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x 板


LINE

看板 sex  RSS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864774 2020-09-16 15:05 联合报 / 记者邵心杰/台南即时报导 https://i.imgur.com/gs9MULL.jpg
台南地院认仅凭王女酒後模糊记忆主观感受与陈述,做出性骚扰决议与裁罚,认事用法有 误,撤销原处分及诉愿决定,可上诉。记者邵心杰/摄影 陆军装甲第564旅部队干部3年前为王姓女辅导长庆生,在营区外钓虾场聚餐後,与徐姓连 长等人搭乘轿车返回营区,她指控徐趁其酒醉之际摸胸及亲吻嘴唇,去年经台南市府认定 为性骚扰裁处3万元罚锾,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同车2同袍均证称没看到,台南地院认仅 凭王女酒後模糊记忆主观感受与陈述,做出性骚扰决议与裁罚,认事用法有误,撤销原处 分及诉愿决定,可上诉。 王女2017年8月4日向部队提出性骚扰申诉表示,徐同年7月27日为庆祝她生日,邀约连队 干部至营外聚餐,餐会结束後,晚间11时30分搭乘由郑姓同袍驾驶轿车返回营区途中,利 用她同坐後座的机会,见其酒醉无反抗能力,藉机触摸胸部及亲吻其嘴唇,经部队调查认 定不成立。 王女不服,向市府提出性骚扰事件再申诉,委员会则认定性骚扰行为成立,徐不服提起诉 愿,卫福部审认事件当时当事人酒醉情形及意识状态、同车证人真实见闻情形等尚待查明 ,2018年撤销原处分,经委员会重新调查,认定性骚扰行为成立且裁处3万元。徐提起行 政诉讼。 徐自行政调查、诉愿迄台南地院审理中,始终否认性骚扰。辩护人说,王女在报告书中全 然未提及在车上曾遭亲吻嘴唇、触摸胸部,且隔天以Line传文字讯息给徐内容中,也全然 未提及,王女主张遭性骚扰难以采信。 吴姓同袍说,他坐在副驾,王女头在连长大腿上,路上他突然转头看一下,就看到连长的 头往下,看起来像是亲的动作,但是没看到嘴碰嘴。他开口问「连长在干嘛」,连长就回 「没有啊」。 郑姓驾驶表示,王女一直有要吐的声音,一直乾呕,连长说「没事、没事」,并且叫他开 慢一点。他说,有听到连长与吴对话,但他专心开车,没看到後车座发生什麽事?吴、郑 都说没看到连长偷吻或摸胸。 王女说,她对工作的自信大受打击,现在没办法面对人群和部队,现在走在路上看到挂陆 军的人也会怕,现在和男生的距离也不敢靠得太近,「我现在只有在家里面才觉得安全」 。她表示,她现在极力避免性骚扰相关的事情,不论是讲座或是听到、看到相关新闻、事 件,她必须要克制自己的情绪,因为工作上的需要,长官们也希望听到她的状态是好的。 台南地院认为,依两证人证述内容,均难认定徐有何性骚扰,并审酌王女当时已喝醉,且 无相关事证佐证,检方给予不起诉处分;仅凭王女酒後模糊记忆主观感受与陈述,做出性 骚扰决议与裁罚,认事用法有误,撤销原处分及诉愿决定。 -- 注:台湾台南地方法院 109 年简字第 2 号行政判决 贰、实体方面: 一、争讼概要:缘被害人王○○於106 年8 月4 日向其服务之部队提出性骚扰申诉表示, 原告於106 年7 月27日为庆祝被害人生日,邀约连队干部至营外聚餐,餐会结束後,当日 23时30分许原告与被害人搭乘由郑○○驾驶之自小客车返回营区途中,原告利用与被害人 共同乘坐於该车後座之机会,疑似见其酒醉无反抗能力,藉机触摸被害人胸部及亲吻其嘴 唇,经陆军装甲第564 旅以106 年10月5 日陆八激阳字第1060003129号函检附申诉审议决 议书通知被害人,认定不成立性骚扰行为。被害人不服,向被告机关台南市政府提出性骚 扰事件再申诉,经被告机关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及儿少性剥削防治委员会审议认定本件 再申诉有理由,性骚扰行为成立。原告不服,提起诉愿,经卫生福利部审认事件当时当事 人酒醉情形及意识状态、同车证人真实见闻情形等尚待查明,爰以107 年8 月1 日卫部法 字第0000000000号诉愿决定书决定撤销原处分,由被告机关另为适法之处分。嗣被告机关 性骚扰防治委员会重为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经被告机关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及儿少性 剥削防治委员会第4 届第4 次委员会议决议性骚扰行为成立,被告机关分别以107 年9 月 27日府社家字第0000000026A 号及第0000000000B 号函通知被害人及原告,另依性骚扰防 治法第20条规定,以108 年6 月14日府社家字第1080664570号裁处书处原告新台币3 万元 罚锾。原告不服被告之处分而提起诉愿,经诉愿受理机关即卫生福利部以108 年11月6 日 卫部法字第1089001215号诉愿决定驳回,原告仍未甘服,乃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起诉主张及声明: (一)主张要旨: 1、查被告之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及儿少性剥削防治委员会审议决议性骚扰成立,嗣被 告对原告为裁处罚锾之处分,系以吴XX之访谈内容认定被害人王○○於车上之酒醉程度 对周遭环境仍有感受能力,而王○○与原告没有任何纠纷或仇隙,若未遭亲吻嘴唇与触摸 胸部等行为,实无需提出申诉,且申诉事实造成其心理压力、自尊心受损,使其离开熟悉 之工作,做出远离家乡之选择,王○○无诬陷原告之动机云云,为其论据。 2、然而,王○○於再申诉时主张原告之性骚扰行为系106年7月27日庆生餐会回程中,原 告趁其酒醉没有力气时,手伸进去内衣里摸其胸部,还亲吻其嘴唇3 、4 次。惟王○○於 陆军装甲第564 旅之案件报告书中所陈述之内容全然未提及在车上曾遭亲吻嘴唇、触摸胸 部,仅提及回到连队辅导长寝室後,有人侵入其寝室撩其上衣,脱其裤子(参见甲证7 ) ,且王○○於106 年7 月28日以Line通讯软体传文字讯息给原告之内容中,亦全然未提及 在车上曾遭亲吻嘴唇、触摸胸部或性骚扰,足见王○○本件主张遭性骚扰之事实确难采信 ,被告徒凭王○○片面之指述率认原告有王○○主张之性骚扰行为,自有违误。 3、又事发时同车之吴XX於107 年8 月访谈时虽称,上车坐定位刚起驶不久,原告有叫 王○○几声云云,然此与王○○於106 年12月21日访谈时所称,有人一直叫伊名字云云, 仍存有极大差异,则王○○陈述遭亲吻嘴唇、触摸胸部是否属实?王○○之感受能力是否 与常人无异?自堪存疑,被告未加注意及吴XX之供述内容与王○○间之差异,迳以吴X X之访谈内容认定王○○仍有感受能力而采信王○○之指述,自嫌率断。 4、吴XX於106 年8 月1 日之案件报告书虽记载:「…我就坐副驾…(被害人)头在连 长大腿上…路上我突然转头看一下就看到连长的头往下,看起来像是亲的动作,但是没看 到嘴碰嘴…我就开口问连长在干嘛,连长就回没有啊…」,於107 年8 月13日访谈时称: 「…看到连长头非常低,他双手护着王○○的头…我看到就立刻问他:『连长你在干嘛? 』他立刻抬头回答说:『没有啊!』…感觉就是有醉,但是没有醉到无法辨别周遭事情的 程度」。惟吴XX於王○○告诉原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中,系到庭具结证称:伊在回营区途 中有转头,看到被告的头是朝下,告诉人的头是在被告腿上,但没有看到做什麽事,被告 当时看似在睡觉,被告的头并没有碰到告诉人等语,其证述之内容与上开报告书之记载及 访谈时之陈述,并不相符,考量证述内容如有不实将受伪证罪之处罚,而报告书记载不实 或访谈时为不实陈述并无刑责,则吴XX於刑事案件之证词显然具有较高之凭信性,然被 告未加审酌吴XX报告书、访谈内容与其刑事案件中证词之差异,迳以吴XX之报告书及 访谈内容为不利於原告之判断,自难以令人干服。 5、查王XX於刑事案件中具结证称:「(问:案发之後被害人有无找你谈这件事吗?) 她一开始好像不知道,後来又跟我说神明跟他说的」、「(问:被害人何时跟你说是神明 跟她讲的?)星期日,他跟我说他去找神明,神明跟她说她在车上被摸,她一开始问我相 不相信这种事」,参以被害人於陆军装甲第564 旅之案件报告书中所陈述之内容全然未提 及在车上曾遭亲吻嘴唇、触摸胸部,仅提及回到连队辅导长寝室後,有人侵入其寝室撩其 上衣,脱其裤子,且被害人於106 年7 月28日以Line通讯软体传文字讯息给原告之内容中 ,亦全然未提及在车上曾遭亲吻嘴唇、触摸胸部或性骚扰,足见被害人後来指称曾遭原告 亲吻嘴唇、触摸胸部云云,并非个人事发当天之感受,而是出於神明之告知,在其所谓神 明之告知并无其他证据可佐情况下,被告率加采信被害人之陈述,自有违误。 6、次查,吴XX於刑事案件亦具结证称:「(问:在车上有无发生何事?)回去的途中 我有转头,我看到连长的头是往下的,那时候被害人的头是在被告的腿上」、「(问:有 看到在做什麽是吗?)做什麽是没看到,我说连ㄟ你在做什麽,他说没做什麽,我就转过 头来跟驾驶报回去的路」、「(问:你之後有无再转头?)没有」、「(问:你觉得连长 在做什麽?)看似在睡觉,但觉得很奇怪」、「(问:连长的头有跟被害人的头碰在一起 吗?)没有」。则吴XX於106 年8 月1日 之案件报告书记载:「…我就坐副驾…(被害 人)头在连长大腿上…路上我突然转头看一下就看到连长的头往下,看起来像是亲的动作 ,但是没看到嘴碰嘴…我就开口问连长在干嘛,连长就回没有啊…」,及於107 年8 月13 日访谈时陈称:「…看到连长头非常低,他双手护着王○○的头…我看到就立刻问他:『 连长你在干嘛?』他立刻抬头回答说:『没有啊!』…感觉就是有醉,但是没有醉到无法 辨别周遭事情的程度」,所称原告看起来像是亲的动作云云,与刑事案件中之证述内容不 符,自属无可采信。 7、核诸事发当时与原告、被害人同车之吴XX、郑○祥2 人於刑事案件中之证词可以得 知,本件除被害人之指述外,确实并无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有被害人所指亲吻嘴唇、触摸胸 部之行为,而被害人指述又存有严重瑕疵,自难认原告有被害人所指性骚扰行为。 8、综上所陈,显见被告认定原告之性骚扰行为成立,其认定事实确有违误,所为之裁罚 处分自失其依据,而有撤销之必要,诉愿决定机关竟予维持,所为诉愿决定自亦应予以撤 销。 (二)声明: 1、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均撤销。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答辩及声明: (一)答辩要旨: 1、按「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 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该他人顺从或拒绝该行为,作为其获得、丧失、 或减损与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有关权益之条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 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 训练、服务、计画、活动或日常生活之进行。」,性骚扰防治法第2 条定有明文。 2、证人即当时坐在同一部车之副驾驶吴XX於107 年8月13日访谈之陈述:「(我在)上 车坐定位刚起驶不久,有听到甲○○(原告)叫她(被害人名字)几声。」。依据证人吴 XX之证词,可以认定被害人陈述其当时在车上听到有人一直在叫她的名字乙事的感知不 是无中生有或幻觉,而是确有其事。据此,被害人於该时期之酒醉程度,依据酒精浓度对 於人体反应之文献资料可知,被害人当时属於对於周遭环境仍有感受能力之情形,是可以 听到有人叫唤的声音。再依据上开对於被害人当时感受能力之认定是属於周遭环境有感知 能力的,则被害人陈述其印象深刻的是在车上有人叫唤她的名字後亲吻她嘴唇,及有人在 车上用力摸其胸部乙事,应属於被害人当时可以感受到之情形,故被害人申诉之事实应属 确有发生之事实。 3、末查,原告辩称其当时也已经酒醉无意识而睡着,惟查,依据当时在同一部车辆之驾 驶郑XX及副驾驶吴XX之供述,车後座仅有被害人及原告二人。吴XX另供述:「当其 偶然回头看见原告头低低靠近被害人脸部时,立刻问原告:『连长,你在干嘛?』,原告 立刻抬头回答说:『没有啊。』」由证人吴XX之供述之可以知道,原告并未如同其自己 所辩称酒醉无意识而睡着之情形,故其辩解尚难采信。 4、被害人於106 年12月21日之访谈逐字稿提及「我对工作的自信大受打击,我现在没办 法面对人群和部队,我现在在路上看到挂陆军的人我也会怕(因为我的事情所有陆军都知 道),现在和男生的距离也不敢靠得太近。过去连长都会督促我们运动,他都会约我一起 去运动,我现在对运动也有排斥,我现在只有在家里面才觉得安全」、「我现在也没有使 用脸书了」、「我现在极力避免性骚扰相关的事情、不论是讲座或是听到、看到相关新闻 、事件,我必须要克制我的情绪,因为我的工作需要,长官们也希望听到我的状态是好的 ,所以就让他们听到好的,我会努力调整自己。我现在只希望这些事情都能够保密」等等 ,一再显示被害人主张其所遭受之违反其意愿之行为,已不当影响被害人工作…、活动或 日常生活之进行。 5、原告在106 年7月27日晚间在郑XX所驾驶之车号000-0000号自用小客车後座,应有伸 手进入被害人衣物内摸胸,并吻被害人嘴唇数次之事实: (1)被害人在向台南市政府性骚扰防治委员会再申诉访谈内容,被害人略述:「我记得我 在车时听到有人一直我叫我名字,喊我王○○、○○後就亲我,我都没有回应,那人就把 手伸进我我的衣服里面摸我的左乳头。」、「因为我的运动内衣非常紧,所以对方要摸我 时伸进去的力道很大我记得非常清楚,我感觉到对方的手从我身体右侧的衣服领口往下伸 入我的左侧衣服里面。」 (2)被害人在台南地方检察署106 年度侦字第14533 号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具结证称:「钓 虾场结束之後,我感觉有人亲我跟摸我胸部,是在车上。(问:事发当时对方对你做何事 是否清楚?)」。 (3)证人吴XX在台南地方检察署106 年度侦字第14533 号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具结证称: 「是我叫她上我们车,但连长叫她去坐别台车,当时王XX刚开车门要上车,连长就说你 去坐别台车,这台我坐,当时我会叫她来坐,是想说女生照顾女生。(问:当时王XX有 无要上你们车?)」。「回去的途中我有转头,我看到连长的头是往下的,那时被害人的 头是在连长的腿上(问:在车上有无发生什麽事?),我说连ㄟ你在做什麽,他说没做什 麽,我就转过来跟驾驶报回去的路。 (4)吴XX於台南市政府性骚扰防治委员会再申诉访谈时陈称:「刚上车时,我印象中甲 ○○是头和背部都靠着椅背,但後来我第二次转头就看到他头低下面对王XX的脸」(原 处分卷第230 页倒数第13至14行)、「上车坐定位刚起驶不久,有听到甲○○叫她几声( 问:你在车上有听到甲○○叫唤王XX吗?)」、「行车过程中先听到甲○○叫王XX, 再听到呕吐声第一次回头,然後为确认状况在第二次回头。」 (5)证人郑XX在台南地方检察署106 年度侦字第14533 号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具结证称: 「被害人有一直要吐的声音就一直乾呕,连长说没事没事并且叫我开慢一点,吴XX坐我 身边,他有转头过去看,说连长你在干嘛,连长就说没有,我没有为吴XX他看到什麽。 (问:你们在车上有无讲话?)」。 (6)依据被害人、证人吴XX及证人郑XX之上开证词,可以认定被害人陈述其当时在车 上听到有人一直在叫她的名字乙事的感知不是无中生有或幻觉,而是确有其事。又,被害 人於该时期之酒醉程度,由精神专科医师依据酒精浓度对於人体反应之文献资料判断,被 害人当时属於对於周遭环境仍有感受能力之情形,是有能力可以听到有人叫唤的声音。证 人吴XX当时在车上也有听到原告叫唤被害人名字。承上,被害人当时感受能力之判定是 属於对周遭环境有感知能力的状态,则被害人陈述其印象深刻的是在车上有人叫唤她的名 字後亲吻她嘴唇,及有人在车上用力摸其胸部乙事,应属於被害人当时可以感受到之情形 ,故被害人申诉之事实应非凭空捏造,而是被害人确能感知之事实。 6、原告甲○○辩称其当下不知道坐哪部车,是事後才知道,因为当下已经是快酒醉的状 态,上车就睡着,是到营区才被叫醒云云,应属事後卸责之词,不足采信: (1)证人郑XX在台南地方检察署106 年度侦字第14533 号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具结证称: 「被害人有一直要吐的声音就一直乾呕,连长说没事没事并且叫我开慢一点,吴XX坐我 身边,他有转头过去看,说连长你在干嘛,连长就说没有,我没有为吴XX他看到什麽。 (问:你们在车上有无讲话?)」。 (2)证人吴XX在台南地方检察署106 年度侦字第14533 号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具结证称: 「是我叫她上我们车,但连长叫她去坐别台车,当时王XX刚开车门要上车,连长就说你 去坐别台车,这台我坐,当时我会叫她来坐,是想说女生照顾女生。(问:当时王XX有 无要上你们车?)」。「回去的途中我有转头,我看到连长的头是往下的,那时被害人的 头是在连长的腿上(问:在车上有无发生什麽事?),我说连ㄟ你在做什麽,他说没做什 麽,我就转过来跟驾驶报回去的路(问:有看到在做什麽事吗?)」。 (3)吴XX於台南市政府性骚扰防治委员会再申诉访谈时陈称:「王XX整个人屈膝仰躺 在後座,头躺在甲○○大腿上。甲○○的右手跨过王XX身体扶着王XX的左脸,左手叠 住右手也环住王XX的脸,我看到就立刻问他:『连长你在干吗?』他立刻抬头回答说: 『没有啊!』」。 (4)依据证人吴XX、及郑XX於台南地检署具结之证述及在台南市政府性骚扰防治委员 之访谈内容,均可以证明原告甲○○当天在车上仍有指挥郑XX驾驶开慢一点,对於吴X X之问话也可以立即回应,则原告甲○○辩称其当天在车上是酒醉睡着之状态,显系卸责 之说,不足采信。 7、依刑事诉讼法第154 条规定:「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其为无罪。犯罪 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故刑事诉讼基於无罪推定原则的要 求,对於犯罪的认定必须达到无庸置疑的程度;而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均采用「证据优势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一般心证的程度,只须达到证据优势,不须达到无 合理性的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而就待证事实所提出的证据,负举证责 任者较对造更具说服力,即属优势。是以,刑事案件证据力要求程度,较诸行政诉讼及民 事诉讼均以「优势证据法则」严格,证据要求之程度既不相同,对於待证事实自异其评价。 8、最高行政法院44年判字第48号及59年判字第410 号判例已揭示,行政争讼事件不受刑 事判决认定事实之拘束,行政机关得本於调查所得自为认定。而司法实务上多肯认健保署 依行为时全民健康保险法第72条所为之2 倍罚锾处分,与刑事法院认定犯罪是否成立及应 科处何种刑罚,性质有别,二者就事实认定证据之证明力要求亦有不同,刑事法院所认定 之事实,行政机关虽可以为适用行政法规之依据,惟刑事法院科处之刑罚系法律制裁制度 中严厉之处罚,故认定犯罪之证据「证明力」,通说认为必须「超越合理之可疑」,而行 政机关所为秩序罚则系法律制裁制度中轻度之行政罚,对人民权益之侵害,远低於刑罚, 其认定违规之证据证明力,乃采「优势证据法则」,已如前述;故如有其他足资佐证之合 理证据,即得本於职权认定事实,而为裁量。 9、按「行政机关为处分或其他行政行为,应斟酌全部陈述与调查事实及证据之结果,依 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并将其决定及理由告知当事人。」为行政程序法第43条 所明定,故行政处罚仍需确实证明有违法之事实,倘所提出之证据系出於推测之词或自相 矛盾,不能证明违法事实之存在,其处罚即不能认为合法。换言之,行政机关依职权认定 事实仍须按相关证据,并须符合论理法则及经验法则,倘无证据足资认定有构成行政罚要 件之事实存在,即不得予以处罚,就此部分与刑罚应无不同。惟行政罚与刑罚所采取之证 据法则、要求之证据力及心证程度,有所不同而已。 10、本案性骚扰防治委员会调查委员兼具不同专业背景,委员专长包含法律专业、精神医 疗专业、家暴性侵害性骚扰专业、性别与迁移、跨国婚姻、新移民女性、跨国移工、人口 贩运及性别平等专业。且本案性骚扰防治委员会调查委员受过卫生福利部性骚扰案件调查 人员专业训练并为卫生福利部性骚扰调查专业人才库之委员,受聘担任本府性骚扰防治委 员及相关家暴、性侵等保护专业多年,对於性骚扰案件调查经验丰富。被告性骚扰防治委 员会两组调查小组分别与两造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调查访谈,详阅两方各自提供之相关 书证、陆军564 旅调查报告及相关证人书写之证词,并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工作环境、 两造当事人之关系、两造当事人之言词、认知等具体事实。第一次及第二次调查小组之所 有调查委员再於107 年8 月20日针对两次调查之争点,就所有调查资料、相关医学资料及 文献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估与讨论。经评估综上所有情状,足证被害人案发当时对於周遭环 境是处於有感受、感知能力之状态,故被害人申诉之内容应属确有发生之事实。且证人吴 XX及郑XX之证词佐证甲○○在车上当时确非如甲○○辩称酒醉睡着,故甲○○所言显 与事实相左,较不可采信;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仅为军中同事,完全没有任何纠纷或仇隙, 被害人若非真有遭受到亲吻嘴唇与触摸胸趁被害人王○部等行为,实无需对此一事实提出 申诉,且该事实造成其心理压力及自信心受损,使其个人必须离开熟悉之单位,必须做出 远离家乡之选择,被害人并无诬陷原告之动机。 11、基上,原处分机关认定原告所为符合性骚扰法第2 条第2 款性骚扰之定义,并依性骚 扰防治法第20条规定於法定罚锾之额度内,裁处原告3 万元罚锾并无不当。 (二)声明: 1、原告之诉均驳回。 2、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四、争点:原告是否於上揭时地,趁被害人王XX酒醉无力反抗,伸手进入被害人衣物内 摸胸,并吻被害人嘴唇数次等行为,不当影响其工作、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五、本院的判断: (一)前提事实:本件争讼概要栏所载之事实,除上列争点外,业经两造各自陈述在卷,并 有附表所示的证据资料可查,洵堪认定为真实。 (二)应适用的法令: 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性骚扰,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 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 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 练、服务、计画、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同法第20条规定:「对他人为性骚扰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罚锾。」 同法施行细则第2条规定:「性骚扰之认定,应就个案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环境、当事 人之关系、行为人之言词、行为及相对人之认知等具体事实为之。」 (三)原告甲○○并无趁被害人王XX酒醉无力反抗,伸手进入被害人衣物内摸胸,并吻被 害人嘴唇数次等,不当影响其工作、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之行为: 1、经查,本件被告机关对原告甲○○之违规裁罚,无非以被害人王XX於台南市政府性 骚扰防治委员会再申诉访谈内容、证人吴XX、及郑XX於台南地检署具结之证述及在台 南市政府性骚扰防治委员之访谈内容、及被告性骚扰防治委员会两组调查小组分别与两造 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进行调查访谈,详阅两方各自提供之相关书证、陆军564旅调查报告及 相关证人书写之证词,并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工作环境、两造当事人之关系、两造当事 人之言词、认知等为据。此外,被告机关於裁罚书理由中,俱未就如何认定不当影响被害 人王○婷工作、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等相关证据作任何之说明记载。则被告之裁罚是否 已就个案依上揭施行细则,审酌事件发生之背景、环境、当事人之关系、行为人之言词、 行为及相对人之认知等具体事实,尚有不明,其裁罚之采证已有瑕疵。 2、查本件系被害人王XX任辅导长之部队官士兵为帮其庆生,而多人同至上揭时地之钓 虾场饮酒庆生,酒後返回部队在自用小客车上发生之事一节,业据被害人王XX与证人证 人吴XX、及郑XX等於行政调查访谈中陈述甚详,为两造所不争执。足认本件就环境背 景上,系饮酒庆生之场合,酒後一般人之言行举止,即难免激动浮躁跨大,而有异於常人 ,此应为一般人所能预见,则原告於酒後与异性之言行或其他肢体接触,究属酒後之失态 失礼或有性骚扰之恶意,即应从严评价。否则难免将依主观之感受,对酒後之失态行为认 定为恶意之性骚扰。本件原告自行政调查、诉愿迄本院审理中始终坚决否认有何性骚扰之 违章行为。被害人王XX初於部队之报告书中,固有陈称:「星期五在甯乔家…XX说: 在车上连长就有亲我…XX说:开门时翔翔有看到连长对我毛手毛脚。」等语。惟未提及 原告有摸胸之行为。迨106年12月21日於再申诉调查访谈时,始陈称:「我记得在车上时 听到有人一直叫我名字,喊我王XX後就亲 我,我都没有回应,那人就把手伸进我的衣 服里面摸我左乳头,…」云云。可知被害人王XX当初举发报告中所述受原告性骚扰之行 为,系据证人吴XX所说,於再申诉访谈时,则改称自己记得之事实。其所述情节前後不 一,是否可信即有可疑。而当时共乘一车之证人吴○智於部队之初步报告中陈称:「路上 我突然转头看一下,就看到连长的头往下看起来像是亲的动作,但是没看嘴碰嘴,可是很 近,很像是…」等语。足认吴XX於初次报告中,亦未能肯定原告确有亲被害人王XX, 更难认有吻被害人嘴唇数次之行为。当时驾车载原告与被害人之郑XX於部队之初步报告 中均未陈称原告有任何模胸或亲嘴之性骚扰行为(见原处分卷92页)。是以,本件部队行 政调查之初,仅有证人吴XX所述很像亲嘴之陈述。被害人之陈述只是依据此摸糊之转述 。至再申诉调查访谈时,证人吴XX亦仅证称:「甲○○的右手跨过王XX身体扶着XX 的左脸左手叠住右手也环住王XX等脸,我看到就立刻问他:『连长你在干嘛?』他立刻 问答说『没有啊』」、「因为刚上车时,我印象中甲○○是头和背都靠着椅背,但後来我 第二次转头就看到他头低下面对王XX等脸。」等语,均无目击原告有何伸手摸胸或吻嘴 唇之相关证述。是以本件自初步部队之行政调查至再申诉之行政调查中,证人吴XX、及 郑XX均未切确证称原告有何伸手进入被害人衣物内摸胸,并吻被害人嘴唇数次等行为, 被害人之指述则前後不一。至不能单凭其一人主观摸糊之记忆而令原告担负性骚扰之违章 之责。 3、此外本件关於原告甲○○於上开自用小客车内,趁告诉人酒醉之际,亲吻告诉人之嘴 巴,并以手抚摸告诉人之左边胸部得逞涉嫌趁机猥亵罪部分。亦经原台湾台南地方法院检 察署检察官以:「本案告诉人到庭证称略以:伊当时已经喝醉,但感觉有人亲伊跟摸伊胸 部,关於被告在车上之行为,是证人吴XX告知伊是被告与伊坐在後座,伊才知道等语。 而本案经传唤驾驶车辆之证人郑XX到庭证称略以:伊在开车过程中,并没有注意到後座 发生何事,告诉人是侧靠着被告,告诉人一直有要吐的声音等语;证人吴XX到庭证称: 伊在回营区途中有转头,看到被告的头是朝下,告诉人的头是在被告腿上,但没有看到做 什麽事,被告当时看似在睡觉,被告的头并没有碰到告诉人等语。是本案依证人郑XX、 吴XX证述之内容,均难认定被告有何告诉及移送意旨所指之行为,并审酌告诉人当时业 已酒醉,是关於告诉人上开指诉,并无相关事证可佐,要难认被告涉有上开罪嫌。」等情 而处分不起诉,有该署106年度侦字第14533号与18602号妨害性自主案件等不起诉处分书 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所陈刑事案件证据力要求程度,较诸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均以「优势 证据法则」严格,证据要求之程度既不相同,对於待证事实自异其评价,固属无误。惟依 证据所呈现之事实相同时,自应依该事实而为评价。 4、被告机关及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性侵害性骚扰及儿少性剥削防治委员会,未经详酌上 揭证据所显示之发生之背景、环境、当事人之关系、行为人之言词、行为及相对人之认知 等具体事实。作客观上之认定。既无原告之自认,亦无证人直接关联之证词,仅凭被害人 王XX酒後之摸糊记忆之主观感受与陈述,而为性骚扰之决议与裁罚。认事用法即有违误。 (四)综上所述,被告以原告有违反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乃依同法第20条,裁罚 2万,於法不合,诉愿决定未予撤销,亦有违误。 (五)本件判决基础已经明确,两造其余的攻击防御方法及诉讼资料经本院斟酌後,核与判 决结果不生影响,无一一论述的必要,一并说明。 六、结论: (一)原处分及诉愿决定违法。原告诉请撤销,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二)本件第一审裁判费为2,000元,应由被告负担。 -- 杨柳蒹葭覆水滨,徘徊南望倚阑频;年光似鸟翩翩过,世事如棋局局新。 岚积远山秋气象,月生高阁夜精神;惊飞一阵凫鹫起,蓬叶舟中把钓人。                        ——【宋】释志文《西阁・在孤山》 --
QR Code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24.13.246.175 (马来西亚)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ex/M.1600247910.A.CF3.html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BabyMother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