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x 板


LINE

看板 sex  RSS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760278 2020-08-06 13:14 联合报 / 记者白锡铿/台中即时报导 彰化县陈姓青年被控在两年前,带13岁未成年的少女小苹(化名)至饭店及摩铁嘿咻,事 後双方调解成立,二审查出陈还要求少女为他串证,而少女的妈妈为陈求情称「如果他被 关了,对未来可能会有更大的影响,对於女儿心里也会更加的自责难过」,少女及妈妈都 同意给他自新的机会,台中高分院依奸淫幼女罪将他判刑2年,缓刑5年。 判决书指出,陈姓青年(23岁)於2019年间,透过网路游戏结识年仅13岁的少女小苹,同 年8月间、及同年10月5 日中午,带少女到中市东区某饭店、彰化县和美镇某摩铁房间内 ,两度与少女嘿咻,经少女的妈妈报警查获, 陈坦承与小苹发生两次性行为,但否认知悉被害人未满14岁,并辩称「我没有问过被害人 年纪,不知道被害人尚未满14岁」等语。他的辩护人亦说「当事人并不知道她具体生日为 何,国二有可能满14岁,但也有可能未满14岁」。 二审合议庭以两人对话纪录中,陈提及「而且你要说,你跟我说你16岁,而且我不知道你 国二」等语。可见若被害人不曾告知陈真实年龄即13岁,陈又何必事後跟被害人串证,要 求被害人要说「你跟我说你16岁」。 合议庭审酌,陈与小苹是男女朋友关系,且陈犯後坦承犯行,事後与被害人、及被害人的 妈妈和解,获得其等原谅且已履行调解内容。被害少女的妈妈表示「如果他被关了,对未 来可能会有更大的影响,对於女儿心里也会更加的自责难过」。 少女的妈妈当庭为陈求情称「他还年轻,希望给他一个机会,他有跟我全家道歉,他和他 的母亲都非常有诚意,我全家都感受到了」,足认陈确有悔过之心,并弥补对被害人、被 害人之母所生之损害,因此减轻其刑,宣告缓刑5 年,以启自新。 法官审酌,陈因法治观念不足而犯案,为确保他能记取教训,并理解两性交往相处应有之 尊重,导正偏差行为,避免再犯,罚他接受法治教育5场次,并予宣告於缓刑期间付保护 管束。 https://uc.udn.com.tw/photo/2020/08/06/realtime/8318227.jpg
陈姓青年被控带13岁未成年的少女小苹(化名)至饭店及摩铁嘿咻,二审查出陈还要求少 女为他串证,而少女的妈妈也为陈求情,台中高分院依奸淫幼女罪将他判刑2年,缓刑5年 。图/本报资料照 -- 注:台湾高等法院 台中分院 109 年军侵上诉字第 1 号刑事判决 壹、程序部分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条第2 项规定,司法机关所制作必须公示之文书,不得揭露被 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分之资讯。儿童及少年福利与 权益保障法第69条第1 项第4 款、第2 项亦规定,司法机关所制作必须公开之文书,除有 其他法律特别规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识别刑事案件、少年保护事件之当事人或被害 人之儿童及少年身分之资讯。查本案被害人A 女(下称被害人)为未满18岁之少年,是本 判决关於其母、兄之姓名,仅记载为被害人之母、被害人之兄,合先叙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证人、监定人、告诉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审判外之陈 述,虽不符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之1 至之4 等之规定,而经当事人於审判程序同意作为证 据,法院审酌该言词陈述或书面陈述作成时之情况,认为适当者,亦得为证据;当事人、 代理人或辩护人於法院调查证据时,知有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第1 项不得为证据之情形, 而未於言词辩论终结前声明异议者,视为有前项之同意,同法第159 条之5 定有明文。立 法意旨在於传闻证据未经当事人之反对诘问予以核实,原则上先予排除,惟若当事人已放 弃反对诘问权,於审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该等传闻证据可作为证据,或於言词辩论终结前未 声明异议,则基於尊重当事人对传闻证据之处分权,及证据资料愈丰富,愈有助於真实发 见之理念,且强化言词辩论主义,使诉讼程序得以顺畅进行,上开传闻证据亦均具有证据 能力。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之陈述,虽查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之1 至之4 之情 形,惟经检察官、被告及其辩护人对於本判决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所为陈述 之证据能力,於本院审理时均表示无意见,同意有证据能力,且於法院调查证据时,知有 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第1 项不得为证据之情形,亦未於言词辩论终结前声明异议,兹审酌 该等言词陈述之情况,并无不宜作为证据之情事,依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之5 规定,自均 有证据能力,应予叙明。 三、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证据,均与本件事实具有自然关联性,且核属书证、物证 性质,又查无事证足认有违背法定程式或经伪造、变造所取得等证据排除之情事,复经本 院依刑事诉讼法第164 条、第165 条践行物证、书证之调查程序,亦堪认均有证据能力。 贰、认定犯罪事实所凭之证据及理由 一、被告固坦承有在上开时地与被害人发生两次性行为,亦有在108 年10月5 日中午至被 害人就读之国中学务处将请假之被害人带离学校之事实,惟矢口否认知悉被害人未满14岁 一情,并辩称:伊没有问过被害人年纪,不知道被害人尚未满14岁等语。被告之辩护人亦 以:被告并不知被害人具体生日为何,国二有可能满14岁也有可能未满14岁云云,为被告 辩护。惟查: (一)被告自承其於上开时地两次与被害人性交,且於108 年10月5 日将被害人自学校带 离等情,核与证人即被害人於警询、侦讯及原审审理中证述情节相符,并有被害人就读学 校之监视器照片、路口监视器照片、在七星精品汽车旅馆之查获照片、车辆详细资料报表 、彰化县警察局彰化分局108 年11月18日彰警分侦字第1080046544号函及内政部警政署刑 事警察局108 年11月7 日刑生字第1080099600号监定书在卷可稽。又依上开监定书监定结 果:⒈保险套外层检出一女性体染色体DNA-STR 主要型别,与被害人DNA-STR 型别相符。 ⒉保险套内层精子细胞层检出一男性体染色体DNA-STR 型别,与被告型别相符。⒊被害人 阴道深部棉棒检出一男性Y 染色体DNA-STR 型别,与被告DNA-STR 型别相符,不排除其来 自被告或与其具同父系血缘关系之人等情。故被告於上揭时地,与被害人发生性交行为乙 节,即堪认定。 (二)被害人系95年4 月生,有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代号与真实姓名对照表存卷供参,可见 被告与被害人於108 年8 月间某日、同年10月5 日为性交行为时,被害人确为未满14岁之 女子无误。 (三)被害人於警询时证称:被告知道伊就读国中2 年级等语;又於侦讯时证称:被告有 问伊生日,伊说95年O 月O 日(真实年籍详卷),要不然就是说2006年,被告是在脸书讯 息问伊的,见面又问一次等语。证人即被害人之兄於侦讯时亦证称:伊自己去学校接被害 人时,警卫都会问要接的对象是谁、几年级等语。显见被告曾不止一次询问被害人之生日 及年纪,被害人亦曾如实告知其出生年为95年,是其2 人为性交行为时,被害人仅有13岁 ,而被告先通过警卫又进到被害人就读国中之学务处将被害人带离学校,自应知悉被害人 就读国中二年级,亦与被害人告知之13岁年龄相符。佐以被告於原审准备程序时,亦坦承 知悉被害人系就读国二等情,及卷附其与被害人之对话纪录中被告提及:「而且你要说, 你跟我说你16岁欧,而且我不知道你国二」等语。可见若被害人不曾告知被告真实年龄即 13岁,被告又何必事後跟被害人串证,要求被害人要说「你跟我说你16岁」。再者,被告 之学历为高职毕业,自应知悉一般而言16岁系高中、高职生之年纪,根本非国中生。是被 告所辩不知被害人未满14岁云云,显系推诿卸责之词,不足采信。 (四)被害人虽於原审审理时翻异前词,改称:伊并未告知被告伊几年出生云云,并就关 於年纪之问题多答以「忘记了」,又称:侦讯时因检察官讲得很快、很大声,故伊并未据 实陈述云云。惟经原审当庭勘验被害人於108 年10月22日之侦讯光碟,可见检察官语气平 和,并无大声或有何恐吓胁迫之情,被害人回答时亦不时面露笑容,并无恐惧、害怕之神 情,检察官均系与被害人一问一答等情,亦有勘验笔录1 份在卷可稽。被害人於勘验後亦 证称:检察官有大声但没有到凶,伊进去侦查庭时就很紧张了,当时都是检察官问问题之 後,伊依照记得的事情去回答的,伊很紧张是因为怕讲错话会害到被告等语。综上各情, 可知被害人於侦讯之证述系出於任意性无疑,且更可推知,被害人於担心害到被告之情形 下,仍证称有告知被告其为95年(即西元2006年)生。是被害人於侦讯时所述,应属真实 ,而其於原审审理时所述,则系维护被告之词,并非可采,附此叙明。 二、综上,本件事证明确,被告明知被害人未满14岁,而与被害人为发生性交行为之犯行 ,堪以认定,应依法论科。 参、法律之适用 一、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227 条第1 项之对於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2 罪。被 告所犯上开2 罪,犯意各别,应予分论并罚。又刑法第227 条第1 项之规定,系以被害人 年龄未满14岁为其处罚之特殊要件,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 条第1 项但书 之规定,已无再依同条项前段规定加重处罚之余地,并此叙明。 二、对未满14岁之女子为强制性交犯行,不惟侵犯被害人之性自主权,更严重伤害未成年 人之身心健全,故刑法对此种犯罪特悬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典,以示明禁。 但若不分犯罪情节轻重,概处以上开刑责,难免轻重失衡,倘有情轻法重情形,於裁判时 自得适用刑法第59条酌量减轻其刑,以避免过严之刑罚。原审考量被告为上开两次对未满 14岁之被害人为性交时,双方系男女朋友,且被告犯後自始均坦承客观犯行,事後亦与被 害人、A 母和解,获得其等原谅且已履行调解笔录之内容,有原审调解笔录及汇款单各1 份在卷可按。另A 母亦以书面表示:「如果被告被关了,对未来可能会有更大的影响,对 於被害人心里也会更加的自责难过」;A 母更於原审审理时当庭为被告求情称:被告还年 轻,希望给被告一个机会,他有跟伊全家道歉,被告和被告之母都非常有诚意,伊全家都 感受到了等语,堪认被告确有悔过之心,并弥补对被害人、被害人之母所生之损害。酌以 被害人於警询中曾表示不对被告提告,可认被告所为固应受谴责及刑罚,然究非极恶无可 饶恕之人。倘就其对未满14 岁 之女子为性交所为仍处以法定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3 年, 悉属失之过苛而不尽情理,不免予人情轻法重之憾,难谓符合罪刑相当性及比例原则。是 被告犯罪情状相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节尚堪悯恕,爰依 刑法第59条之规定,就其2 次犯行,均减轻其刑。 肆、本院之判断 一、原审判决以被告罪证明确而予以依法论科,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99 条第1 项前段,刑 法第227 条第1 项、第59条、第51条第5 款、第74条第1 项第1 款、第2 项第8 款、第93 条第1 项第1 款、第2 款规定,审酌被告无前科,其明知被害人系未满14岁之少女,就性 自主权之观念未臻成熟完备,仍有特别加以保护之必要,竟因其生理冲动而与年幼识浅之 被害人为性交行为,影响被害人之身心健全成长,所为至有未洽;惟念及被告自律精神之 养成犹嫌不够,且其非以强制手段满足一己性慾,於犯罪後否认知悉被害人未满14岁,并 试图串证及灭证,惟坦承客观上之犯行,并已与被害人方面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兼衡被害 人及其家属之意见,及被告自陈高职毕业、在统一超商工作,无人须扶养等一切情状,量 处如原审判决主文所示之刑,并定其应执行刑。 二、暨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 在卷可稽。其因血气方刚,一时失虑,偶罹刑典,其於原审审理中坦承客观犯行,并与被 害人、被害人之母和解,赔偿渠等损害,被害人及其母亦均表示同意给被告一个自新机会 ,不希望被告去关,已如前述,堪认被告具有悔意,犯後态度尚佳,经此罪刑之宣告後, 当知所警惕,信无再犯之虞,因认对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予以宣告缓刑 5 年,以启自新。另斟酌被告因法治观念不足,致为本件犯行,为确保被告能记取教训, 并理解两性交往相处应有之尊重,导正偏差行为,避免再犯,认除前开缓刑宣告外,有课 予被告预防再犯所为必要命令宣告之必要,并依刑法第74条第2 项第8 款规定,命被告应 接受受理执行之地方检察署所举办之法治教育5 场次,以期建立被告遵守法律规范之观念 ,藉以预防被告再犯。再者,被告所犯系属刑法第91条之1 所列之罪,应依刑法第93条第 1 项第1 款、第2 款之规定,并予宣告於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三、经核原审判决就被告之犯行,认事用法均无违误,量刑既附条件缓刑之考量亦称妥适 。检察官上诉,认被告否认知悉被害人当时未满14岁,主观恶性高、心机深,犯後态度欠 佳,认不应对被告适用刑法第59条规定减刑及给予附条件缓刑等语。惟查,被告固然否认 知悉被害人於行为当时未满14岁,然对於客观行为并不否认,且事後确实已与被害人、A 母和解,获得谅解,被害人、A 母不仅在原审审理中为被告求情,A 母并具书状表明希望 对被告轻判,原审综合各情,考量辩解为被告之权利,可以与犯後处理态度并同审酌,而 为减刑适用及附条件缓刑谕知,尚无违法或不当;检察官另主张,和解情事,既已於刑法 第57条审酌,即不应再於同法第59条处审酌等语。然查,刑法第59条,犯罪之情状显可悯 恕,认科以最低度刑,仍嫌过重者,得酌量减轻其刑之规定,乃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项。 而同法第57条规定,科刑时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左列事项(共10款)为科刑重轻之 标准,两条适用上固有区别,惟所谓「犯罪之情状」与「一切情形」云云,并非有截然不 同之领域,於裁判上酌减其刑时,应就犯罪一切情状(包括第57条所列举之10款事项) , 予以全盘考量,审酌其犯罪有无可悯恕之事由(即判例所称有特殊之原因与环境等等,在 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犹嫌过重),以为判断。故适用第 59条酌量减轻其刑时,并不排除第57条所列举10款事由之审酌(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 第453 号判决意旨参照),是检察官此部分主张,亦无可采。综上所述,检察官之上诉为 无理由,应予驳回其上诉。 -- 杨柳蒹葭覆水滨,徘徊南望倚阑频;年光似鸟翩翩过,世事如棋局局新。 岚积远山秋气象,月生高阁夜精神;惊飞一阵凫鹫起,蓬叶舟中把钓人。                        ——【宋】释志文《西阁・在孤山》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60.53.66.208 (马来西亚)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ex/M.1596692764.A.CD4.html
1F:→ K2105158: 有砸钱吧 不然妈妈这麽容易原谅? 08/06 13:53
2F:推 TsengYu: 看来对方家长塞了不少钱...已经多到关心犯案人了 08/06 13:56
3F:推 XFight: 好好唷 08/06 14:55
4F:推 applebird: 有钱就真屌 08/06 15:35
5F:推 ilovebee: 口袋装满关心? 08/06 15:37
6F:推 lunanightcat: 妈妈是菩萨还是... 08/06 17:35
7F:推 darkdixen: 两边的妈妈都辛苦 唉 08/07 07:44
8F:→ afk3113: 法治观念不足还知道要串供 08/07 15:29








like.gif 您可能会有兴趣的文章
icon.png[问题/行为] 猫晚上进房间会不会有憋尿问题
icon.pngRe: [闲聊] 选了错误的女孩成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张
icon.png[心得] EMS高领长版毛衣.墨小楼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龙隔热纸GE55+33+22
icon.png[问题] 清洗洗衣机
icon.png[寻物] 窗台下的空间
icon.png[闲聊] 双极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车]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门
icon.png[讨论] 能从照片感受到摄影者心情吗
icon.png[狂贺] 贺贺贺贺 贺!岛村卯月!总选举NO.1
icon.png[难过] 羡慕白皮肤的女生
icon.png阅读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问题] SBK S1安装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旧woo100绝版开箱!!
icon.pngRe: [无言] 关於小包卫生纸
icon.png[开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简单测试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执行者16PT
icon.png[售车]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战33 LV10 狮子座pt solo
icon.png[闲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购教学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产版官方照无预警流出
icon.png[售车] Golf 4 2.0 银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篮汽座(有底座)2000元诚可议
icon.png[问题] 请问补牙材质掉了还能再补吗?(台中半年内
icon.png[问题] 44th 单曲 生写竟然都给重复的啊啊!
icon.png[心得] 华南红卡/icash 核卡
icon.png[问题] 拔牙矫正这样正常吗
icon.png[赠送] 老莫高业 初业 102年版
icon.png[情报] 三大行动支付 本季掀战火
icon.png[宝宝] 博客来Amos水蜡笔5/1特价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鲜人一些面试分享
icon.png[心得] 苍の海贼龙 地狱 麒麟25PT
icon.pngRe: [闲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创漫画翻译
icon.pngRe: [闲聊] OGN中场影片:失踪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问题] 台湾大哥大4G讯号差
icon.png[出售] [全国]全新千寻侘草LED灯, 水草

请输入看板名称,例如:BuyTogether站内搜寻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