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看板sex
标题[新闻] 他否认在社区花圃性侵 目击摊贩:他们在打野炮
时间Tue Dec 8 07:24:15 2020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074704
2020-12-08 06:48 联合报 / 记者白锡铿/台中即时报导
台中市民蒋姓男子3月间在西屯区某社区花圃,两度性侵害智障女子小苹(化名),经摊
贩发现,蒋男才迅速离去,否认性侵害,证人摊贩证称「我见那人背後有脚,当时我站於
那人身後,以为是情侣在打野炮」,法官认蒋男所为恶劣,犯後狡辩无悔意,从重依强制
性交未遂罪将他判刑9年。
判决书指出,蒋男小苹是中度智能障碍之人,3月26日凌晨,在台中市区见她独自在该处
从事资源回收後正席地休息,先对小苹表示要带她去吃东西,经她表示「你走」後,他仍
亲吻她嘴巴、拥抱,并抚摸胸部,并将伸手进内裤指侵被害人。
虽经被害人一再表示「不要」,并推他的手加以制止,他仍不予理会,且食髓之味,将小
苹抱起迳带往某社区入口花圃,强行性侵得逞,经正於附近处收摊的摊贩发觉有异,大喊
「你们在干什麽」,蒋男因受惊吓停止性交行为後,快速离开现场。经被害人报警处理。
蒋男辩称「我不知她智能障碍,我与她有正常聊天,且当时现场人、车均多,不可能有抚
摸她胸部、下体,或指侵举动,在花圃处也无性侵害被害人」。
但被害人小苹指证历历,且证人摊贩证「我有目击,地点在社区入口楼梯阶上类似花圃处
,当时约凌晨3、4时,该处甚暗,正确时间我没看,我上阶梯见及那人背後有脚,当时我
站於那人身後,就看到做爱姿势,女生的脚在男生背後,其喊你们在干什麽?,男生原本
做爱趴伏姿势,就挺身不动不语,我以为是情侣打野炮」。
合议庭审酌,蒋男曾有强制性交犯行,经法院判刑3年6月确定,已执行完毕虽不构成累犯
,然他突见心智缺陷被害人难明事理,竟横生慾念,再次对该被害人为加重强制性交犯行
,素行恶劣,所为恶质,且犯罪後饰词狡辩,全无悔意,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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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109 年侵诉字第 96 号刑事判决
二、被告戊○○坦承有於前揭时、地与被害人甲○攀谈且亲亲抱抱,有亲吻甲○脸颊、嘴
巴,且将甲○抱至前揭花圃处亲亲抱抱,惟矢口否认上开犯行,并辩称:其不知甲○智能
障碍,其与甲○有正常聊天,且当时现场人、车均多,不可能有抚摸甲○胸部、阴部,或
手指插入甲○阴道之举动,在花圃处亦无脱下甲○内裤,更未有以其阴茎插入甲○阴道内
,且否认有前述恐吓甲○之言词云云。惟查:
(一)首先,被害人甲○确系中度智能障碍,而属心智缺陷之人,业据证人即被害人乾爹
丁○○於审理时明确证述甲○确为智障之人,且证称:被害人讲话像国小程度,且始终停
留於国小程度等词;本案目击证人丙○○亦证述:其与被害人相识2 年以上,从交谈就知
道被害人的神智有些微问题,依其与被害人之接触、对话过程中,亦得确认被害人是智能
障碍者等语;复有被害人甲○之中华民国身心障碍证明影本在卷可据,可知甫与被害人接
触对话即可知被害人智能非比寻常,且低於一般同龄人甚明。则被告既曾与被害人攀谈聊
天,自得知悉被害人确有心智缺陷之情事,是其否认知悉被害人甲○系心智缺陷之人,无
非推诿之词,自无可信。
(二)其次,被害人甲○与被告并非相识一节,业据证人甲○於侦讯及审理中均证述甚明
,且佐之於证人即被害人乾爹丁○○在侦、审时亦证称:对於被告并无印象,亦未曾在眷
村见过被告,且被害人不认识被告等语;况被告供陈:被害人系就读西屯国小、西苑国中
云云,亦为被害人所否认,且证人即被害人与丁○○并均於审理中证述:被害人国小、国
中均系就读启聪学校等语,而与被告所供此情显然不合;足见被告与被害人原本确实并不
相识,被告就此所供无非子虚,亦不可采。
(三)再者,证人即被害人甲○於侦讯时结证称:伊坐於夜市,被告抱伊,亲伊,摸伊胸
部,且手伸进衣内摸伊胸部,伊已口称「不要」,并叫被告走,并推被告,被告依然继续
,被告接着将伊抱至草阿圃(即花圃),伊用脚踢被告,可是踢不走,伊当时身着裙子,
被告将伊内裤脱掉,用「懒教(即男性阴茎)」督伊「尿尿地方(即女性阴道)」(意指
被告以其阴茎插入被害人阴道内),伊当时有说不要,叫被告走开,亦有推被告,在花圃
处并有用脚踢被告;复於审理中指证称:被告将伊抱往花圃,用「懒叫(台语,即男性阴
茎)」插伊之「小妹妹(即尿尿的地方,亦指女性阴道)」(意指被告以其阴茎插入被害
人阴道内),且伊不同意被告将伊抱起来,有说「不要」,叫被告走开,当时旁边并无路
人;并以当庭被告确有拥抱伊,亲伊嘴巴,摸伊胸部,且有隔着衣服摸伊胸部,亦有伸手
衣服内摸伊胸部,又有手摸伊尿尿的地方(意指女性阴部),并将手指插入伊尿尿的地方
(意指手指插入女性阴道内之性交行为),且拥抱、亲吻、抚摸胸部及阴部,以手指进入
伊阴道等举动,均系在被告抱伊至花圃前发生,当时伊有向被告称「不要」,亦有用推开
被告之手,被告硬抱起伊,伊要下来,被告不让伊下来,伊曾挣扎而下来1、2次不愿给被
告抱,而被告仍将伊抱至花圃,有用脚踢被告,有说「不要」,在花圃时,被告恫吓伊称
:「如果再出声,要打伊」,被告将伊放在花圃,伊仰躺,被告即脱伊内裤,被告用「懒
叫(台语)」进到伊「尿尿地方」,且被告趴於伊身上一直动伊尿尿的地方,伊并未因天
气冷而与被告亲亲抱抱,伊亦无摸被告之身体等词,并当庭指认被告。
1而被告与被害人确在上开时间,有於文华路与文华路86巷之交岔路口处,且被告先行向
甲○攀谈,坐於甲○身侧,又几次蹲踞於甲○面前,头脸亲昵接触甲○,被告接续以左手
触摸甲○胸部,屡遭甲○拨开被告之手,被告左手伸向甲○下半身,触摸甲○下半身右侧
,又先後以左手、右手触摸甲○胸部,再遭甲○拨开被告之手,被告又曾抱起甲○并面向
甲○,并以左手伸向甲○下半身并触摸甲○胸部,随後被告将甲○抱起,使甲○坐於被告
大腿上,被告左手触摸甲○下半身,随後被告再将甲○抱起而行进,甲○挣扎後跳下,被
告再次抱起甲○,并走向巷弄内等情,业经本院勘验文华路与文华路86巷口所设监视器所
摄录之录影可据,且有上开监视录影撷取之照片附卷可稽,被告於本院当庭勘验後并坦认
上开监视录影所摄之红色上衣黑色帽子铁灰色长裤之男子即被告,而着红色上衣女子即被
害人甲○;证人甲○亦於审理时指证上开监视录影撷取照片中之身着红色上衣男子即被告
,穿红色上衣女子即甲○无误,则由上开监视录影勘验结果:被告非但以头脸亲昵接触被
害人头脸部,且手部亦屡有接触抚摸被害人胸部及下半身之举动,其间,被害人亦确有推
拒被告手之动作,被告又於强抱被害人往花圃时,即使曾经被害人挣扎跃下,仍再度遭被
告强抱之前後过程,可知证人即被害人指证被告对被害人有拥抱、亲吻、抚摸胸部及阴部
,以手指进入伊阴道等举动,且伊确有推拒、挣扎等情,显非无据。虽辩护人於勘验时辩
护称:案发期间确有人车往来,然检察官亦就勘验录影表示:每当人、车靠近、经过时,
被告均会暂时停止动作,待人、车经过後,又继续亲吻被害人等词,且无论被告抚摸被害
人胸部,或伸手至衣、裤用抚摸被害人胸部、阴部,甚至手指进入被害人阴道内,该等性
侵之举动均属细微、短暂,且随时可侵入,亦得随时抽手停止,甚且抚摸甲○胸部、阴部
以及手指插进甲○阴道内等部分之性侵动作均藏於被害人身着之衣、裤内,既为被害人穿
着之衣物所隐匿,若非接近被告与被害人後仔细辨别察看原本即难以发觉,因此,偶而路
过之行人、车辆更系甚难见及被告性侵被害人举动之可能,故而,接近清晨之际,偶然经
过上开地点之人、车实无从全然妨碍或阻滞被告对於被害人之性侵行为,而监视录影对此
藏之於被害人衣物内之动作更无法清晰摄得,惟由监视录影中已被告多次碰触抚摸被害人
甲○之胸部及下半身之举措,复核之於证人甲○之证言即可知证人甲○所指被告抚摸伊胸
部、阴部及手指插进伊阴道等犯行,非无所本。
2本案目击证人丙○○於侦查中证称:其有目击,地点在在文华路口大鹏新城第一个社区
入口楼梯阶上类似花圃处,当时约凌晨3、4时许,该处甚暗,正确时间伊没看,其上阶梯
见及那人背後有脚,当时其站於那人身後,就看到做爱之姿势,女生的脚在男生背後,其
喊「你们在干什麽」,男生原本系做爱趴伏之姿势,就挺身不动不语,其以为是情侣打野
战(意指在室外公共场所性交),就退下来,但仍持续观察,後来过一下,即见男的下楼
梯,其就跟过去,有叫他,他都不理一直往前,其跟到路口有摄影机(即监视器)之地方
,然後他就骑脚踏车走掉,之後,其回到案发现场,甲○称不认识那个男子,是被那个男
子抱过去那边;在审理时证述:其均系大约上午5 时许收摊离开夜市,其所见即警询时员
警示范拍摄照片所示之姿势,当时很暗,依其所见被告有穿衣服,不能确定被告是否穿裤
,因为看不清楚,该处有草丛,没有路灯,所以是暗的,被告下方是一名女性,看不到亦
看不清楚该名女性是否有穿衣服、裤子,看到上开照片上所示之姿势,其最初认为是情侣
在打野炮(意指在室外公共场所进行性交行为),是直到男子自己单独走掉,其觉得如是
情侣不应是男子自己离开,才追上去叫该名男子,但该名男子并未理睬,该名男子於上开
姿势时,动作就是起起伏伏,有一点微动,其见及该男子两侧有脚,才喊他,喊称「你们
在干嘛」,该男子就挺起来不动,女子亦未叫,未求救,当时其又看不到女子是谁,其才
以为是情侣,就未再做阻止之动作,因有草丛,无路灯,又有房子挡往光线,很暗,看不
清楚,其追上开男子到路上,该男子骑脚踏车,其知该处有监视器,就回头找女子,发现
是甲○坐在该处,甲○并声称并不认识上开男子,发现可能是情侣打野炮时,距离被告、
被害人约仅50~80公分,因为她的两只脚在後面,应该没有别的动作,两只脚在後面(意
指应系性交之动作),因为他们都没动,女子亦未呼救,所以其觉得可能是情侣,就离开
至旁边,但有一直注意他们在干嘛,後来仅见男子走,女子未走,其就追上,并向男子喊
「喂」,要叫住该名男子,而该男子未有任何反应,就一直走,当其返回现场时,被害人
衣着完整,都已经穿好了,其喊「你们在干嘛」时,距离被告身後顶多一公尺,明确见及
男子趴在女子身上,所称动之动作系指男子腰臀部有上下抽动、波动,且男子的腰旁露出
两只脚,所称「打野炮」即指男女做爱之意,当时已可确认该男子趴伏与下方之人正在做
爱,前揭警询时所指照片,系由其向员警讲动作如何,再由员警示范予其确认,然後拍照
,案发日期是监视器录影所示之日期,即西元2020年(民国109年)3月26日等词,且有证
人丙○○讲述其所见被告与被害人2 人当时身体之相对姿势,由员警示范该等姿势,供证
人丙○○加以确认之照片2 帧附卷可稽,复据上开照片所示确系被告双脚站地,上半身则
趴伏於仰躺之被害人身上,被害人之双脚与小腿分开在被告腰臀部两侧而外露,此确属男
女间男子阴茎进入女子阴道内之性交姿势甚明。证人丙○○并於审理时确认被告以阴茎进
入被害人阴道内之性交行为之案发位置,即在侦卷照片所示被害人所指之花圃处;证人甲
○在审理中同亦确认上开照片即伊仰躺位置之所在;是以证人即被害人甲○指证被告在前
述花圃处以其阴茎插入被害人阴道一情,核与目击证人丙○○所证上情相符,且有证人丙
○○详为讲述当时所见之被告与被害人间之相对姿势之上开照片可据;足认被告於前述花
圃处确有对被害人以其阴茎进入被害人阴道内之性交行为。由此亦可知被告在侦讯时所辩
其(阴茎)无法勃起,不会硬云云,显与被告确有对被害人为阴茎进入被害人阴道之性交
行为上开事证相互抵触,况被告亦自行坦认从未对於其阴茎是否仍得勃起一情就医诊治,
可知被告所辩其阴茎未能勃起云云,并无任何证据可供证明,被告所辩并非事实,亦无足
采。
3证人甲○审理中证述:被告於花圃处曾向伊吓称:再出声要打伊,且被告确实有打伊等
语;而证人丙○○亦於侦讯时证称:其返回案发现场见及甲○时,甲○称:是被告抱她过
去,要她不能出声,不然要打她,那天被告也有真的打她,在审理中又证述:被害人确有
向其陈述,被告抱她过去时,有说要被害人不能出声,否则要打被害人,但被告是否确实
有打被害人,其并不清楚,其未看到被告打被害人等词;证人丁○○在审理时亦证称:被
害人曾告知,被告当时曾对被害人吓称:不能出声,出声则要打被害人等语,且被害人虽
称被告有打伊,但伊未在现场并不知道,是以虽无法确证被告有殴打被害人,然由证人即
被害人就此之证述,以及案发後被害人立即向证人丙○○与事後再向证人丁○○均指称,
被告有以上词恫吓被害人等,就被害人事後反应所为之证词,仍得佐证证人即被害人甲○
对於此节所证非虚,应得采信。再衡之被害人根本不认识被告,而被告竟对被害人亲吻、
拥抱、抚摸胸部与阴部,甚至手指插入阴部等举动,被害人前即屡有口称「不要」、「走
开」,以及多次手推、脚踢、挣扎拒抱等具体推拒排斥动作,均如前述;可知被告对被害
人由猥亵进而性交等行为,先则已明确违反被害人之意愿,後则出之以恐吓方式行之,亦
属彰彰明甚。又辩护意旨以证人丙○○所证未明确见及被告与被害人之性器接合,而难以
证明被告有对於被害人之加重强制性交犯行云云,然此显已枉顾证人甲○对於被告所为上
开详细指证,与证人丙○○证述以其所见已得明确认定被告与被害人间确有阴茎插入被害
人阴道之性交犯行;况证人甲○已详陈其具体反对、不愿及推拒被告对伊所为上开各性侵
行为之言行,而证人丙○○亦得证实甫於本案犯行後,被害人随即向目击证人丙○○表示
遭被告恫吓而未敢出声,否则可能遭殴打等言词,以及事後证人丁○○亦供证此情,被害
人於该等事後之言词反应,均足佐证证人甲○之对此之证述其来有自,并非临讼编纂之证
言,是足认被告对被害人所为确系强制性交犯行,应属事实。
4被告未敢於马路边进行阴茎进入被害人阴道之性交行为,而强抱被害人至前述甚为幽暗
之花圃处,以遂行该等性交行为,孰料又遭证人丙○○目击撞见,并出声吓止,虽丙○○
误以为系情侣之性交而走离该处,但仍予注意,被告受此惊吓随即起身单独离开现场,如
此一来,更引目击者丙○○之疑窦,若系情侣,何以男子会单独离去,一路跟随该男子即
被告至设有监视器之地点,即任由被告骑脚踏车离去,且於返回现场时,始见原系相识之
甲○,而发现被告所为本案犯行等情,亦据证人丙○○於侦、审中证述綦详,且有证人丙
○○尾随被告至被告前停放脚踏车处,被告再骑车离去之监视录影撷取照片4 张附卷足凭
,并在审理时结证指明上开照片影像中被告及证人丙○○分别所在位置。是自被告遭人发
现犯行後,畏罪潜行而匆匆离去之举止,益徵被告确实有上开对被害人强制性交之犯行无
讹。
(四)至辩护意旨以被害人甲○之指证就是否认识被告,强暴之次数及发生上开各猥亵或
性交行为之时、地,抑或被告有无殴打被害人等节,或有证述不一之情事;被害人固曾於
辩护人询问题是否认识被告之诘问,答称:认识;之後则坚持改称确定不认识被告,且当
被告询问证人甲○於本案之前是否认识被告,被害人则坚称不认识,对於证人即被害人甲
○最後确定之证言,当不得置而无视;至於证人甲○於警询时,先称被告强暴被害人1 次
,後称:共欺负甲○2 次,惟细斟证人甲○所以先称遭被告强暴1 次,系回答员警所询,
被告以懒叫(台语)用出来插被害人尿尿的地方几次之问题,证人甲○即答称1 次,可知
甲○系指被告对被害人以阴茎进入被害人阴道内之性交行为有1 次;然证人甲○後称遭被
告欺负2 次,第1次是指被告以手指插入甲○阴道,第2次则系被告以其阴茎进入被害人阴
道之行为,均得观诸前揭警询笔录所载问、答之全部文字即得知悉,是以辩护人仅执着於
被害人所指之1次、2次文字之不同,未细酌问、答之全部文义,致生误会,亦不可取;至
於甲○就侦讯编号3 所示照片之地点,先则已明确答称:系被告以懒叫(即被告阴茎)插
伊之下面(即被害人之阴道)等语,然因检察官犹提示编号3 之照片接续询问被害人甲○
,被告用手指插入甲○尿尿之地方(即甲○阴道),且於询问时并指编号3 之照片仍在夜
市,致证人甲○因此混淆而随意答称:是,那时候伊是坐着等词,是否证人甲○仅以被告
用手指插入被害人之阴道内之行为确实亦系发生於夜市,故而迳自答称:「是」,此或因
检察官询问时之问题内容易致甲○误会所致,亦难迳认证人甲○之指证已属矛盾;末就被
告究否殴打甲○一节,本院已就此部分认事证或有未足,而不予认定,亦如前述。复就证
人即被害人甲○原属中度智能障碍,系心智缺陷之人,已详叙於前,是以就被告之认知与
陈述之准确性原难期完全与一般智力正常之人相互比拟,然证人甲○就被告对伊所为性侵
行为之时、地与先後情状均已於侦、审中详为证述如前,其间偶有小疵,或属误会,或因
心智缺陷影响及认知与陈述,自不得因此即推翻证人甲○对被告强制性交犯行所为之全部
指证,是辩护人就此所指各节,均无可采。
(五)综上所述,被告空言否认,所辩或与事实未符,或系卸责之词,辩护意旨辩护各节
或有误会,或属小疵,均无足取,本案事证已明,被告加重强制性交犯行已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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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过横塘路,但目送、芳尘去。锦瑟年华谁与度?
月桥花院、琐窗朱户,只有春知处。
飞云冉冉蘅皋暮,彩笔新题断肠句。若问闲情都几许?
一川菸草、满城风絮,梅子黄时雨。
——【北宋】贺铸《青玉案・凌波不过横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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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0.53.31.163 (马来西亚)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ex/M.1607383458.A.B9C.html
1F:嘘 peterlee97: 判决书必嘘 12/08 09:26
2F:嘘 Fordevoted: 嘘判决书 12/08 10:48
3F:推 keif: 台语笔录?神奇 12/08 19:41
4F:推 b1121: 摊贩见义勇为,赞。 12/09 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