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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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借男同事厕所!她遭拖进房内侵犯…崩溃喊7字 室友一听破门
时间Mon Dec 28 13:43:08 2020
借男同事厕所!她遭拖进房内侵犯…崩溃喊7字 室友一听破门拯救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1228/1885907.htm#ixzz6htVEht00
记者陈羿妏/
新北报导
新北一名男子阿学(化名)2019年7月7日晚间约前同事小妍(化名)出门跑步,结束後以
借厕所名义,进到小妍租屋处内,怎料,他竟趁机强行抚摸小妍胸部,猥亵得逞,所幸小
妍及时向外求救,才脱离险境。日前新北地院审结,依强制猥亵罪将阿学判刑10月,可上
诉。
判决指出,事发当天阿学与小妍跑完步,载小妍返家途中,以借厕所名义,进到小妍家中
,怎料,一进去他先将小妍强行拉回房间内,并关房门,接着摀住嘴巴、以身体压制小妍
,强行抚摸胸部,猥亵得逞。所幸当时小妍曾以脚勾住门把,开启房门,大喊
「强奸!」
「谁来帮帮我!」等语,两名室友听闻呼救声,赶紧前来查看,并联络房东,报警处理,
小妍才顺利获救。至於阿学则是鞋子也没穿,便仓皇逃离现场。
小妍提到,两人跑步後有去吃饭,也喝了酒精浓度约0.5%的水果啤酒,但意识清楚,由
阿学载她回家;起初她得知阿学欲借厕所时,她没有打算让对方到租屋处,觉得「可以去
超商或附近网咖」,但阿学则称「外面借厕所很丢脸」,硬要到她家,怎料,当两人独处
一室时,她认为有危险准备走出房门之际,却遭阿学强行压制在地,抚摸胸部猥亵。
小妍室友则证称,当晚原本快睡着时,听闻有人喊「强奸」、「谁来帮帮我」,声音很大
声且急促,赶紧先打电话给住楼下的房东,接着听到很大的关门声,撞到墙壁的声音,上
前查看,小妍神情慌张,哭着且情绪激动地表示「差点被强暴」。
阿学否认猥亵,辩称当时他因一瓶红酒与小妍发生争执,情绪上来才会推倒小妍,而他看
小妍激动求救的模样,迅速离开现场,也是希望她不要再乱喊。
对此,法官勘验相关证词,不采信阿学说词,另考量小妍没有意愿和解,曾表示「我不缺
这些钱,我不愿意为一点点钱,而让刑度为有利被告之考量,希望从重量刑」等语,因此
审酌後依强制猥亵罪,将阿学判刑10月,全案仍可上诉。
--
注: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侵诉字第 28 号刑事判决
壹、程序部分:
二、证人即告诉人甲○、证人即甲○室友蔡XX(真实姓名年籍详卷)於侦查中证述之证
据能力:
按诘问权系指诉讼之当事人,有提问证人,以求发现真实,辨明供述证据真伪之权利,现
行刑事诉讼法对於诘问制度之设计,以刑事诉讼法第166 条以下规定之交互诘问为实践,
属於人证调查证据程序之一环;与证据能力系指符合法律所规定之证据适格,而得成为证
明犯罪事实存在与否之证据资格,性质上并非相同。又被告以外之人於侦查中向检察官所
为之陈述,除显有不可信之情况者外,得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之1 第2 项定有明
文。其立法理由略以:检察官代表国家侦查犯罪、实施公诉,依法其有讯问被告、证人及
监定人之权,证人、监定人且须具结,而实务运作时,侦查中检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
得之陈述,原则上均能遵守法律规定,不致违法取供,其可信性极高,为兼顾理论与实务
,爰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侦查中向检察官所为陈述,除显有不可信之情况者外,得为证据
。只是此种得为证据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向检察官所为之陈述,因未经被告诘问,应
认属於未经合法调查之证据而已,然此项诘问权之欠缺,非不得於审判中由被告(辩方)
行使以资补正,而完足为经合法调查之证据。经查,被告丙○○及其辩护人虽以证人甲○
、蔡XX於侦查中之证述未经对质诘问,故否认其证据能力,惟查该2 证人均於本院审理
时到庭作证,并经辩护人行使交互诘问,为合法调查之证据,是该2 证人於侦查中之证述
依法当具证据能力。
三、除证人甲○、蔡XX於侦查中之证述外,本判决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之
陈述,检察官、被告及其辩护人於本院审理中表示同意作为证据,有证据能力,复於本院
言词辩论终结前均未声明异议,本院审酌上开证据资料制作时之情况,尚无违法不当及证
明力明显过低之瑕疵,认以之作为证据应属适当,而认前揭证据资料有证据能力;而非供
述证据部分,本院亦查无有何公务员违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该证据均经本院於审
判期日依法进行证据之调查、辩论,被告於诉讼上之防御权,已受保障,故该等证据资料
均有证据能力。至被告及辩护人,虽否认证人甲○、蔡XX及证人即甲○室友洪XX(真
实姓名年籍详卷)於警询证述之证据能力,惟因本院并未引用上揭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
之基础,自无庸赘述其有无证据能力之理由。
贰、实体部分:
一、认定犯罪事实所凭证据及理由:
(一)被告与甲○为前同事关系,被告於108 年7 月7 日晚间8 至9 时邀约甲○至海山高
工跑步,後被告骑乘机车搭载甲○返回甲○土城租屋处,且告知甲○欲至其住处上厕所,
甲○应允带被告至其住处之套房内、开启房门让被告入内,被告在套房内将甲○推倒并以
身体压在甲○身上,嗣甲○大喊「强奸」、「谁来帮帮我」等语後,被告随即未穿鞋子即
仓皇离开甲○租屋处之事实,为被告所不争执,核与证人甲○、蔡XX侦查及审理时之证
述相符,并有证人蔡XX手绘房间位置图、甲住处照片、监视器截图、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土城分局108 年10月29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83630056号函暨采集被告鞋子及告诉人住处照
片、通联调阅查询单、上开分局108 年12月9 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83635412号函暨内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11月29日刑生字第1088008633号监定书、甲○与被告间之LINE对
话翻拍照片在卷可佐,堪认属实。
(二)被告以身体压制甲○後,确曾以上揭违反甲○意愿之方法,对甲○为猥亵行为,理
由如下:
1.甲○於侦查及本院中分别证述如下:
⑴甲○於侦查中称:伊与被告在海山高工跑步完後,先去板桥的网咖喝酒,伊系喝凤梨、
葡萄啤酒,大概3 瓶,被告也是喝啤酒3 、4 罐左右,当时两人意识均清楚,喝完後被告
骑乘机车载伊回土城租屋处,被告说要跟伊借厕所,伊原本拒绝他,说可以去7-11或网咖
借,但被告说这样很丢脸,伊後来说伊会在承租套房外面等,等他上完厕所就要离开,被
告说好,但被告上完厕所後没有出来,伊当时要进房间拿放在床上的钥匙,被告在套房内
,站在床边,伊弯腰拿钥匙时,被告就关上门,用身体把伊压在地上,将一只手从伊衣服
内伸入,从内衣扣那边往胸部摸,伊觉得危险,就用脚勾门的把手,将门打开,伊就喊救
命、有人强奸,被告连鞋子都没有穿就跑走,後来伊室友蔡XX有出来,房东也有上来陪
伊一起报警等语。
⑵甲○於本院中称:被告为伊前同事,108 年7 月7 日晚上有与被告见面,吃完饭後有去
网咖喝酒,当时是喝酒精浓度约0.5%的水果啤酒,喝完酒後被告载伊回家,当时被告说要
借厕所,伊没有打算让被告到伊租屋处,伊说可以去7-11或附近的网咖,但被告说在外面
借厕所很丢脸,硬要到伊家,後来被告在伊租屋套房里不出来,伊觉得两人共处一室会有
危险,伊开门要从房间要出来,被告站在伊背後,用手把伊拉回房间,把伊拉到他身下,
伊们是面对面,伊被压在地上,他有摸伊内衣的部分,伊的脚构的到门把,所以用脚把门
打开之後,才对外喊「强奸」、「帮帮我」,经伊呼叫,被告就跑了,伊室友蔡XX有出
来看发生何事,之後伊就报警等语。
⑶综上,甲○就其遭被告以身体压制後,被告曾以手伸入衣服内,以手来回抚摸内衣扣(
即胸部附近位置)此节,前後证述一致。
2.甲前揭证述,有下列事证可资补强,堪信真实:
⑴证人蔡XX於侦查及本院中称:伊与甲○为室友关系,案发当晚伊有听到呼救声,当时
伊原本快睡着,听到有人喊「强奸」、「谁来帮帮我」,声音很大声且急促,因为伊当时
也很害怕,不敢出去,於是伊赶快打电话给住在楼下的房东,伊後来有听到急促的脚步声
,跟很大的关门声,还有撞到墙壁的声音,後来伊出去时,外面没有人,伊看到甲○在她
房门口很慌张的样子,伊问甲○发生什麽事,她说她差一点被强暴,甲○说对方是她前同
事,将她压在地上,甲○也有跟伊说有将对方的鞋丢到一楼,後来在一楼也有看到鞋子,
甲○在说话时情绪激动,且有哭泣等语,可见案发当日晚上甲○确有呼救「强奸!」、「
谁来帮帮我!」等语,且於证人蔡XX出房间後,确有看见甲○慌张神情,哭着且情绪激
动地表示差点遭人性侵害,若甲○未遭被告猥亵,岂会有此惊慌、情绪激动之反应?
⑵证人洪XX於本院中亦证称:案发当日晚上确有听到对面室友甲○的喊叫声,感觉好像
有出什麽事情,好像有人跑出来,但伊当时不太敢出去等语,亦足认甲○呼救时之语气惊
恐,若非确有紧急事件,当不至於无端对外大声呼救。至证人洪XX虽因担心自身安危而
未敢开门了解甲○呼救之原因,或因当时已就寝而未听闻甲○曾呼叫「强奸!」此语,然
被告於本院中业坦承证人甲○当时确有呼救「强奸!」此语,证人洪XX如此反应,亦与
常情相符,尚难认有何龃龉违常之处。
⑶而被告以借厕所为由进入甲○租屋处之套房後,因甲○不愿与被告孤男寡女共处一室而
欲自行离开,被告将甲○拉回套房内并以身体压制甲○,甲○未久即呼喊「强奸!」、「
帮帮我!」等语,被告即仓皇未穿鞋逃离现场等情,为被告於本院审理中所是认,并有刑
事警察局108 年11月29日刑生字第1088008633号监定书在卷可查。而以被告与甲○为前同
事关系,彼此并无夙怨,苟被告并未对甲○为猥亵之行为,甲○岂会无端对外惊恐呼救?
被告若非心虚,何须在甲○对外呼救後,匆忙离去,甚至连鞋子都遗留在现场?从而,被
告上开不合常理之举止,在在显示被告确有对甲○为猥亵之行为。
3.被告既已知甲○不愿带其返家也无意与其共处一室,客观上应可知悉甲○当时无意与之
肢体接触行为,竟为满足自身性慾,违反甲○之意愿为上开猥亵行为,主观上显有强制猥
亵之犯意无讹。
4.公诉意旨认被告主观上对甲○具有强制性交之犯意,将甲○压制在地,将手伸入甲○衣
服内,从内衣位置往胸部抚摸,後因甲○大喊救命,随即夺门而出,以此强暴方式对甲○
为性交行为未遂等语,固非无见。惟按刑罚制裁妨害性自主行为,系为保障他人关於性意
思形成与决定之自由,自须以妨害他人关於性意思之自由为前提,故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
,对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处罚,依被害人性意思自由受妨害程度之不同,异其处罚之轻重。
其出以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方法而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依个案具体情形,分别依刑法
第221 条、第222 条之违反意愿性交罪或同法第224 条、第224 条之1 之违反意愿猥亵罪
处罚。经查,被告於案发当时,虽将手伸入甲○衣服内,并从内衣扣位置附近来回抚摸甲
○胸部附近,已经本院认定如前。甲○於本院中虽称:两个人孤男寡女共处一室,被告关
门还将压制伊,要伊不要叫,手又乱摸,因此伊认为被告要强奸等语,然甲○於侦讯时称
:被告压住伊时没有脱伊裤子,并无用手摸伊下体等语;於本院中亦称:被告没有摸到伊
胸部,也没有拉扯伊内衣等语,遍查卷内尚无其他证据可认被告除强制猥亵外,另已着手
於强制性交之犯行,或被告主观上有强制性交之犯意,尚不得以甲○个人臆测之词,迳为
不利被告之认定,故公诉意旨上揭所认,容有误会。
二、对被告辩解之论驳:
(一)被告略辩以:伊当时系因一瓶红酒在争执,後来伊情绪上来,有推倒甲○,但伊没
有在她内衣处抚摸,没有性侵之意图,伊当时看甲○情绪很激动求救,伊离开系因为紧张
希望她不要乱喊,并无强制猥亵之意图云云。
(二)辩护人略辩以:甲○於警询、侦查及本院审理时就有无摸胸之事前後供述不一,甲
○所述应不可采。
(三)然查:
1.被告确有违反甲○之意愿,对其为猥亵之行为,已经本院认定如前,且依证人蔡XX、
洪XX之证述,均未曾提及在房内有听见被告与甲○之争吵声,甲○亦未曾提及因为红酒
而有争执,是被告事後所辩称之争执原因,且否认抚摸甲○胸部之事实,均与证人证述不
符,是被告及辩护人此部分辩词,应不可采。
2.至於甲○於警询时固未提及被告有对其抚摸胸部一节,然细绎警询笔录内容,实际上并
未询问被告对甲○妨害性自主之细节,直至侦讯时甲○方就被告对其强制猥亵(含被告确
有伸入其衣服内、抚摸其胸部附近等节)加以详细说明,且甲○於本院审理时亦就被告是
否有抚摸其胸部之事实证称:现今距离案发已一年,伊当时(指侦查中)记忆较清晰,伊
现在记忆不是那麽清楚等语,可见甲○就被告是否抚摸其胸部之事实,并无证述前後不一
致之瑕疵,是辩护人此部分辩称,亦不足采。
(四)另辩护人声请以将被告及甲○一同送测谎等情,然被告是否有对甲○为强制猥亵之
行为及其主观犯意,因涉及主观认知程度及个人体质等影响,为顾及监定准确度,认本案
不宜进行测谎。况本案之证据并非仅有甲○之指诉,尚有上开诸多补强证据可资佐证,本
案事证已明,辩护人所声请之上开事项,本院认为均无调查之必要,附此叙明。
三、综上所述,本件事证明确,被告上揭犯行堪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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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蒹葭覆水滨,徘徊南望倚阑频;年光似鸟翩翩过,世事如棋局局新。
岚积远山秋气象,月生高阁夜精神;惊飞一阵凫鹫起,蓬叶舟中把钓人。
——【宋】释志文《西阁・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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