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rt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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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夫妻真的有进房的义务吗?
时间Sun Aug 13 13:11:47 2006
※ 引述《kai1210 (:))》之铭言:
: 应该也没有吧!
: 做不做是看两个人想不想,做的爽不爽
: 不想做就直接说不喜欢,没兴趣
: 不需要说啥结婚後再做...
: 说一堆理由没说出内心的话~
: 不够爱不够就说不够爱,爱的程度不到做爱的程度,这样回答不行吗?
: 真的很讨厌听到结婚後在做这句话,听起来怎麽感觉结了婚就一定要做= =
民法第995条以该算原PO想问的吧 Orz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5093007750
法律上规定夫妻应该履行的义务,应该是指民法中:
第995条--当事人之一方,於结婚时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撤
销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时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请求撤销。
第1001条--夫妻互负同居之义务。但有不能同居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1003条--夫妻於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滥用前项代理权时,他
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003条之ㄧ--家庭生活费用,除法律或契约另有约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经济
能力、家事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之。因前项费用所生之债务,由夫妻负连带责任。
还有夫妻财产的一些财产管理时要注意的义务,
另外就是第1052条中可以申请裁判离婚的理由,
反推回来就是夫妻的义务:
(裁判离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一 重婚者。
二 与人通奸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对於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亲属之
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恶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处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誉之罪被处徒刑者。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
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你问的问题中,
同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房事也是义务(但频率和程度法律都不管,只要有就算),
如果有任一方违反夫妻之间应尽义务,可以向法院诉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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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转自奇摩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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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8.196.94
※ 编辑: carton 来自: 140.128.196.94 (08/13 13:13)
1F:推 kai1210:感谢认真回答XD不过你给的连结下面的回答... 08/13 13:14
2F:→ kai1210:且我问这问题主要用意只是不想把做不做跟是否以结婚当藉口 08/13 13:16
3F:→ carton:不想做应该也算不能人道而不能治 是心病 可以诉请离婚的... 08/13 13:18
4F:推 kai1210:嗯嗯~ 08/13 13:21