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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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2度强制治疗还入监都无用 高雄4犯变态男再骚扰女店员
时间Wed Nov 4 14:52:17 2020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987153
2020-11-04 08:07 联合报 / 记者林伯骅/高雄即时报导
曾犯2件妨害性自主、2件骚扰案件的高雄李姓男子,第4案执行时被检察官拒绝6月徒刑能
易科罚金,他为此苦求「如果再犯愿意接受司法严厉制裁」,未获同意仍入监;没想到他
出狱还是无法自我管控,去年10月涉摸肩、抱腰骚扰超商女店员,高雄地院加重依强制罪
判10月徒刑,可上诉。
据了解,李姓男子(32岁)在2002年、仅14岁就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判2年徒刑、刑
前须强制治疗3年;2006年2月出狱後,隔1个月他竟到大寮区游艺场,涉把女店员拖到厕
所亲吻、强行手伸进裤内摸下体,被判2年半徒刑,同样刑前要强制治疗3年,直到2010年
才服刑期满。
不料李姓男子2013年3月,到高雄一间租书店租漫画,假借找漫画名义进入柜台跟女店员
攀谈,突摸她右手手腕,再从肩带向下摸背部,女店员称将报警他才停手。法官审理後批
他又犯类似案件「欠缺警惕悔悟之心」,仅认罪但未和解,依性骚扰防治法判3月徒刑,
李2014年1月缴罚金执行完毕。
李姓男子还是没悔改,2014年9月7日骑车经过一间货柜屋槟榔摊,以购买饮料为由,趁当
时顾摊的林姓少女转身拿饮料之际,他冲入将门反锁,步步逼近说「我可不可以去里面」
、「妹妹你很漂亮」,少女机警喊「妈妈」,李以为有人在於是赶紧逃离,少女连系母亲
并报警。
法官依强制罪判李姓男子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定谳,但这次检察官执行时,认为李在先
前经过妨害性自主及性骚扰案件执行,不知记取教训,仍骚扰加害异性,行为恶劣,不准
易科罚金;李2次向法院提起抗告,承诺「愿意每天去警局报到,只求法官再给一次机会
,保证绝对不会再犯,如果再犯,愿意接受司法严厉制裁」,法官皆驳回,他只能入监服
刑。
只是李姓男子始终无法自我控制,去年10月26日下午1点多,他到常去的高雄大寮区某超
商,趁女店员在替货架补货,触摸她肩膀,当对方大声表明不要骚扰,他竟从後方环抱腰
部,还触碰到她胸部;李辩称没有骚扰意思,合议庭发现他当时还问「要不要跟我在一起
」,认定动作具调戏意味,已犯性骚扰、强制罪,批他都没因前案执行而产生警惕,并自
我约束,依累犯加重刑度,也从重依强制罪判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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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侵诉字第 25 号刑事判决
一、认定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一)讯据被告矢口否认上开犯行,辩称:我是因为摸她肩膀,她很激动,才从後面环抱
她,但没有摸她胸部,我是弯下腰,不是摸她胸部,也没有要骚扰她的意思云云。经查:
1.证人即被害人A女於本院审理时证称:因他在货架那边,他就有搭我的肩膀,那时我跟
他讲不要乱来,他有答应我说好,後来他到我的背後来,问我要不要跟他在一起,我说不
要,後面就是影片中他的手直接搭我的肩膀,那时我就爬起来,他就直接抱我,我一直用
力挣扎;他的手有碰到我的胸部,我左胸有不舒服的感觉,是那个部位,不是心理。被告
没有触摸或捏,应该是说触碰到,他左手伸到我的左腋下,他要抱我的时候伸进去有碰到
;被告的右手已经直接环抱住我的腰,直接整个伸进去,我认为被告是在骚扰我等情;核
与其於侦讯证述:有,我有挣扎,我也大声吓止他,我也有用台语跟他说,叫他制止一点
;我挣扎及吓止被告时,被告没有马上松手,他还是持续抱我,他有碰到我的左胸,当时
我觉得我左胸不舒服等情,前後参核相符。
2.又经本院勘验超商监视器录影画面结果:画面左下侧有一身着蓝色莱尔富制服女员工(
即A女),正在画面左侧弯腰整理饮料货架,画面右上侧有一身着蓝色上衣男子(即被告
)走向A女,走到A女背後时停下,将双手叉腰站立於 A女背後(00:00~00:05),A女於
蹲下整理货架时察觉後面有人转头向後方看去(00:07,下图1),旋即将头转回继续整
理货架,被告则站於A女背後并双手叉腰後开始与A女对话(00:06~00:14),与此同时A
女仍继续蹲下整理货架(00:15~00:34),被告双手叉腰右脚踏出,并伸出双手摸向A女
肩膀(00:16,下图2),A女随即转头大声制止:「ㄟ」,并站起身来试图警告被告(00
:18,下图3),被告则脸露微笑将右手伸至A女右侧前方,并随即双手环抱A女,A女一边
大声制止:「ㄟ,你放开,你再这样我要报警了喔」,被告则上身倾向A女,并双手欲环
抱A女(00:19,下图4),被告左手因A女挣脱站立时而往上下移动(00:19~00:22,下
图5),A女则站起身来往後移动,试图挣脱被告的环抱(00:24,下图6),随後身体向
右站起来挣脱开来,并以右手甩开被告,往画面上方即超商店门口方向逃去,转身右手指
向被告,并加以大声斥责被告(00:00:30,下图7),於A女挣脱後,被告则头甩向右边
、左手插口袋地站立於画面右上方白色冷冻柜前看着A女,之後A女走回货架方向,被告则
往画面右上侧移动等情,有本院勘验笔录、更正笔录及勘验撷图7张在卷可资佐证。可见
,被告看A女在整理货架,基於骚扰之犯意,先以手碰搭A女肩膀,问A女要不要跟他在一
起,A女大声说不要并挣脱後,被告基於强制之犯意双手环抱A女,被告左手因A女挣脱站
立时,而往上下移动,A女站起身来试图挣脱被告的环抱,其间被告左手触碰到A女左胸部
,右手环住A女腰部,足以影响A女身体行动自由权利,造成A女心理不安,嗣经A女反抗、
挣扎而挣脱等情明确。
(二)被告虽以上开情词置辩。惟查:依我国当前之社会通念,异性触摸女性肩部或腰部
乃属人际间较亲密之举动,对於互不熟识之异性为上开行为,显已逾越一般正常社交礼仪
。被告於警询、侦讯及本院羁押讯时分别坦承:我有问A女要不要考虑,是要不要给我追
的意思,A女回答我不要;我有碰她肩膀,她有口头喝止;以及我有用手掌碰她的肩膀,
还有碰到A女背部,当天我在超商内是在闹她,第2次触碰A女长达9秒,我承认我的行为构
成性骚扰等情。可见,被告因对於A女有好感,而询问A女是否愿意与其交往,经A女明白
拒绝,被告仍以手掌触碰A女肩膀,而骚扰A女。又被告经A女制止後,被告以强制手段,
双手自A女後面环抱A女,被告发现A女已挣脱站立时,仍未即时停止,被告竟然於A女起身
试图挣脱时,仍不放手,致被告左手触碰到A女左胸部,右手环住A女腰部,旋经A女挣扎
而後挣脱。任何正常女性无端受到骚扰、环抱之际,自然会激动挣扎,此为正常反应,被
告未立即停止骚扰,仍继续以强暴方式,自後环抱A女,经A女挣扎仍不放手。从而,被告
所辩没有要骚扰A女的意思、没有对A女以强暴方式妨害A女身体行动自由、权利云云,尚
与上开积极证据不符,而无可采。是被告确有对於A女为上开强制之犯意与犯行甚明。
(三)综上,本件被告上开犯行,事证明确,应依法论科。
四、公诉意旨虽以:乙○○基於强制猥亵之犯意,於108年10月26日13时24分许,在高雄
市大寮区某处之莱尔富超商,违反A女之意愿,而强行环抱A女,并抚摸A女之左胸部,经A
女反抗、吓阻,乙○○仍持续对A女施以强制力,而强行为之,以此方式,对A女强制猥亵
1次。经查:本件被告虽有以强暴方式,自後环抱A女,且有触碰到A女左胸部,而此部分
已构成强制及性骚扰罪之犯行,已如上述。然被告此举是否已达刑法第224条强制猥亵之
程度,容值探究。证人A女於本院审理时证称:是在挣扎的过程中,被告左手有碰到我左
胸,事後挣脱之後,我感觉左胸不舒服,是左腋下到左胸的部分;(被告有无触摸或捏?
)他没有捏;(被告在抱你的时候,你挣脱,他因这样而碰到你的胸部?)是;(我後来
发现我左胸有被碰到的不舒服感觉,你认为被告在骚扰你?)是;(被告抱住你的行为,
碰触你的左胸,你觉得是被骚扰还是被猥亵?)我觉得是性骚扰等情。可见,被告虽自後
环抱A女,但并没有抚摸、捏A女左胸部,即无猥亵之行为。又经本院勘验监视器画面结果
显示:被告左手因A女挣脱站立时而往上下移动(00:19~00:22),A女则站起身来往後
移动,试图挣脱被告的环抱(00:24),随後A女身体向右站起来挣脱开来等情,亦可佐
证。可见,被告左手触碰到A女左胸部,容因A女大声喝止并起身後,被告自後环抱A 女,
A女力图挣脱之际,被告左手因上下移动而触碰到A女左胸所致,并非被告於A女静止时或
挣脱扯时,故意抚摸或捏A女左胸部已明。从而,被告所为与刑法第224条强制猥亵之要件
,尚有未合,并予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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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柳蒹葭覆水滨,徘徊南望倚阑频;年光似鸟翩翩过,世事如棋局局新。
岚积远山秋气象,月生高阁夜精神;惊飞一阵凫鹫起,蓬叶舟中把钓人。
——【宋】释志文《西阁・在孤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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