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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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人妻偷吃小王…甜喊「乖宝贝想你」!转头狂飙运将夫:无能、
时间Sun Aug 9 12:32:55 2020
人妻偷吃小王…甜喊「乖宝贝想你」!转头狂飙运将夫:无能、早泄…他崩溃诉离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809/1780409.htm#ixzz6UalMf3K3
记者陈韵如/台北报导
一名计程车运将指控,其妻子小花(化名)与小王发生婚外情,2人互以「宝贝」相称,
甚至传送「你的车只有我和你」等暧昧讯息,但返家却时常出言辱骂他,动则以「无能」
、「靠爸族」、「早泄」、「变态狂」等语羞辱他,让他苦不堪言诉请离婚,法官判准。
根据判决,运将提告主张,他与小花结婚多年,育有2名子女,但小花婚後在家没不工作
还不做家务,甚至被他发现搞外遇,在外与小王发生性行为,并互以「宝贝」相称等。
运将提到,小花性格易怒,经常主动找架吵,且动不动就出言辱骂,甚至骂他三字经,还
动手打他,「无能」、「靠爸族」、「早泄」、「变态狂」、「瞎了你狗眼,狗牙狗眼狗
嘴都是你,X你妈B,自己放大镜找你的牙齿是狗牙,嘴巴是狗嘴狗眼」、「杂种」等噢,
让他痛苦不堪,最终决定诉请离婚,且孩子监护权也需规他。
对此,小花反驳,自己虽然婚後没有工作,但她绝对是尽心操持家务、照顾子女,且她并
没有跟别的男人发生性行为,丈夫所提及的对话截图,只是她因逢母丧而跟别人倾泻情绪
而已,反而是丈夫,长期漠视她的存在,常以言语羞辱她,更仅因她牛仔裤过短就剪破她
裤子,或在子女面前诬指她偷窃等,但她都忍下来,,因此请求法官驳回丈夫请求。
不过,法官审理时发现,小花确实在外与人有超过一般男女交往的分际,多次互传,「宝
贝」、「乖宝贝好想你」等,才因此造成运将的不满,2人的婚姻才因此产生裂痕。另外
,透过录音内容也发现,运将与小花因小花外遇一事发生剧烈声吵,2人更互相出言辱骂
,甚至有肢体冲突,也已长期分房睡,显见2人婚姻关系难以继续,法官最终判准离婚,
且孩子归给运将。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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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台湾高等法院 109 年家上字第 85 号民事判决
壹、程序部分:
按参与言词辩论之法官有变更者,当事人应陈述以前辩论之要领,但审判长得令庭员或书
记官朗读以前笔录代之,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定有明文。本件於原审时参与言词辩论之法
官有变更,变更後之法官於民国109年2月6日行言词辩论程序并於同日辩论终结时,漏未
谕知本件更新审判程序,此有该日之言词辩论笔录可稽,其程序尚有瑕疵;惟因两造於本
院审理时就此程序瑕疵均未表异议而为言词辩论,且同意由本院为裁判,本院自得依民事
诉讼法第451条第2项之规定自为判决,合先叙明。
贰、实体部分:
一、被上诉人主张:两造於00年0月00日结婚,育有未成年之子甲○○(男,00年0月0日生
)、乙○○(男,00年00月00日生);婚後上诉人未工作在家却不事家务,嗣105年10月间,
伊发现上诉人与诉外人Eddie发生性行为,并互以「宝贝」相称,及有「你的车只有我和
你」等逾越正常男女交往之对话;又上诉人性格易怒,时常主动引发两造争执,动辄以「
无能」、「靠爸族」、「早泄」、「变态狂」等语羞辱伊,或对伊施以肢体暴力,并曾以
「瞎了你狗眼,狗牙狗眼狗嘴都是你,操你妈B,自己放大镜找你的牙齿是狗牙,嘴巴是
狗嘴狗眼」、「杂种」等语辱骂伊,显属不堪同居之虐待;两造自106年9月起分房,且自
107年起即未再交谈,婚姻关系显已生重大之破绽,难以继续维持;又伊具有良好照顾能
力,且与2名未成年子女互动亲密,2名未成年子女并已表达与伊同住之意愿,反观上诉人
为大陆人士,无稳定收入,又其情绪控管不佳,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2名未成年
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应由伊任之;另2名未成年子女每月所需扶养费应由两造共
同负担,考量两造资力,应由上诉人按月支付2名未成年子女分担扶养费各8000元至其等
成年之日止等情。爰依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2、3款、第2项之规定,求为判准两造离婚;
并依民法第1055条第1项之规定,请求酌定未成年子女甲○○、乙○○亲权行使及负担;
另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条等规定,求为命上诉人应自本件酌定未成年子女亲权之裁判确定
之翌日起至甲○○、乙○○分别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给付关於甲○○、乙○○
之扶养费各新台币(下同)8000元,如迟误1期履行者,其後6期(含迟误该期)视为亦已
到期之判决(原审为被上诉人胜诉之判决,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并於本院答辩声明
:如主文第1项所示。
二、上诉人则以:伊婚後虽未工作,惟尽心操持家务、照顾子女;伊并未与其他男子发生
性行为,伊与Eddie间之对话为伊逢母丧倾泻情绪,且嗣後伊并已签立保证书,向被上诉
人保证日後与对方断绝来往关系;被上诉人婚後长期漠视伊之存在,并常以言语羞辱伊,
更仅因嫌伊之牛仔裤过短而将其剪破,或於子女面前诋毁伊偷窃、骗其父亲金钱,被上诉
人已向伊表示如果法院不准两造离婚其也接受,足证被上诉人无离婚之意,两造婚姻关系
尚非不可维持;又2名未成年子女已表示较想与伊共同生活,被上诉人患有慢性疾病,且
於未成年子女面前抽菸,殴打子女,子女於其照顾下屡屡生病,显不利於子女之正常发展
,故不应由其单独决定子女之户籍、医疗、出入境及财产,应由伊单独任2名未成年子女
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人或主要照顾者;另被上诉人薪资远高於伊,而伊现每月仅有薪
资2万元,难以平均分担2名未成年子女扶养费等语,资为抗辩。并於本院上诉声明:
(一)原判决废弃。
(二)被上诉人於第一审之诉驳回。
三、查,两造於00年0月00日结婚,於00年0月00日办理登记,育有未成年之子甲○○(男
,00年0月0日生)、乙○○(男,00年00月00日生),两造婚姻关系现仍存续中等情,有户
籍誊本、结婚登记申请书、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证明书、结婚公证书在卷可稽,且为
两造所不争执,堪信为真。
四、本件应审究者,兹分别论述如下:
(一)、被上诉人依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2、3款、第2项等规定,诉请离婚是否有据?
1.按民法第1052条第2项所称「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系抽象的、
概括的离婚事由,此乃缘於74年修正民法亲属编时,为因应实际需要,参酌各国立法例,
导入破绽主义思想所增设。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是其所采
者为消极破绽主义精神,非积极破绽主义。关於「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系以婚姻
是否已生破绽而无回复之希望为其判断之标准。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绽无回复之希望,则应
依客观之标准,即难以维持婚姻之事实,是否已达於倘处於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维
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至於同条项但书所规定「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应由夫妻之一
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乃因如肯定有责配偶之离婚请求,无异承认恣意离婚,
破坏婚姻秩序,且有背於道义,尤其违反自己清白(clean hands)之法理,有欠公允,
同时亦与国民之法感情及伦理观念不合,因而采消极破绽主义。倘该重大事由,夫妻双方
均须负责时,应比较衡量双方之有责程度,仅责任较轻之一方得向责任较重之他方请求离
婚,如有责程度相同时,双方均得请求离婚,始属公允,是责任较重之一方应不得向责任
较轻之他方请求离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59号判决意旨参照)。
2.经查:
A.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於105年10月间与昵称Eddie之男子发生婚外情,嗣後上诉人虽向伊
表达悔过之意,惟两造因而时生争执,上诉人动辄以言语羞辱伊,甚至无故毁损伊之物品
或对伊施以肢体暴力致伊受伤等情,已提出上诉人与Eddie对话纪录为证,上诉人对其曾
与网友Eddie有上开对话内容等情,亦不争执;而细观上诉人与昵称Eddie之人对话内容,
上诉人曾向Eddie称「你的车只有我和你」,Eddie并曾多次以「宝贝」、「乖宝贝好想你
」等语传讯上诉人,并多次询问上诉人「约会」时间,上诉人与昵称Eddie之人联络之情
,应已逾越一般朋友所应有之分际,其行为并非适当;再参以其後上诉人书写保证书内容
「本人A 0 1於民国105年10月13日晚上,A02趁A01睡觉偷看手机发现与他人聊天纪录,及
约会见面2次,有违夫妻之间互相信任原则...」等情,堪认上诉人未度己身已婚身分与其
他男子发生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情谊,引起被上诉人之不满,两造婚姻关系因而发生裂痕
。
B.在上开纠纷之後,两造即时生争执、剧烈争吵,甚而肢体冲突等情;有上诉人自行提出
两造於106、107年间对话录音译文为凭,而被上诉人就此录音内容并未争执,观上开录音
译文内容:106年11月9日「(上诉人):每一次只会暴粗口,骂三字经,骂我跟猪狗不如。
(被上诉人):跟你学的。(上诉人):那是跟你学的,打电话给人家也是暴三字经。(被上
诉人):你不习惯就滚。…(被上诉人):上别人的车上别人的床他家死光光。全家死光光
,姓○的姓○的没关系。全家死光光,看你姓○的还是姓○的死。讲过多少次,讲过N百
遍,只会搞烂而已。」、106年11月20日「(被上诉人):有哪个母亲要拿A片给儿子看,我
干脆给儿子看你自慰的照片…(被上诉人):没有必要活得这麽辛苦,万一被抓到更难看,
对不对,什麽都没有,你不如赶快离一离,你要做什麽我根本不管你,你做什麽那是你家
的事。(上诉人):你去抓,我没有什麽事,你去抓,欢迎你去抓。欢迎光临。(被上诉人)
:本就事情很多整天只知道跟孩子睡自己的床不睡,嗯嗯你看嘛分房睡。(上诉人):你这
样对我,为什麽要跟你睡,剪我裤子,说要买又把卡剪掉。(被上诉人):是不是,是不是
嘛,你根本就是跟外面的男人睡怕怀孕嘛,怕跑过来啊,怕怀别人的种啊,所以搞分房睡
。就很奇怪,外面有男人啊,不想跟我睡啊,就嫌我啊,我也知道你嫌我啊,不跟我睡就
算了。…」、107年2月2日「(上诉人):台湾人又怎样,大陆人又怎样?你娶的就是大陆
人,怎样,我儿子是大陆人生的也是大陆人,你老爸也是大陆人啊,你是大陆人二代啊,
是不是。(被上诉人):大陆猪。」、107年2月5日「(被上诉人):我们家天天拿5万块,X
你妈机X毛,每次讲话就贱货贱人,他妈的就贱,看你这个贱人贱人贱人」、107年2月7
日「(被上诉人):没用啦,赶快离婚了,你就是没种离婚嘛,我娶你这废物没用啊,你什
麽协议嘛,改天来判决啦…一个家庭你不好好的顾,硬要去外面找男人」等语,及於107
年3月间至同年7月间,均有激烈争吵等情;另有被上诉人所提107年7月间两造对话录音暨
译文为证,观此录音对话内容:「(上诉人):瞎了你的狗眼,狗牙狗眼狗嘴都是你,X你
妈B,自己放大镜找你的牙齿是狗牙,嘴巴是狗嘴狗眼。…(上诉人):X你妈个B,是狗
不是人,杂种。(被上诉人):坐人家车子,还死不承认。(上诉人):那个几年了,人家自
己要聊,我能拦阻。」等语;再参以证人即两造子女甲○○及乙○○於原审时曾到庭证称
:两造都会互骂脏话、三字经,两造已经1年多没有睡在一起,两造曾互相打来打去等语
;堪认两造均曾以不当言语互相羞辱,长期争吵,甚而有肢体冲突,已长期分房睡,被上
诉人并有离婚之意,又均在家中对彼此对话录音存证,夫妻间之互信互爱关系已然无存,
欠缺婚姻关系之互信及诚挚之感情基础,客观上已达於倘处於同一境况,任何人均将丧失
维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两造婚姻已有难以维持之重大事由存在。
C.上诉人虽辩称两造现仍同住,且被上诉人诸多行为可显示两造仍有夫妻情感,婚姻并无
不能继续维持之事由云云,然此应仅为上诉人片面之词,并无证据可资佐证,依卷内上开
事证显示,两造婚姻生活业已发生严重之破绽,婚姻关系实难以继续维持甚明。
D.依上说明,两造婚後生活原尚称正常,惟於105年10月起,因上诉人与他人之交往,让
被上诉人怀疑涉有外遇後,两造即无法理性沟通,106、107年间起即时有争吵,日益激烈
,长期互为言语暴力,并於未成年子女面前有肢体冲突之情,且时而对彼此对话为录音,
两造间全无夫妻之互信可言,感情发生裂痕,而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堪认两造婚姻确
实已生重大之破绽。
3.两造确实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已如前陈;本院审酌上诉人虽涉有与其他男
子不当交往,造成两造感情破裂,进而争吵;然两造长期互为言语暴力,冲突纠纷,亦足
以造成两造婚姻裂痕等情状,认两造间对於婚姻发生破绽之重大事由原因,两造可责性相
当。故被上诉人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规定,诉请离婚,核属有据 ,应予准许。
4.另上诉人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之规定诉请离婚,已属有据,则上诉人另依同法第1052
条第1项第2、3款等规定为同一离婚之请求,本院就此部分即无庸再予以审究,并此陈明。
(二)、两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乙○○之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由何人任之为宜?
1.按夫妻离婚者,对於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依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任之
;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
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酌定之,民法第1055条第1项定有明文。而法院为前条裁判时,应依
子女之最佳利益,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子女之年龄、性别、人数及健
康情形。二、子女之意愿及人格发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龄、职业、品行、健康情形、
经济能力及生活状况。四、父母保护教养子女之意愿及态度。五、父母子女间或未成年子
女与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间之感情状况。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碍他方对未成年子女权利
义务行使负担之行为。七、各族群之传统习俗、文化及价值观。同法第1055条之1第1项亦
有规定。又所谓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应指行使或负担子女权利义务之人,须具备相当
之经济能力及健全之人格,足以善尽扶养义务,并提供健康之生活环境,俾未成年子女之
心智得获正常发展而言。
2.经查:
A.被上诉人诉请裁判离婚,为有理由,业如前述;而两造对於2名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
行使或负担,又未达成协议,本院自得依被上诉人声请酌定对於甲○○、乙○○权利义务
之行使或负担之人。
B.本院审酌甲○○、乙○○均为在学男生,现由被上诉人为主要照顾者,亦与被上诉人同
住,亲子间互动良好,被上诉人担任计程车司机,月收入约5万元,名下并有现住之不动
产;而上诉人职业类似打工,收入不稳定,名下无不动产;另参以原审委由映晟社会工作
师事务所就两造及2名未成年子女所为调查访视,其评估及建议指出:「建议由父母共同
行使亲权,并由声请人(即被上诉人)担任主要照顾者,且列举需双方同意之事项。依据
两造陈述,两造亲职能力相当,亦具高度监护意愿;因两造在管教两位未成年子女尚无太
大冲突,且对两位未成年子女亦相当关心,且两位未成年子女与两造亲子关系皆良好,又
相对人(即上诉人)为新住民配偶,故建议由两造共同行使两位未成年子女之亲权,并依
据继续性原则由声请人担任主要照顾者。」等语;再考量2名未成年子女之意愿均希望由
被上诉人担任主要照顾者等情状,审酌两造均具监护意愿,及两造经济能力、亲职能力、
家庭支持系统与2名未成年子女被照顾现况、被照顾意愿、未成年子女之身心健康、人格
发展等各情,认两造均有照顾未成年子女甲○○、乙○○之能力,依「主要照顾者原则」
及「最小变动原则」,应认对於两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乙○○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
担酌定由两造共同任之,并与被上诉人同住,由被上诉人担任未成年子女乙○○、甲○○
之主要照顾者负主要照顾之责,应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C.至上诉人虽为新住民配偶,然已取得我国国籍,且观其入出境资料,上诉人并无经常往
返两岸之情形,其在国内时间固定且长,且查无其有不当对待未成年子女之情事,虽因其
在国内无不动产可供居住,及其收入不稳定,故在酌定亲权时,将2名未成年子女酌定与
被上诉人同住,并由被上诉人担任主要照顾者负主要照顾之责,然此仅为经济因素之考量
,故实无必要剥夺上诉人就2名未成年子女之住居所(含迁移户籍)、教育、医疗、财产
、出入境(含护照)之重要事项之决定权限,爰依职权变更原审所酌定未成年子女甲○○
、乙○○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方法,藉以维系上诉人与2名未成年子女间之母子亲情
,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D.本件2名未成年子女虽酌定与被上诉人同住,并由被上诉人担任主要照顾者,然因现上
诉人尚与2名未成年子女同住,两造亦均陈明并无必要酌定上诉人与2名未成年子女会面交
往方式,故本院认尚无依民法第1055条第5项之规定酌定上诉人与未成年子女甲○○、乙
○○会面交往方案之必要,附此叙明。
(三)、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给付两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将来之扶养费用,有无理由?
1.按法院酌定父母对於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时,得命给付扶养费,前项命给
付扶养费之方法,准用第99条至第103条规定,家事事件法第107条定有明文。又扶养之程
度,应按受扶养权利者之需要,与负扶养义务者之经济能力及身分定之;负扶养义务者有
数人,而其亲等同一时,应各依其经济能力分担义务;民法第1119条、第1115条第3项亦
有明文。
2.承上所述,2名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由两造共同任之,并由被上诉人负
主要照顾之责,上诉人对於甲○○、乙○○仍负有扶养义务,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给付2
名未成年子女至成年之日止之扶养费,应属有据。本院斟酌未成年子女甲○○、乙○○,
均为学生,正值学习阶段,需要他人悉心教育照顾,并有食衣住行育乐等基本生活需要;
被上诉人担任计程车司机,月收入约5万元,名下并有现住之不动产;而上诉人职业类似
打工,收入不稳定,名下无不动产;再查两造未成年子女甲○○、乙○○目前居住在新北
市,参考行政院主计总处公布之最新家庭收支调查报告资料所载,新北市107年度平均每
人每月消费支出为2万2419元,另依卫生福利部公布之历年最低生活费用一览表,109年度
新北市政府公布之最低生活费每月为1万5500元,参以两造经济能力,再考量甲○○、乙
○○之年龄、生活需要等情状综合判断,认未成年子女甲○○、乙○○每月生活所需扶养
费各以2万3000元为适当,依两造薪资、财产及经济稳定情形,认两造就甲○○、乙○○
之扶养费部分,被上诉人每月就每名子女各分担1万5000元,上诉人每月就每名子女各分
担8000元,应属合理。
3.是以,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自本件关於酌定未成年子女亲权之裁判确定之翌日起至2名
未成年子女各自成年之日止,按月给付关於2名未成年子女之扶养费用8000元部分,为有
理由,应予准许。另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条准用同法第100条第1、2、3项之规定,爰定於
每月10日以前给付,并酌定如迟误一期履行者,其後6期(含迟误该期)之期间视为亦已
到期,以维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五、从而,被上诉人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之规定,请求准予两造离婚;并依民法第1055
条第1项之规定,请求酌定未成年子女甲○○、乙○○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由两造共
同任之,惟与被上诉人同住,由被上诉人负主要照顾之责;另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条之规
定,请求上诉人应自本件酌定未成年子女亲权之裁判确定之翌日起至甲○○、乙○○分别
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给付关於甲○○、乙○○之扶养费各8000元,如迟误1期
履行者,其後6期(含迟误该期)视为亦已到期,均有理由,应予准许。原审为上诉人败
诉之判决,於法核无违误。上诉意旨仍执前词指摘原判决不当,求予废弃,为无理由,应
驳回其上诉。另原审酌定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部分,容有未洽,爰由本院更
正如主文第3项所示。又关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及负担等事件,属家事非讼事
件,法院本得斟酌一切情况,定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方式,不受当事人声明之拘束
,纵酌定内容与当事人之声明不符,亦无驳回之必要,并此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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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过横塘路,但目送、芳尘去。锦瑟年华谁与度?
月桥花院、琐窗朱户,只有春知处。
飞云冉冉蘅皋暮,彩笔新题断肠句。若问闲情都几许?
一川菸草、满城风絮,梅子黄时雨。
——【北宋】贺铸《青玉案・凌波不过横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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