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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14258 2020-08-27 14:05 联合报 / 记者曾健佑/桃园即时报导 桃园欧姓国小男老师多次假借游戏、关心课业,偷摸年仅5、6年级女学生,并袭胸、搂腰 ,揉捏身体甚至逼到墙角强吻,有女童坦言「吓到愣住」一问才知多名同学都受害,鼓起 勇气和家人说,检方查出欧电脑还存有未成年女子的色情片,法院审理後依16个对儿童犯 性骚扰罪判欧7年,可上诉。 检方查出,欧男(43岁)在2018年10月、11月期间,连续朝11名国小五、六年级女同学猥 亵,包括伸手进胸部抚摸、亲吻脸颊、抱到大腿上坐着、揉捏身体,还会藉公主抱摸大腿 ,甚至还逼到资源回收墙角问「可不可以亲一下」等变态行径。 检方指挥警方搜索时,还赫然在欧的电脑中发现有未成年女子的色情片,侦结依加重强制 猥亵罪嫌起诉欧,案发後学校也停用这名狼师。 审理时,欧矢口否认犯行,辩称对其中几名女童没印象,当过几个人的班导师,另还有几 位是隔壁班学生,有些人下课会到他们教室聊天、吃东西,还说自己在校得罪过很多人, 学生受了老师影响才指控他,自己并没有和学生到隐密的地方,如真有情节早就引起骚动。 受害女童证称,多次被欧搔痒肚子、伸手摸胸,直到听了学校关於身体演讲才发现怪怪的 ,并决定向爸妈老师说,也有人表示被欧带去工具间隔衣服摸胸部,觉得很不舒服赶紧离 开,更有人坦言被欧乱摸身体时吓到愣住、不太敢动,和其他同学聊才知多人受害,并鼓 起勇气一起和老师讲。 另有女童控诉,欧会边摸边问这次怎麽考试考不好,感觉是要分散注意力,就连衣服紮进 裤子里都会被欧直接伸进去,本来以为仅有她1人受害,感觉很可怕不敢讲;也有学校老 师说,有女童接受辅导时一提到此事就情绪激动想哭,表示不愿再提起。 法院认为,11名女童案发时年幼,且被害情节显然非一般未满12岁儿童稚女的日常生活经 验,若非亲身经历,应无可能凭空想像遇害情节,认为她们所述可采信,而欧常以搔痒、 游戏或假藉关心课业分散注意力,趁隙伸手猥亵,过程短短几秒另学生不及反应,应构成 性骚扰。 法院审酌,欧枉为师表,利用学童信任、接近师长机会,不顾11人内心感受对其性骚,戕 害学生人格身心发展,犯後全然否认、避重就轻,态度不佳,依16个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 性骚猥亵罪,判处欧有期徒刑7年。 -- 注:台湾桃园地方法院 108 年侵诉字第 21 号刑事判决 贰、实体部分 一、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讯据被告矢口否认有何对A女等11人为性骚扰犯行,辩称:伊对A、D、E、G女没有印 象,伊曾是B、H女3 、4 年级导师,C、F、I女是隔壁班的学生,B、C、F、H、 I、J、K女会到伊教室,跟伊聊天,要一些吃、喝的东西,伊可能在学校得罪很多人, 学生受了老师的影响才指认伊,伊没有跟学生单独相处或到隐密的地方过,学生指控的地 点都是在教室或资源回收室,多人来来往往,如果真有发生早就引起骚动云云。辩护意旨 略以:依被害人指诉之情节,犯罪地点为○○国小3 年2 班教室、美术教室、资源回收室 ,时间均为下课或早晨打扫期间,且案发时均有其他人在场,何以被告敢在众目睽睽下为 性侵行为?不被其他人发现?各被害人均为国小5 年级学生,渠等4 年级时均上过学校辅 导室之性平教育课程,应认知胸部、下体为敏感隐私部位,不得由他人任意触摸,何以各 被害人未於第一时间向老师或家长反应被告之犯行?甚至有被害人遭性侵後仍回去找被告 ?与一般经验法则有违。又D、E、I女指诉之被害时、地均为打扫期间、在学校资源回 收室,斯时丙○○导师站在回收室门口指导学生,何以其3 人未於第一时间向导师反应? 亦无其他目击证人见闻被告之犯行?再者,I女指诉在美劳教室该次,尚有美劳老师及同 学在,被告岂敢於同事在场情况下毫无顾忌为之?证人陈XX、赖XX之证词,与A、F 、G、J、K女指诉之情节歧异,可资弹劾上开证人之凭信性,足认渠等之指证情节不实 云云。经查: (一)A女系97年4 月生;B女系96年11月生;C女系97年7 月生;D女系97年6 月生; E女系96年9 月生;F女系97年7 月生;G女系96年9 月生;H女系97年1 月生;I女系 96年10月生;J女系97年7 月生;K女系97年7 月生,於案发时均系未满12岁,有其等之 真实姓名对照表、桃园市性侵害案件讯前访视纪录表可据,而A女等11人於案发时均就读 ○○国小5 年级,被告又在该校任教,自当知悉A女等11人均为未满12岁之儿童,至为明 确。 (二)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证据分列如下: 1.A女部分 ⑴於性平会访谈时称:(民国107 年12月13日)访谈1 个月前、期中考後,伊陪赖XX去 找过被告3 次,陪郭XX去过2次,第1 次被告搔痒伊,第2 次被告站在伊背後,双手搔 痒伊腹部、摸胸部等语。 ⑵於侦讯时证称:伊同学赖XX以前是被告的学生,升上5 年级时,伊有陪她去3 年2 班 教室找被告。第1 次被告没对伊做什麽。第2 次跟被告聊天时,被告隔着衣服搔痒伊肚子 ,那时候伊觉得被告是在跟伊玩。第3 次被告也是在聊天过程中,手先隔着衣服放在伊肚 子前方搔痒伊,之後手突然从衣服下方伸进衣服里面,还继续伸入内衣碰伊胸部,碰的时 间没有很长,手立刻抽走,伊觉得不太对劲,被告要搔痒伊时,身体会挡住伊视线,别人 可能也看不到伊。第4 次去找被告时,被告依然会搔痒伊,还有亲伊脸,伊就不敢再陪赖 XX去找被告,後来听了学校的演讲,内容是关於身体的红灯、绿灯、黄灯区,伊觉得被 告怪怪的,才决定跟爸妈及己○○老师说等语。 ⑶於审理时证称:大约於社工(107 年12月10日)、老师(同年12月13日)访谈前1 个月 、期中考後,伊下课时会陪赖XX去3 年2 班找被告,被告曾是赖XX的老师,共去过4 次,被告会给糖果、饼乾,每次都有拿到。伊现在已经不记得每一次去的情形,只记得第 3 次、第4 次被告有摸伊胸部,是手伸进内衣里面摸,被告也有搔痒伊肚子,最後1 次还 有亲伊脸,一开始伊觉得被告是在跟伊玩,他碰到胸部後,才觉得被告是故意摸伊,但伊 不敢说,因为伊会害怕,被告亲伊之後,伊就没有再去找被告,後来有一个演讲,讲身体 的红灯、黄灯、绿灯区,伊听完才跟爸妈说等语。 ⑷A女就其起初认被告之搔痒碰触系与其嬉戏,直至被告将手伸入其上衣内摸胸、亲脸, 察觉有异,不敢再找被告,且於学校性平教育演讲後,始将上情告知师长等节,均指诉一 致。另参○○国小107 学年度第一学期行事历显示期中考时间为107 年10月31日至11月1 日,107 年12月3 日○○国小5 年级接受「做身体的主人-自我保护二部曲」性平教育, 适与A女所述案发期间约於其接受社工及老师访谈之1 个月前、期中考後,时序相合。从 而,以A女证述及前揭文书之记载,可更加特定被告对A女所为犯行之时点,是就起诉书 附表较不精确之犯罪时点部分,补充如附表编号一、二所示。 2.B女部分 ⑴於侦讯时证称:被告以前教过伊,伊跟同学石XX、林XX、谢XX去3 年2 班教室找 被告时,被告突然靠近伊,隔着衣服摸伊胸部,伊被吓到,伊跟同学石XX说,她叫伊去 告诉老师,伊有告诉蔡XX老师,爸妈是拿到老师给的信才知道等语。 ⑵於审理时证称:被告是伊3 、4 年级时的导师,伊通常是礼拜二下午音乐课下课时去找 被告,107 年10月16日下午,伊跟同学石XX、林XX、谢XX去3 年2 班找被告,被告 会请去找他的同学吃糖果。当时被告坐在他自己的位置上,把伊拉到他的位置,抱到大腿 上坐着,在聊天、玩游戏过程中,被告的手从伊腋下穿过,隔着衣服,短暂地用手摸伊胸 部。伊被摸胸部後隔一阵子,有跟石XX讨论,才去跟蔡XX老师说等语。 ⑶B女就其遭被告触摸时,系与石XX等3 位同学一同至3 年2 班教室找被告,被告是隔 着衣服触摸其胸部,其先与石XX讨论,其後始告知蔡XX老师等节,均指诉一致。另参 B女就读班级之课程表,每周二下午2时至2时40分确为音乐课,下课时间则为2 时40分至 50分,且107 年10月16日为周二,适与B女所述其惯於礼拜二下午音乐课下课时去找被告 一节无违。从而,以B女证述及前揭文书之记载,可更加特定被告对B女所为犯行之时点 ,是就起诉书附表较不精确之犯罪时点部分,补充如附表编号三所示。 3.C女部分 ⑴於性平会访谈时证称:107 年11月26日(一)美劳课下课时,伊与2 个同学去3 年2 班 找被告,跟被告拿一些饼乾来吃,被告有点像是用拖的,没有很大力,把伊带到後面角落 ,被告有亲伊嘴巴,还有用手拍伊胸部,手没有伸进衣服里等语。 ⑵於侦讯时证称:被告是伊以前隔壁班的导师,伊会跟被告教过的学生褚○○去3 年2 班 找被告,去过3 、4 次,第1 次被告有搔痒伊脖子,第2 次、第3 次被告没有对伊做什麽 ,第4 次是发生事情的当天下午2 时40分,伊跟褚○○、黄○○一起去3 年2 班找被告, 是从教室後门进入到教室後方餐桌,被告突然从他的位置走到伊旁边,手搭在伊肩膀上, 有点用拖的方式,把伊带到靠近工具间的门,隔着衣服摸伊胸部1 、2 下,也有亲伊嘴巴 ,伊觉得不舒服,说伊要离开,被告就让伊离开,当时其他小朋友跑到被告座位拿饼乾吃 ,後来伊去跟班导曾晓棻讲,学校打电话给爸妈,爸妈才知道这件事等语。 ⑶於审理时证称:被告教3 年2 班,伊没有被他教过,但被告说可以去他班上玩,伊会跟 褚○○一起去,现在已经不记得去过几次,伊先前跟检察官、社工、学校老师讲的都是实 话等语。 ⑷C女於审理时虽已遗忘案发经过,然於学校调查及检察官侦讯时就其遭被告触摸当日, 系与褚○○等2 位同学,於下课时间一同至3 年2 班教室找被告,被告先将其带到教室後 方角落,再隔着衣服触摸其胸部,亲其嘴巴等节,指诉尚称一致。 ⑸另参C女就读班级之课程表,每周一下午2 时至2 时40分、2 时50分至3 时30分确为美 劳课,下课时间为2 时40分至50分,且107 年11月26日为周一,适与C女所述其於周一下 午美劳课下课时去找被告一节相合。从而,以C女证述及前揭文书之记载,可更加特定被 告对C女所为犯行之时点,是就起诉书附表较不精确之犯罪时点部分,补充如附表编号四 所示。 4.D女部分 ⑴於性平会访谈时证称:上礼拜二(访谈时间为107年12月7日,即指107 年11月27日)打 扫时间,伊在资源回收室,被告来拿完东西後,把伊逼到角落,在伊背後,抱住伊,隔着 衣服开始乱摸伊身体,摸伊胸部、肚子,一直揉捏伊的脸,伊愣住了,不太敢动,当天早 上大概第2 节或第3 节,伊有跟E、I女聊到这件事,E女说先忍着,看有没有其他人受 害,後来找了几个人,28日才一起去跟老师讲这件事等语。 ⑵於侦讯时证称:案发当天被告先对E女下手,被告摸完E女看到伊,先摸伊的头,再把 伊推到放回收箱的角落,当时伊背对着被告,被告隔着衣服摸伊上半身的身体,没有摸很 久,摸完就走了,E女过来问伊,伊有跟E女讲刚刚发生的事,E女也有告诉伊刚刚遭被 告摸的事。伊跟E女也有跟I女说等语。 ⑶於审理时证称:当天伊跟E女在回收室工作,被告进来後,先弄E女,弄完没多久,突 然过来摸伊肚子,摸一下下,伊现在只记得被告有摸伊肚子,当时被告背对着伊,但伊之 前都有说实话,当下伊太紧张,不知道该怎麽办。发生这件事,伊有跟E女讲,因为E女 看到被告背对着伊、有伸手挥来挥去的动作,过来问伊怎麽了,跟伊说她有看到被告摸伊 ,打扫时间结束後,伊跟E女一直聊这件事,因为I女本来跟E女感情就比较好,I女就 问伊跟E女在讲什麽,3 人就开始聊起来,想说先保密,然後E女回她安亲班问,隔天E 女说还有其他人,伊、E、I女才一起跟班导丙○○讲等语。 ⑷D女就其遭被告触摸当日,系在资源回收室打扫,其先看见被告对E女上下其手後,复 遭被告逼至角落,隔着衣服短暂触摸,被告离开後,其与E女互相确认方才遭遇,返回教 室後又与I女讨论,隔日始告知班导等节,证述大致相符,亦与证人E女於本院审理时证 称:D女有跟伊说她被被告摸等语,互核无违。参酌○○国小打扫期间为上午7 时50分到 校开始至8 时10分结束,有该校108年6 月27日第0000000000号函可参,是以D女之证述 及前揭文书,可更加特定被告对D女所为犯行之时点,是就起诉书附表较不精确之犯罪时 点部分,补充如附表编号五所示。 5.E女部分 ⑴於性平会访谈时证称:被告几乎每天都在打扫期间来资源回收室领东西,会把伊班上女 生逼到角落摸来摸去,伊发生2次,第1 次是期中考之前,被告的手伸进伊衣服内摸来摸 去,这次没人看到,伊以为被告在开玩笑。第2 次是107 年11月27日(二)打扫时间在资 源回收室,被告一只手从伊後面环抱,另一只手从衣服下面伸进去往上摸胸部,还有隔着 裤子,对上厕所的地方摸来摸去,问伊可不可以亲一下,後来伊有在安亲班讲,看有没有 人跟伊一样,28日早上打扫时间结束,伊跟I女就去跟导师讲等语。 ⑵於侦讯时证称:被告乱摸伊身体2 次,第1 次是伊在回收室发扫具,被告走进来回收室 ,说要给伊饼乾吃,伊没拿饼乾,被告问伊为什麽不拿,就把伊推到回收室角落,伊背对 着被告,被告从後面把伊上衣拉起来,把手伸进衣服内乱摸,被告一手抱住伊的腰,一手 乱摸,问伊可不可以亲一下,当时只有伊跟被告在回收室里面,其他同学在外面,伊说不 行後,被告就走出去,当时伊觉得被告是在跟伊玩,伊没有告诉别人。第2 次是107 年11 月27日礼拜二早上的打扫时间,伊也在回收室工作,当时伊站在回收室的角落,被告站在 伊後面,当时伊上衣有紮进裤子,被告把伊上衣拉起,将手伸进去乱摸,摸完上半身,又 隔着裤子摸伊下体,时间没有很长,有2 个女生看到,伊有把事情跟庄○○讲,旁边的I 女听到,就跟伊说她有遭被告做一样的事等语。 ⑶於审理时证称:被告有摸过伊2 次,伊是早自修管理资源回收室的人,第1 次是期中考 前的早自修7 时50分至8 时10分扫地时,在回收室内,被告进来领扫具,叫伊要给他亲一 下,被告有伸手进衣服内,隔着内衣,摸伊胸部、肚子,还有亲伊脸颊,当时伊是背对着 被告,之後被告就出去,当时觉得被告是在跟伊玩。第2 次被摸也是被告进回收室领东西 ,把伊逼到角落,伊也是背对着被告,被告一直说「亲一下」之类的话,头一直低下来, 抱住伊,手伸到衣服里摸,之後又摸到裤子外面接近鼠蹊部的部位,摸几秒钟,伊有闪, 之後被告没有继续摸,就走掉了,有个同学庄○○看到,回教室时跟伊说刚刚被告怎麽感 觉要亲伊,伊知道D、I女也有被摸,因为她们有告诉伊,被告第2 次摸伊的隔1 天,伊 才告诉导师等语。 ⑷E女就其一共遭被告触摸2 次,均系在资源回收室、早自修之打扫期间,被告手法均系 将其逼到角落,将手伸进其上衣内,隔着内衣抚摸其胸部,第1 次误以为被告与其嬉戏, 故未告知他人,第2 次被告另隔着裤子抚摸其下体,有同学见闻被告举止而向其询问,隔 日其始告知导师等节,证述大致相符。 ⑸参以D女於性平会访谈时证称:107 年11月27日当天,被告是先对E女亲脸、摸身体, 伊有看到,後来才对伊。E女说被告刚刚把她逼到角落,手伸进衣服里面乱摸她身体,然 後再亲她。E女说有2 次,伊只看到1 次等语;於侦讯时证称:案发当天被告先对E女下 手,把E女逼到角落,从E女背後抱住她,E女後来跟伊说,遭被告摸身体等语;於审理 时证称:当天伊跟E女在回收室工作,被告进来後,先弄E女,才过来摸伊等语。可见 107 年11月27日见闻被告抚摸E女者,尚有D女,益见E女并非凭空指诉。 ⑹而○○国小107 学年度第一学期期中考时间为107 年10月31日至11月1 日,早自修打扫 期间为上午7 时50分到校开始至8 时10分结束,业如前述,是以E女之证述及卷附文书, 得更加特定被告对E女所为2 次犯行之时点,是就犯罪时点部分,补充如附表编号六、七 所示。 6.F女部分 ⑴於性平会访谈时证称:期中考前2 周的星期一上午第3 节美劳课下课,伊与同学陈XX 一起到3 年2 班教室找被告,被告从他的座位区走出来,跟陈XX说话,之後与伊面对面 ,被告的右手抓住伊肩膀,左手从运动衣下方伸进去,摸到伊肚子皮肤,伊就拍掉,跑回 美术教室等语。 ⑵於侦讯时证称:陈XX是被告以前的学生,伊陪陈XX去找过被告3 次,第1 次被告有 乱摸伊,後面2 次伊就不敢进入教室,当天被告将手从衣服下方伸进伊衣服内,且有伸进 内衣里面,伊就把被告的手拨开,被告的手就收走,伊就赶快往外跑,伊当时不敢讲。後 来导师味正五跟J女说如果有遭被告摸,可以去找辅导老师,J女再跟伊、G女说,伊就 跟G女一起去找辅导老师等语。 ⑶於审理时证称:陈XX会带伊到被告3 年2 班教室,被告会给伊饼乾、糖果,被摸那次 是第3 、4 节下课时,伊跟陈○昀去找被告,被告把手伸进伊衣服里面,有摸到伊胸部, 但学校调查时,伊没有讲摸到胸部的事,伊把被告的手拍掉,被告就没有继续再摸,後来 伊回教室,没有跟任何人说,之伊陪同学去3 年2 班时,就躲在外面不敢进去等语。 ⑷F女就其遭被告触摸当日,系陪同被告以前的学生陈XX,於第3 、4 节下课期间,至 3 年2 班教室找被告,被告把手伸进其衣服里面抚摸,其将被告的手拍掉,被告未持续抚 摸等节,证述尚属相合。复依其所述案发时间为期中考(107年10月31日至11月1 日)前 2 周的星期一上午第3 节美术课下课,并参酌其就读之班级课程表,显示礼拜一上午第3 、4 节确为美术课,下课期间为上午11时10分至20分,是能更加特定被告对F女所为犯行 之时点应为107 年10月15日,是就犯罪时点部分,补充如附表编号八所示。 7.G女部分 ⑴於性平会访谈时证称:107年11月8日礼拜四下午第2 节下课,伊跟陈XX一起去3 年2 班找被告,被告突然手摸伊屁股,把伊公主抱起来,伊说不要,被告把伊放下来,然後到 他座位时,一样摸伊屁股,把伊抱起来,坐他腿上,被告把手伸进衣服内,摸伊胸部,伊 拨他的手说不要弄,被告把伊放下来,手也伸出来,伊拿着饼乾就离开,伊回教室时,跟 陈XX说这件事,陈XX说这件事不要跟老师和爸妈讲。第2 次去找被告时,伊站在门口 ,被告说来的人可以拿饼乾,伊拿了饼乾就走了。第3 次伊跟着被告走到他的座位,被告 先公主抱,把伊放在他大腿上,用嘴巴一直摩擦伊的脸,後来把伊放下来,伊就站起来, 拿了饼乾就出去。J女要去找辅导老师的前一天放学有来问伊有没有被被告摸,隔天到了 学校,同学又一直问伊,伊才说有等语。 ⑵於侦讯时证称:伊跟着陈XX去3 年2 班找过被告3 次,其中2 次被告有摸伊,第1 次 是11月的某个周四,陈XX找被告讲考试的事情,讲完之後,被告突然走过来,把伊公主 抱起来,当时被告一只手碰伊的背,一只手摸伊屁股,把伊的脚抬起来,伊说不要用,手 有乱挥,被告就放伊下来。之後被告走回座位里,伊跟陈XX也跟着被告走进他的座位, 被告坐在他的椅子上,又将伊抱起,放在他的大腿,将手由伊衣服下方伸入摸伊胸部几秒 钟,伊有跟被告说不要用,过了几秒,被告将伊放下,拿饼乾给伊,伊拿了饼乾就离开, 回教室时,伊有跟陈XX说被告摸伊胸部,陈XX要伊不要告诉爸妈、老师或其他人。第 2 次去的时候,被告没有对伊做什麽。第3 次伊到被告座位旁边,被告也是先摸伊屁股, 把伊公主抱起来,嘴巴碰在伊脸颊上,伊有挥手,被告就放伊下来,拿饼乾给伊,伊拿了 饼乾赶快离开,之後伊就没再跟陈XX去找过被告等语。 ⑶於审理时证称:伊都是跟陈XX去3 年2 班找被告,第1 次下午的第2 节下课,被告有 摸伊屁股,用公主抱把伊抓起来,坐在他位置上,手伸进伊衣服内摸伊胸部,陈XX有在 旁边,应该有看到,但她说不要跟其他人说。第2 次跟第1 次相隔约1 个礼拜,也是坐在 被告脚上,被告用嘴唇摩擦伊脸颊两边大概5 秒,伊说不要,被告就把伊放下来了。伊知 道F、J、K女也有发生一样的事情,因为她们想跟老师讲,跑来问伊有没有被被告摸, 当初伊说没有,问了几次以後,伊才说有,因为伊会害怕,伊只有跟F、J女说,之後才 知道K女也有,就一起跟班导说,班导说去找辅导老师等语。 ⑷G女就其一共遭被告触摸2 次,均系陪同陈XX去3 年2 班教室时发生,被告以公主抱 方式,将G女放置在被告大腿上,第1 次遭到摸胸、臀部,第2 次被告摸G女臀部,并以 嘴磨蹭G女脸部等节,证述情节大致相符。复依其所述第1 次案发时间为107 年11月8 日 礼拜四下午第2 节下课,第2 次与第1 次相隔约1 周,并参酌其就读之班级课程表,显示 下午第2 节下课时间下午2 时40分至50分,是能更加特定被告对G女所为2 次犯行之时点 ,是就该2 次犯罪时点,分别补充如附表编号九、十所示。 8.H女部分 ⑴於性平会访谈时证称:被告曾是伊3 、4 年级的导师,升5年级後,伊会去3 年2 班找 被告聊天,第1 次是(107 年)11月20日(二)第二节下课时,被告把伊拉到角落,手伸 进衣服里面,从下面慢慢摸上去,被告一边摸一边问伊为什麽考不好,感觉是要分散伊注 意力。11月22日(四)第六节下课这次伊有把衣服紮在裤子里,被告把手伸进衣服里,直 接摸上去胸部。伊本来以为只有自己一个人,感觉有点可怕,不敢跟爸妈讲,27日下午在 安亲班时,E女跟伊说她被被告性骚扰,明天她要跟老师说,所以伊晚上回家跟家长说等 语。 ⑵於侦讯时证称:被告是伊3 、4 年级的班导师,以前觉得被告是不错的老师,所以5 年 级时会去找被告聊天,107 年11月20日早上,因为英文教室离被告的班很近,伊过去找被 告聊天,被告常常给伊糖果,伊觉得被告是可以聊天的人,被告坐在椅子上,叫伊进去有 高的书柜、放娃娃桌子、会遮蔽到其他人视线的区域拿糖果,伊走进去,被告把伊拉到角 落,右手停放在伊左胸上方,另一只手从腰部伸进衣服内,慢慢摸上去,伊里面没有穿内 衣,被告大概摸5 秒钟,刚好打上课钟,伊跟被告说要去上英文课,被告就把手抽出来, 伊觉得怪怪的,也不知道怎麽说,就没跟没人讲。11月22日伊想确认被告是否性骚扰伊, 才又去找被告,这次伊把衣服紮进去,被告也是坐在座位的椅子上,把伊拉到角落,将伊 上衣拉起来,双手摸伊胸部,一只手很用力像擦玻璃的方式摸伊胸部,伊就确定被告是对 伊性骚扰,伊推开被告要走出去,当时有其他同学一群走过来讲桌的位置,被告跟那些同 学讲话,拿糖果给那些同学,伊就从缝隙跑出去,再也不敢去找被告,伊在安亲班听到2 个5 年4 班的女生决定要告诉她们班导师,伊先跟妈妈说,妈妈才跟学校讲等语。 ⑶於审理时证称:被告是伊3 、4 年级的班导,伊去3 年2 班的教室找被告,在老师的位 置内被摸胸部,被告讲不能考这麽差之类的话,类似假装要搔痒,不知不觉手伸上来摸胸 部,被告摸伊时,太突然了,伊没有防备,就没有大叫、呼救。伊现在只记得1 次是早上 的下课时间、1 次是下午的下课时间,有1 次是打上课钟了才出去,第2 次伊有把衣服紮 到里面去,走的时候衣服却变成没有紮好。第1 次被摸後,伊不是很确定,之前伊对被告 的印象是好的,心里想被告可能是跟伊玩,怕误会被告,才第2 次去找被告,第2 次伊就 确定了,但是伊会害怕,一开始都没有跟任何人说,直到安亲班同学E女说她被伊以前的 班导乱摸,伊跟她就决定告诉家长跟老师,伊知道5 年4 班有2 个女生被摸过等语。 ⑷H女就其於下课期间,在3 年2 班教室遭被告触摸胸部2 次,原本不敢告知其他人,直 至在安亲班听闻E女指诉被告性骚扰之事,始告知其家长等节,证述大致相符。再者,D 女於性平会访谈及本院审理时均证述:E女有回安亲班问,看是否有其他受害人等语;E 女於性平会访谈时亦证称:伊有在安亲班讲,看有没有人跟伊一样等语,核与H女上开所 述情节相符,益徵其所述属实。另参酌H女之课表,周二第3 节确为英语课,第2 、3 节 中间下课时间为上午10时15分至30分,第6 、7 节中间下课时间为下午2 时40分至50分, 是以H女之证述及前揭文书,可更加特定被告对H女所为所为2 次犯行之时点,是就犯罪 时点部分,补充如附表编号十一、十二所示。 9.I女部分 ⑴於性平会访谈时证称:107 年11月19日伊跌倒,隔天11月20日美劳课第1 节下课时,被 告到美劳教室说要看伊,被告从腋下抱起伊到前门旁边,伊背贴着墙壁,被告把手放进衣 服内摸来摸去,搓揉胸部大概5 秒,还把手伸进伊内裤摸下面尿尿的地方,还亲伊嘴巴, 伊被吓到,因为害怕而无法出声制止或呼救,後来被告用同样的方式将伊抱回座位。11月 26日(一)打扫时间,伊在资源回收室正在整理东西,被告挡在伊前面,把伊逼到角落, 手伸到伊衣服里面摸伊胸部,又亲伊嘴巴2 次。11月27日E女有叫伊问安亲班里以前被告 教过的学生是否有被性骚扰,隔天伊与D、E女一起去跟导师说等语。 ⑵於侦讯时证称:107 年11月19日伊跌倒时,被告有看到,所以11月20日伊在美劳教室时 ,被告就进教室跟美劳老师说要看他教过的学生,被告走到伊旁边,用双手撑住伊腋下, 把伊架到美劳教室门口,被告与伊面对面,手由下方伸入衣服内,伊没穿内衣,直接碰触 伊的皮肤,摸伊约5 秒,又将手伸入伊裤子及内裤里摸伊下体,时间很短暂,被告摸完伊 身体还有亲伊嘴巴1 下,当时伊吓到,不知道要如何反应,接着被告把伊抱回位置,给伊 糖果。11月26日伊在回收室看同学整理扫具,原本E女跟2 个男生在场,被告进入後,其 他同学到回收室外拿东西,变成回收室内只有伊与被告,被告挡在伊前面,手伸入伊上衣 内,碰伊胸部约5 秒,被告还用手把伊下巴托起来,亲伊嘴巴,伊当时站在原地不敢动, 这件事伊有跟E女说,隔天(27日)E女也遭被告摸了,E女被摸那天有跟伊说,伊也知 道D女被摸的事,D女听到伊跟E女讲这件事,也说被告有在回收室摸她,再隔1 天(28 日)伊与D、E女一起去跟丙○○老师说等语。 ⑶於审理时证称:107 年11月20日这次在美劳教室,当时是下课时间,被告跑来跟伊聊天 ,把伊逼到门口旁边的墙壁,开始对伊乱摸,他把手伸到伊衣服里面,直接摸伊胸部,也 将手伸进裤子里面摸伊下体,还有亲伊嘴巴,伊吓到,呆掉了,不知道怎麽反应。在回收 室时,被告突然走进来,当时其他同学都出去了,旁边都没有人,伊被逼到角落,被告突 然把手伸进衣服内摸伊胸部。亲伊嘴巴时有把伊下巴托起来,伊有跟E女说过这件事,E 女说再观察,隔天她也在回收室被摸,D女也有被用过,所以3 人就决定一起跟班导师丙 ○○说等语。 ⑷I女就其於遭被告触摸之时、地,分别为107 年11月20日美劳课下课时、11月26日在回 收室打扫期间,第1 次遭被告摸胸、下体、亲嘴;第2 则遭被告摸胸,以托起下巴方式亲 嘴,其知悉E女於11月27日亦遭被告性骚扰,故於11月28日与D、E女一同向班导丙○○ 报告等节,主要情节均相符。 ⑸参以D女於性平会访谈时证称:伊看过有1 次美劳教室下课期间,I女脚受伤,被告来 找I女,口袋有放巧克力,问I女要不要,然後把I女弄到前门旁边,背对着伊做一些事 ,107 年11月27日I女才跟伊说,当天她刚好没穿内衣,被告的手直接伸进去乱摸她身体 ,还摸到她下面等语;於侦讯时证称:I女也是受害者,因伊跟E女有跟I女讲,所以I 女也有说她发生的事情,有1 次I女摔伤脚,被告从2 楼下来美劳教室,那时候I女想要 拿被告的糖果,被告故意不让她拿到,一直走到美劳教室角落,那时候被告是背对伊,後 来伊被摸时有告诉I女,I女也把她发生的事情告诉伊,伊才确认那天看到的没有错等语 。E女於本院审理时亦证称:I女有告诉伊她被被告摸,有1 次是在美劳教室,当时她跌 倒,被告把她抱到角落摸来摸去等语,均核与I女前揭指证无违,更堪认定I女所述为真 。 ⑹另比对日历可知,107 年11月20日为周二,复参酌I女之课表,周二第1 、2 节确为美 劳课,第1 、2 节中间下课时间为上午9 时25分至35分,○○国小打扫期间为上午7 时50 分到校开始至8 时10分,亦经审认同前,是以I女之证述及前揭文书,可更加特定被告对 I女所为所为2 次犯行之时点,是就犯罪时点部分,补充如附表编号十三、十四所示。 10.J女部分 ⑴於性平会访谈时证称:某一天下课时,伊与K女、赖XX一起去3 年2 班,被告把伊拉 进他的座位区内,伊背靠着墙,与被告面对面,当时K女在座位区外,只能看到被告的背 ,被告对伊搔痒,手从衣服下摆伸进内衣内摸伊胸部,亲伊嘴巴、左脸颊,伊有大叫,被 告就停止亲吻,被告对伊搔痒时,伊有挣扎,坐在地上,被告手有伸入伊内裤摸伊屁股的 中间,有碰到肛门,被告手伸起来,伊才没有叫,後来伊站起来走出教师座位区。被告也 有把K女推过去,伊只看到被告的背,没看到被告做什麽,晚上回家时,伊有问K女:「 老师有没有用你?」,K女回答有,伊就说以後不要靠近那个老师等语。 ⑵於侦讯时证称:伊与K女有去3 年2 班找被告,被告把伊拉过去,先隔着衣服对伊腰部 搔痒,伊觉得很痒,跌坐在地上,被告从伊衣服下方将手伸入摸伊胸部,伊有大叫,被告 还有亲伊嘴巴、脸颊,再把手伸进伊内裤里摸伊屁股。伊遭被告遮住,K女没有看到被告 对伊做什麽,换K女遭被告拉过去,伊有听到K女大叫,晚上伊有跟K女聊遭被告摸的事 等语。 ⑶於审理时证称:伊、妹妹(即K女)及赖XX一起去被告的教室,现在伊只记得被告有 把手伸进内衣里碰伊胸部,也有把手伸进内裤里摸伊屁股,对伊搔痒,伊当时有大叫,但 是妹妹和赖XX遭被告挡住看不到,後来妹妹也有被拉过去,伊也有听到妹妹大叫,伊先 前都有说实话等语。 ⑷J女就其与K女、赖XX於下课期间前往被告教室,遭被告以搔痒方式触碰身体,进而 摸胸、下体、亲嘴及脸颊,K女稍後亦同遭被告以相似手法性骚扰等节,前後所述大致相 符,亦与K女以下之证词互核无违。 11.K女部分 ⑴於性平会访谈时证称:期中考後某天,伊陪赖XX一起去3年2 班找被告,被告把伊推 到他座位区,伊背靠着墙,和被告面对面,被告对伊搔痒、摸胸部、亲伊、摸伊屁股,被 告的2 只手伸在衣服下面腰侧搔痒,搔完後把手伸进内衣里摸伊胸部,摸的时候还有亲脸 跟嘴巴,还有把1 只手伸进内裤里面摸伊屁股。J女同一天也有被摸,她说被告摸她胸部 、屁股,还有亲她等语。 ⑵於侦讯时证称:期中考後,被告教过的学生赖XX叫伊陪同一起去找被告,在路上遇到 J女,就叫她一起去3 年2 班,被告先把J女拉过去,但被告身体挡住伊视线,伊没看到 他对J女做什麽,接着被告把伊拉过去他桌子旁,手从下方伸进伊上衣内搔痒伊腰部,又 往上摸进内衣摸伊胸部,伊觉得不知道做麽反应才好,接着被告又亲伊脸,把手伸到伊内 裤里摸伊屁股,伊有大叫,被告就把伊放开,伊从地板爬起来,跟J女走出去。後来A女 有问伊是否遭被告做了什麽,伊问A女是否有被用,她说对,伊就与A女一起去告诉己○ ○老师等语。 ⑶於审理时证称:5 年级的上学期期中考後,有天伊与姐姐(即J女)、赖XX一起去被 告的教室,在被告的桌子那边,被告把手伸进衣服里摸伊胸部,还有把手伸进伊内裤里摸 伊屁股,亲伊的脸,後来伊与姐姐离开教室,在家里晚上睡觉时,伊有告诉姐姐发生的经 过,姐姐说她也有被摸,当时伊没有看到,因为被告用他的背挡住,後来同学A女跟伊说 她也有被摸,叫伊一起去跟己○○老师讲等语。 ⑷K女就其与J女、赖XX於期中考後某日前往被告教室,被告先将J女拉过去,但因遭 被告身体遮蔽视线,其未实际看到被告对J女做什麽,之後换其遭被告搔痒、摸胸、臀部 、亲嘴及脸颊,K女事後仅与J女讨论,未告诉家长,直至同学A女探问,始与A女一同 向班导己○○报告等情,历次证述情节一致,亦与J女证词相合。参以证人赖XX於本院 审理时证称:被告是伊3 、4 年级时的导师,伊念5 年级时常常会回去找被告,因为被告 会给糖果、饼乾,A、J、K女有陪伊去找过被告,被告会对她们3 人搔痒,伊没看到动 作,因为被告会用身体挡住,伊有听到她们一直在笑,K女有跟伊说过被告把手伸进她衣 服内,摸她的胸部,A女也有说过被告乱摸她等语,更堪认定K女所述应属实情。 ⑸因J女、K女之证述,可更加特定被告对其2 人所为,应发生於○○国小107 年11月1 日期中考後,并参本案校方於同年月28日开始启动调查,是就该2 次犯罪时点部分,补充 如附表编号十五、十六所示。 12. 各证人之证述乃就其先前亲身见闻、经历之事项所为陈述,是陈述内容往往会因证人 之记忆、认知及表达能力与时间经过等因素影响精确性,本难期待证人各次受讯问时,能 完全呈现其经历之事实,更无从期待如录影、录音般精准转述先前证述内容。从而,判断 证词之证明力时,应着重於证人对於待证事实「主要内容」之先後陈述有无重大歧异。综 核上开A女等11人就被告触摸之隐私部位、触摸之手法、於何时、何地所为等主要犯罪事 实,历次证述之情节大体相符,况本案发生迄至审理期间已有年余,人之记忆本会随时间 逐渐淡忘,细节部分囿於年龄、记忆力、表达能力本即可能有些微差异,实难苛责A女等 11人,自不得仅因证词略有枝节出入,即认其等所述并非真实。再者,A女等11人於案发 时甫由国民小学中年级升上高年级,均为未满12岁之儿童,细究其11人所述被害情节,显 非一般未满12岁稚女之日常生活经验,依其11人当时之年龄、社会经验及心智程度,若非 亲身经历,衡情应无可能凭空想像编撰如附表编号一至十六所示性骚扰之过程、具体情节 ,足认其11人所述应属实情,均可采信。 13. 再者,证人丁○○於本院审理时证称:C女在性平教育完当天没有跟伊讲这件事,隔 天才在其他同学陪同下来找伊。C女会与被告教过的学生褚○○一起去找被告,她们上课 的美劳教室附近就是被告的教室,伊有问过C女她不是被告的学生,怎麽会去找被告,C 女说因为有糖果吃等语,已足佐证C女所述事发当时是美劳课下课期间,其与同学褚○○ 去3 年2 班找被告拿饼乾一节属实。证人丙○○於本院审理时证称:案发後D女变很多, 更安静、沈默;E女本来较外向,有接受辅导,影响比较没那麽大;I女一直辅导到6 年 级上学期,持续与心理师接触,每次只要提到这件事,情绪就很激动,好像快哭出来,一 直说不想再提这件事等语;证人己○○於本院审理时证称:A、K女等人有去被告的教室 ,被告会给她们糖果、跟她们玩,玩的过程会碰触到身体,她们一开始觉得被告是不小心 的,但听到别班同学说这样是性骚扰,学校也办了一场性骚扰的座谈会,她们就陆续来跟 伊说遭被告摸的事,K女迄今还接受辅导,对身体自主权会比较保护,如果有同学碰到她 ,她会有比较强烈的反应,A女也变得比较保护自己等语,均可佐见被告惯以糖果、饼乾 笼络与其接触之学生,且被告之性骚扰犯行,确实对A、D、E、I、K女均造成影响而 有接受校方辅导之必要,益徵A女等11人指诉被告对之性骚扰,并非虚捏诬指,确有其事。 (三)刑法第224 条之强制猥亵罪和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 项之强制触摸罪,均属违反 被害人意愿,侵害、剥夺或不尊重他人性意思自主权法益之犯罪。但2 罪有程度上差别, 尤其强制猥亵罪,系将违反被害人意愿之手段(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等)作为犯罪 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制造使人无知、无助、难逃、不能或难以抗拒之情境,悖离被害人的 意愿,作为行为人自己泄慾的工具,在加害行为实施中,被害人有明示反对、口头推辞、 言语制止或肢体排拒等情形,行为人犹然进行,达至剥夺被害人性意思自主权程度,通常 必需耗费一定时间,具有延时性特徵。强制触摸罪则以骚扰、调戏被害人为目的,例如对 被害人亲吻、拥抱、抚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且因构成要件中有「不及抗拒」 乙语,故特重短暂性、偷袭性之不当触摸行为,事情往往在短短数秒发生并结束,被害人 根本来不及或无余暇抗拒或反对,虽尚未达至被害人性意思自由遭受压制之程度,仅破坏 被害人所享有关於性、性别,及与性有关之宁静及不受干扰之平和状态(最高法院刑事判 决108 年度台上字第1800号要旨参照)。综观A女等11人所述,被告常佯以搔痒、游戏方 式,或藉词关心课业以分散注意力,趁隙将手伸入A女等11人之衣物内,或隔着衣物短暂 触摸其等之隐私部位,期间仅短短数秒,A女等11人往往因惊吓而来不及反应,或尚不知 如何反应时,被告即已将手抽离,结束对其等之触摸。是以A女等11人被害之情境,难认 被告系制造使A女等11人无知、无助、难逃、不能或难以抗拒之情状,在加害行为实施中 ,均已达至剥夺被害人性意思自主权程度,是被告如附表编号一至十六所示行为,应仅构 成性骚扰,而非强制猥亵。 (四)被告及其选任辩护人虽以前揭情词置辩,然查: 1.证人丙○○於本院审理时证称:伊跟被告几乎没什麽交集,只是同事,被告是中年级导 师,伊是高年级导师,会在学年转衔时有点交谈。有一个礼拜三早自修时,有5 、6 个女 生一整群走出来,一起跟伊说被告做了什麽动作,因为性平法规定老师知道後要马上通报 ,当下伊带着她们去学务处找生教组长,请辅导老师或心理师过来一起处理,学生就留在 那边,因伊有课先回教室,後续相关事宜由性平会接手处理,发生这件事隔周,5 年级的 学生有分批到视听教室上性平教育等语,并参调查报告亦载明本案缘由系107 年11月28日 上午8 时50分由导师丙○○通报被告之性骚扰行为,○○国小遂於同年12月3 日再次进行 性平教育宣导课程,至12月12日期间,陆续有学生通报遭被告性骚扰,○○国小因而依据 性别平等教育法相关规定启动调查程序,有○○国小之调查报告书在卷可稽,并有○○国 小107 年12月3 日性别平等教育之照片可佐,可见本案实系学童先告知导师,旋向校方通 报,且○○国小初次接获通报之隔周即107 年12月3 日,立即开课加强对学生之性别教育 ,始有更多受害学童出面指证。此节复经证人丁○○证述:C女系於性平教育宣导课程後 向伊告知;证人己○○证称:在性平教育宣导课程之前,A、K女或许没有想太多,会认 为被告在跟她们玩,但辅导室加开性平教育课程後,她们知道这样是不正确的,就来向伊 报告等语明确。被告空言辩称学生受了老师的影响才指认其为性骚扰行为,毫无根据,无 可采信。 2.证人陈XX固於本院审理时证称:未看过被告摸F、G女云云,然其於同一次证述时, 先证称从未听闻F、G女指诉遭被告触摸之事,稍後却又吐露其听过G女在聊天时讲过遭 被告触摸,则陈XX作证时是否有所保留?并非无疑。况依○○国小调查报告显示:学校 调查时,陈XX之家长不同意其接受访谈。F女之家长更表示家长会时,陈XX之母称: 「老师只是生病了,才会这麽做」、「没有你们想得这麽严重,这些家长真的是太大惊小 怪了」,且陈XX曾向J女称:「你不要再害老师了」,另表示其向妈妈透露被告曾弄她 後,遭妈妈责骂,叫她不要与J女做朋友等情,则陈XX是否受其家长态度之影响而不愿 吐露实情?亦非毫无顾虑,尚难仅以其上开证词,即为被告有利之认定。 3.复依证人陈XX、赖XX之证词可知,被告会给前去3 年2 班教室找其聊天之学童糖果 、饼乾,陈XX、赖XX吃糖果、饼乾时,不会特别注意被告与其他同学之互动情形,即 无从仅凭其2 人称未看到被告伸手触摸A、F、G、J、K女,即认被告无性骚扰之行为 。况证人赖XX亦明确证述被告搔痒A、J、K女时,会用他身体挡住,其看不到被告动 作等情,适与证人A女证称:被告要搔痒伊时,身体会挡住伊视线,别人可能看不到伊。 被告会给伊糖果、饼乾,每次都有拿到等语;证人B女证称:伊跟同学石XX、林XX、 谢XX去3 年2 班找被告,被告都会请找他的同学吃糖果等语;证人C女证称:事情发生 时,其他小朋友跑到被告座位拿饼乾吃等语;证人F女证称:伊到被告3 年2 班教室,被 告会给伊饼乾、糖果等语;证人G女证称:被告说过来(3 年2 班)的人可以拿饼乾等语 ;证人H女证称:被告常常给伊糖果,事发当时被告叫伊进去有高的书柜、放娃娃桌子、 会遮蔽到其他人视线的区域拿糖果等语;证人J女证称:被告把伊拉进他的座位区内,当 时K女在座位区外,她只能看到被告的背。被告把K女推过去时,伊也只能看到被告的背 等语;证人K女证称:被告先把J女拉过去,但被告身体挡住伊视线,伊没看到他对J女 做什麽等语),上开证人所述被告会给予在场学童糖果、饼乾,将受害对象招至角落、书 柜、教师座椅区附近,或以其身体遮蔽其他学童之视线,情境均相当雷同。是以被告给予 其他在场学童糖果、饼乾以资笼络,或藉此分散其等之注意力,选择资源回收室或教室角 落等视线死角之处,或以其成人之身形遮蔽其他学童之视线,实际行为时间又仅短短数秒 ,则被告对A女等11人性骚扰时不易被旁人立即察觉,无显违常情。 4.另依证人丙○○於本院审理时证称:学生打扫时,伊会在资源回收室的走道,有时在教 室看一下才下去,有时跟着学生一起打扫,D、E、I女指称之事发地点都有共通性,就 是没有监视器,都在隐密的室内,资源回收室的监视器只能照到门口等语,可知丙○○於 打扫时段虽常在资源回收室附近监督,但其并非固定长驻在资源回收室,亦可能在教室或 学生清扫区域巡视,且资源回收室内并无摄影镜头,非如被告或辩护意旨所述,因丙○○ 在场、资源回收室设有监视器,被告完全无机可乘。而I女亦明确证称:被告在美劳教室 把伊逼到门口角落时,美劳老师正在教室最里面看电脑,伊当时会怕,所以没有马上跟美 劳老师反应等语,倘美劳教师当时正全神贯注於电脑内事务,被告又系以同事身分前来关 心学生,美劳教师未特别注意被告之举止,未察觉I女与被告之互动有异,亦不足为奇。 辩护意旨凭空称被告绝无可能在上开地点、毫无顾忌他人在场而为本案犯行,均无可采。 5.本案受害学童虽均有识别事理之能力,亦均证称知悉身体隐私部位不得任由他人碰触, 倘遭遇此节,可向父母、师长求援。然与性相关之侵害事件,本属极难启齿之事,尤以加 害者并非陌生人,而是与被害人有某种程度交集或关系者,被害人或单纯担忧害怕,或考 量可能影响生活,即便是智识正常之成年人有此遭遇,对於是否向他人求助、报警追诉或 采取任何保护自身权利之措施,均会犹豫斟酌。再者,被害人於事发後,对外表现及认知 心理之处理方式本就因人而异,自不能遽以事後表现非如一般社会所想像典型被害人形象 ,即迳认并无性侵害之事实,否则即可能陷入「理想被害人(即被害人必须是纯洁无辜、 立即大声呼救、事後惊慌报警、害怕厌恶加害人等形象)」之迷思或成见。A女等11人於 事发当时均就读国小5 年级上学期,年纪尚幼,B、H女就读3 、4 年级时更曾为被告之 导生,原本对於被告印象尚佳,A、K女甚至曾误认被告仅是与其嬉戏,是其等遭遇被告 性骚扰後,不知所措、未即时求助师长,并非当然与常情有违。况被告又以糖果、饼乾笼 络,A女等11人一时隐忍,最终因年纪、智识更长,渐觉被告行为之严重性,遂鼓起勇气 揭发被告犯行,并无悖於常情之处。辩护意旨以A女等11人早已接受过性别平等教育,却 未即时向师长揭露被告犯行而为质疑,同无理由。 (五)综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辩,均属卸责饰词,委无可采。本案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均 堪认定,自应依法论科。 附表: ┌──┬─────┬─────┬────┬───────────────┐ │编号│被害人 │时 间│地 点│ 性骚扰之方式 │ ├──┼─────┼─────┼────┼───────────────┤ │ 一 │A女 │107 年11月│○○国小│被告先手隔着衣服骚痒A女肚子,│ │ │ │1 日期中考│3 年2 班│再将手由上衣下方伸入衣服,并伸│ │ │ │後不久之某│内 │进内衣内,短暂触碰A女胸部。 │ │ │ │日 │ │ │ ├──┤ ├─────┼────┼───────────────┤ │ 二 │ │107 年11月│○○国小│被告先手隔着衣服骚痒A女肚子,│ │ │ │1 日期中考│3 年2 班│再将手伸入上衣内,短暂触碰A女│ │ │ │後,编号一│内 │胸部,再亲A女脸颊。 │ │ │ │之後某日 │ │ │ ├──┼─────┼─────┼────┼───────────────┤ │ 三 │B女 │107 年10月│○○国小│被告将B女抱到大腿上坐着,在B│ │ │ │16日下午2 │3 年2 班│女背後,以手环抱B女,手由腋下│ │ │ │时40分至50│内 │穿过往前伸,隔着衣服短暂触碰B│ │ │ │分下课期间│ │女胸部。 │ ├──┼─────┼─────┼────┼───────────────┤ │ 四 │C女 │107 年11月│○○国小│被告以手搭住C女肩膀,将C女带│ │ │ │26日下午2 │3 年2 班│至教室後方角落,再以手隔着衣服│ │ │ │时40分至50│内 │短暂触碰C女胸部,并亲C女嘴巴│ │ │ │分下课期间│ │。 │ ├──┼─────┼─────┼────┼───────────────┤ │ 五 │D女 │107 年11月│○○国小│被告将D女推到资源回收室角落,│ │ │ │27日上午7 │资源回收│从背後抱住D女,以手隔着衣服短│ │ │ │时50分至8 │室内 │暂触碰D女胸部、肚子,并揉捏D│ │ │ │时10分期间│ │女脸颊。 │ ├──┼─────┼─────┼────┼───────────────┤ │ 六 │E女 │107 年11月│○○国小│被告将E女逼到资源回收室角落,│ │ │ │1 日期中考│资源回收│一手环抱E女腰部,一手将E女上│ │ │ │前之某日上│室内 │衣拉起,手伸进上衣内,隔着内衣│ │ │ │午7 时50分│ │短暂抚摸E女胸部,询问:「可不│ │ │ │至8 时10分│ │可以亲一下?」,并亲E女脸颊。│ │ │ │期间 │ │ │ ├──┤ ├─────┼────┼───────────────┤ │ 七 │ │107 年11月│○○国小│被告将E女逼到资源回收室角落,│ │ │ │27日上午7 │资源回收│将E女上衣拉起,手伸进上衣内,│ │ │ │时50分至8 │室内 │隔着内衣短暂抚摸E女胸部,隔着│ │ │ │时10分期间│ │裤子短暂触摸E女下体。 │ ├──┼─────┼─────┼────┼───────────────┤ │ 八 │F女 │107 年10月│○○国小│被告一手抓着F女肩膀,一手由F│ │ │ │15日上午11│3 年2 班│女上衣下方伸入往上摸,短暂触摸│ │ │ │时10分至20│内 │F女肚子、胸部,之後被告的手被│ │ │ │分期间 │ │F女拍掉。 │ ├──┼─────┼─────┼────┼───────────────┤ │ 九 │G女 │107 年11月│○○国小│被告一手触碰G女背部,一手触碰│ │ │ │8 日下午2 │3 年2 班│臀部,将甲○公主抱,因G女挣扎│ │ │ │时40分至50│内 │而放下,不久再度抱起G女放置在│ │ │ │分 │ │其大腿上,手自G女上衣下方伸入│ │ │ │ │ │,短暂触碰G女胸部。 │ ├──┤ ├─────┼────┼───────────────┤ │ 十 │ │107 年11月│○○国小│被告抚摸G女臀部,将甲○公主抱│ │ │ │8 日後相隔│3 年2 班│起放置在大腿上,并以嘴巴在G女│ │ │ │约1 周之某│内 │脸颊上磨蹭。 │ │ │ │日 │ │ │ ├──┼─────┼─────┼────┼───────────────┤ │十一│H女 │107 年11月│○○国小│被告将H女拉到其座位之角落,右│ │ │ │20日上午10│3 年2 班│手隔着衣服触摸H女胸部上方,左│ │ │ │时15分至30│内 │手由下方伸入H女上衣内,短暂触│ │ │ │分期间 │ │碰H女胸部。 │ ├──┤ ├─────┼────┼───────────────┤ │十二│ │107 年11月│○○国小│被告先将H女拉到其座位之角落,│ │ │ │22日下午2 │3 年2 班│并将H女上衣拉起,双手伸入上衣│ │ │ │时40分至50│内 │内,抚摸H女胸部。 │ │ │ │分期间 │ │ │ ├──┼─────┼─────┼────┼───────────────┤ │十三│I女 │107 年11月│○○国小│被告将I女架至美劳教室门口,手│ │ │ │20日上午9 │美劳教室│从I女上衣下方伸入,短暂触碰I│ │ │ │时25分至35│内 │女胸部,又将手伸入I女内裤,短│ │ │ │分期间 │ │暂触摸I女下体,并亲I女嘴巴。│ ├──┤ ├─────┼────┼───────────────┤ │十四│ │107 年11月│○○国小│被告以身体挡住I女去路,逼到角│ │ │ │26日上午7 │资源回收│落,以手伸入I女上衣内,短暂触│ │ │ │时50分至8 │室内 │碰I女胸部,并以手托起I女的脸│ │ │ │时10分期间│ │,亲I女嘴巴。 │ ├──┼─────┼─────┼────┼───────────────┤ │十五│J女 │107 年11月│○○国小│被告先将J女拉进其座位区,伸手│ │ │ │1 日後至28│3 年2 班│搔痒J女腰部,再将手伸进J女上│ │ │ │日期间内之│内 │衣内短暂触碰胸部,亲吻J女脸颊│ │ │ │某日下课时│ │、嘴巴,将手伸进J女内裤里短暂│ │ │ │间 │ │触摸J女臀部。 │ ├──┼─────┼─────┼────┼───────────────┤ │十六│K女 │107 年11月│○○国小│被告先将K女拉进其座位区,伸手│ │ │ │1 日後至28│3 年2 班│搔痒K女腰部,再将手伸进K女上│ │ │ │日期间内之│内 │衣内短暂触碰胸部,并亲吻K 女脸│ │ │ │某日下课时│ │颊、嘴巴,後将手伸进K女内裤里│ │ │ │间 │ │短暂抚摩K女臀部。 │ └──┴─────┴─────┴────┴───────────────┘ -- 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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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嘘 sy031653: 这在米国就关到死了 08/27 14:37
2F:嘘 ian10231: 五告变态 08/27 14:53
3F:嘘 AKAgg: 早知今日就去看精神科 08/27 15:06
4F:→ maplefoxs: 性骚扰七年在鬼岛已经判很重了 08/27 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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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推 chungrew: 应重判 08/27 18:11
7F:推 ghostl40809: 犯罪叙述都差不多 顺序也是 变惯犯了吗? 08/27 22:55
8F:嘘 ridesuptt: 11女童...才七年? 08/27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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