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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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KTV狂欢4hrs…她喝到无法走路!清醒见人在旅社「工程男待一
时间Wed Aug 12 12:25:19 2020
KTV狂欢4hrs…她喝到无法走路!清醒见人在旅社「工程男待一旁」 秒告诉男友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812/1782855.htm#ixzz6UsHJXUpC
记者戴若涵/
新北报导
新北市一名男子阿正(化名)
2018年8月间与友人到KTV狂欢,期间找来传播妹小凡(化名
)前来助兴,结束时他见
小尹喝得烂醉,竟将对方带到旅社性侵。
小尹清醒察觉不对劲,
赶紧告诉男友并报警处理。阿正一审遭判刑3年2月,日前二审判决出炉!
判决指出,阿正
2019年8月2日凌晨1时许与朋友到新北市一间KTV唱歌,透过传播公司联系
小凡到场陪唱歌、喝酒,清晨5时17分左右一行人结束行程,阿正见小凡已经喝到意识不
清、无法自行行走,趁机将对方拉上计程车,前往新北一处旅社,投宿後性侵得逞。
小凡下午1时许酒醒发现,自己与阿正竟然待在同一间房内,惊觉不对劲,一离开旅社後
,随即告诉男友并报警处理。警方调阅附近监视器画面循线追查,检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
将阿正起诉。
阿正辩护律师表示,阿正犯下这起案件後懊悔不已,且已经与小凡调解成立,又没有前科
,希望法官能轻判阿正。但法官考量,阿正趁人之危,毫不尊重他人性自主权,虽然与小
凡以50万元金额达成和解,但却迟迟没有支付赔偿金,最後依乘机性交罪判他有期徒刑3
年2月,高等法院日前也将上诉驳回,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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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台湾高等法院 109 年侵上诉字第 159 号刑事判决
事实
乙○○於民国107年8月2日上午1时许,与友人至址设新北市○○区○○○路0号「同学汇
KTV」唱歌,并透过传播公司联系代号0000-000000号成年女子(真实姓名年籍详卷,下称
甲 )到场陪同饮酒及唱歌。於同日上午5时17分许,一行人准备离开上址KTV时,乙○○
见甲 因酒醉致意识不清且无法自行行走,已处於不知、不能抗拒之状态,认有机可乘,
先搀扶甲 至上址KTV店外一同搭乘计程车离去,嗣於同日上午5时24分许抵达位在新北市
某处「华春林旅社」并投宿於2楼16号房後,竟基於乘机性交之犯意,利用甲 酒醉而不知
、不能抗拒之际,以阴茎插入甲 阴道方式,对甲 乘机性交得逞。嗣甲 酒醒後发现自己
与乙○○同处一室,察觉有异,於同日下午1时许离开上址旅社後告知其男友杭XX(真
实姓名年籍详卷)并报警处理,经警方调阅监视器录影画面循线追查,而查悉上情。
理由
二、论罪:
(一)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25条第1项乘机性交罪。
(二)刑法第59条规定之酌量减轻其刑,必须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与环境,在客观上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认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犹嫌过重者,始有其适用。查被告为思
虑成熟之成年人,明知甲 於案发时处於酒醉意识不清而不知、不能抗拒之状态,竟为求
私慾而为前开犯行,毫不尊重甲 之性自主决定权,造成甲 身心受创,恶性非轻,被告固
於原审时与甲 达成调解,约定於109年3月31日给付甲 新台币(下同)50万元,惟其并未
依约履行,且迄本院109年7月14日审理程序终结前,仍未履行任何金额,有原审法院109
年度司附民移调字第58号调解笔录、原审法院公务电话纪录及本院109年7月14日审判程序
笔录在卷可参,足见被告并未积极填补甲 身心所受创伤及尽力弥补自己所犯过错,无从
认其有何真挚悔过诚意,亦未见有何堪予悯恕之特殊原因与环境,显难认符合即使科以法
定最低度刑仍嫌过重,而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堪予悯恕之酌减事由,故并无刑法
第59条之适用。被告及辩护人所辩:被告因经济困难,未能依期如数给付,不能以此率认
被告犯後态度不佳,拒绝适用刑法第59条减刑规定云云,并不可采。
三、驳回上诉之理由:
(一)原审以被告所为事证明确,适用刑法第225条第1项之规定,并审酌被告利用甲 因
酒醉意识不清而不知、不能抗拒之际,以前揭方式乘机对甲 为性交行为,侵害甲 之性自
主决定权,已造成甲 之身心伤害,所为诚应非难,并考量被告前无任何犯罪遭法院判处
罪刑确定之前案纪录,犯後於原审审理时坦承犯行,虽与甲 达成调解,惟并未依约履行
之犯後态度,兼衡其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情节、所生危害及其自陈大学肄业之智识
程度、目前从事工程业、未婚、需扶养父亲、普通之家庭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
徒刑3年2月。经核其认事用法及量刑均无不当。
(二)检察官上诉以被告所为犯行造成甲 身心重创,案发後并无意愿与被告和解,虽因
社工劝说而达成调解,然被告却多次毁约,毫无履行意愿,至今亦未履行,足见其犯後态
度极为恶劣,毫无悔意,原审科刑时未充分审酌刑法第57条之量刑事由,量处刑度显属过
轻等语为由,指摘原判决不当;被告上诉则以其经济困难,未能依期如数给付,不能以此
率认其犯後态度不佳,拒绝适用刑法第59条减刑规定;又其因本案懊悔不已,亦得甲 同
意给予自新机会以励自新,是其犯後态度已得甲 认可及宥恕,请求从轻量刑并宣告缓刑
及附加条件,自当痛定思痛,不敢再蹈法网云云为由,指摘原判决不当。然查:
1.被告并无刑法第59条规定之适用,业经本院指驳如前,原审判决未依上开规定酌减其刑
,於法无违。又刑之量定,为求个案裁判之妥当性,法律赋予法院裁量之权,量刑轻重,
属为裁判之法院得依职权自由裁量之事项,苟其量刑已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并斟酌刑
法第57条各款所列情状,在法定刑度内,酌量科刑,如无偏执一端,致明显失出失入情形
,即不得单就量刑部分遽指为不当或违法。原审就被告前开乘机性交犯行之科刑部分,已
於理由栏内叙述其科刑时所斟酌刑法第57条各款规定事项,更就被告犯行所造成甲 身心
伤害程度,双方虽已达成调解,然被告并未依约履行之犯後态度等情,详予审究,业如前
述,是其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之范围,亦无显然失之过轻或过重,难认有滥用裁量之权限
。又依双方调解笔录所载,系在被告履行第一项条款即给付甲50万元完毕後,始有第二项
条款即甲 愿宥恕被告犯行并请求法院给予从轻量刑或缓刑机会之适用,被告既未依约履
行第一项条款,自难认甲 即有愿宥恕被告犯行并请求法院给予从轻量刑或缓刑之机会。
2.再被告所犯刑法第225条第1项乘机性交罪系最轻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复经本院
审酌前开一切情状,认原审量处被告有期徒刑3年2月为适当,则被告所受上开科刑既与刑
法第74条第1项之要件不合,自无从援引该条规定对之宣告缓刑。
3.综上,经核检察官及被告之上诉均无理由,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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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羡人间琢玉郎,天教分付点酥娘。
尽道清歌传皓齿、风起,雪飞炎海变清凉。
万里归来颜愈少、微笑,笑时犹带岭梅香。
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
——【北宋】苏轼《定风波・南海归赠王定国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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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pccudog: 小凡还是小伊到底 08/12 12:28
应该是记者打错字吧……?
2F:推 deer1305: 原po你惊觉不对劲没有上色 08/12 12:36
3F:推 ok771105: 不要检讨被害者 08/12 12:41
4F:→ haseo00: 前面写2018年8月,後面变成2019年9月,现在记者连校稿都 08/12 12:42
5F:→ haseo00: 不会吗 08/12 12:42
6F:→ haseo00: 2019年8月* 08/12 12:42
标示一下好了,顺便补判决书对照
7F:推 RoCkyBRIGHT: 会不会英文名字叫伊凡 08/12 12:54
8F:推 LENMAN: 伊直凡 08/12 12:59
9F:→ ctx1000: XD 记者 08/12 13:15
10F:推 sy031653: 这在新加坡,喝倒在路边,没人敢捡,会被鞭20下以上 08/12 13:18
11F:推 chacha13: 记者真好当 08/12 13:21
12F:嘘 azman1018z: 小尹是谁啦 干 08/12 14:55
13F:→ azman1018z: 当事人两方名字都被保护,然後被害人男友名字却被打出 08/12 14:58
14F:→ azman1018z: 来 杭○程 08/12 14:58
先行手动掩蔽 XD
※ 编辑: laptic (60.50.104.26 马来西亚), 08/12/2020 15:01:06
15F:推 kevinmeng2: 可怜的小伊,莫名其妙被喝个烂醉 08/12 15:51
16F:→ robinnibor: 本来花不用几万。变花50万。白痴 08/12 16:01
17F:嘘 k2065k: 所以被带走的是小伊还小凡 08/12 16:38
18F:嘘 darkskyaa: 到底是多少人不知道尹怎麽念??? 08/12 18:15
19F:嘘 java76803: 到底是小尹还是小凡 然後耖他妈上面一堆国文老师在哭 08/12 19:02
20F:→ westlml: 一直烦 08/12 19:04
21F:推 MXIC: 害人男友名字名子拿去google很精彩。 08/13 00:40
22F:嘘 atom95: 台男不想花钱吃免费的?87…以为自己帅,看! 08/14 08:19
23F:推 DATION: 小伊 小尹 小凡 08/15 1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