡觉,我清醒的时候我
的生殖器在她的生殖器里面,她把我裤子拉链拉下来,把我的生殖器拿出来,我拒绝她之
後,我就自己戴保险套再和她发生性行等语,倘若如被告戊○○所言,其是以手指插入方
式为之,何以警询、侦讯及本院讯问时,多次供称有以性器接合之方式与甲女发生性行为
,且强调当时有戴保险套,显见其前揭所辩,乃犯後避重就轻之词,要无可采,而此亦与
其所为该当於乘机性交犯行并无影响。被告戊○○既是戴保险套与甲女为性交行为,自不
会验出被告戊○○之DNA,是辩护人以相关DNA监定报告无被告戊○○精液反应为由,称被
告戊○○并无以阴茎插入方式对甲女乘机性交等语为被告戊○○辩护,自难为采。
(四)综上,被告戊○○、己○○、庚○○上开辩解均无可采,本案事证明确,被告乙○
○、戊○○、丙○○、辛○○、己○○、庚○○上开犯行堪以认定,均应依法论科。
二、论罪科刑之说明:
(六)公诉人虽认被告乙○○、戊○○、己○○、庚○○对甲女之死亡结果负加重结果犯
责任而构成药事法第83条第2 项前段之转让伪药因而致人於死罪云云;惟本院认被告乙○
○、戊○○、己○○、庚○○对甲女之死亡结果并不负加重结果犯责任,说明如下:
1、刑法第17条之加重结果犯,系指行为人就其故意实行之基本犯罪行为,於一般客观情
况下,可能预见将发生一定之结果,但行为人因过失而主观上未预见该结果之发生,乃就
行为人主观上意欲实行之基本犯罪行为,及客观上可能预见其结果之发生,二者间因有相
当因果关系存在,予以加重其刑之法律评价。倘於行为当时,客观上行为人根本无预见其
结果发生之可能,即不该当加重结果犯之构成要件,仅能就行为人原有故意犯罪行为,课
以普通犯罪之刑责(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074号判决意旨参照)。
2、查甲女於案发时虽因急性毒品中毒死亡,然依被告乙○○、戊○○、辛○○、丙○○
108年7月15日采集之尿液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被告乙○○之甲基甲基卡西酮(浓度
5707ng/m L)、恺他命(浓度76ng/mL)均呈阳性,被告戊○○之甲基甲基卡西酮(浓度
330ng/mL)、恺他命(浓度49ng/mL)均呈阳性,被告辛○○之甲基甲基卡西酮(浓度
4154ng/mL)、恺他命(浓度140g/mL)均呈阳性,被告丙○○之甲基甲基卡西酮(浓度
6898ng/mL)、恺他命(浓度395ng/mL)均呈阳性,有渠等采证同意书、台中市政府警察
局丰原分局侦查队委托尿液代号、真实姓名对照表及采尿同意书、诠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滥用药物尿液检验报告在卷可考,此外,并无检验出有其他毒品代谢物之情形。
3、甲女血液和尿液中检出多量的吗啡(Morphine),血液中吗啡浓度为8.950μg/mL,已
达致死浓度范围(0.2~2.3μg/ mL),血液中另有检出可待因浓度为1.375μg/mL(致死
浓度范围为1~8.8μg/mL),可待因为常共存於海洛因毒品中的不纯物,血液中另有检出
6-乙醯吗啡和6-乙醯可待因;检出多量的第三级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俗
称喵喵),血液中的Meph edrone浓度为7.528μg/mL,已达致死浓度范围(文献报告,在
12个成人因Mephedrone急性过量死亡案例中,其死後血液中Mephedrone平均浓度为4.1μ
g/mL,浓度范围为0.5~22μg/mL),死亡原因为使用多量第一级毒品海洛因和第三级毒品
Mephedrone(俗称喵喵),另有混合使用第三级毒品恺他命(Ketamine)、硝甲西泮(
Nimetazepam,俗称一粒眠)、第四级毒品/管制药品硝西泮(Nitrazepam,俗称耐妥眠)
和饮酒,而急性毒品中毒死亡,此有法务部法医研究所108年8月16日法医毒字第
1086103312号毒物化学监定书、108年8月27日法医研究所(108)医监字第1081101543号
解剖报告书暨监定报告书存卷可参,而造成甲女死亡之原因,经函询法务部法医研究所,
函覆称:死者血液检出的毒品中,仅第一级毒品海洛因和第三级毒品Mephedrone(俗称喵
喵)的浓度或代谢产物的浓度已达致死浓度范围,其他检出的毒品(恺他命、一粒眠、耐
妥眠)尚未达致死浓度范围,单就Mephedrone(俗称喵喵)和海洛因的代谢产物─吗啡的
个别血中浓度来看,确实有单独致死的可能性,血中检出上述多种毒品有可能彼此产生加
成作用而共同肇致毒品中毒休克死亡,无法排除其於致死原因中的贡献,因此共列於死亡
原因中等语,有法务部法医研究所109年4月13日法医理字第10900018470 号函在卷可考。
由此可知,甲女血液中之第一级毒品海洛因及第三级毒品Mephedrone之浓度,均有可能单
独造成甲女死亡之原因,理论上即不能排除甲女实际系因施用第一级毒品海洛因过量导致
死亡,而与其本案所施用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无涉之结果,则上开被告转让
毒品咖啡包与甲女死亡结果间,是否存有相当因果关系,已值怀疑。
4、刑法第17条之加重结果犯,系以行为人客观上可能预见加重结果之发生为要件,若客
观上不能预见,自无须对加重结果负责。此所称客观不能预见,系指一般人於事後,以客
观第三人立场,观察行为人当时对於加重结果之发生不可能预见而言。甲女在被告己○○
住处,除施用被告乙○○、戊○○、己○○、庚○○所转让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
毒品咖啡包约3包外,尚有使用恺他命、毒品咖啡原料等物,业据证人乙○○、戊○○、
丙○○、辛○○证述在卷,而甲女工作内容为陪摇,到被告己○○住处前,已在他处陪摇
3天,应有施用其他毒品,稽之上开被告乙○○、戊○○、辛○○、丙○○之尿液检验报
告结果,堪认甲女非单纯饮用被告乙○○、戊○○、己○○、庚○○提供之毒品咖啡包,
而尚有自他处取得海洛因等其他毒品施用,则甲女体内毒品种类及含量达前述致死低标,
是否纯系因施用被告乙○○、戊○○、己○○、庚○○提供之毒品咖啡包所致,亦值探究
。又被告乙○○、戊○○、己○○、庚○○当日均是第一次与甲女见面,且甲女在被告己
○○住处时,意识清楚、交谈正常,期间亦能与人通电话,则渠等对於甲女先前究施用若
干毒品种类及数量,自无从得知,客观上亦难预料甲女施用毒品之种类及数量为何,且渠
等所转让之毒品咖啡包约3包,数量不大,客观上自难推认渠等於转让毒品咖啡包之际,
已得预见甲女施用後会因此发生死亡结果。
5、此外,甲女於到被告己○○住处前已有施用第一级毒品海洛因及其他毒品,於在被告
己○○住处持续施用毒品咖啡包、恺他命、毒品咖啡原料等物,甲女於受让被告乙○○、
戊○○、己○○、庚○○所转让施用毒品咖啡包之前,已自己持续施用其他毒品一段时间
,换言之,若甲女之前并无施用其他毒品之行为,纵其施用被告乙○○、戊○○、己○○
、庚○○所转让之上开伪药,亦可能不会发生死亡之结果。而甲女持续施用毒品或伪药,
系其自主之任意行为,显非被告乙○○、戊○○、己○○、庚○○之转让伪药所诱发,其
自主施用其他毒品或伪药甚至已过量施用,已属介入足以引起死亡结果发生之独立原因事
实。从而,被告乙○○、戊○○、己○○、庚○○虽有转让伪药之行为,惟与甲女之死亡
并无相当因果关系,且於客观上不能预见,难令被告乙○○、戊○○、己○○、庚○○对
甲女之死亡负加重结果犯之责任自明,此部分之犯罪应属不能成立。
乙、无罪部分:
壹、公诉意旨略以:被告丙○○与同案被告乙○○、戊○○、己○○、庚○○等人明知被
害人甲女为未满18岁之少女,且已3 天未睡觉,之前由心媞汽车旅馆过来,应有施用毒品
,仍决定要举办毒品派对,於108年7月14日与前揭同案被告乙○○等人共同基於转让上开
伪药兼第三级毒品之犯意联络,转让伪药予甲女;被告戊○○於甲女施用毒品咖啡包陷入
昏迷後,被告戊○○将甲女抱进2 楼小房间内,於乙○○离开小房间後,由被告戊○○进
入小房间,基於乘机性交之犯意,以其阴茎插入甲女阴道内之方式,乘机性交1 次。嗣甲
女於翌日经乔苑大饭店打扫人员发现全身冰冷,已死亡多时,即报警处理,经台湾台中地
方检察署法医相验、解剖後,将检体送请法务部法医研究所监验,甲女死因为使用多量第
一级毒品海洛因和第三级毒品Mephedrone(俗称喵喵),另有混合使用第三级毒品恺他命
、硝甲西泮(俗称一粒眠)、第四级毒品/管制药品-硝西泮和饮酒,而急性中毒死亡。因
认被告丙○○涉犯药事法第83条第2 项转让伪药致人於死罪、被告戊○○涉犯刑法第225
条第1项乘机性交罪等语。
贰、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又不能证明被告犯罪者,即
应谕知无罪之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第301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所谓证据,
系指足以认定被告确有犯罪行为之积极证据而言,该项证据自须适合於被告犯罪事实之认
定,始得采为断罪资料。苟积极证据不足为不利於被告事实之认定时,即应为有利於被告
之认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号、30年上字第816号判决意
旨参考)。
参、公诉意旨认被告丙○○、戊○○涉犯上开罪嫌,无非系以被告丙○○警询及侦查中之
供述、被告戊○○侦查中之供述、证人即被告乙○○警询及侦查中之证述、证人即被告己
○○、庚○○、辛○○侦查中之证述、证人詹英娥、李景森警询及侦查中之证述、证人谢
顺彬警询中之证述、证人陈宥森侦查中之证述、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丰原分局扣押笔录、手
机翻拍照片4张、「乔皇搞事只搞咖啡」群组对话内容截图、「乔皇搞事只搞咖啡」群组
对话内容截图、证人赖志城手机内「乔皇搞事只搞咖啡」群组对话内容及语音档译文、心
媞休闲旅馆监视器拍照片2张、路口监视器翻拍照片2张、全家便利超商内监视器翻拍照片
3张、甲女之电话通联纪录及基地台位置、乔苑大饭店外监视器翻拍照片1张、饭店内监视
器翻拍照片11张、滥用药物尿液检验报告(戊○○、辛○○、丙○○、乙○○)、乔苑大
饭店现场照片51张、解剖照片34张、被告己○○住处现场照片10张、路口监视器翻拍照片
2张、被告丙○○、辛○○、己○○、庚○○、戊○○与被告乙○○之脸书对话内容、被
告乙○○手机上之备忘录、被告乙○○与被害人之脸书对话内容、被告乙○○传送给被害
人之讯息、乔苑大饭店现场照片共22张、乔苑大饭店柜台监视器翻拍照片14张、乔苑大饭
店外监视器翻拍照片22张、乔苑大饭店房间外监视器翻拍照片17张、乔苑大饭店505 号房
间位置图、相验照片共14张、解剖照片共37张、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7月26日刑
纹字第1080071399号监定书、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11月1日刑生字第1080069329
号监定书、法务部法医研究所解剖报告书暨监定报告书、被告乙○○手机采证报告等为其
主要论据。讯之被告丙○○、戊○○均矢口否认此部分犯行,被告丙○○辩称:我没有转
让伪药等语;被告戊○○辩称:我没有在小房间里面与甲女发生性行为等语。
肆、经查:
一、公诉人虽以被告丙○○与同案被告乙○○、戊○○、己○○、庚○○均明知甲女於参
加毒品派对前,已3 日未睡觉,且在其他汽车旅馆有施用毒品,精神状况不佳,在己○○
家时,已有施用恺他命及饮酒,仍决定购买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客观上
应可预见继续提供毒品咖啡包供甲女使用,可能导致甲女因混合药物、饮酒,产生加成反
应致急性中毒而死亡,仍疏未注意而举办毒品派对及提供毒品咖啡包,认被告丙○○有共
同转让伪药且此举因而致甲女死亡。然同案被告乙○○、戊○○、己○○、庚○○对於甲
女之死亡结果无预见可能,甲女死亡结果与同案被告乙○○、戊○○、己○○、庚○○共
同转让伪药之行为并无相当因果关系,业如前述;又被告丙○○当日虽有在场一同施用毒
品咖啡包,惟观之证人乙○○、戊○○、辛○○、己○○、庚○○之证述,并无人证述被
告丙○○就转让伪药予甲女施用有何行为分担,公诉人亦未举证证明被告丙○○有何行为
分担,被告丙○○仅单纯在场一同施用,对於转让甲女施用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
咖啡包,并无任何参与行为,要难因其附和同案被告乙○○等人举办毒品派对而一同施用
毒品咖啡包,即认其应与同案被告乙○○等人就转让伪药犯行共同负责。
二、证人丙○○虽於本院审理时证称:进去小房间後我们用玻璃杯贴在门上听,听到女生
的打呼声很大声跟啪啪啪的声音,这时只有戊○○跟甲女在里面,戊○○说他做很久才有
感觉,是因为戊○○有讲这句话,加上有听到啪啪啪的声音,所以才说应该是有跟甲女发
生性行为等语,堪认证人丙○○并无亲眼看见被告戊○○与甲女在小房间内为性交行为,
仅是依据在门外听到的声音推测被告戊○○可能有与甲女发生性交行为,是其所述是否即
为事实,即应存疑。本案除证人丙○○为上开证词外,其余在场之人,均无人证称被告戊
○○在小房间内有与甲女发生性交行为,且被告戊○○未曾供称其在小房间内有与甲女发
生性交行为,而於本院审理时称:我在小房间只有摸甲女胸部等语,於侦讯时先称:进去
小房间没多久就出来,没有对甲女做什麽等语;後称:在沙发上我只有摸甲女胸部,但在
小房间内我承认有摸她下体,我进去时甲女没有穿外裤跟内裤,我就有用手去摸甲女的下
体,我没有做性交行为等语,是被告戊○○在小房间内究有无乘甲女昏迷,对甲女为性交
或猥亵行为,仅证人丙○○单一证述或被告戊○○曾经之自白外,尚无其他积极证据补强
。从而,尚难单凭证人丙○○上开证词,遽认被告戊○○在小房间内有对甲女乘机性交。
伍、被告於刑事诉讼程序中,本应受无罪之推定;检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实,应负举证责任
,并指出证明之方法,刑事诉讼法第154 条第1 项及第161 条第1 项分别定有明文。故检
察官对於起诉之犯罪事实,依法应负提出证据及说服之实质举证责任,藉以为被告有罪之
积极证明,或指出证明之方法说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其间若存有合理怀疑而无法
达到确信真实之程度,即不得遽为不利被告之认定。综前所述,公诉人前揭所指犯罪事实
及所凭证据俱难证明被告丙○○涉有药事法第83条第2项之转让伪药致人於死罪,被告戊
○○在小房间涉有刑法第225条第1项之乘机性交罪,而公诉人认此部分与前揭本院论罪部
分为数罪关系,自应由本院就此部分为被告丙○○、戊○○无罪之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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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蒹葭覆水滨,徘徊南望倚阑频;年光似鸟翩翩过,世事如棋局局新。
岚积远山秋气象,月生高阁夜精神;惊飞一阵凫鹫起,蓬叶舟中把钓人。
——【宋】释志文《西阁・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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