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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412048 [记者郑淑婷/桃园报导] 桃园市林姓男子与交往3、4年的女友已论及婚嫁,2018年9月中秋节连假,女友带其13岁 、有身心障碍的女儿北上度假,林男却趁少女到他房间看电视时,对少女步步进逼、发生 性行为,过程中不但说「要让你怀孕」,甚至以「老婆」相称,完事後提醒「不可以跟妈 妈讲」,直到少女与妈妈友人聊天时,友人察觉有异揭露林男犯行,林男被依与未满14岁 之女子为性交罪判处3年8月徒刑。 林男从事资源回收业,透过妹妹介绍结识少女的妈妈,双方交往3、4年已论及婚嫁,少女 则在国小3、4年级时认识林男并喊他「阿伯」,案发时正好是中秋节连假,少女跟着妈妈 北上桃园,到林男住处烤肉;少女说,晚上她跑到林男房间看电视,林男突然伸手摸她的 身体、私密处,一直说「我喜欢你」,还拉着她的手去触碰其下体,之後就发生性关系, 阿伯还喊她「老婆」、「要让你怀孕」,并要她不可以告诉妈妈。 後续少女与妈妈友人透过通讯软体聊天,提及曾到过阿伯房间,妈妈友人进一步询问「他 有对你做什麽事吗」,看到少女回覆「胸部」、「小鸟」等内容,惊觉事态严重,赶紧通 知少女妈妈报案。 林男否认犯行,辩称是少女主动对他伸手,还企图以自己有身心障碍脱罪;法官认为少女 描述案发过程前後一致,而林男从小均就读普通班,与人对话都很正常,亦无任何就医纪 录,难认有何无法辨识事理的情况,认为林男说词卸责、不足采信,此外,他与少女妈妈 交往多年,知悉少女案发时仍是国中生,审酌他犯後否认、至今未向被害人道歉,依与未 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判处他3年8月徒刑。 -- 注: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108 年侵诉字第 79 号刑事判决 贰、实体部分 一、讯据被告固不否认知悉甲女为国中生,曾於上揭时、地,有抚摸甲女胸部之事实,惟 矢口否认有何对未满14岁人为性交行为之犯行,辩称:不知道甲女未满14岁,案发当日是 甲女主动拉我的手摸她的胸部,我将她的手拨开後,就继续睡觉了,没有对甲女为性交行 为等语;辩护人则为被告辩护以:被告仅知悉甲女为国中生,对於甲女未满14岁一事,至 多仅有不确定故意,坦承有刑法第227 条第2 项与未满14岁之人合意猥亵行为,然此系因 甲女主动为之,情节实属轻微;被告未与甲女为性交行为;另被告有轻度智能不足,应有 刑法第19条减刑规定适用等语。 二、经查: (一)被告与证人乙女曾认识、交往约3 、4 年,於107 年中秋节连假,证人乙女协同被害 人甲女至被告家中作客,被告与被害人甲女曾於上开时、地於被告3 楼房间共处等情,业 据被告供承在卷,并有证人即被害人甲女、证人乙女、证人丁○○於侦查中及本院审理时 之证述,证人即被告胞妹戊○○、证人即被告姊夫冯至文於警询及本院审理时之证述、证 人即被告母亲辛○○於本院审理时之证述在卷,此部分事实,可以认定。 (二)被告曾於上揭时、地,与被害人甲女发生性交行为乙情部分,业据证人即被害人甲女 於侦讯中指证綦详,其证称:中秋节妈妈带我去阿伯家(按被告家)烤肉露营,晚上住阿 伯家,我从礼拜五晚上住阿伯家到礼拜一上午回台南;阿伯家有三楼,我跟妈妈住在2 楼 房间,阿伯住在3 楼,阿伯儿子哥哥也住在2 楼;因为我要上去阿伯的房间看电视,我坐 在床上看电视,阿伯也坐在床上,看电视时,阿伯伸进去我的衣服及内衣内摸我的胸部, 还用他的手摸我尿尿的地方,他用他尿尿的地方一直碰我的肚子(被害人害羞无法用言语 表达,要求用写的);他用手指碰我的肚子,我有看到他的小鸟,因为他有脱裤子,一开 始先亲我嘴巴,然後才摸我的身体,我忘记我的内衣有无被解开(害羞,坐在椅子上滑来 滑去),阿伯摸我的胸部後,一直说他喜欢我,他把我的手拉过去摸他的小鸟并来回抽动 ,我到最後手有伸起来,过5 分钟後他又拉我的手去摸他的小鸟;我与他正面相对时,他 用他的小鸟碰我的屁股中间那边,後来他把我翻过去背对他,他伸手进去解开我的内衣, 手伸入摸我的胸部,共摸我两次胸部,第1 次是面对我,第2 次是我背对他时,其中1 次 有亲我的胸部,亲胸部的时候没有隔着衣服;他有用小鸟碰我尿尿的地方,有插进去我尿 尿的地方,我有感觉很痛,但我没有跟他说我会痛,我是躺在床上,他的小鸟插入我尿尿 的地方时,他双手握住我的手,我知道他有抽出他的小鸟,因为我有感觉,但我没有印象 他何时抽出小鸟,他出来时我有看到他的小鸟,他的小鸟有一点点血,我尿尿的地方也有 流血,因为我後来去楼下上厕所时,用卫生纸擦拭的时候发现我有流血。阿伯拉出小鸟时 还是一直说他喜欢我,裤子是我自己穿上的;我在阿伯房间穿鞋子时,他说这件事情不可 以跟妈妈说,我没有回答他,就离开房间,後来我上厕所,後来又去洗澡,洗澡时发现流 血流更多,我没有跟妈妈说我流血了,因为我不敢讲,我回房间时妈妈已经睡了,妈妈知 道我要去阿伯房间,我跟她说我要去看电视等语,而手写字条内容则为:「有人摸我的胸 部,但我不喜欢这样。还亲我嘴巴,可是我不喜欢,也摸我的小鸡鸡,还说要让我怀孕, 但是我也不喜欢这样,但是他说我是他老婆」。 (三)证人系在诉讼上陈述自己观察事实之第三人,其以自己所体验之事实提供为认定事实 之供述证据,具有证据能力。惟一般人对於事物之注意及观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 如摄影机般,可以「打开」镜头记录整个事件经过,然後於法庭上「倒带」其记录过程。 而证人之注意及观察,往往未虑及将被应用於诉讼上,更受到当时的光线、距离、持续的 时间、证人观察的角度,以及证人当时的精神状态、注意力、事件的突发性、承受的心理 压力等因素所影响,而无法完整记录每一细节及全貌。且人类之记忆,常随着时间之逝去 而逐渐磨损,记忆之线索常会改变,自难期证人能将过往事物之原貌完整呈现。故证人之 陈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间有所歧异时,究竟何者为可采,法院仍应本其自由心证, 依据经验法则及论理法则,参酌其他补强证据予以综合判断,且应就证人之观察力、记忆 力及陈述力综合审酌,以判断其陈述之真伪,非谓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认其全部均为不可 采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48号判决参照)。而甲女原为轻度智能障碍者,於107 年11月经重新监定为中度智能障碍乙节,有甲女中度身心障碍证明、台南市政府社会局 109 年8 月31日函及所附甲女之107 年身心障碍者监定表、103 年身心障碍者监定表在卷 可稽,可认一般正常人之记忆尚且可能有上开情状,遑论甲女於本院作证时仍未满16岁, 其记忆、理解、作答能力、时间定向等能力显较正常人有所不足,本难苛求甲女能毫无遗 漏、完整清晰描述案发经过。且依卷内资料显示,证人甲女就本案有拒绝陈述之心理压力 及需建立信赖关系始愿陈述之情况,此观诸证人乙女於侦查中证称:甲女属於情绪上无法 控制的小孩,理解能力还好,但表达能力像小孩子,我没有询问甲女案发经过,怕刺激到 她,甲女也没有跟我说,只有说担心我骂她,所以不敢说,因为她觉得我很凶,什麽事情 都用打骂的,这件事我中秋节从被告家回来才知道的,是丁○○套话套出来的等语,证人 丁○○於侦查及本院审理时亦均证称:是刚好甲女讲到22日凌晨他妈妈把她踢下床,所以 她去被告房间,我觉得怪怪的,所以我一直问才问出来的,甲女没有主动说;且因为甲女 的时间分辨无法连贯与记忆,所以问问题的时候不能太刺激她,不然甲女会不愿意回答, 她的情绪管理不太好,我当时是觉得怪怪的,所以就慢慢问,先把关系跟信任建立好,甲 女刚开始也不愿意讲,後面才愿意说,这对话持续大概将近1 个小时,断断续续等语,核 与辅导室辅导摘要记载:「10.11 …个案…接着分享今天早上突然心情不好,大声哭闹, 因为之前到警局报案的经过让她觉得害怕,害怕妈妈生气,个案觉得妈妈会因为破坏跟桃 园阿伯的关系而生气…但个案无法说清楚发生性行为的原因…个案对於事件的相关细节不 愿意多说,就情绪探讨也仅是上述的回答,需有待关系建立,才能进一步了解与协助」等 情大致相符(见侦卷第36页)。是甲女於本院审理时,虽受限於审理时间限制、与相关询 问人间尚未能建立信赖关系,而仅证称:我小学4 年级时认识被告,我叫被告阿伯,中秋 节妈妈有带我去被告家中烤肉,好像是住2 楼,其余过程均证称忘记了;然经提示上开手 写字条,承认手写字条为其所写,亦答称「他说我是他老婆」的「他」是指桃园的阿伯即 被告,被告有跟我说我是他老婆,有「人」摸我的胸部的人是被告;确有与证人丁○○以 通讯软体为对话,知道胸部、嘴巴的位置,学校老师有教过小鸡鸡在何处,但不能回答, 会不好意思等语,亦即就被告为上开字条所载行为之行为人以及被告有以手摸其胸部则为 清楚、一致之证述,堪认证人甲女就「被告有亲我嘴巴」、「被告有摸我胸部」、「被告 有要让我怀孕」等基本事实仍均为一致之陈述;又证人甲女前开证述被告小鸟插入我尿尿 的地方後,有看到小鸟上有血迹,也发现自己尿尿的地方有流血等情,核与奇美医疗财团 法人柳营奇美医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记载甲女之处女膜於3、6、9 点钟方向 各有裂痕之记录大致相符,足见证人甲女并非空泛指证。再者,审酌甲女行为时仍有轻度 智能障碍、未满14岁,以其智识及表达能力,若非亲身经历,衡情应无法编织超出其心智 程度之上开遭被告性侵害之情节,而於侦查中为上开指陈,又其始终系处於被动陈述之状 态,且生活单纯,欠缺社会经验,亦难认其有刻意设词构陷被告之可能与必要,证人甲女 所证应非虚假,应属可信。 (四)观诸证人甲女於案发後,与其母尚未返回台南时,使用手机通讯软体与证人丁○○聊 天之对话记录内容为:「(丁○○:要不…上次你去桃园时…你去桃园阿伯那里干嘛?) 亲。」、「(丁○○:为什麽阿伯找你去他房间…你有去啊??)嗯嗯」、「(丁○○: 什麽意思?)我说我有跟他亲嘴巴。」、「(丁○○:桃园的阿伯有对你做什麽吗?)有 。」、「(丁○○:还有呢?)他说他喜欢我」、「(丁○○:所以有摸你什麽地方?) 可是我有一点点喜欢他,胸部」、「(丁○○:啊…你没反抗吗?)没」、「(丁○○: 怎麽不反抗啊?)我喜欢摸胸部」、「(丁○○:真的)真的」、「(丁○○:所以…还 是有摸吗?)有」、「(丁○○:只有摸胸部吗?还有别的地方?)还有说要让我怀孕」 、「(丁○○:身体的什麽地方?)小鸡鸡」、「(丁○○:他的?还是你的?)我跟他 都有」、「(丁○○:那…你有什麽感觉?)很痛」、「(丁○○:为什麽…痛?)因为 他很用力」、「(丁○○:有东西进去吗?)有」、「(丁○○:手指吗?)不对」,「 (丁○○:那麽是…什麽?)我说对」、「(丁○○:是…手指头)还有一样东西」、「 (丁○○:是什麽东西)小宝宝」、「(丁○○:当真?)真」、「(丁○○:喔喔)不 要跟妈咪说」等语,有上开通讯软体列印资料在卷可参,而证人丁○○於本院审理时亦证 称:107 年9 月22日中秋节连假时,我载甲女及乙女去坐车北上,预计礼拜日(按:23日 )回来,因为我还要去帮他们拿东西,所以跟他们说尽量中午就要回来,但当日上午我一 直找不到乙女,後来用通讯软体与甲女联系上询问为何找不到乙女,甲女才说乙女被被告 带出去;因为甲女对於时间无法连贯与记忆,而且问问题时不能太刺激她,不然她会不愿 意回答,所以我跟甲女的对话,断断续续持续大约1 小时,我问「这次还有去找阿伯嘛」 、甲女回「有,桃园的」是指这中秋节这次,我之所以问「还是有摸吗?」、「身体的什 麽地方」、「还有别的地方吗」,是我发现有问题,所以慢慢问甲女,甲女刚开始也不愿 意讲,後面才愿意说,我问「是手指吗」,甲女说「有」,我就在确定说「是手指吗?」 甲女说「不是,还有说别的东西」,甲女还有说桃园阿伯要跟她生小宝宝,所以我才问「 为什麽会生宝宝」,讲到「小鸡鸡」等身体部分、性方面问题,甲女不习惯,是很後面才 讲出来的,不然她根本不讲,应该是因为我认识甲女5 年多,甲女对我比较信任,甲女还 有说不要跟妈咪说,但我觉得事情很严重,所以等他们从桃园回来时,还是有跟乙女说这 件事,他们是搭夜车半夜回来的,乙女回来後,我才跟乙女说发生上述事件等语。而证人 丁○○上开证言,关於转述其听闻自甲女陈述被害经过部分,固属与被害人之陈述具同一 性之累积证据,虽不具补强证据之适格,但作为情况证据(间接证据)以之推论甲女陈述 当时之心理或认知,或是供为证明对甲女所产生之影响者,其待证事实与证人之知觉间有 关联性,则为适格之补强证据。再者,依证人丁○○上开证述可知,本案发现经过系於甲 女与证人丁○○聊天过程中,证人丁○○产生怀疑,一再询问始发现上情,继而转知乙女 而为报警处理,益徵甲女并无诬指被告之情。上述均足以佐证证人甲女所述与被告为性交 行为之情,堪以采信。 (五)被告主观上知悉甲女案发时为未满14岁女子: 甲女为94年1 月间生,於本案发生时为未满14岁之未成年人,有甲女年籍资料对照表在卷 可稽。依证人乙女於本院审理时证称:大约104 年时,经由被告胞妹即证人戊○○介绍而 认识被告,进而与被告交往,当时甲女10岁,就读国小4 年级,期间曾分手又复合,交往 约3 年,曾与甲女一同去桃园被告家,我有跟被告说甲女领有身心障碍手册,不是他想的 那麽简单,抓狂起来是会伤害人的,因为甲女念的是特殊教育班,也曾跟被告及证人戊○ ○说甲女不是念正常的学校,因为甲女与被告儿子差1 年级,有想说让甲女与被告儿子念 同一所可以一起上下学,刚好可以带他1 年等语,而证人甲女於侦查中亦证称:被告有一 儿子,我要叫他哥哥等语,而被告於警询及本院准备程序时分别供称知悉甲女为14岁、就 读国中,知悉其子乙○○就读国三,7 月以後要升高中等情;审酌被告与乙女论及婚嫁, 交往期间长达3 年,认识甲女时,甲女仅国小4 年级,且对於自身另有一子乙○○之年纪 、就读状况甚为了解,而乙○○仅与甲女相差1 个年级,证人甲女又称呼乙○○为哥哥, 乙○○案发时仅14岁(甫就读国三),复佐以我国学制国二学生,通常为未满14岁之人, 足见被告显然知悉甲女於案发时未满14岁之人,至为明确,是被告辩称仅知悉证人甲女为 国中生,而不知悉其为未满14岁之人,不足采信。 (六)本院认定本件并无公诉意旨所指刑法第225 条第1 项之乘机性交罪嫌之理由: 1.按刑法第225 条第1 项之乘机性交罪,除以行为人之性交行为系利用被害人精神障碍、 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似之情形外,尚须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始足当之。 所谓「不能或不知抗拒」,系指被害人因上述精神障碍等情形,达於无法或难以表达其意 愿之程度,而处於无可抗拒之状态而言,亦即系指被害人因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 或因昏晕、酣眠、泥醉等相类似之情形,於受性交时无同意性交之理解,或无抗拒性交之 能力者而言(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456 号、104 年度台上字第346 号判决意旨参照 )。再依按刑法第225 条第1 项乘机性交罪之立法理由,关於被害人状态并不以被害人是 否领有身心障碍手册或监定年龄为判断之惟一准则,而系以被害人於行为当时之身心状态 是否有充分之能力决断性行为意愿为其认定之标准,亦即被害人纵为身心障碍者,然其是 否已达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仍应就被害人之个别状况具体认定,并非单就被害人究否 具有身心障碍,为认定之惟一标准。 2.查甲女案发时固为轻度智能障碍者(於107 年11月重新监定为中度智能障碍)乙节,业 如前述;惟查,证人甲女於侦查中证称案发当时意识清醒,知悉被告所为系亲嘴巴、摸胸 部、将小鸟放进尿尿的地方,佐以证人甲女与证人丁○○之通讯软体对话中,就其与被告 互动过程之说明亦系使用包括:「亲嘴巴」、「他说喜欢我」、「摸胸部」、「我喜欢摸 胸部」、「说要让我怀孕」、「小鸡鸡」、「手指头…还有一样东西」等用语,堪认证人 甲女对於性交与猥亵行为之理解程度已达於性行为之行为内容,且证人甲女其时已为国中 二年级,学校已有教导相关性教育课程,业据证人甲女於本院审理时证述在卷,核与辅导 摘要记载:「个案表示平常课程中老师有教导一些拒绝技巧和练习,并提醒注意事项」, 有辅导室辅导记录摘要记载大致相符,复参酌证人甲女对性行为产生期待感,以及谈论性 行为而有的害羞、不愿陈述之行为反应,足见亦有讨论性行为所致之羞耻感,益徵其大致 理解性行为之意义与内容。虽甲女有轻度智能障碍,且囿於其年龄、经验、智识程度等限 制,难以完全、正确之理解性行为内容或方式,但其对於性行为之意涵,尚非处於全然不 知悉其义之状态;再衡酌证人甲女与证人丁○○间上开对话内容亦载有:「没有反抗」、 「喜欢摸胸部」、「有一点点喜欢他」等语,足认证人甲女於侦查中证称其未遭被告以违 反意愿之方式为性交行为等情,亦属可信。综上足认,甲女虽领有轻度智障身心障碍手册 ,但未达不能或不知抗拒性交之程度,此部分尚与乘机性交罪之构成要件不符。是被告利 用甲女对於亲密关系之知识弱势而为性交行为,仅系利用甲女性自主权观念未发展成熟, 而应於刑法第227 条之罪质内加以评价,尚与乘机性交罪之构成要件有违。 (七)被告及辩护人所辩不足采之理由: 1.观诸被告於警询中供称:「…我就问甲女进来干嘛,甲女回说找我,我说找我干嘛,房 间门要开着,结果甲女进门就把门关上了,我就起身把房门打开,连续3 次开关门,我就 跟甲女说关门干嘛,下去找你妈妈,不要关门,我怕人家会误会,甲女回我误会甚麽,我 跟她说我怕人家说我对你毛手毛脚,甲女回我怕甚麽,我说我很怕,我把你当作我女儿, 怕你妈误会我对你毛手毛脚,甲女回我说怕甚麽,我就跟甲女说你不下去,那我就自己下 去吃早餐,甲女就说等一下,我就坐在床边,门有开着,接着甲女就躺在我床铺,我就坐 在床边,甲女就自己在床铺上以双手抚摸自己的胸部自慰,我看到甲女双手从胸部移开伸 到棉被里面,接着甲女就把裤子丢出来,甲女就跟我说阿伯你要不要摸,我就问他说摸甚 麽,我都可以当你爸爸,甲女接着拉我的手摸她胸部,我有碰到甲女胸部,我就赶快甩开 甲女之手,然後我就说你可以下去了吗? 裤子穿一穿去找你妈妈,我要下去吃早餐了,我 就下去了。」、「我从下来吃早餐到回去房间的时间大约过了半小时。我当时看甲女还在 房间,我问甲女为什麽不下去,当时门都还是开着的,甲女说阿伯为甚麽门都不关,我就 说等下你妈妈上来误会我,那时候甲女裤子未穿起来,我就坐在房间内板凳上看电视,大 约看了10分钟我又下去1 楼,我经过2 楼时特地去甲女母亲房间,跟她说你要注意你女儿 ,你女儿为自己摸她的胸部且还牵我的手摸她胸部,我有摸到,但是我马上反弹…但是甲 女母亲没有回应我甚麽,我就直接下去1 楼,再来我就没有再上去3 楼了」、「『我喜欢 你』是甲女说的,我没有脱裤子,裤子是甲女伸手过来打开我裤子钮扣要脱我裤子,我当 时有反弹甲女,甲女就跟我说她想要摸,然後我就说摸甚麽,甲女就把我推倒在床上,并 脱下我裤子,开始摸我的生殖器,我反抗很多次,甲女还是持续以双手触碰我生殖器,并 来回抽动我的生殖器,是甲女自己过来摸我的,我用手拨开甲女的手很多次」、「甲女徒 手把我的皮带用开,扭扣解开,将我裤子脱到大腿处,露出生殖器部分」、「衣服衣裤子 是甲女自己脱的,我没有用我生殖器插入甲女阴道做性交之行为。我有看到甲女用她自己 的手插她自己的阴道」、「是甲女自己说『不要跟我妈妈讲』,不是我说的」等语。 2.於侦查中则改称:22日的早上6 点半时,有人敲我的门,当时我的门是锁着的,我下去 1 楼问我妈妈,我忘记我妈妈住哪一层,当时我妈妈在1 楼煮稀饭,我问我妈妈有没有敲 我的门,她说没有。之後我就直接回到房间继续睡觉,但是回房间的时候忘了锁门,我不 知道甲女有进来我房间,直到她摸到我的手的时候我才知道,甲女当时牵我的手摸她的胸 部,我因此醒来,问她你在做什麽,我做错的是当时没有将她的手拨开,(後改称)太晚 将她的手拨开,我拨开她的手之後,我很凶叫甲女下去,她就下去了。我跟她说你在干嘛 ,我比你还要大耶,以後娶你妈妈,你当我女儿,这样不会怪怪的吗。(问:於警询时称 ,甲女脱去你裤子、抚摸你阴茎,有何意见?)我忘了很多,在警询时说的是实在话。是 在早上,但这2 个行为间隔多久我忘记了,甲女拉我的手摸她胸部以及抚摸我阴茎,是同 一个时间发生的事情,甲女拉我的手摸她胸部时,我将她的手拨开,甲女就躺在我床上, 我起身开了房门,并要甲女下去,但她不下去,之後的事情我没有印象了。我开门後有回 去躺在床上,我跟甲女说我很累,等你们等到3 点多,又去钓鱼,甲女只有回答我「喔」 ,之後我又睡着了,我睡着之前甲女还在我房间,我叫她离开她不离开,我睡到一半感觉 有人碰我阴茎,我就清醒看到碰我的人是甲女,我将她的手拨开,问她你在干嘛,我不是 有跟你说我很累,不要吵我,甲女就停止行为,我跟她说我不睡了,你很吵,甲女没有说 什麽,我就直接下去楼下了。至於甲女有无跟着我一起下楼,我不记得了,是隔着衣物, 我身上还有穿裤子,我将甲女的手拨开,甲女就停止了。我只有拨开1 次,我当天很累, 不清楚甲女有没有做其他的行为等语。 3.被告於警询先系供述甲女於案发时、地,执意不离去其房间,且「在床铺上以双手抚摸 自己的胸部自慰」、「在棉被中将裤子丢出来,询问阿伯你要不要摸」、「拉我的手摸她 胸部」、「甲女伸手过来打开我裤子钮扣要脱我裤子」、「就把我推倒在床上,并脱下我 裤子,开始摸我的生殖器」、「将我裤子脱到大腿处,露出生殖器部分」、「甲女用她自 己的手插她自己的阴道」;於侦讯时则改称甲女系趁其睡觉时,「牵我的手摸她的胸部」 、「隔裤碰其阴茎」等情,前後所述情节迥异,所辩已难迳信。且参酌证人甲女之年龄、 生活单纯、案发时尚有轻度智能障碍之智识程度及甲女於侦查及本院审理作证时,证述关 於性意涵之言语、行为时,会有害羞、不愿陈述之反应以及滑来滑去等身体动作,以及证 人丁○○上开证称证人甲女不习惯讲到「小鸡鸡」等人体部分,提及性方面问题,表达上 会有害羞、不愿表达之情况等语,则被告於警询供称证人甲女於案发当日系主动脱被告裤 子、抚摸被告生殖器、在被告面前抚摸自己胸部、以手指插入自己阴道自慰等情节,皆与 上情难以吻合,实难认属实。况依被告於警询自承:其有露出生殖器、甲女有脱裤以及看 到甲女以手插入自己阴道等情,适足以佐证证人甲女於前开指述被告「有用小鸟插进去我 尿尿的地方」等情节,尚非凭空杜撰。 4.辩护意旨固质疑证人甲女系於案发多日後始前往验伤,且并未检出被告之精子细胞或 DNA 等语,然本案案发时间为107年9 月22日上午6 时30分许,依证人丁○○证述系待证 人甲女及乙女於周日搭乘夜车返回台南後,其於隔日始将上情告知证人乙女,此部分核与 证人甲女於侦查中、证人乙女於本院审理时之证述相符),则堪认证人乙女知悉本件案发 时已是同年月24日以後,则其等於同年月26日随即前往检伤、报案,实难认有何拖延;且 依前开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验伤诊断书所载,证人甲女处女膜部分於3 点、6 点及9 点方 向有陈旧性裂伤,上开伤势亦与证人甲女所称遭被告用力为性行为之方式及可能造成之伤 害结果亦相吻合,业如前述;又证人甲女於侦查中已经证称与被告为性交行为後,即有擦 拭、洗澡之举措,业如前述,一般而言,男女性交後射精於女性阴道内,24小时内采集女 性阴道棉棒检体,成功检出精子细胞或男性DNA 之机率较高,随时间递移而检出机率下降 ,3日後检出机率已降至很低,为本院职务上已知事项,是本件甲女阴道内未能检出被告 精液,尚属有理,是纵使甲女体内未能检出被告之精子细胞或DNA ,亦不代表被告未对甲 女性交,此部分辩护意旨,尚不足为有利於被告之认定。 (八)至被告之辩护人虽辩称被告有轻度智能不足,且可能系因有疑似幻听、被害意念与焦 虑情绪影响而为本案行为,声请监定被告行为时之精神监定状况等语,惟被告於本案经检 察官起诉前,从未因智能或身心状况而有就医记录,国小、国中亦均系就读普通班,国中 毕业後即在家中协助从事资源回收业等语,为被告所自承,并据辅佐人即被告胞姐己○○ 於本院供称明确;核与被告之个人就医记录显示自106 年後仅有於108年9月24日至卫生福 利部桃园医院身心科就诊并为心理衡监之记录相符,有上开个人就医记录在卷可参,参以 证人乙○○、证人戊○○於本院审理时均证称不觉被告行为与常人有何不同,证人壬○○ 於本院审理时亦证称与被告沟通正常,并无答非所问或与常人不同之处等语大致相符,且 被告於警询、侦查中均能详细陈述案发过程,甚且知饰词避凶、否认犯行,於本院审理时 应答正常,与正常人无异,难认其行为时有何无法辨识事理之情状;又依108 年12月19日 卫生福利部桃园医院身心内科心理衡监报告单记载略以:「…国中毕业,学业表现为倒数 。识字少,常询问家人字要怎麽写,注音要怎麽拼,因而驾照考10次,前6 次笔试无法通 过,才能改由口试进行…自述容易想东想西,约1 年前开始会担心被陷害,晚上会看到东 西飞过,害怕东西要过来而不敢出门,疑似出现幻听,没有人在的时候,会听见有人叫自 己,和有人讲话…个案整体智能表现属於轻度障碍程度、语文智商、作业智商均落在轻度 障碍范围,整体智能表现显着落後於同龄,主要生活适应困难显现在学习功能,沟通落在 临界范围,人格情绪方面,有轻度焦虑、中度的强迫性和敌意,且近期出现疑似幻听和被 害意念,影响睡眠品质」等语,则显见被告纵有识字能力、学习能力不佳等轻度智能障碍 情况,然该等病况并未影响其对现实环境之判断,仍能理解其本案所为妨害他人性自主等 行为可能带来之後果,且有一定之判断能力(例如被告於侦查中供称:我跟她说你在干嘛 ,我比你还要大耶,以後娶你妈妈,你当我女儿,这样不会怪怪的吗。),显见被告於行 为时确实知悉其行为之意义及目的,其於当时之认知能力应与常人无异,并无因精神障碍 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性或辨识能力显然降低之情,而所称近期出现疑似幻 听状况,已距案发时1 年余,尚难认其於案发1 年後始疑似发生之上开精神症状对其本案 行为时之判断能力有何影响。本院综合上情,已可排除被告行为时业已达刑法第19条第1 项或第2 项所指情状,自无监定之必要,辩护人据此请求斟酌送精神监定及审酌有无刑法 第19条之减刑适用等语,即无所本。 (九)综上所述,被告所辩,均属卸责饰词,委无可采。本案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以认定 ,自应依法论科。 -- 杨柳蒹葭覆水滨,徘徊南望倚阑频;年光似鸟翩翩过,世事如棋局局新。 岚积远山秋气象,月生高阁夜精神;惊飞一阵凫鹫起,蓬叶舟中把钓人。                        ——【宋】释志文《西阁・在孤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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